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水库水利部稽察内容及总结
第一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稽察考核
一、 主要考核项目内容共计十二大项
(一) 接受安全监督
1.1监理、施工招标完成进场后,各项目部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组织各参建单位编制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核备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批复。
(二) 资质资格管理
2.1检查施工企业具备施工资质等级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情况、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和持证上岗情况及各证件年检有校期;同时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包代管等情况。
(三) 安全生产目标
3.1项目法人实行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严格考核奖惩。
3.2项目法人组织签订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组织和督促各部门、参建单位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四) 组织机构和职责
4.1项目法人成立由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委会;人员发生变化及时调整。
4.2项目法人设置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4.3施工单位按要求配备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布置相关工作。
4.5各参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4.6各分包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4.7设计单位应明确工程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出具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五) 安全投入
5.1项目法人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明确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并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开展此项工作。
5.2施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并严格审批程序,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3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招投标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并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安全费用使用情况。
5.4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满足实际需要。
5.5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
(六)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1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以正式文件颁布。至少包括以下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制度、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
6.2项目法人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6.3施工单位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班组、岗位。
6.4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对主要安全生产文件、记录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健全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技术文件及其编审批及发放记录、事故事件记录及调查报告、危险源辨识评价及控制记录、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卫生检查与监护记录、检验/检测/校验记录、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记录、应急演练记录、对分包方和供应方监管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人员资格证书、安全奖惩记录。
(七) 安全教育培训
7.1项目法人组织和积极参加主管部门(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培训记录、档案;监督检查参建单位按要求开展此项工作。
7.2施工单位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培训记录、档案。
7.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对 3
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7.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八) 隐患排查和治理
8.1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回头看”的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
8.2项目法人制定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并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开展此项工作。
8.3施工单位制定隐患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8.4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落实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5监理单位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复查整改验收。
(九) 应急管理
9.1项目法人建立项目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开展 4
此项工作。
9.2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9.3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等),报有关部门备案;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开展此项工作。
9.4项目法人组织建立储备应急物资、装备和物资台帐,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开展此项工作。
9.5编制和完善防洪度汛方案。
9.6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十) 事故管理
10.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办安监[2009]112号)的要求进行事故报告。
10.2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十一) 作业安全
11.1危险性较大工程有专项施工方案,高边坡、基坑、洞口、临边等安全防护可靠。
11.2施工标段任务牌、提示、警告、限制等安全标志规范、齐全、悬挂醒目。施工现场物料码放整齐,作业环境良好。
11.3及时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组织验收;传动、制动、信号、保险、漏电保护等装置灵敏可靠; 5
基础、吊索具牢固规范。
11.4正确佩戴安全帽,穿着防护服;从事高处作业正确使用安全带;电气作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十二) 事故控制
12.1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死亡1人以上安全责任事故,考核直接为“零分”。
第二章 中小型水库项目专项稽察
该次稽察水利部专家组主要通过听取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汇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查看工程现场;核对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及投资信息直报系统于20xx年4月上报的该项目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委托检测单位对各部位工程进行实体质量检测。具体主要分五个方面进行专项稽察:分别是前期设计、计划管理、建设管理、财务管理、质量安全。现就稽察存在的相关问题总结如下:
(一)前期和设计专业稽察
1、主要稽察内容
1.1稽察前期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关批文、各专题报建情况。
1.2稽察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图设计深度及进度、设计变更及现场 6
服务情况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2.稽察存在的问题:
3.下一步需重视的问题
3.1督促监理加强组织图纸会审工作,结合初设、招标、技施阶段图纸,查找设计变更、遗漏、标识错误等,汇总存在的问题提请设计答疑落实。
3.2做好大坝基础帷幕灌浆压水试验,提交设计地质复核帷幕灌浆下限。
3.3加强设计深度,技施阶段结合现场实际优化设计方案,可减小砼衬砌厚度,节约工程投资。
3.4设计采用钢筋砼衬砌部位,建议采用C25以上砼强度等级,已实施部位建议采用涂刷防耐久性材料。
3.5一般设计变更程序履行完后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重大设计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后,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3.6加强现场止水安装施工质量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计划下达与执行专业稽察
1、主要稽察内容
1.1稽察并现场核对“枢纽水源、中型水库、江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表”填报情况;各年度中央、省级、地方配套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初设计概算及批复文件;稽察项目完成工程量统计汇总表及各月 7
度报表、监理月报;项目完成形象进度统计表或说明;项目计划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水利部直报系统数据报表;省(省水投)州(公司)签订的各年度目标责任书、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说明。
2.稽察存在的问题:
3.下一步需重视的问题
3.1数据统计项目法人要与当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接统一。上报数据及工程量一定要结合月建设进度信息表及监理月报填报。
3.2报省水投公司的年度计划一定要结合现场工程进度计划横道图进行编制。
3.3各项目部要与财务部对接收集各项目资金下达文件。逐月汇总统计工程实付金额。
(三)建设管理专业稽察
1、主要稽察内容
1.1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及批文;项目法人内设机构方案及人员配置;制定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等;总监签发的进场通知和合同开工令;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及批文。
1.2招标投标制:招标方案及批文;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协议书;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招标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后签订的监理或施工合同及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及工程预付款保函。
1.3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组建监理部的文件;监理单位制定的各项监理制度、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同时汇总说明截止稽察时“召 8
开监理例会X次,编制监理月报X份,填写监理日志X个月的X册,下达的合同开工令,审核签发的相应报告、付款凭证等”。
1.4合同管理制:提供工程建设各类合同,汇总说明“截止稽察时,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定各类合同、协议X份,合同总金额X元,其中分类(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服务检测等)说明各类合同X份,合同金额X元”。
1.5建后管护:建后管理方案的落实,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移交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文件;已制定的维修、养护管理文件。
2.稽察存在的问题:无
3.下一步需重视的问题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专业稽察
1、主要稽察内容
1.1稽察资金管理相关财务制度;项目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存储、单独建账核算;财务人员配备情况及执证上岗情况。
1.2资金到位情况。
1.3投资完成情况。
(五)工程质量与安全专业稽察
1、主要稽察内容
1.1提供项目划分及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统计表,并汇总合格、优良情况及优良率。
1.2提供项目主要建筑材料复检统计表:注明进场数量/批次、现 9
场复检组数。
1.3提供设备清单:注明设备明称、供货单位、生产许可、合格证、厂家检测、现场复检等内容。
1.4提供工程项目中间产品检测情况统计表:注明累计完成数量、用于部位、施工自检、监理复检、检测结果等情况
1.5提供工程验收统计:注明验收日期、主持单位、参验单位、质量等级结论、存在的问题等。
1.6提供质量缺陷处理情况一览表:注明缺陷类型、部位、成因分析、处理方式、处理结果。
1.7提供安全生产情况统计:
1.8提供各参建有关单位资质证件。
1.9水利部委托检测单位对现场各部位工程进行实体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稽察存在的问题:
3.下一步需重视的问题
3.1及时完善内业资料,落实已完分部工程验收并报质监站核备。
3.2加强隐患排查及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成施工单位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悬挂安全警示牌。
3.3对出现蜂窝、麻面等砼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报送处理方案,监理批复后及进进行消缺处理。
3.4加强大坝砼面板养护工作。对已出现的面板裂缝要加强观测, 10
择时进行全面检查及处理。
3.5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原材料、中间产品等进行自检,监理单位做好平行及跟踪检测工作。
3.6加强模板制安,对有弧线型要求部位,建议施工单位加工定型模板进行安装,以保证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
3.7加强灌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不定期抽检孔深、孔斜率、灌浆压力,吃浆量、封孔情况及灌浆记录等。
3.8定期检查监理单位旁站记录(记录不能太简单)、工序验收记录及开仓记录等,对不符合工程要求的要及时整改。
以上稽察中存在的问题及总结需重视的问题。可供各项目部根据自身情况参考对照存在的共性,并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扎实推进下一步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11
第二篇: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1
2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 3 -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 - 4 -
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 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 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 - 5 -
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 - 6 -
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 7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