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培训

时间:2024.4.20

XXX人民调解员培训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切实加强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提升基层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更好地服务全镇经济发展。

20##年3月18日下午3时在镇政府会议室,XXX司法所组织召开人民调解员培训会,镇主管领导和派出所、综治办、各村干部、人民调解员共27人参加了培训。会议由镇长XXX同志主持,所长XXX同志主讲。

会议强调了农村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对当前调解工作形势进行了分析,同时还强调要继续加强平安建设工作的力度。会议就调解程序、方法、如何规范调解材料进行了培训;还就人民调解卷宗封面,纠纷受理登记、双方当事人申请书、身份证明、当事人须知和调解申请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回访记录以及附件、调解的一些简单法律法规依据等进行详细讲解。

会议要求,全镇上下要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增强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运用所学的知识、方法、技巧,客观公平、合情合理地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为新农村的和谐稳定和全镇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篇:石湾镇人民调解员培训讲义


石湾镇人民调解员培训讲义

2010-08-08 17:33:31 来源:衡东依法治县办 接收回传点击数: 584

一、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矛盾纠纷,国与国之间、民族之间、宗族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都不可避免,有矛盾纠纷就要解决,不能和平解决就可能诉诸武力,而以武力解决往往要付出相当的代价,这就产生了调解。美国就经常充当世界警察为其它国家调解纠纷,叫做调停或斡旋,也从中捞取一些好处。我们在电视剧中看到的个人解决纠纷方式则常常是复仇,那是非法的,也会把自己搭进去,不值得。

在我国现阶段,民间纠纷的一般解决方式有诉讼、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诉讼就是我们俗称的打官司,它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有时效限制,后面会讲。司法调解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组织的,分庭前调解和庭后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再由法院依法判决。法院调解结案有利于执行,有些法院还规定调解结案率不得低于80%等等。行政调解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管理领域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比如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国土部门对土地纠纷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人身伤害纠纷组织的调解等等。仲裁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则将争议提交某某仲裁机构仲裁,一旦约定,仲裁机构就有对该纠纷有最终裁决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约定,单方申请仲裁是不会受理的。这种方式一般是解决商事纠纷、合同纠纷的。我国还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凡是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如涉及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休假、工伤等等方面的争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要向劳动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起诉。关于人民调解我们下面再讨论。

二、人民调解的历史渊源和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是我国特有的制度,设立依据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委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

其实在我国民间调解自古就有,就是我们俗称的说闲事,只不过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没有制度化。古代从事调解的一般有族长、亲戚朋友和邻居等,其中族长最有权威,说一不二,说是调解实际上是裁决,那就不像我这个司法所长,有时嘴皮子磨破了,双方还无动于衷。

三、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除了我们在座的村干部外,还可以吸收一些德高望重、热心调解事务的人参加。其实有不少老党员老村干部很有经验,他们也乐意参与调解。上次每个村报了几个调解员的名单,如果能够发挥他们的作用,那我们就轻松一些,同时也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乡镇也设调解委员会,成员就是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工作人员。大家可能还存在两个误解:一是认为司法所是专门的调解机构,不管纠纷大小都让找司法所。其实司法所的职责是指导和协助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要是离开了在座的各位,那我们这两粒人马纵有三头六臂也是忙

不过来的。所以在你们的地盘上发生的纠纷还请各位当仁不让,先行调解。如果有什么问题随时欢迎打我电话,我会尽力予以解答。二是认为只有我们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才有法律效力。在这里要说明的是,调解协议书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一旦双方签字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你们村里主持调解的也是一样,再加上调解人、参加人的签字,就是一份完整的协议书。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绚私舞弊;(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五)不得吃请受礼。人民调委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八条规定,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协议未达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院,法院在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会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

五、调解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我们要调处的是民事纠纷,刑事犯罪案件、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不在我们的调处之列,那我们就要掌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比如杀人、纵火、投毒、强奸、盗窃、诈骗、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等都属于犯罪,应及时报案,不能越俎代庖,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但是有些纠纷与犯罪又不是那么容易区分的,尤其是故意伤害案,有的当事人或者出于担心,或者出于其它目的,往往喜欢夸大事实,动不动就报派出所,动不动就打110。曾所长就经常向我抱怨,他们处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民事纠纷。在这里我举几个例子,大家看看是不是这种情况,20xx年,杨梅村有名的张祖佑与李国栋发生矛盾,在扭打过程中张祖佑的母亲上前去帮忙,被李国栋推倒在地,摔断了手,鉴定为轻伤。这就是民事纠纷,我们要及时调处。记得那次是刘主席、我和谭部长三个人去的,要李出600元医药费,他同意了,但是他老婆不同意。后根据我们的建议,张祖佑的母亲向法院起诉并胜诉了,李国栋家赔了大概1100元。

(二)起诉的时效问题

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就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如果不起诉就丧失了胜诉权,当然这中间又有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况。

如果民事纠纷调处不成,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要错过诉讼时效。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侵权之日或损害发生之日起算,四类案件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

效,它们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六、常见纠纷的调解

一般农村纠纷划分为:(一)婚姻家庭纠纷;(二)相邻(邻里)关系纠纷;(三)房屋宅基地纠纷;(四)生产经营性纠纷;(五)债务纠纷;(六)损害(伤害)赔偿纠纷;(七)遗产继承纠纷;(八)经济合同纠纷等。

(一)如何化解婚姻纠纷?

按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我们在调处婚姻纠纷中所应首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适用这些原则,要注意各项原则间的相互关系,不能只强调某一原则而忽略了另一原则;还要注意各项原则的相互配合,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配使用,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2、如何化解干涉婚姻纠纷?①依干涉婚姻纠纷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办法处理的原则。一般来看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较轻微的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第二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第三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害人死亡的行为;第四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并非法对害人实行拘禁的行为。后三种属于犯罪行为,应报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只有第一种行为可以通过调解的办法化解。②维护婚姻自由的原则。③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但为防止纠纷激化,人民调解组织要掌握时机,主动及时地做好疏导工作。 3、如何化解恋爱纠纷?首先要摸清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发展过程,有针对性地调解疏导,总的要求既要着眼于思想上教育,又要体谅和帮助他们解决恋爱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遵从“友好分手”原则。对恋爱纠纷中形成的财产纠纷,属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一般应退还另一方;属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给予适当返还,实际支出,经过协商合理分割。 4、如何化解婚姻纠纷?①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原则;②婚约订立自愿原则;③婚约解除自愿原则;④赠与财物处理灵活原则。 5、如何化解事实婚姻纠纷?①在19xx年3月15日以前没配偶的男女,未经民政部门办结婚手续而生活在一起的,现在应补办;②在19xx年3月15日—19xx年2月1日间,没有配偶的男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③19xx年2月1日后为非法同居,不按婚姻关系处理处理,而应根据纠纷争执内容,有什么纠纷,处理什么纠纷。 6、离婚纠纷、子女扶养问题、赡养问题,一般都是到法院解决的比较多,我们就不再共同探讨。

(二)如何化解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一般由生活琐事引起、因子女引起、因迷信行为引起,要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①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②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③团结互助,互谅互证的原则。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哪怕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权利的,只要不违法就应当允许。

(三)如何化解房屋宅基地纠纷?

房屋宅基地纠纷是农村民间纠纷中表现比较激烈的一种。因关系到长远利益,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往往寸土必争,互不相让,极易引起互相斗殴,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化解这类纠纷难度大,一般应与国土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疏导,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由于宅基地四至不清

的建房纠纷,一般的方法是要首先告诉建房当事人立即停建,直到查明情况,纠纷得到解决。之后应查清宅基地是否已经经过重新规划。如果已经重新规划,则要以新规划的宅基地四至界线为准;如果未经规划,又无法查明原宅基地四至界线,则参照长期以来各自使用的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建房一方并未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宅基地使用权,则应说服另一方当事人停止干涉,支持建房一方当事人进行建房。如建房一方确属多占宅基,并侵犯了他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则应说服建房一方当事人退出多占的土地。

(四)如何化解遗产继承纠纷?

遗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是公民死亡遗留下来的财产。如果该公民的财产在他生产就处理了,或赠与、或出卖了,那就不能算他的遗产;②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③必须是合法的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抢劫、偷盗、贪污获得的财物,不是合法财产,应予追索。被继承人死亡后,单位给予他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无生活来源的配偶的生活抚恤金、补助费,不属于死者遗产,其他家庭成员无权继承。首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①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②男女双方互有继承权。夫妻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③维护寡妇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允许寡妇带产再嫁。其次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再次是要遵循养老扶幼,团结互助的原则(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的老年人在分配遗产时,一般应得到较多的份额)。配偶之间互有继承权。那种和平被继承人非法同居而没有正式确定正式夫妻关系的人,和被继承人只有婚约而未登记结婚的人,与被继承人生前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无继承权。但对领取了结婚证尚未同居,一方死亡的,其配偶应有继承权。

除此之外,还有生产经营性纠纷、债务纠纷、损害(伤害)赔偿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因时间关系就不再一一细说。现在进行问卷调查,希望各位村干部配合好: 1、什么是“五.五”普法? 2、信访条例的主要内容? 3、一定要订婚吗? 4、解除婚约后,女方要不要退还三金? 5、水果园四周安电网违法吗? 6、庄稼地放农药,要注意些什么? 7、黄瓜抹农药违法吗? 8、紧急避险的损失由谁负? 9、正当防卫要负刑事责任吗? 10、见义勇为受益人有补偿责任吗?

法律知识的积累,法律素质的提高是日积月累的,而调解技巧的掌握要循序渐进。今天,我们仅仅是相互交流一下,关键还是靠在座的各位村干部在以后的工作中多学习、勤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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