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
一、 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3、《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5、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2、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又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有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3、《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凡需报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工程均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4、爆破监理单位应设立于爆破规模相适应的监理组织机构,配备监理人员。
二、爆破安全监理的目的
爆破安全监理已在我国重点工程中实行,他对提高爆破工程安全性,
实现了爆破工程目标,维护了合同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爆破安全监理是以施工阶段爆破安全为目的单目标监理,是作为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而存在的,在质量、工期、成本控制上,对爆破工程实施爆破安全监理为主要目的。
三、监理的工作
1、审验爆破从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审批的爆破设计施工;
3、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4、监督爆破作业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爆破器材,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和清退制度;
5、监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6、与爆破安全有关的其他事项。
7、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在详细了解安全技术规定,应急预案后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8、爆破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爆破器材领用、清退、爆破作业、爆后安全检查及肓炮处理的各环节上实行旁站监理,并作出监理记录。
9、爆破工作的组织实施应与安全评估及审批通过的爆破技术设计相一致。每次爆破的技术设计均应经监理机构签认后,再组织实施。
10、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签发爆破作业暂停令: 10.1爆破作业严重违规经制止无效时;
10.2施工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停止爆破作业以消除隐患时。
11、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安全监理总结。
四、爆破安全监理记录
1、爆破安全记录的重要性
爆破安全监理应监理和保存完整的监理记录。监理纪录是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各项活动、决定、问题以及环境等的全面记录,可以用来作为工程评估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标志着工程监理的深度和质量,因此力求做到记录客观、准确、全面。
爆破安全记录大致可分为二大类
一是书面记录,包括:⑴历史性记录包括监理日记,爆破工程大事记,会议记录等;⑵安全与质量检查、检测记录,包括爆破器材、试爆、网络实验记录、钻孔验收记录、安全防护检查记录及爆破震动测试记录等,⑶竣工记录
二是照片、影像记录等工程影像资料。
2、监理日记的内容
监理日记的内容包括:⑴日期;⑵天气:温度(最高或最低)、风向、风力;⑶工程部位;⑷工程进度:形象进度、有关进度的要求;⑸爆破作业人员的动态(数量、工种)、施工机械情况;⑹工程安全和质量情况;检查情况、存在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对以往出现的问题复查情况,包括:审查爆破作业人员证件、旁站爆破器材的配送交接、装药、填塞、网络连接、爆破危害控制等。
第二篇: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安全施工监理工作内容
1、在施工准备阶段,认真审查承包人的安全保证措施、安全机构、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情况。
2、在开工报告中,承包人应明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措施实施办法。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同意工程开工。
3、施工方案审查中,重点把好安全关,存在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隐患的方案,应一票否决。针对起重作业、高空作业,支架搭设、捆梁移梁等应制定详细施工方案,明确具体安全措施。
4、检查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和操作资质,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规范。
5、调查可能导致意外伤害事故的其它原因,针对了解到的现场环境,人为障碍等因素,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6、施工过程中,全体监理人员应把质量、安全放在首位,对盲目赶工、违章操作等现象,发现后应及时制止。
7、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与检查。
⑴根据工种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按规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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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对主要结构、关键部分的安全,除进行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⑶对每道工序检查后,作好记录并给予确认。
8、针对施工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未能按要求及时整改时,可下达“暂时停工指令”。
9、依法健全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要认真调查,实事求是,及时报告,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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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
2、参加营业线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参加营业线施工安全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3、营业线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营业线安全施工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4、营业线施工前监理人员必须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与所属铁路局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没有签订安全协议的,不得批准施工。
5、审查营业线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时,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⑴施工单位人员资质,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⑵安全保证措施是否齐全;
⑶审批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所属铁路局的要求; ⑷是否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6、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 3
的施工方案和铁路局批准的要点计划实施。
7、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临时道口的管理。道口启用后监理人员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养护,要求施工单位选派责任心强的正式职工看守道口。
8、禁止使用红、绿色的标志旗、衣服、雨伞和影响铁道通信信号的器材,以免影响列车安全运行。
9、在营业铁路和通行公路作业时,应向产权和设备管理单位了解作业期间车辆通行情况。设置专职安全防护员,负责现场安全工作;作业人员应穿黄色防护服,严防火(汽)车碰撞和拖挂伤人。
10、严禁作业人员钻车底、扒车和跳车;非工作需要不得在轨道内和碴肩上停留或行走;严禁在钢轨、枕木上坐卧和在车底下避雨乘凉。穿越股道或通过平交道口时,必须坚持“一站、二看、三通过”。
11、横穿车站股道或无人看守道口时,应止步瞭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过。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时,高长杆件应水平通过,不得高举挥动,距接触网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12、发现接触网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在接触网挂有线头、绳索等物时,不得与其接触,并与其保持20米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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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空作业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严禁乘坐载物专用升降机。
2、上下脚手架前检查脚手架是否安全牢靠,发现有失稳征兆的,不得涉险开展工作,上下脚手架踩稳抓牢;在脚手架上作业应正确使用安全带,集中注意力,要有安全防范的意识;不得在脚手架上吸烟,不得打逗、嬉闹,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严禁违章作业。
3、严禁患有恐高症、高血压、贫血等病症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当遇六级大风、暴雨和雷电天气,不允许高空作业;高处作业时,禁止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
4、在楼梯口、通道口作业时,无安全防护设施的不得进行临边作业。
5、有交叉作业的,应关注相关作业情况。上部有施工作业的,不得在下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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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基坑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过程中,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订深基坑开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没有批准不得施工。
2、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等病症的人员,从事深基坑作业。
3、施工过程中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防护、支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携带照明设施。深基坑口应安排2人以上监控,并设置上下防护措施。
4、监理工序检查前应首先关注深基坑是否安全、稳定,发现有失稳征兆(如边坡出现裂纹、变形,支撑变形等)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采用加固反防护措施,撤出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
5、督促施工单位在基坑周边设置安全栏杆和防护网,要求施工单位将弃土置于边坡安全范围以外;严禁大型施工机械在基坑边缘行走,注意基坑周边及基坑内的防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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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重吊装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熟悉起重吊装作业的有关规定、标准
(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3)《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
(4)《起重机构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12602)
(5)《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100)
(6)《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
(7)《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
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根据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单位的起重吊装方案。
3、检查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是否持证上岗。
4、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进场设备报检单,同时提供起重吊装机械年检合格证。没有通过年检的起重吊装机械严禁从事吊装作业。
5、检查进场吊装机械的安装。各类吊装机械的安装及拆卸,应由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其工作程序应严格按照原机械图纸及说明书规定,并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作业方案。
6、熟悉吊装工艺,了解起重吊装机械最大起吊重量、 7
起吊物重量,严禁超载吊装。
7、监督施工单位对起重吊装索具、吊具在使用前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逐件检查验收。
8、监督施工单位对起重吊装机械运行道路进行检查,达不到强度要求时,应对路面进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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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用电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的用电安全监理
⑴熟悉施工用电安全相关规则、规范:
《安全电压》(GB3815-198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规定》(GB6829-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漏电保护器和运行》(GB 13955-199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护安全技术规程》(GB3789-19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04-1993) ⑵督促施工单位编制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认真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⑶检查施工单位电工的上岗资质,严禁无证上岗。 ⑷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的临时用电布置是否与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临时用电方案相同。
2、施工阶段的用电安全监理
⑴掌握安全用电基础知识和有关电器设备的基本性能。 ⑵施工单位变更临时用电方案、专业电工时,须得到监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实施。
⑶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电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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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督促施工单位人员在使用电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置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⑸对停用的电器设备督促施工单位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并在醒目位置标识安全警示标志。
⑹施工单位在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时,须经有资质的专业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再进行。
⑺熟悉和了解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的安全距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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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跨公路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跨公路施工必须确保安全放在首位。
2、跨公路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公路安全施工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3、审查跨公路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时,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⑴施工单位人员资质;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⑵安全保证措施是否齐全。
⑶审批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⑷是否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4、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计划实施。
5、在所跨公路内搭设棚架,需要和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并经批准。
6、棚架上应具备相应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绳、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应定期检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7、在通行公路作业时,应设置专职安全防护员,负责现场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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