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时间:2024.5.8

动物防疫制度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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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 20年,羊为 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市畜牧水产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 2

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九、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臵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3

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臵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1次。圈舍空臵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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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乱丢,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监督指导下进行。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人口集聚区、畜禽养殖场(户)、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废弃物等,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深埋。

五、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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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当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臵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畜禽进行扑杀,对病死、扑杀畜禽和相关畜禽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记录。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养殖场(小区)业主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规定按月上报本场动物发病死亡情况。

二、养殖场(小区)动物疫情报表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时可电话报告。

三、任何人不得乱报、谎报、漏报、瞒报重大动物疫情,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罚。

四、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重点控制的人畜共患病),应立即采取隔离、控制转运和消毒等防控措施,同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经其诊断核实为可疑疫情的,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下,按规定开展先期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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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动物疫情记录。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或其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从区外引进非种用乳用畜禽和区外市内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引进前应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对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应按规定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

三、市外调入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应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等材料(含动物检疫证明、动物调运备案单或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等),并须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并签章。

四、市外引进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观察。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动物检疫申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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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人员管理制度

一、所有与饲养、动物疫病诊疗及防疫监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确因工作需要进出生产区的,需经养殖场(小区)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能进入。

二、进出生产区的饲养员、兽医技术人员及防疫监管人员等都必须依照消毒制度和规范,进行严格消毒方可进出。

三、场内兽医不得随意外出诊治动物疫病。特殊情况需要对外进行技术援助支持的,必须经本场负责人批准,并经严格消毒后才能进出。

四、各养殖栋舍饲养人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交叉使用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五、任何人不得将本场之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带入场内。

六、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人员进出及消毒记录。

畜禽隔离观察制度

一、养殖场(小区)须建立隔离观察舍。隔离观察舍大小要满足养殖规模和引进畜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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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隔离观察舍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并空臵1-2周。

三、对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观察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并严格消毒,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四、凡引入畜禽均应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间,要密切观察畜禽体态、特征和生理指标是否正常,检查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是否合格。抗体不合格的要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化免疫;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规范的诊疗措施。隔离期满,并经检测合格的动物,方可销售或混群饲养。

五、畜禽隔离观察期间,若发现有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向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控制移动等紧急措施。

六、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畜禽隔离观察记录。 涪陵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

二、免疫标识只能从当地畜牧兽医站领取,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得。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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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猪、牛、羊左耳中部加施免疫标识,需要再次加施免疫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四、免疫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小区)。

六、免疫标识号应与畜禽免疫记录、免疫证(卡)上的信息对应一致,实现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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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8项制度


养殖场动物预防免疫接种制度

一、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头头免疫注射。

二、注射疫苗时,小猪一栏换一个针头,种猪一针筒疫苗换一个针头。病猪不能注射,病愈后及时补注。

三、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

四、发生过敏反应肌注肾上腺素;为预防过敏反应及时加强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饮水添加维力康等抗应激、免疫增效剂药物。

五、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六、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七、免疫注射时,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八、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

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镇农技服务中心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镇农技服务中心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制度,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养殖场动物消毒管理制度

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06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服务、污染场所进行严格消毒。

七、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疫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各市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进行处理。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在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镇农技服务中心报告。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和蔓延趋势。

五、实行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疫病发生情况上报镇农技服务中心。

六、镇农技服务中心在接到动物疫情员重大疫情发生报告时,应1小时内报至县兽药卫生监督所。

七、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养殖场动物用药管理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药品、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及监督指导,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药品购入、检测和使用需由国家授权和兽药使用规范,并结合各进口国的要求实施,以防止滥用。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三、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四、场房建设有利于消毒隔离,统一生物安全措施与卫生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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