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 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4.30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

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 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 制度,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机构和年检对象

(一) 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具体实施。年检工作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 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检。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 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 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 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 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1

(七) 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八)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十) 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

(十一) 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十二) 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三) 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十四)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三、 年检程序

(一)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年检实施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采矿权入拥有两个以上采矿许可证的,按采矿许可证一证一报)。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见附件 1)。

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1) 矿山概况及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和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2) 矿山年度生产情况;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4)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情况;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

2

(7) 实施开采总量控制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和产品销售等

情况;

(8) 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专项实施和资金

使用情况;

(9) 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0) 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采矿行为;

(11)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矿山储量年报》(含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采剥)现状

平面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 矿山企业资

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4.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价款、 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结缴票据(复印件) 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5. 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企业,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

原始台账或有关证明材料。

6.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矿山企业,应提交

专项资金明细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留存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

8.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9.采矿权标识牌的照片。

10.采矿权人对其所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11.年检实施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年检实施机关在审查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和进行必要

的实地核查后,应当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

(三) 县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的规定及时完成年检工作,并按时将年检工作总结、相关统计表

及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材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

(四)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年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2)和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报部储量司。年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年检工作实施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建议等。

(五) 国土资源部汇总和通报全国矿产开发利用年检工作情况; 根据各地年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处理

(一)年检实施机关审查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和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年检合格的决定,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 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责令其改正。采矿权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 确定为年检合格;采矿权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故意逃避或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

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义务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6.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7.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 4

8.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0.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 年检和日 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1.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 年检实施机关应当将年检结果向采矿权人通报、向原发证管理机关备案,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对于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的, 登记发证机关应及时通过采矿权登记管理系统和统一配号系统更新数据库。

五、其它要求

(一) 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实施机关对年检矿山的实地检查率不得低于应检矿山的 20% 。 上级年检机关应对下级机关年检工作进行抽检,抽检率不应低于应检矿山的 5% 。在年检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年检机关应当建立采矿权人年检档案。

(二)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建立健全年检内部会审制度,各相关业务处(科、股) 要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年检工作。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年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年检实施机关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省、市、县年检职责分工和权限等要求,制定和完善年检办法,并报部备案。开采建筑用砂石粘土的矿山企业年检申报材料可适当简化,具体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5

(四)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矿泉水和地热年检工作按照部相关规定执行。

(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 5 年。《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 6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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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制度,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机构和年检对象

(一)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具体实施。年检工作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检。 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十)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

(十一)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十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三)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十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三、年检程序

(一)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年检实施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采矿权入拥有两个以上采矿许可证的,按采矿许可证一证一报)。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见附件1)。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1)矿山概况及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和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2)矿山年度生产情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情况;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7)实施开采总量控制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和产品销售等情况;(8)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专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9)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10)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采矿行为;(1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矿山储量年报》(含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采剥)现状平面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4.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5.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企业,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账或有关证明材料。

6.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矿山企业,应提交专项资金明细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留存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8.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9.采矿权标识牌的照片。

10.采矿权人对其所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11.年检实施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年检实施机关在审查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和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后,应当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

(三)县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完成年检工作,并按时将年检工作总结、相关统计表及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材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年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报部储量司。年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年检工作实施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建议等。

(五)国土资源部汇总和通报全国矿产开发利用年检工作情况;根据各地年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处理

(一)年检实施机关审查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和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年检合格的决定,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采矿权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采矿权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故意逃避或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

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义务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6.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7.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

8.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0.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

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1.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年检实施机关应当将年检结果向采矿权人通报、向原发证管理机关备案,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对于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登记发证机关应及时通过采矿权登记管理系统和统一配号系统更新数据库。

五、其它要求

(一)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实施机关对年检矿山的实地检查率不得低于应检矿山的20%。上级年检机关应对下级机关年检工作进行抽检,抽检率不应低于应检矿山的5%。

在年检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年检机关应当建立采矿权人年检档案。

(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建立健全年检内部会审制度,各相关业务处(科、股)要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年检工作。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年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年检实施机关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省、市、县年检职责分工和权限等要求,制定和完善年检办法,并报部备案。开采建筑用砂石粘土的矿山企业年检申报材料可适当简化,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四)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矿泉水和地热年检工作按照部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2.年度年检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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