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公诉工作与派驻
基层检察室工作衔接暂行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发挥派驻基层检察室(以下简称检察室)的执法场所作用,推进公诉工作,更好的扎根培土接地气,拓展公诉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诉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诉部门应立足业务工作和职能延伸,依托检察室推进执法办案、诉讼监督、刑事和解、考察帮教、释法说理、群体性犯罪预防工作等各项公诉工作,协助检察室做好涉诉信访、法律宣传、犯罪预防等工作,实现公诉工作与检察室工作紧密衔接、优势互补与良性互动。
第三条 公诉工作与检察室工作对接,遵循以下原则:
(一)紧贴业务,依法推进;
(二)务实高效,追求实绩;
(三)责任明确,权责统一。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制度规范与人员调派
第四条 公诉部门应结合实际,与检察室研究制定系统、完整、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制度细则,细化责任,明确职责,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第五条 公诉部门可在检察室设立办公区,采取辅岗、兼职等方式,做好公诉人员调派工作,每周至少一人次至检察室处理相关工作,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第六条 被调派公诉人员日常工作职责:
(一)处理与检察室相关的公诉业务,对发生在检察室辖区内、正在办理中的公诉案件,开展权利义务告知、取证复核、刑事和解、诉讼监督、社会调查、决定宣告、考察帮教、释法说理等执法办案工作;
(二)及时交接、送达与公诉工作有关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
(三)处理其他与公诉工作相关业务;
(四)根据工作需要,对协助检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协助检察室开展法律宣传、预防犯罪等相关工作。
第二节 执法办案工作
第七条 公诉部门可按照就近原则,委托检察室交接、送达与公诉工作相关的法律或工作文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制作笔录,或代为接收其提出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公诉部门可根据办案需要,与检察室共同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检察室的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对检察室辖
区内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证人进行远程讯问(询问),由检察室工作人员或公诉部门调派人员协助完成笔录传输打印、签字捺印等工作。
第九条 公诉部门传唤犯罪嫌疑人或复核被害人、证人,因联系方式变更等原因无法传唤、通知的,可委托检察室工作人员携相关法律文书,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住所地代为传唤、通知。
第十条 公诉部门干警在确保办案安全,严守办案程序的基础上,可将检察室作为办案场所调查取证、复核证据、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被害人、证人。
第十一条 公诉部门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在自行复验、复查时,可由勘验、检查地检察室工作人员协同配合。
第十二条 公诉部门作出的不起诉、不抗诉、改变强制措施等决定,可在检察室公开宣告。可委托检察室工作人员协助做好释法说理、息诉罢访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诉部门制作检察建议时,可会同检察室深入发案单位,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全面了解第一手资料,查找问题症结,发现漏洞和薄弱环节,提高建议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检察建议送达后,应同时抄送检察室,由检察室跟踪督办,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节 刑事和解工作
第十四条 对存在和解意愿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送达检察室,由检察室工作人员对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五条 公诉部门可将检察室作为和解场所,由检察室工作人员协助召集调解委员会、基层组织、当事人家属或单位工作人员至检察室开展和解,检察室工作人员可在调解过程中提供法律咨询,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诉部门对达成和解的犯罪嫌疑人拟改变强制措施或作不起诉处理时,可委托检察室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社会调查及风险评估,可将相关当事人召集至检察室,公开宣布、送达,告知当事人申诉权,并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四节 诉讼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公诉部门应与检察室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由检察室定期反馈其掌握的刑事侦查、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公诉部门对反馈的情况应及时分析研判,调查落实,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公诉部门应定期联合检察室开展刑事侦查活动专项检查,对公安机关未移送、和解撤案等案件进行核查,如发现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违法立案、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应及时监督纠正。
第十九条 公诉部门需要提前介入侦查的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介入的,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可由检察室
指派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先行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二十条 公诉部门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可根据辖区设置将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抄送相应检察室,由检察室工作人员对退查事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节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诉部门决定对涉罪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告知检察室,委托检察室对其在考验期内表现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反馈。
第二十二条 对涉罪未成年人,未检部门拟不批准逮捕,公诉(未检)部门拟不起诉,或建议法院判处缓刑时,可委托检察室工作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品行调查,为办案提供参考。
第二十三条 公诉部门作出对涉罪未成年人不起诉决定后,可委托检察室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可委托检察室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实施跟踪监督和帮教。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检察室建立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
第二十四条 公诉部门应积极协同检察室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完善检校共建机制,为在校未成年人提供
法律、心理咨询,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可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相关部门堵塞管理漏洞,净化校园周边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公诉部门应联合检察室开展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等的帮教工作,进行心理疏导、行为引导、经济救助。
第六节 信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诉部门应按照规定配合检察室做好信访接待、办案风险防控工作。公诉部门调派人员值班期间,调派人员应及时接访,接访时不得少于两人,对涉及公诉工作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及时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待研究后给予答复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诉部门应将检察室作为办案风险隐患预警点、采集点,与检察室及时互通警情信息。对于可能引发申诉、上访情形的,及时通报当事人所在地检察室,由检察室协助做好矛盾化解和风险预警工作。
第八节 犯罪预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诉部门应按照规定配合检察室做好犯罪预防、法律宣传工作。通过警示教育、法制讲座、发放宣传册、提供法律咨询、以案释法等形式,增强民众法律意识。
第二十九条 公诉部门应与检察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案件常发、频发地区进行
综合整治,规范管理。对刑事案件发案原因、规律、区域性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有针对性建议及整改措施,遏制和减少犯罪发生。
第三十条 公诉部门开发的“群体性案件预警和处置系统”,以检察室作为风险信息的接收和落实的重要环节,系统运行过程中,公诉部门要实现和检察室职能与优势相互结合,共同做好群体性案件的预警与处置工作。公诉部门与检察室具体配合方法另行规定。
第三节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公诉部门应依托检察室,开展实践锻炼,定期分批组织干警至检察室基层一线锻炼,不断提升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拒腐防变能力等“五个能力”。
第三十二条 公诉部门应配合检察室对协检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检察室协检员的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