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评估选人用人效果的“度量衡”
文章来源:资阳日报 点击数:513 更新时间:2010-6-9 8:32:01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之三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评估选人用人效果的“度量衡”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共十二条内容,强化了“事后”监督,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这就给党委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配上了“反光镜”,要求他们“事前”必须加强选人用人工作,规范选人用人过程。
1、明确了报告的时机、方式和内容。《“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主要报告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6项内容。
2、明确了新选拔任用干部的评议对象。《“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对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进行民主评议。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3、明确了报告评议的组织形式。《“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4、明确了评议结果的运用。《“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每年“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结束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将及时向各地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