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通信基站维护

时间:2024.5.9

浅谈通信基站维护

随着通信行业的不断发展,移动基站设备从原来简单的模拟设备升级到现在复杂的数字化设备,但是无论是原来简单的模拟设备还是现在复杂的数字化设备都不是免维护的,都有一定的故障率,如果不对其进行及时的处理将会严重的影响网络指标。为了保证移动基站设备的正常运转,提升网络各项指标,确保通信安全畅通,需要对这些基站设备进行定期日常巡检和不定期的故障抢修来进行维护。

基站维护流程总结起来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日常巡检工作,要求:按时,按计划实施;第二、基站故障处理,要求:及时,快速,有效;第三、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以预防为主;第四、维护资料管理,要求:细致,保密;第五、工程随工,要求:负责,细心。现对以上五方面工作进行逐一的介绍。

一、日常巡检工作

每一个月的基站巡检工作能够及时的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能够及时的进行处理,具体的检查范围包括:基站主设备、基站交流配电设备、开关电源、基站蓄电池、基站空调、基站动力环境监控设备、基站传输设备、基站天馈线系统、基站机房安全设施。检查项目包括:工作电压、工作电流、有无告警、运转情况、设备连线情况、环境卫生,以及基站所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具体包括:

1、基站主设备,检查各模块的指示灯是否正常,对有告警的用OMT软件查出并及时的处理,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机柜顶部馈线传输线接地线是否连接紧固,测量机柜系统电压是否在正常范围值内,更换防尘网,对设备进行清理。

2、基站交直流配电设备,基站交直流配电系统为整个基站提供电能,如果交直流系统出现故障将导致整个基站退服。日常巡检时主要测量动力引入三相交流电压、开关电源三相相线电流、中性线电流、直流输出电压、直流输出电流等;导线、熔断有无过热现象、开关电源有无告警、一次下电二次下电电压、蓄电池组参数是否正确等;零线地线连接是否正确,接地线可靠,地阻小于5欧姆,交流配电箱空气开关及电缆连接良好,不存在安全隐患。交流配电箱内防雷器无损坏,防雷空开合上,浮充电压和负载电流正常,交流配电屏指示灯、告警信号正常。交流电压供电回路的接点、空气开关、熔丝、闸刀等有无温度过高现象。变压器是否有漏油现象,跌落式开关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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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站蓄电池,基站蓄电池主要是在市电中断的情况下在短时期的为基站主设备提供电能。如果蓄电池性能减退时不能为主设备提供足够的电能,在发电不及时的情况下直接导致退服,所以在日常巡检时主要测量蓄电池组的单体电压、馈电母线电流、软连线压降、连接体处有无松动腐蚀现象、电池壳体无渗漏和变形极柱、安全阀周围无酸雾酸液逸出、定期紧固电池连接条、清理灰尘,并做电池容量测试,掌握蓄电池的健康情况。

4、基站空调,基站主设备和蓄电池对环境温度要求都很高,温度过高或过低都直接导致基站退服,而且高温对蓄电池的使用寿命也有致命的影响。根据维护经验,基站因空调故障而导退服占退服总数的25%,所以应对基站空调的维护给予重视。日常巡检时主要测量工作电压、工作电流、制冷剂有无泄露、清理防尘网、检查冷凝器、定时清洗冷凝器、排水管通畅、无漏水现象以及自起动是否正常等。

5、基站动力环境监控设备,监控设备负责采集基站设备的电流、电压、温度、烟感、水浸等信息量,及时的反馈给监控,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日常巡检时重点检查,各传感器是否正常,可以人为产生告警,检查告警能否正常上传,并和机房校对数据。

6、基站传输设备,传输设备也是重点检查项目之一,日常巡检检查设备有无告警,如果有告警要各机房进行确认,并及时的进行处理。清理设备防尘网、光缆、传输线、光纤、接地线走线整齐、捆绑有序、标签完好、有效、防静电手环可用等。

7、基站天馈线系统,检测天线馈线是否无松动、接地是否良好、标签有无脱落、分集接收和驻波比是否在正常数值范围内,对超出范围值的天馈系统要进行及时的处理。

8、基站机房安全设施,基站周围无杂草、易燃物、楼面/墙体无开裂、门窗无破损、钥匙可用、防盗设施完整可用、基站地面无渗漏、塌陷、地漏或空调排水顺畅、洞孔封堵严密,照明、灭火设备可用。对地网设施被损、线缆布线凌乱、接头松动,电源线过载发热、标志标签不全或脱落的进行整改。

以上的各项测量数据要认真的做好相应的记录,并编辑成数据库,可定期的进行分析,及时侦测故障,做到防范于未然。

二、基站故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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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故障可分为以下几类:基站硬件故障、基站软件故障、交流引入故障(短路、断路、更换开关、熔丝、更改室内外走线、停电后恢复供电等)、直流故障(更换开关、熔丝,更换整流模块,更换监控模块,修改开关电源参数等)、蓄电池故障、空调故障、基站传输排障、基站动力环境监控设备故障。

1、当基站出现断站故障时:首先考虑电源、传输及温度问题,通过监控查看基站交流、直流供电电压,可初步判断断站原因。电源部分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交流电压无:首先,与当地电业部门、电工确认是否停电,若未停,判断电表是否欠费(磁卡或电子计费类电表);其次,可能是自用变压器或市电引入部分及交流配电部分有问题,携带发电机进行发电,并联系电工配合处理;若是打雷导致交流空开跳闸或防雷模块损坏,到基站闭合开关,更换模块,并测试基站地阻值,正常单站地阻值应小于5欧姆。2、交流电压正常,直流电压低:一般为开关电源整流模块部分问题,携带相应型号备件到基站进行更换。

2、当传输中断引起断站时,则要仔细分析传输中断原因,导致传输断的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供电、光路、电路。检查传输障碍时,要做到谨慎、细致、保持清醒的头脑、仔细观察、不要轻易动手。传输问题并不仅仅影响一个基站。看好并确认标签,不要动与本次障碍无关的设备和线路;轻拿轻放,光纤非常脆弱,不要弯折,开关综合柜门时,不要用力撞击,防止振动导致其它线路连接松动,将障碍扩大。现在用的传输不论是光路还是电路都使用收、发两条传输线。通常可用光功率计对光纤进行受光功率测试,这样可立刻判断出是光路问题还是电路问题。在排除供电原因后,根据传输拓扑结构,看是单个基站传输断还是相关联的基站传输都断,若是单个站断,检查本站及上端站传输设备的工作状态;相关联的多个基站传输断,一般为光缆问题或两端节点站问题。请传输机房值班人员配合在传输网管上查看光端机是否有光R-LOSS告警,有告警并且当地或上端站未停电,一般为光缆故障。排除光路问题后,检查电路即我们平时说的2M。首先在DDF架对交换侧进行环回,即用终端塞对光端机出来的2M信号分别进行环、断,询问机房传输状态,若正常,说明故障点在基站侧;若原来的状态未改变,说明故障点不在本基站侧,可能是传输机房跳线或电路状态被改变所导致。基站内问题可以逐段排查。

3、温度异常导致断站通常都是机房空调故障引起,当环境温度超出安全范围(0-55°C)时设备板卡将会出现异常,一般在监控机柜下方有一个温度传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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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当局部温度超出安全范围,设备自动保护,造成BTS或光端机退服。冬季的应急措施是先用电吹风对传感器加热,对基站设备进行复位,恢复基站运行,再采取升温和保温措施,出入时关严门,避免冷风直接吹到机柜。夏季开门通风降温,尽快修复空调故障问题。

4、基站告警:与BSC联系确定告警类别及告警代码。根据告警代码分析障碍原因。出发前需要根据告警来准备相应的备件和工具,避免由于没有备件而导致障碍处理超时。经常遇到的告警主要有:分集接收或驻波比告警;RU硬件故障;IDB数据库问题;温度超出安全范围(0-55°C)[正常范围5-45°C]。

5、分集接收或驻波比告警:对分集接收和驻波比告警的处理方法基本一样,唯一不同的是分集接收是接收路径上发生的问题,驻波比是发射路径上发生的问题。分集接收丢失告警可能是TRU、CDU、CDU至TRU的射频连线或天馈线故障引起的。现网运行的基站天馈线接错的可能性不大,用OMT读取告警,使用Site Master进行测量,可以检查CDU前1/2馈线至天线段是否有问题,当驻波比值大于1.4,通过故障定位查出故障点,根据距离判断故障点,一般小于6米时是室内接头问题,主要检查柜顶接头和室内尾纤与7/8馈线接头、CDU至TRU的 射频连线主要检查接口是否松动、连接是否正确。对TRU或DXU复位后,分集接收告警会消失,这并不表示故障解决了,半小时或一两天后还会出现。分集接收告警是当告警计数器达到门限值后才提示,所以必须要找到原因并彻底解决。

6、有很多故障并非基站硬件故障,而是因为BSC的参数设置不对。如果参数设置错误,发射机也将无法工作,所以,基站维护人员一定要掌握必要的BSC知识,这样对故障的判断才能迅速、准确。基站内出现的告警可能会各种各样,掌握了基础知识,处理起来就避免了盲目性。障碍处理的能力是随着经验的积累而逐渐增长的,处理障碍时注意对现场现象的观察,如各部件指示灯的状态,同时对OMT读出的告警数据进行保存。不仅便于日后的分析,遇到困难还可以让技术支持得到更详细的数据。

另外,故障抢修时必须注意障碍历时,带齐工具和备件,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基站,用最短的时间、在最小的影响范围内来解决故障。保持稳定的情绪、冷静思考。如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及时寻求支援,电话中把问题、现象、处理过程描述清楚,注意条理,把最急于解决的事情说清,才能得到有效的帮助。如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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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与本专业无关的现象,应该立即向有关部门及监控中心、通信工程师汇报,以保证在短时间让其它专业人员到达现场。故障排除后将处理结果反馈到监控中心,并及时做好记录。

三、安全生产管理

以预防为主,对现存的危险和能预知的危险要及时处理,消除基站各种安全隐患。例如:及时的铲除基站周围的杂草,防止火灾。检查交流市电引入,馈线引入部分防水,避免,雨水入户造成设备短路。定期测量基站地阻,检查防雷接地系统避免雷击事故的发生。另外要做好巡检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杜绝各项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维护资料管理

当每天基站巡检和抢修结束后都要做好工作记录,基站内安装、拆除或扩容工程结束时须及时的对基站设备进行登记,登记包括:基站主设备、基站电源设备、基站传输设备、天馈系统、基站环境监控设备等,将所记录的数据编辑成基站数据库,为日后故障处理和优化做准备。并将日常巡检记录、开关电源设置数据、接地电阻测试、蓄电池放电测试、天馈普查或调整数据及各项抢修记录等汇总成册存档,便于以后查询。

五、工程随工

基站工程施工人员经通信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基站,我们代维人员在工程随工过程中,对基站整改工程中所施工的部分要重点检查并做好相关主记录,对施工中不涉及的部分杜绝施工人员乱动,当工程需要停站时要向甲方单位建设部和监控中心提出申请,当工程结束时督促施工人员清理现场,保持卫生并保证基站运行良好。施工完毕后对设备进行登记,人员撤离后锁好门窗,并通知机房,填写随工记录单。

通信维护行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涉及到的学科较多,如电力、电源、传输、无线等专业,而且日常琐事也较多,所以维护人员不光需要有过硬的技术,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精神,这样才能将通信维护工作做好。

浙江金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20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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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通信基站侵权维护


阻止通信基站(手机信号塔)建设侵权案

代理手记

案情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手机”这个我们曾经陌生又向往的奢侈品已与我们形影不离,“通信基站”这个我们曾经感到很神秘又离我们很遥远的庞然大物,也接踵而至。人们在享受方便的同时,健康也在经受着电磁辐射的考验。全国各地因建通信基站与公众发生的纠纷连续不断,冲突愈演愈烈,其中是非曲直,众说纷纭。本案正是这样的一起纠纷:中国联通有限公司A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在某县某街道学校、幼儿园附近及居民住房中央建通信基站,当地居民认为该基站产生电磁辐射,对人体造成损害,不应在此敏感位置建设,要求A分公司出示建造通信基站的相应审批手续,但A分公司却未能出示,该街道居民表示强烈抗议,A分公司的施工人员不得不撤离施工现场。A分公司认为该街道居民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以居民代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起发生在河北省某县某街道居民抗议非法建通信基站的事件,决不是个案,在全国很多地区都发生过类似情况,本案只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A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

被告:杨××,男,汉族,45岁,河北省某县某街道居民,该街道居民代表。

一、案情介绍

20xx年4月25日,中国联通有限公司A分公司与某县某街道居民李××签订租赁合同,租用李××宅院建设GSM移动通信基站,该基站位置在该街道居民住房中央,且南边不足50米是本街道小学,东西两边不足100米处有两个幼儿园。该街道居民认为该基站有电磁辐射,会给人体造成损害,法律应当是禁止在这样的敏感位置建设的。20xx年5月19日在通信基站施工过程中,杨××及其他居民闻讯后到达施工现场,要求A分公司出示建通信基站相关审批手续,A分公司却迟迟拿不出来,该街居表示强烈抗议,20xx年6月4日,A分公司施工人员只好撤离施工现场。之后,A分公司认为该街道居民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以居民代表杨××为被告,向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A分公司损失10万元。

二、诉讼过程、诉讼策略、代理意见、审判结果

一审诉讼 大获全胜

原告A分公司认为被告杨××以该基站有辐射对人体造成损害为由,要求A分公司出示相关审批手续,阻碍了施工进程,构成侵权行为。 笔者作为被告居民代表杨××的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认为原告A分公司在该街道居民住房中央所建GSM通信基站没有任何相关审批手续,是违法基站,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杨××不构成侵权,赔偿无从谈起。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应由其承担败诉后果。

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因此原告提供的两位证人没有出庭的资格,不能出庭作证,被告也不同意质证。

原告提供的某地级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法院提交的(举证期限届满是20xx年10月23日,在20xx年11月2日向法院提交,该许可证的颁发时间是20xx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对原告逾期提交的此证据不应组织质证,被告不同意质证,这份证据显然是无效的证据,人民法院不能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原告A分公司在没有任何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街道居民住房中央建GSM通信基站不具有合法性,其所建基站属于违法建筑。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A分公司建通信基站应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同时应向

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A分公司至今仍然没有办理在该街建通信基站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在违法建设基站。违法基站已成为新的环境污染源,不受法律保护,相反,它成为法律坚决打击和取缔的对象。

(三)、被告杨××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其要求原告A分公司出示建通信基站的相关审批手续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构成要件完全的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民事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才能成立。

本案中,被告杨××只是要求A分公司出示建造通信基站的法定审批手续,并未实施其他行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这些相应的审批手续原本就是原告在建通信基站之前应当依法主动办理和出示的,然而,原告A分公司根本没有办理,过错完全在原告自身。

被告要求原告出示相关审批手续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原告的撤离与被告杨××及其他居民要求其出示相关审批手续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因其没有办理法定审批手续的自身原因所造成。

我们通常所说的侵权是指对合法权益的侵犯,而对非法利益的打击是法律提倡的。

因此,被告杨××的行为非但不构成侵权,反而是在维权,是在同违法通信基站污染环境作斗争。

(四)、原告A分公司的通信基站不得建在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等敏感建筑物附近,在敏感建筑物附近建基站相关部门是不应该也不会审批的。

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限制区,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物。那么此规定反过来也可以这样理解:在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物附近,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建通信基站这样的电磁辐射设施。本案中,该街道早已被规划好,居民祖祖辈辈生活在这里,原告A分公司的通信基站建在该街居民住房中央,且该基站位置南边不足50米是小学,东西两边不足100米处是两个幼儿园,在这个敏感位置,法律严格禁止建通信基站这样的电磁辐射设施,另外,在邻村西南距离该街道不足500米处及与该街仅一河之隔的某县第二中学后院已经分别建有基站并运行,若再在该街道建一个通信基站,势必造成这些基站集中使用的局面,进而会导致这些地方局部电磁辐射强度增大,对人体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某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A分公司诉讼请求。 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某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20xx年4月25日,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A分公司在未履行环保、

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某县某街居民李××签订租赁合同,租用李××宅院土地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合同签订后便立即开始施工建设,而被告杨××与李××系邻居关系。20xx年5月19日,被告杨××及其他村民闻讯后到达施工现场,要求原告出示相关审批手续,并阻止原告施工。20xx年6月4日,原告撤离施工现场。原告在诉讼期间于20xx年10月30日在某地级市规划局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其他证据在卷证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建设通信基站行为合法的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建通信基站应向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同时原告在施工建设时也应办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原告在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便擅自施工建设通信基站,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故被告杨××阻止施工的行为未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于诉讼期间虽然在某地级市规划局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本院提供了该证件,但被告杨××对该证据不予质证,且该证件的颁发时间为20xx年月10月30日,显然不能证明原告在20xx年4月份开始施工建通信基站行为的合法性,故原告要求被告杨××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A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诉讼 波澜不惊

原告A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A分公司认为:“虽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某市规划局于20xx年10月30日为A分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了举证期限,但是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通信基站的合法性予以了追认。即使按照一审判决的理解‘不能证明原告在20xx年4月份开始施工建通信基站行为的合法性,被上诉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从20xx年10月30日上诉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被上诉人就应该立即停止侵权,一审判决也应对该项事实部分予以认定,一审判决却割裂整个案件事实,显属错误。上诉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新的证据,不应受到举证期限的限制,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上诉人在建基站过程中,由河北省环境检测管理站进行检测,对人身健康不会造成损害。一审判决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判,未明确上诉人违反哪条规定,显属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所述,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杨××立即停止侵权,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笔者针对A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根据本案的事实,二审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A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丝毫站不住脚,属无理缠诉。

上诉人A分公司所说某地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通信基站合法性的追认是非常错误的。“追认”只适用于部分民事活动,民事活动中法律

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当事人对于部分民事行为事后可以追认。而本案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程序性要求极严格的,若程序不对,则这种行政行为违法、错误,行政行为根本没有什么追认可言。某市规划局于20xx年10月30日才为上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恰恰证明A分公司于20xx年4月25日在该街所建基站是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违法基站。另外,规划行政行为也不适用于“补#b@2”,因为总是规划在先,而项目的建设在后。岂有先建设,后规划的道理?

A分公司一审时仅仅起诉20xx年5月19日被上诉人阻挠其建基站,并没有起诉被上诉人在20xx年10月30日也对其建基站进行了阻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审理原则,A分公司在一审时起诉什么,怎么起诉,一审法院也就只能就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起诉进行审理,一审判决并没有割裂整个案件事实,而是在严格依法办案。20xx年10月30日之后,上诉人并没有再继续施工建违法基站,被上诉人杨××又怎么可能去侵权?

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是新证据。该证件不是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新发现的”说明在起诉前或起诉时该证据就已经存在,只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没有发现而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上诉人建基站之前就必须依法办理的,这点上诉人最清楚,又何谈“新发现”呢?另外,上诉人在一审阶段也没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上诉人在该街道的违法基站没有建成,更不存在试运行,河北省环境检测管理局又怎么可能对一个尚未建成的通信基站进行检测呢?

一审法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而不是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下判,只是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说明和论证了上诉人不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通信基站不具有合法性。

(二)、二审法院应判决驳回A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在没有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街道建设通信基站,显然是违法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判决驳回A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令该街道居民及笔者本人遗憾的是,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某市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裁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6)某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诉讼 晴空万里

被告杨××接到某县人民法院送达的重审此案的“举证通知书”和“传票”后,该街道居民深感疑惑和不安,疑惑的是本案一审判决正确无

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发回重审;不安的是这可能是A分公司在采用“拖累”战术,更可能是缓兵之计,如果A分公司现在办理了审批手续怎么办?结果又将会如何?

面对被告杨××及其他居民的询问,看着他们企盼的眼神,笔者给了他们明确地答复:“重审仍然必须依据A分公司一审起诉状中的事实及理由来审判,若A分公司真得拿出了相应审批手续,那也是现在刚刚办理的,仅从时间上来看,反而充分证明了A分公司于20xx年4月25日在该街道所建通信基站是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违法基站。假如A分公司真能办理在这个敏感位置建通信基站的审批手续,那又为何急于在20xx年4月25日没有手续的情况下施工建基站呢?随后,又何必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急于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来赌输赢呢?”

随着重审诉讼的进行,笔者去法院查阅了案卷材料,果不其然,A分公司在重审阶段向法院提交了某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逾期提交)、《河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监测报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移动通信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站总表》、《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移动通信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批复)》,这些所谓的“审批手续”均是20xx年11月份以后的文件。

笔者和负责重审的办案人员进行交涉,认为重审案件当事人不能重新举证,否则,一审举证期限将变得毫无意义;发回重审的实质和立法本意是要求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一审举证情况,结合一审诉辩情况对案件事实的

重新判断和认定,人民法院不应允许A分公司在重审阶段重新举证,但审判人员认为笔者所说并没有相应的明确法律依据。为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只能与委托人一道积极应诉,庭审之初,原告方反复强调:“我公司在20xx年11月份已经有了相关手续,被告从20xx年11月份以后应当立即停止侵权,法院应予以支持。”笔者进行反驳:“20xx年5月19日,被告及其他居民要求原告出示相关审批手续,抗议违法建基站的行为不具有持续性,原告所要求责令被告20xx年11月份以后应当停止侵权,实际上是对其一审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变更,重审阶段不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了下列代理意见:

(一)、原告于20xx年4月25日在某街道所建通信基站不具有合法性,是违法基站,不受法律保护;原告重审阶段不能重新举证,且其重审阶段提供的证据也不是法定审批手续。

1、原告提供的20xx年10月30日由某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无关联性。根据《某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由某县规划部门核发,而不应由某市规划局来核发。根据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原告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向规划行政部门报送环境影响登记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否则规划部门不能给予办理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原告没有也不可能报送环境影响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为其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颁发的时间是

20xx年10月30日,而其他所谓的“文件”均是20xx年11月份后的)是严重违法的,不具有真实性,是弄虚作假的结果。另外,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位置一栏写的只是“某街”,并没有具体、准确标明就是本案所建基站的位置,而某街村子庞大,耕地面积也有几万亩,显然与本案无关联性。

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时间是 20xx年10月30日,而原告在该街道建基站的时间是20xx年4月25日,这恰恰说明了原告在该街建基站时是没有经规划的违法基站。因为,总是规划在先,项目的施工建设在后,这才能称之为“规划”。

2、原告提交的《河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监测报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移动通信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站总表》、《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移动通信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批复)》均不是依法应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办理的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手续,不能证明原告20xx年4月25日在该街建设基站的合法性;而且,这些均是20xx年月11月份以后的文件,恰恰证明了原告于20xx年4月25日在该街建基站是没有任何法定手续的违法基站。

《河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监测报告》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监测报告的监测类别是“验收监测”,而本案中的基站尚未建成,更未运行,怎么可能有验收监测呢?试问:“是对什么的验收?又是监测的什么?”明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移动通信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站总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基站总表中,根本没有本案中在该街道建基站的名单,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庭审时,原告方说:该基站总表中的163号“×城基站”是本案中的该街道所建基站,明显是错误的,此“基站总表”中明确显示:163号“×城基站”的位置在某县×城村中间,×城村属某县×城乡,与该街道相距近30公里;再者说,原告提供的所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位置一栏写的是某街,而此“基站总表”中163号“×城基站”位置在某县×城村中间,两者截然矛盾,充分说明了原告方说的位于某县×城村中间的163号“×城基站”根本不是本案中拟在某街建的基站。既然该基站总表中没有本案所建基站的名单,那么,此基站总表与本案在某街建造的基站便无任何的关联性,反而充分证明原告在该街建造的基站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违法基站。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移动通信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 )》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更不能证明原告在该街所建基站是合法的。该报告书第109页倒数第2段最后两行写明“基站站址基本合理”,这也就是说基站站址不是全部都合理,有一部分是不合理的,因此,也就不能证明原告在该街所建基站站址是合理的。另外,该报告书中的几位专家的个人意见,不能代替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的法定审批手续,更无任何法律效力可言。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批复)》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批复)第1段第6行写明:“本报告书属于回顾性评价。”本案中通信基站尚未建成,

更未运行,显然,该(批复)作为对以前所建基站的回顾性评价,并不适用于本案未建成的基站。况且,该(批复)也只是一般评价性文件,并不是法定的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由上可知,原告提供的均不是依法应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核发的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不是相应法定规划部门依合法程序所颁发,不能证明所建基站的合法性。原告所提供的这些文件都是一审诉讼结束后办理的,时间均是20xx年10月30之后,恰恰证明了原告于20xx年4月25日在该街道所建基站是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违法基站,违法基站不受法律保护,是法律的打击对象。

(二)、本案被告杨××不构成侵权(一审阶段已阐述)。本案被告及其他居民的行为属于环保自力救济行为,且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若原告的违法基站建成运行,居民再维权将会更加困难。

(三)、20xx年5月19日被告要求原告出示建基站法定审批手续的行为不具有持续性,原告所要求法院责令被告20xx年11月份以后停止侵权,实质上是对其一审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变更,重审阶段原告不能变更诉讼请求,因此,人民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这一说法。

综上所述,某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应只是针对一审中可能造成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况,根据原、被告一审举证情况来进行,仍应判决原告败诉。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是法定的审批手续,所建基站是违法基站,被告杨

××没有侵权,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A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之后,原告A分公司已明显感觉到胜诉无望,于20xx年11月20日向某县人民法院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当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某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A分公司撤回起诉。至此,原告A分公司诉某街道居民代表杨××阻止通信基站建设侵权一案,虽经一波三折,但终以该街居民的全面胜利而划上句号。A分公司已不在该位置建通信基站,某街道居民的绿色家园得到根本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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