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人员师承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院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师承教育工作方法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原则遴选有丰富临床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基础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骨干为他们的学术经验继承人以下简称继承人通过跟师临床或操作、集中授课等方式进行一对一或一对三的培养方式以临床实践为主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
第三条 师承教育的教学期限一般为连续三年原则上不得中断。
第四条 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每次跟师随诊或实际操作的记录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的心得体会认真写好月记。
第五条 师承教育继承人达到下列教学目标
1、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
2、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100份中药、
民族药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工艺、鉴别经验等方面的特色技艺材料。
3、结业时继承人需提交结业论文以备考核。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教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第六条 继承人在学习期间应保持学习的连续性。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
第七条 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卫生局和人社局同意报市卫生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市卫生局同意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第八条 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和独立临床时间。继承人应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平均每月要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
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
按照相关内容和要求做好平时考核。考核结果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
填写并存档。
2、阶段考核由带教单位负责每半年一次。考核时必须以原
始材料为依据逐项检查和考核。阶段考核结果由带教单位填写并存档
同时报卫生局备案。
3、年度考核由卫生局和中医师承教育专家委员会负责。考
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逐项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
时予以淘汰。
4、结业考核由带教单位申请市卫生局组织进行。继承人学
习期满后卫生局按照审批权限,根据省卫生厅下达的中医药师承教育
工作结业考核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分别对相应级
别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进行结业考核。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结业考
核结果由市卫生局统一报省卫生厅。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
师。
5、出师验收由卫生局组织进行。出师验收主要采取临床应
诊、病案分析、操作演示、现场咨询、论文答辩等方式、定量定性、
综合考评。
新塘镇中心卫生院
20xx年1月18日
第二篇:中医院鼓励医务人员参与中医药科研工作制度 2
新干县中医院
鼓励医务人员参与科研工作制度
为了鼓励我院人员积极参与中医药科研工作,开发新技术,切实提高我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增强我院的核心竞争力,更好地为患者服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改革并不断完善体制
人才是中医药科研创造和成果转化的第一资源,为充分调动中医药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中医药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我院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创造新的用人制度,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创造公开、公正、竞争、合理的用人环境,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能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新机制,推行“按需设岗、按岗聘任、择优上岗、动态更新”的岗位聘任制度,建立人才流动机制,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引进复合型、推广应用型的创新人才;让有突出贡献的中医药科研人员经济上有实惠、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鼓励人人都为中医药科研及其成果转化作贡献,人人都成为开拓创新型科技人才。
二、建立健全的中医药科研成果评估体系
科技成果评估的结果与利益分配紧密相关,直接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参与者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建立公正合理的评估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评估体系。我院应针对基础研究、应用
研究、开发研究建立不同的评估体系,基础研究应以学术界和社会的反响程度、论文水平、社会效益等作为主要评价标准,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则应以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程度、经济效益等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衡量标准;评估科技成果既要注重纵向课题,又要注重横向课题,注重科技成果的实用价值,这样可提高中医药科研人员主持或参与横向课题的积极性,加快我院科技成果转化。
三、把中医药科研工作融入医疗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医务人员参与中医药科研的过程不仅本身是科技经济活动,也是创新和培养人才的过程。科技活动既要注重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又要注重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创新思想。中医药科研人员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水平、论文专著的发表数等与其评定职称或晋升直接挂钩,对中医药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及其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也要给予同样的地位,甚至更高的地位。
四、健全激励机制,有效激励中医药科研人员
1、形成竞争机制,使竞争在我院中医药科研活动中真正发挥激励作用,利益分配问题是调动中医药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核心问题,保障中医药科研人员的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其从事研究、开发、应用、转化等工作的积极性。我院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各种开放、优惠政策,建立劳动、知识、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
与分配的机制,拥有中医药科研成果或具有从事中医药科研咨询资格的中医药科研人员和医务人员可以在一定年限内带薪离岗创办于中医药科研相关的事宜等,中医药科研成果及其转化效益直接与工作、奖金、福利等挂钩,扩大自主支配权限。
2、给予经费、设备等支持
我院结合自身实际全方位的为中医药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为中医药科研活动创造便利;通过审核并适宜将中医药科研成果转化实践应用的项目给予中医药科研转化经费,确有重大价值者,我院为其申请政府政策及资金支持,以为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提供有效地保障。
我院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我院一次性奖励500元,以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的,一次性奖励200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中医药科研成果提供给我院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我院应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多的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的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