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编制说明:
现有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文件中虽然赋予了业委会的权利和责任,但并无规定业委会如何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所以,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和委员的行为,需要制定一个工作规范。
建立一项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的工作问题,小区物业管理涉及业主的“物权”,业委会的议事、决策都涉及业主实在的利益,权益所在,纷争所至,这是一定的。实践中业委会因为没有规则而产生纷争乃至因为没有平等的议事制度导致组织解体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为了业委会团结一致,避免纷争;说通俗一点,就是开会好好讨论不争吵,不对立,应当制定一个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制定这个规则应当保障业委会每一个成员有平等的、充分的发言权,让大家都有机会把自己意见说出来,而不是有话憋在心里无处表达;也应当有一个机制让委员能勤勉履职,而不是只辛苦业委会主任。所谓规则,就是对业委会应该做些什么事,怎么开会,怎么决策,怎么开展工作,制定一个工作规范。我们应当相信制度的约束比个人的自我约束更加有效。
业委会的工作包括议事、决策、办事,因此本规则除了规定议事规则,还应该涵盖业委会的办事和决策的工作。
撰稿人:浦东新区东丽苑yyd
20##年1月10日
正文:
***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指导规则》、《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和《***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1 业委会的职能和宗旨
1.1职能: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小区共有物业实行日常管理,对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实行日常监督;对业主反映集中的物业管理问题和物业服务需求提出解决方案,对存量的物业问题和小区的规划谋求解决方案并提交给业主大会决定。
1.2 宗旨:保障业主的权利,为业主选择、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提升小区的居住品质和物业价值。
1.3具体工作目标:
1.3.1维护业主的三项权利:物权、物业管理权和相邻权。
1.3.2保障物业管理的质量,满足业主的物业服务需求,保障业主的居住品质,提升东丽苑物业的价值。
1.3.3处理好相邻问题,包括相邻小区、单位以及本小区内的相邻关系问题。
1.3.4维护小区全体共有物业的物权,受业主委托对外开展共有物权的维权诉讼。
2 业委会的工作机制
业委会实行“集体决策、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委员具有平等的议事权利和决策权利,集体决定之后分工实施,有分有合,相互配合。
3 业委会的工作与岗位分工
业委会的工作分为日常工作和决策性工作
3.1日常工作内容:
日常性工作分为: 业务工作,事务工作,法务工作,财务工作。
3.1.1 业务工作
委托物业公司的管理的事项(6项):保安、保绿、保洁、机电保全,道路、小区秩序管理,物业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业委会应对以上物业管理的事项进行日常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和物业公司通报,对物业公司管理工作进行实时监督。
3.1.2财务工作: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对活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把关。监管公共收益的收入及时分配入账,监管维修基金的使用。对物业公司代管账进行日常监督审查。
3.1.3事务工作:
宣传和业主沟通工作:设立“业主定期接待日”,建立业主信箱,业主微信群和QQ群,听取业主意见,处理简单的相邻关系纠纷。
会议及文书工作:会议准备、会议记录、文档管理(小区物业文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历史文档,现实文档)、印章管理。
外联事务:对外公关、居委会及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外勤事务。
法务工作:业委会工作制度整理修订,业主大会三个规则、规约的修订补充;对外合同的拟定和审查(物业合同、广告合同、物业法规允许的经营合同);主持重要决策的法律评估,维权事项的法律评估。
3.2 决策性工作:
1小区规划:解决小区的存量问题,对外维权,对内规划小区未来的提升复新问题。
2业主大会提案准备。
3业委会职责范围的物业管理事项的决定。
4决策性工作分类:
3.3 岗位分工:
3.3.1岗位设置:根据业委会协商确定
3.3.2 岗位分工:
主任岗位:召集和主持业委会会议,协调各项工作的进展,兼任一项业务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
副主任岗位:主任不在的情况下,召集和主持业委会会议,兼任一项业务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
4业委会议事规则
为了保障委员的提议权、发言权、表决权;保障议事秩序,提高议事效率,特制定议事规则。
3.1业委会会议
业委会会议是业委会成员议事和集体决策的平台。业委会会议分例行会议、专题会议、临时会议和网络会议。
例行会议。定期召开,暂定1个月召开一次。
例行会议有三方面内容:对日常的物业管理状况和物业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汇总,予以评价,对不符合的要求的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跟进监督。对小区业主的禁止性物业行为进行汇总评价,提出解决措施。对小区环境问题和不良事件进行汇总,提出解决方案。
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对物业管理的专题和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议付诸实施。经2名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临时会议:任务计划执行受阻或者需要协商时,由任务承办人向主任提出召开,会议讨论对策办法。小区发生应急事件,或者业委会成员认为有新的需要解决的工作计划外的问题,可以提出开会动议,由主任安排。
网上办公会议:
建立业委会的微信或QQ上的网上办公平台,业委会成员可以就小区动态情况发布消息,谈看法;有新的议题可以提出动议,业委会主任适时采纳形成议题、议案后可依据网络平台,通知成员,召开网上讨论。形成意见后召开临时会议表决。
3.2会议议事规则(9条)
议事规则是保障会议秩序,保障委员议事权利的必要程序。
3.2.1会前准备:
会议安排:开会应明确议题,会议分两种,业委会会议已经准备下一次会议议题的,委员提出开会“动议”和“议题”要求开会的。
会议准备:业委会主任是会议召集人,开会提前3-7天通知参会委员,告知议题,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需要讨论的合同、文件。要让委员有充分的会外酝酿消化和准备的时间,参会成员要准备好发言稿;因故缺席要请假,要提供书面发言稿,分工会务的委员应安排会场等会务事项。
3.2.2 会议程序:
会议有务虚和决策两种类型,会议程序由主任严格掌握,与会者共同遵守。
1务虚性会议:互通情况,交流看法,不做决定。
务虚会议程序:
参会者报到签字→主持人宣布议题→相互交流看法(无表决事项不做决定) →会议记录签字→散会。
2决策性会议:对重要议题进行决策,或有表决事项的会议。
决策性会议程序:
参会者报到签字→ 主持人宣布议题→ 轮回讨论(通常2-3轮)→集中意见或表决→作出决定,编制决议文→对决议文签字→对会议记录签字→ 散会。
3.2.3会议议题的决定
会议议题只涉及小区及物业问题的公共事务,不涉及业主个人的物业问题。
主任根据委员提出的开会“动议”安排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定,提出议题的委员要准备好议案,内容包括,讨论解决什么问题,自己的看法和已经收集的民意,如有可能同时提出自己草拟的解决方案。
3.2.4业委会成员平等议事,成员具有同等的提议权、发言权和投票权;两个及以上的委员提出的“联名提议”的,应当安排会议讨论。一个委员提出动议的,主任听取其他委员意见,多数同意的应安排会议讨论。
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为保障业主的民主权利,有业主提出动议的提案,有五个业主或者有委员附议的也可以提交业委会,由主任安排会议讨论。
3.2.5 开会应当围绕议题展开发言,不跑题和另设议题,主持人应该严格掌握。
3.2.6参会者遵守会议秩序,轮流发言;尊重他人的发言权,不打岔,不阻断他人发言;文明发言,不用贬谪性的语言。保障各委员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
3.2.7业委会对议题和问题只作出集体的决议,不作个人的决定。
3.2.8会议设专职记录员,对会议进行记录,为便于浏览和查阅,可以发言委员作为记录条目,分别记录其陈述要点和观点意见。不采用流水帐式的记录方式。
会议记录的内容为:时间、议题、各位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决议形成的意见。重要会议可以录音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并制作电子版上网,上传至业委会QQ群的文件夹,便于查阅。
3.2.9 会议决议文:
表决与通过。有表决事项的会议,遵循表决程序,提出“表决事项”,由委员逐项表决作为决定事项。以“决议文”的书面形式表决。简单多数同意视为通过。通过的决定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告。
决议文格式为:标题,表决事项,表决栏和表决时间,表决栏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委员在相关意见栏下签字确认。决议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
4 业委会办事制度
业委会办理事项有:1业委会的日常性工作,2会议决定生成的工作任务。
4.1日常工作的处理
委员根据分工对小区物业管理事项(四保二管)进行日常巡视,和物业公司保持沟通,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进行监督。
委员根据分工办好分管的事务性工作。
“全体共有”物业的维修工程应有相关专业的人士或者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由业委会集体决定,工程超过业主大会授权标准的应草拟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表决。
对业主“部分共有”物业的维修方案和维修单位应当由相关业主小组自行决定和选择;但是业委会应提供必要的维修工程的咨询意见和方案,但不参与具体操作。
4.2决议生成的任务的办理,
为保障业委会议事有决定,办事有结果,制定如下程序:
决议— 任务— 派单、授权— 执行、跟进— 执行中协调,调整任务—完成— 报告—办结。
决议形成之后应协商、指定任务的执行人。任务执行通常由分工的委员牵头负责,其他委员予以配合。任务执行人可以是业委会成员,也可以是业委会指定的具有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业主。工作任务执行中要进行跟进,执行受阻需要调整的,开会讨论,调整任务后继续执行,完成后向业委会报告后任务办结。
4.3 业委会的工作制度
根据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和查阅制度》,《活动经费支出及审批程序》。(三项制度另拟)。
根据小区实际状况应当制定《共有物业维修管理办法》,明确业委会、业主小组和业主对维修的权利义务。另拟
5 附则
1本规则在业委会通过后,向业主公告。
2经过业主大会通过后可以作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附件。
3本规则在 年 月 日经过第***届业委会讨论通过,报业主大会备案。
第二篇:新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二十四) ;
(二十五) 。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九)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 。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七)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臵的专项工作;
(九)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一) 。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 号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 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条 (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三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 (姓名)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未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二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 (姓名)保管: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3、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4、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5、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6、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7、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8、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9、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10、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11、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12、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
(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财务管理。上述资金,由业主委员会采取以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名义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名义或者 名义在 银行设立专门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帐户帐号为: 。
(二)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人员由一名出纳、一名会计和一名负责人共同组成,其中出纳、会计必须是具备财务专业特长的委员担任。出纳 (姓名)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 (姓名)负责帐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 (姓名)负责现金和帐目的吻合性。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可离任。
(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帐,并出具收据,加盖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500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于每月 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由 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七) 在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共有资金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凭证及财物的移交)
保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财务凭证和财物,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
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
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的, 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五条 (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负责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一名委员于每周星期 负责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的监督)
业主委员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约情况,并每半年(具体时间
为: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之一,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
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情况等;并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每 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每月 号)向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
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参加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移交)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会同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水、电、气等供用合同关系的建立)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代表业主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以业主大会名义签订供用合同,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贸易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告及信息查询台)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 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四)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
(五) ;
(六)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设立信息查询台,公布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明细、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以及上述事项的具体资料,供业主查询,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信用建设)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如实提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的信用信息。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的行为,业主可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信用信息监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继续教育)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定期参加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组织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继续教育培训,自觉接受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二)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并按规定向信用信息监管部门报告,依法对该委员作相应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及其委员责任)
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作出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九条 (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区(市)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