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峨眉山市住建局
关于做好20xx年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
实 施 办 法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落实计划生育惠民政策,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通知》([2012]-17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做好我局20xx年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帮扶户数。20xx年我局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帮扶任务40户,其中,新增户10户,帮带户30户。帮扶部门的帮扶户数与所帮扶的镇乡帮扶户数相对应。
(二)基地建设。新建1个帮扶基地或有1个巩固基地,新增户应成片建在基地内,每个基地原则上不少于30户计划生育户。新建或调整“三结合”基地1—2个。新建或调整基地要科学论证和规划,既要符合产业发展的需要,又要使计划生育家庭相对集中,确保帮扶地有积极性,群众有参与热情。在基地建设中,要充分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倾斜,凡到户的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都要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考虑。对新增“三结合”帮扶户要给予重点帮扶,使其生产得到快速发展、生活得到明显改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已建基地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做大做强,形成具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链。基地建设或成片帮扶
的地方要具体的帮扶规划,要有固定、规范、醒目的标识牌,并且要有具体的可操作的优惠政策。新增户一定要挂牌,要有帮扶协议、帮扶卡,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式,以便群众监督实施,所有帮扶户要有帮扶花名册。
二、 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具体措施,是政府各部门和群众团体参与人口计生工作、履行职责的切入点,是计划生育惠民利民举措的重要载体,是联系基层群众的重要桥梁,要将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工作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抓手,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地把“三结合”工作纳入民生工程。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等工作中,统一部署,切实完成帮扶任务。
(二)部门联动,突出作出帮扶。要按照“国策上位、普惠加优惠”的原则,制定和落实面向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帮扶过程中,紧密结合部门(行业)特点,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切实解决帮扶对象的实际困难,做到帮扶工作与部门业务工作“两促进”。加强对帮扶对象新观念、新知识、新技能的宣传培训,提高帮扶对象发展能力。帮扶部门要落实分管领导、责任业务科室及工作人员,要将“三结合”工作于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三)整合资源,增强帮扶实效。要将“三结合”帮扶工作与现行的国家社会保障和扶持发展政策相配套,增强计生“三结合”帮扶工作与各种惠民政策的整合力度。各帮扶部门“三结合”帮扶工作可与本部门业务试点工作有机结合,通过整合政策资源,达到整体推进、增强实效的目的。人口计生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制定好实施和考核办法,指导培
训,搞好日常工作,确保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四)强化督导,提高帮扶水平。帮扶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督导,全面了解工作动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新经验,提高工作整体水平。人口主考部门要加强与帮扶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帮扶动态,协调解决帮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镇乡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三结合”工作。
(五)加强宣传,彰显工作成效。各帮扶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手段,积极宣传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要积极报送工作信息,以简报、报刊等形式,大力宣传先进帮扶单位和帮扶典型,扩大社会影响力。
一、 目标管理
(一)考核内容。“三结合”工作任务总分设定为100分,按比例折算为人口计生工作的党政目标进行管理和考核。日常管理50分,根据工作信息(每季度1---2篇)、调研文章的报送及开展自查、总结报送情况进行评分。工作总结、报表(半年、年终各一次)。年终考核50分,重点根据帮扶任务完成、帮扶政策制定和落实、帮扶基地建设、帮扶成效的评定、规范管理及帮扶部门对帮扶镇乡的帮扶工作指导等情况进行评分。
(二)考核方式。对部门的考核,采取抽查和评估方式进行,样本点在基地中抽取,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进行书面通报并报市委目标办。
(三)工作经费足额到位。各部门的帮扶资金不得少于3000元。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关于调整《新登镇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新登镇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登镇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2007〕97号
关于调整《新登镇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新
登镇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工作站、行政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经镇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新登镇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新登镇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现将调整后的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登镇人民政府
2007年9月5日
主题词: 临时机构 设置 通知 ———————————————————————————————— 抄 送: 市府办、市计生局 ———————————————————————————————— 新登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xx年9月5日印发 (共印 1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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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登镇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资金来源
设立镇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由镇财政在相关 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安排15万元,以后逐年补充增加。每年不少于10万元;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二、 奖励及补助对象
1、独生子女户;
2、村级计生服务员;
3、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并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人流引产术 的育龄妇女;
4、未成年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 父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且生产、生活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特殊情况而造成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三、 奖励及补助标准
具体详见《新登镇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四、 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正常运 转,成立镇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成员由计生、财政、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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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等相关办公室人员组成。
五、 发放、管理和监督
筹集的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由镇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实行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日常事务由镇计生办具体管理。每月集中一次到镇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结帐核销,凡与计生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协议的奖励补助对象,享受市公益金补助后,年底由镇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实施奖励补助,资金直接发给本人。同时,专项资金帐户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对与计生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协议,并已领取市计划生育公益金及镇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家庭,如发生再生育等行为的,要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补助资金。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其它手段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除追缴其非法所的外,还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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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登镇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富阳市贯彻〈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为适应新时期计划生育形势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促进我镇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本镇户籍及按计生政策口径归 我镇管辖的公民。
第三条 本办法从20xx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章 独生子女户的优惠奖励
第四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该独生子女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个人缴纳部分由镇财政承担,至14周岁止;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承包土地和山林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村级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各村及企事业单位应贯彻落实以上奖励照顾政策,并可根据实际再补充制定其他奖励办法。
第五条 对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条件,且自愿终生 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与镇计生办签订不再生育合同,经公示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市下发的终身一孩奖金1000元,镇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三章 实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人流手术的奖励及补助
第六条 符合法定条件已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顺产6个月内,剖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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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9个月内)主动到医疗机构落实好放环措施的,除按规定报销相应的手术费外奖励200元,需镇计生办上门做好工作后再落实放环措施的,不享受奖励。
第七条 符合法定条件已生育二孩的育龄妇女(顺产6个月内,剖腹产9个月内)主动到医疗机构落实好结扎措施的,除按规定报销相应的手术费外奖励300元,需镇计生办上门做好工作后再落实放环措施的,奖励减半。
第八条 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避孕失败后主
动到医院实施人流引产手术的,除按规定报销相应的手术费外,人流每例给予100元补助,引产每例给予200元补助,未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意外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引流产的,不享受补助。
除以上情况外的计划外怀孕对象,主动到医院实施人流引产手术的酌情给予以上补助;经计生部门做工作后引流产的,不实行以上补助政策。
第四章 村级计生管理员的奖励及补助
第九条 对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十年以上的在职村级计生服务员,工作表现突出的,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发给荣誉证书,镇政府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补助。
第五章 计生补助
第十条 未成年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在与计生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并经公示后,在市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镇政府一次补助1000元;未成年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等级在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按照《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在市补助的基础上,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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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分别给予500元、800元、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经鉴定)及其他特殊情况而造成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两年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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