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考试内容总结

时间:2024.5.4

(1)超限定义 是指车辆的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或装载总尺寸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2)超限规定的法律依据

公路法第四十九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3)什么是超限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xx年第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 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4、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O千克以上;

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O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O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O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O 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O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O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O千克。装载不可解体的整体大件物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要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3)超限运输的审批时限:40吨以下,尺寸超过18、2.5、4.2的,前15日;40吨以上(不含),集装箱46吨以上(含)、100吨以下,前1个月;100吨以上(不含),前3个月。

(4)超限运输的审批权限

跨省的,各省分别审批;省内跨市的,省审批;本市的,市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 1

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长20米以下、宽3米以下、高4.3米以下的,每半年可在所在地办理,通行全国。但重量超过40吨的不在此列。

(1)超载的定义:是指车辆运载的货物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2)超载车辆::是指实际载质量大于行驶证上标定的核定载质量的运输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过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2、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3、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超限是对公路而言的车辆轴载、总载荷以及尺寸指标,包含车、货物的质量,车、货的尺寸,是基于公路的安全而设定的;超载是对车辆本身而言的载物指标,光指货物质量,是基于车辆自身的安全而设定的;车辆超载但不一定超限,车辆超限不一定超载。但一般来说,超限的多数也超载,少量超载的多数不超限,超限的标准更宽松。

(1)违反的行政法律规范不同。车辆超载行为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车辆超限违反的是《公路法》的规定。

(2)超载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根据不同。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确定的;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公路设计技术标准确定的,不同等级公路、桥梁其设计的限载标准是不同的。(所以才规定了县乡道、村道不同于国省干线公路的独立标准)。

(3)超载和超限的客体物不同。虽然两者在货物装载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的表述,但超载既有货物装载,又有客运装载;而超限只在货物运输中规定,客运中没有超限的规定。

(4)处罚主体不同。对超载运输行为进行处罚的主体是公安交警部门;对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罚的主体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在我省,源头超限超载,处罚的主体是运管机构和安监部门。这是山西的创 2

举。

(5)法律责任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此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公路法》对车辆超限行为的罚款数额为3万元以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照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因此,超限有行政法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法律责任。

(6)执法范围的区别:治理超限是在公路上,治理超载是在道路上。道路—公路的区别: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从词义上讲就是供各种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城市道路、公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等。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道路包括公路。交警执法人员在道路上执法,路政执法人员在公路上执法。运政执法人员在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交警、路政在“线”上执法,运政是在“点”上执法,有一定区别。 重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中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 轻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 微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m,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m,宽小于等于1.6m,高小于等于2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7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m,宽小于等于2m,高小于等于2.5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不能上高速公路。《道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联合收割机、低速载货车不得驶入高速公路。

什么是改装车辆:即改变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行为,属于改装。三个标准:

(1)没有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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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3)违反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

狭义的治超即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交通运输部门的治理超限和公安交警部门治理超载两项工作的有机结合。广义的治超是在政府统筹下,以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为核心,各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行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及其相关职责的综合性、系统性工作,包括了货物源头装载、车辆生产和注册登记、清理非法货源点、路面治理、责任倒查等多项任务。如果说车辆超限超载是病灶,那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就是切掉病灶,并多切去一些周边的东西。

1、治超宗旨

省政府制定了“抓综治、保畅通、保安全、为人民”。---孟学农提出。

2、工作方针

“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 “依法治超、标本兼治、倒查责任、奖惩并举”。---牛省长提出。

3、责任主体

治超是政府治超,市、县政府是治超的责任主体,市县长是治超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业监管第一责任人。

4、运行机制

全省治超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省政府确定由分管副省长主抓,交通、公安、工商等20个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组成省政府治超工作领导组,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由一名副秘书长担任主任,全省11个市、119个县(市、区)都按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形成了“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治超格局,建立了“管理无缝隙”、“责任网格化”的监管模式。

以前治超是公安交警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实际上配而不合,停留在文件上,停留在口头上。现在是政府领导、牵头,部门各负其责。政府是治超责任主体,部门有自己的明确职责。

5、主要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 4

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住源头)、“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道路赔偿费、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这是治超具体的“七字”措施,突出了多种手段、综合治理。

6、部门分工

各级政府治超办:治超办是政府的办事机构,参谋机构,是承上启下的环节,承担政府治超工作各项决策具体的任务分解、责任划分,不是具体的治超职能部门。(协调部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1)交通部门: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派驻运管执法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负责超限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2)公安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为贵车辆登记使用;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3)经信部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物价部门: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4)工商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企业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取缔非法货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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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监管。

(6)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应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8)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9)监察机关(纠风机构):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治超工作责任追究。

煤运公司(焦炭公司)

军事管理部门。军车超限超载治理,打击假军车。

其他部门。

(三)治超的实施方式

源头、路面两大块。

1、 源头分类管理

------车辆不得改装,改装车辆不得注册,改装车辆不能上路;源头单位不能超装,取缔非法货源点。

源头治超:车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驾驶人。

--车辆源头:第一类企业(生产企业,维修企业,改装场所);第二类中间机构(车辆安检机构,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

监管单位:经信(工商、质检),交警车管,运管

--货源单位:发货方(非法的,合法的),收货方;

监管单位:合法的:主管和监管部门,运管,乡镇。

非法的:前置许可部门,工商部门,乡镇。

--货运企业:运输业户。

监管单位:交警部门,运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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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运输业从业人员。

监管单位:交警部门,运管部门。

---货运源头单位的治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不分类别,都可以管(对条管的单位,并不是只有你能管,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也能管),是一种领导层次的宏观管理。

另外几个部门对企业实施具体的源头监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是主要的、通用的监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是辅助性的、重点企业的监管。

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是主要的、专业的监管部门。 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管。

2、 路面分类管理

站点:超限站、交警服务站、煤检站、计重收费站。

流动稽查:公路路政、交警,政府治超稽查队伍

二、交通部门的治超(一)基本职责 职责:①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②派驻运管执法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③负责超限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④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⑤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⑥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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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治理办法源头治理和路面治理。

源头:

车辆源头----货车辆源头,分生产、销售、检验、注册登记。

货运装载源头----装载源头分合法企业、非法窝点(清理非法占地、非法货源企业)等。

路面:

站点治理---站点涉及到交通、交警服务站、煤焦站、计重收费站。

流动治理---分为交警治理超载,交通路政治理超限的两方面本身职责,以及政府治超办组织的联合路面稽查队伍。

交通运输部门是治超的主力军,承担货运源头监管、治超站路面治理两大块任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交通部门的源头监管:各级运管机构负责货运源头、车辆维修、车辆道路运输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管)。

交通部门的路面控制:路面控制涉及到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的公路超限站管理,高速入口检测点、路面流动稽查,具体涉及到市县交通局、省公路局、省高管局。

全省固定站点196个,其中高速公路10个。高速公路匝道入口202个。

二、高速公路的治超高速公路治超主要为三个方面:

*站点治理---匝道入口检查点和入省口超限检测站

*流动稽查---高速公路路面和服务区稽查

*辅助治理---计重收费站

涉及到的部门是高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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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速公路治超的法律依据

《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限车辆不得上路的依据

部2号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超载车不得上路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设治超站的依据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承运人不能采取防护措施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除发生故障、交通事故等情况外,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中途不得装卸货物。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超限运输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

----在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的依据

(二)治理原则

高速公路省界超限检测站:称重检测,对超限超载的卸载、处罚;

高速公路匝道入口:称重检测,对超限超载的移交高速交警、报告地方政府治超办。但不处罚、不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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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要求

1、高速公路入口进行检测

设置两条检测车道,并安装不停车检测系统;主检车道应确保超限车辆(主要指超宽)通行。劝返车辆须右转设置且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货运车辆掉头的需要。

20xx年6月20日,全国集中治超行动开始,全省所有匝道入口设便携地磅; 20xx年12月9日,开始计重收费,入口治超暂停。

20xx年6月后,又恢复治理,改为固定动态磅。

2、设置规范标志

按照国标要求,设置统一规范、醒目清晰、视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创造条件。(保障畅通的要求)购置必要的大型清障设备,满足清障需要,确保发生事故后尽快恢复道路畅通。在现有条件下增加收费站出入口引道,尽可能保障车辆快速通行。

解读:路面治理要求,一,将禁止性规定使用标志、明确公示,包括超限超载限制、限速标志。超限超载限制标志一般在公路上指明最高限,如55吨。限速标志不同于整个路段的限速标志,而是特指超限站的限速和桥梁上的限速标志。

二、要确保恢复公路通畅的能力。

3、设置安全设施

“在公安部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可在检测站点前方 1公里处设置硬隔离设施,疏导和分流货运车辆”。--规定交警在站点疏导交通、引导货车进入检测通道,但有的地方警力不足。以此增加安全性。

4、实行流动稽查

“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可在服务区内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稽查”。--以解决漏网进入高速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普通公路可在路上拦截。

5、站点职责分工

交通部门在站点的分工:1、站点日常管理。2、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3、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处罚。

4、装卸货物、保管货物。

道路补偿费1元吨公里、装货费(3.5元/吨)、卸货费(2.5元/吨)和保管 10

费(2元/吨)。

“对称重检测误差,专门规定:称重检测结果最高允许有 6%的误差。这是由于车辆行使速度等因素,动态检测地磅检测时存在一定误差,一般在5%以内,故规定6%以下的,不认定为超限超载。对卸载货物规定:所卸载的货物可分载运走,当时运不走的,按规定保管 3日( 72小时),超过 3日的按无主货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07年以前我省实行煤焦没收,其他产品免费保管三日)

高速交警部门的分工:1、负责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点进行检测;2、查处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3、查处改、拼装车辆:4、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治超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统一认定标准2轴20吨;3轴30吨;4轴40吨;5轴50吨;6轴55吨。

7、特殊车辆的处理----鲜活农产品车辆。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后来有个政策,80%的鲜活农产品与20%的普通农产品混装,也可以享受相应政策优惠。考虑车辆计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产品包括: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及花、草、苗木、粮食等。

治超考试内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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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解体超限货物车辆。

无证的,处罚,补证。未《持有超限运输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按照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几何尺寸超限的,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档次分类处理。车货总质量超限的,分一般、特别严重两档处理,一般的按1%加罚200元处理,超过100%的为特别严重,罚3万元。

未携带证的,扣留车辆;

未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留车辆。 租借、转让的,没收,罚款1000-5000;

伪造、变造的,没收,罚款30000以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车辆。按行驶证核定。

【危险化学品】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检测现场不予卸载,由当地公安和安监部门派专人到场,在交警和运管等部门的配合下,引导至就近指定的地点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公安交警部门批准运输证,并管理路面运输监管,运管部门管理资质,安监部门管理场所,所以三家都有关系。 12

治超考试内容总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超载),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8、超限超载的处罚

前提条件,统一认定标准后,

交警:依据《道交法》,按行驶证核定;

交通:依据《公路法》,按轴核定总重。

交警---超过核定载质量,

30%以下,300元,记2分;

30%至50%的,1000元,记6分

50%至100%的, 1500元,记6分;

100%以上的, 2000元,记6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超过车货总重,

每超过限定标准1%,处200元的罚款;

超过限定标准100%的,处3万元的罚款。

超过部分,同时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每吨公里1元。 注意:

①一事不再罚:(卸载、处罚同时进行)在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施处罚。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一、卸载后方可处罚;二、不得重复处罚;三、未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再处罚。

②只超载,未超过轴载核定总重的,交通部门不能罚。

1、内容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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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超工作责任追究的内容

通过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点、流动稽查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其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

(2)追究对象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责任倒查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其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

2、责任倒查程序

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滞留、询问、报告、取证。

(一)滞留车辆。

普通公路——治超站点,有人值守的停车场(所)。

高速公路入口——55吨以下,登记后劝返; 超过55吨的或者出口超限超载车辆,由高速公路部门通知高速交警部门和当地市治超办。高速交警应在30分钟内(特殊情况下60分钟内)到达现场滞留车辆。当地市治超办接到报告后通知相关治超机构执法人员在6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二)检查询问。在普通公路各治超站点滞留的车辆,由站点执法人员检查询问,在其他场所滞留的车辆由治超机构执法人员检查询问(高速公路出入口查 14

扣的车辆应扣离高速公路口后再检查询问)。检查车辆相关手续、货运凭证,确认车证是否一致、货票是否相符。询问清楚车辆来源归属、途经站点、货物装载地、车辆改装厂地(汽车修理、焊接厂)等情况。

(三)案情报告。检查询问人员要在2小时内将案情摘要逐级上报各级治超办,其中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的车辆逐级报至市治超办,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逐级报至省治超办。

(四)调查取证。各级治超办据情通知各级治超机构进行责任倒查。各级治超机构对管辖区的案件,应当查清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查明形成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案单位的主管或监管部门、责任人等基本情况。

3、处理方式

---对事实未查清的,要保持违法车辆原始状态,继续调查取证,不得放行车辆。

---对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通知治超站点或有关部门卸载、罚款、放行。

4、责任倒查的重点

1.事前预防是否到位,排查是否及时,责任是否明确等;

2.事中责任人是否重视,反应是否迅速、处置是否得当等;

3.事后跟踪是否及时、事态有无反复等;

4.事后整改是否认真彻底、效果是否明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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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责任倒查的原则

责任倒查工作坚持:

“查清事实、注重证据、分清责任、处理适当”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6、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涉及到高速公路)

(1)省政府224号令,《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20xx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孟学农签署发布。

在20xx年2、3月份,按照以往的治超行动经验判断,治理效果出现后,各种利益群体开始试图尝试违反规则,局部区域超限超载开始蠢蠢欲动,考验政府的决心。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报表数据分析,全省不同程度出现反弹,但仍在可容忍范围之内,07年底,省治超办制定了《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宏观,可操作性不强,需要查处一个典型。山阴事件不失时机地出现了。线索是举报,先后查了两次。第一次由于停产未抓到现行。第二次暗访发现线索,情况属实,触目惊心。在此背景下,需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首先从立法上要上高度、上台阶。省治超办起草后,请高校的法律专家分析问题,邀请监察厅、省法制办专家,多次反复修改,数次征求部门和各市的意见,经过“努力奋斗”的结果。

*协助查处超限超载职责。(第十一条)治超执法人员在接到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知后不能及时到位履行职责,致使已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逃逸、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细则(第四条 治超执法人员在接到查办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知后,未按常规到达时间到位履行职责,或者借故拖延造成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逃逸的为情节较 16

轻,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因未能及时到位造成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逃逸的,或者发生站点闹事、交通严重堵塞的为情节较重,追究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造成治超失控,或者发生聚众殴斗、财物损坏、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为情节严重,追究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第十二条 治超站点、流动稽查队、高速公路出、入口违规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上级主管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细则(第五条 治超站点、流动稽查队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违规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1辆次的为情节较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放行2辆次的为情节较重,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放行3辆次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安装使用微机监测设施的高速公路入口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路的,以微机统计的信息资料为依据。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1辆次的为情节较轻,追究入口治超检测点、收费站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放行55吨以上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或者放行其它非法超限超载车辆2辆次的为情节较重,追究入口治超检测点、收费站主要负责人及主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因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或者发生新的桥断路毁的为情节严重,追究入口治超检测点、收费站主要负责人、主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高速公路出口发现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及时通知高速交警在出口外滞留车辆。不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的,或者上报微机统计信息资料弄虚作假的,比照前款追究出口单位及主管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其他公路站点的治超职责。第十三条 计重收费站、煤焦出省口管理站、煤焦营业站、煤焦集运站和焦炭营业站、焦炭稽查站对经称重确认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未报告的,或者报告后擅自放行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上级主管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细则(第六条计重收费站入口、煤焦出省口管理站、煤焦营业站、煤焦集运站和焦炭营业站、焦炭稽查站对经称重检测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向当地治超办报告。发生1辆次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未报告的为情节较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故意隐瞒不报告或者放行2辆次不报告的为情节较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拒不配合治超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为情节严重, 17

追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2)省政府42号文件的规定

*明确了属地管理,站点管理主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现执法主体和管理模式不变。在高速公路入口的检测点,由高速路政部门管理,高速交警部门配合。对进入高速公路匝道或收费广场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同时严肃追究将超限超载车辆放入高速公路的当事人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案例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223号、224号令和省政府(2008)42号文件规定,全省各级治超机构、监察机关实施了严格的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倒查、追究超限超载车辆所经过路段监管部门的责任,倒查追究货源地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直至政府的责任。全省查处各类治超案件数百起,共处分各级干部800余人,其中县处级13人(一名县长被免职),科级近200人。

其中经省治超办、省监察厅直接查办的3起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如下:

1、省里直接查处的案例

(1)朔州山阴县超限超载反弹案件。20xx年3月5日,省治超办组织力量对暗访确认的朔州山阴县岱马公路一带的超限超载行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源头监管不力、路面管理混乱、站点形同虚设。从3月5日晚11时15分到次日早8时,在北周庄煤检站共检查过磅车辆145辆,其中超限超载47辆,比例为31%。其中55—60吨8辆, 60—70吨12辆, 70—100吨5辆, 100吨以上13辆,最重的174吨。9辆改装7轴车车货总重均在100吨以上。

朔州市委免去了左中伟的山阴县委副书记、常委职务,县人大免去了左中伟的县长职务。朔州市监察局、山阴县监察局决定,给予一名常务副县长行政警告处分;一名副县长行政记过处分;县交通局长,县交警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县交通局副局长、苑家辛庄治超点主任被撤职;其余有关人员被降级或辞退。共21人。

有关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5家煤矿被罚款共215.17万元,同时停产整顿15天。非法改装7轴车辆的山西瑞祥挂车有限公司被责令停产整顿15天,并由质监部门予以处罚。

2、古交市超限超载运输反弹案件。20xx年8月7日至14日,省治超办在古交市进行治超工作检查时,发现该市车辆非法超限装载十分严重,在该市金叶公司调阅了916辆次货运车辆装运存根,其中非法超限超载车辆626辆次,超限超载率62%,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347辆;非法储煤场取缔不力,分别在 18

兴园路、219、316省道、榆古路发现7处正在营业的非法储售煤场。

太原市监察局、古交市监察局决定,对古交市市长在全市通报批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在市级媒体作出书面检查;古交市分管副市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古交市政府副秘书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古交市桃源街办党工委书记和副书记、桃源街办安监员、交通局运管所长和副所长、经贸局长和副局长、桃源街办副主任、交通局局长和副局长、公安局副局长、公安局巡警大队长和二中队长、公安局特勤中队负责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和一中队长等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共19人。

对金业公司处以626万元罚款,对金业二焦洗煤厂停产整改15天。

3、大同南郊区超限超载反弹案件。20xx年9月26日,省治超办在大同市南郊区进行治超工作检查时,发现该区治超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非法超限超载问题严重,省治超办稽查人员分别在同煤大唐热电公司、大唐国际云岗热电公司调阅车辆过磅记录时,共计发现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共1404辆,在塔山煤矿调阅7-9月部分过磅单3326辆次,其中55吨以上的623辆次;二是治超站点形同虚设,治超人员严重不作为,南郊区兴旺治超点工作人员对过往的20余辆严重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不闻不问;三是源头监管不到位,稽查人员先后两次到塔山煤矿检查,该煤矿均不配合,拒绝接受检查。

大同南郊区区长向大同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刊登在10月1日大同日报;大同市监察局、大同南郊区监察局决定,对大同南郊区常务副区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区治超办主任、公路局局长和副局长、经贸局长、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和中队长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兴旺治超点、区交警大队、区煤运公司多名工作人员被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共29人。 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同煤集团塔山煤矿处以623万元罚款。

上述三起重大超限超载案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4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省治超领导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省治超领导组同意,决定对山阴县、古交市、大同南郊区实行交通项目暂停审批的措施,已立项的暂停批复,已批准的项目停止拨付资金,由交通厅具体实

2、运城市的查处案例

(1)河津市交通局治超大队队长王某受贿及其他违纪行为案。经查,2010 19

年3月,某拉煤车老板许某找到河津市交通局治超大队队长王某,要求其不要扣他的超载超限车辆,并许诺每吨煤给王某抽2元,王某予以答应,安排治超大队稽查人员对该车队的超限超载车予以放行;4月,许某告诉王某上月共拉了三万吨煤,并送给王某6万元,王某收下了此款。20xx年至20xx年,王某利用逢年过节之机,收受养车户、停车场老板、下属等人6.85万元现金和6.5万元购物卡。20xx年10月,王某安排治超大队稽查一中队队长卫某利用结算治超大队车辆用油费用之机,每月虚开3000元,至20xx年12月共虚开4.2万元,用于单位请客送礼等不合理开支;20xx年10月,王某在处理电厂运煤超载车辆时,安排治超大队稽查一中队队长卫某出具普通票据,每车处以1000元罚款,共计收入3.2万元,未入单位财务账,并将其中的2万元予以开支;20xx年7月至20xx年5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养车户许某、吕某等人,先后结算了本单位在某酒店的欠款7.8万元。经河津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党籍、撤销治超大队大队长职务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治超人员收“黑钱”案。经查,20xx年5月至今,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平陆管理处平陆收费站王某等9名治超工作人员,在各自值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勾结“车托”(雷某等人)或直接向非法超限车辆司机索取钱物的手段,以每车50元至200元的不等标准,共收取19050元据为己有,将非法超限车辆违规放行。20xx年4月14日至28日,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运城管理处东郭收费站翟某等6名治超工作人员,在各自值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勾结“车托”向非法超限车辆司机索取钱物的手段,以每车50元至100元的不等标准,共向“车托”马某收取好处费4200元据为己有,并将马某介绍的非法超限车辆违规放行。经运城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王某、翟某等15名治超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行政记大过、停岗 20

停薪3至6个月等处分,没收该15人违法所得23250元上缴财政;分别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平陆管理处平陆收费站站长李某、原运城管理处东郭收费站站长曹某撤职处分;分别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平陆管理处分管治超工作的副处长轩某、运城管理处分管治超工作的副处长王某行政记大过处分,降一级工资;分别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平陆管理处处长原某、运城管理处处长张某、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治超办负责人范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路政大队副大队长梁某、监控稽查中心副主任杨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运城高速公路领导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3、太旧高速案例?

4、4市8县案例

21

四、路政和治超案例分析

(一)路政案例

1、某施工公路上有一养护作业车辆,设置了作业标志,沿公路反方向进行公路内侧护栏养护。路上有一过往A车辆由于没有注意到反向行驶的养护作业车辆,致使交通事故发生。车主起诉,要求赔偿事故损失。

请问:(1)公路养护车辆及A车辆是否违反法律?(2)法律对养护车辆在公路上养护作业有什么要求?

答:(1)养护车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公路法》规定,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A车辆没有履行注意避让义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法》。(2)要求公路养护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2、某公路由于拓宽公路需要,施工单位将公路用地的树木砍伐。事后被起诉违法,但是公路施工单位不服,认为因改建公路需要砍伐行道树不能算违法。

请问:(1)该行为是否合法?(2)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1)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公路行道树的行为都是违法的。(2)依据《公路法》规定,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仅要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而且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在XX公路上XX货车超车时因处置不当,撞上中间隔离护栏,造成两块护栏和一根立柱损坏。该车驾驶员下车后发现并未影响其正常驾驶,便自行驶离。后经途经此处的驾驶人员举报,执法人员在前方截获。

22

请问:该车违反了什么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1)该车违反了《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在因交通事故致使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时,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2)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及时报告的,由交通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限超载案例

1、一辆前四后八(四轴)车,整备质量(车辆自重)12吨,行车证核定载质量18吨;实际装载货物27吨,车货总重39吨。按照规定,在卸载后,公安、交通部门均可处罚,但只能由一个部门处罚。请问,(1)超过行车证核定载质量9吨,但没有超过四轴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40吨),公安、交通部门如何处罚?均不予处罚。

如果同样是该车,实际装载货物35吨,车货总重47吨。则该车辆超过认定标准(40吨)7吨。请问(2)公安、交通部门如何处罚?

答:(1)没有超过4轴车40吨的限制标准,所以公安、交通部门均不卸载、不处罚;

(2)超过了4轴车40吨的限制标准7吨,首先必须卸载7吨,公安交警可按超过行车证核定载质量(35-18)吨/18吨,为94.44%,可处罚1500元,记6分;交通部门可按超过认定标准(47-40)吨/40吨,为17.5%,罚款3500元,交通部门可以按超限7吨和实际行驶里程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1元/吨公里。

3、某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发现一辆已缴费放行运铁粉六轴车车货总重66吨,被当地治超办查扣。请问,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对车主和驾驶员如何处罚?应当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哪些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3

答:该车超限超载11吨,超限超载率20%,按超1%200元计算,应该处罚4000元。对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附页内登记其违法行为时间、地点,超载程度。

对高速公路出入口的路政、收费部门,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主要负责人、上级主管单位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具体讲,要追究收费站站长、出入口检测点主要负责人、路政大队长、高速公路公司分管负责人和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长的责任。

思考题: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依照《公路法》规定:“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在高速公路上发现行驶的严重超限超载货车,该如何处理?

(三)路政管理和治超人员需要注意的问题

1、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增强法律意识。交通部门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相对于公、检、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来讲,是有较大差距的。因此,作为我们路政管理、执法工作者,我们应当不管自己是什么学历,都应当把学习专业知识作为自己“终身学习”的一项主要内容,促进自己不断进步,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形势。应当认真学习法的基本理论和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因为,只有熟练掌握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精髓”和“精神”,才能使自己在执法实践中熟练地应用法律,用法律来保护路产,用法律来制裁违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2、树立“义务本位”主义思想,增强服务意识。应当树立“义务本位”主义思想,把自己的职权范围都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对象。作为路政管理、路政执法人员来讲,应当把保护公路路权、依法行政、惩治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作为自己的神圣义务而不是权力,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同时,我们还应当树立和增强服务意识,把我们执法的“履行义务”的过程作为我们为社会服务、为当事人服务、为国家服务的过程。

3、坚持依法护路、依法治路、依法行政。为保护路权和自保,我们首先 24

应当自己不违法——依法行政,所谓“打铁先要自身硬”。只要我们懂法、熟悉法律、依法行政,就会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高速公路收费:

0-25吨:其中0-10吨,按基本费率9分;大于10吨的,费率线性递减。0-25吨总额优惠5%;

25-49吨:线性递减,总额优惠10%。递减最高30%,6.3分。

超限的(%):0-30(含)1-2倍;

30-50(含)3-6倍;

50-100(含)8-10倍;

超过 100,16倍;超过55吨的,20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轮式专用机械车管理问题的答复

(〔90〕公交信603号)

郭铁柱同志:

您给我部办公厅来信询问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及管理问题,现由我局答复如下:

轮式专用机械车系指装有胶轮可以自行行驶,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上的机械,如叉车、装载车、平地机、挖掘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机动车辆的一种类型,对其检验、核发牌证、行驶、装载及处罚等,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990年8月29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xx年08月29日 实施日期:19xx年08月29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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