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科工作制度
1、病理科按《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配置科内工作人员,分为诊断组、技术组等。
2、病理科工作目的是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病理诊断工作。
3、为保证病理诊断质量,每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严防差错。
4、组织病理诊断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细胞病理诊断报告,收到标本2个工作日内发出,疑难病例和特殊病例除外。需重新取材、深切片、特染、免疫组化、脱钙、会诊等原因而延长报告时间的,电话或口头通知临床医师或病人(家属)。
5、取材后剩余标本在标本柜内保存至病理报告发出后2周。废弃标本按医疗废物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6、尸检按《尸体解剖规则》执行。
7、奖罚制度按医院规定执行。
8、每季度一次检查各室工作制度以改进、提高工作。
第二篇:工作交接制度01
****公司
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的
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正确性和稳定性,确保工作的前后衔接,稳妥地过渡,有条不紊地进行,不因人员的变动受影响,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条件
各部门的内部人员调动、岗位轮换、因故离职、职位代理、请长假时、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等。
第三条 交接要求
1、及时处理好尚未完成的工作。
2、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和工具,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并注明尚未完成的原因和剩余的工作内容。
3、交接需有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员,三方必须在场,共同对照移交清单,认真核对,经复核清单与实物无误后方可交接,三方签名认可。
4、财务人员、采购专员等岗位交接时须有财务主管人员同时担任监交人。财务部主管、员工,其它部门分管经理,重要岗位的员工进行离岗前交接的,必须报经总裁审批。
第四条 工作交接内容
1、公章类:公司行政公章、法人章、部门专用章及其他各类公章。
2、会计类(含电子版):凭证、账簿、报表、财务分析、银行对账单和预算各类表格。
3、文书类(含电子版):各级文件、领导讲活、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等。
4、人力资源类(含电子版):工资帐页、各项保险的情况、公司人员结构、
管理平台账号及密码、对外联络单位及负责人和主要业务等。
5、业务资料类(含电子版):专题材料、各类年终报表、经济合同、借款合同、统计资料、会议材料、贷款担保书、检查资料、调查资料、录音资料、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6、票据类:未使用的空白票据(支票、行政事业收费收据、结算凭证、其他收据等)、已使用过的存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簿。
7、物资类:交通工具、办公用具等。
8、其它:营业执照(正副本)、纳税登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钥匙、其它相关物品。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五条 移交人责任
要按照《移交清单》(见附件)逐项进行移交,处理遗留问题,认真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第六条 接收人责任
必须认真填写移交清单,认真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资产相符,对于特别重要的文件、资料及资产与实物等,确保真实无误,同时尽快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各种工作关系。
第七条 监交人责任
监交人必须认真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文档资料、实物,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订处理方案上报主管部门;监交人离职或者临时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人员接替或者代理,执行监交工作。
第八条 行政经理
对交接过程进行检查,对于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移交流程
第九条 工作交接流程图
第三章 交接过程中的问题处理
第十条 移交清单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执一份,档案员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 针对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当期可以处理,由移交人处理完毕后交接,如果没有及时处理,由移交人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第十二条 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监交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订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
第十三条 正常的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如账务上的收缴等),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负责继续处理。如果造成损失,由接收人全额承担责任损失。
第十四条 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第十五条 交接不完整,移交人离任后发现问题的,由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十七条 未完成各种交接手续的员工,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 由于上级领导原因,未进行正常工作交接的,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备注:各级人员移交必须亲自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基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监督执行权归经营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附件
移 交 清 单
监交人: 接收人: 移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