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家级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试验区建设,加强对全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进程,提高我市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两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30日和10月30日。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条件:
(一)凡在合肥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销售收入年增长高于行业平均增长水平。
(二)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企业信息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拥有稳定的信息化管理团队。
(三)企业具有利用信息技术从事研发、生产、管理能力和较强的信息化建设持续投入能力。企业信息化投入占固定资产投入比重逐年上升。
(四)企业信息系统以实际应用为核心,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需求,实施成效显著,在本地区、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示范和推广效应。
第五条 认定标准:
示范企业应在以下方面至少有两项以上集成应用,并取得显著业绩。
(一)企业通过信息技术应用实现自主设计、制造的工业产品和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
(二)建立实现企业生产的精细化、管控一体化的生产执行系统(MES)、集散控制系统(DCS),生产过程控制基本实现了自动化、信息化,数控设备拥有率不低于30%。
(三)建立以质量、计划、财务、设备、生产、人力资源、安全等环节为重点的企业管理信息化。
(四)在市场营销中,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过程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企业建有互动型门户网站,在产品销售方面电子商务所占比例超过30%。
(五)在利用信息技术培育新型业态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六)利用信息技术促进节能减排效果良好。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依照市级示范企业认定的条件和标准,向所在县区经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
1、合肥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1);
2、经审计的上两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它有关资质或证明材料(附件2)。
(二)初审。各县区经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报材料做形式审查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答辩和到企业实地考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综合专家意见提出拟定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一周。
(四)认定。公示期满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审核无疑义的企业授予“合肥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发文公布、颁发证书。同时签订责任状,明确示范企业需完成的相关指标任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第三章 复评
第七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对已认定的示范企业进行复评,原则上两年复评一次。
(一)复评程序:
1、材料申报。已经市级认定的示范企业应于复评年份的5月20日或10月20日前将复评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区经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复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年度示范工作总结、示范项目建设应用情况等。
2、初审。各县区经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应对示范企业复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30日或10月30日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复评材料一式两份)。
3、核查。对上报的复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示范企业指标任务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复评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八条 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复评为不合格。
(一)逾期未上报复评材料的示范企业;
(二)未按时完成责任状中指标任务的。
第九条 复评结果将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奖惩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均可按照《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1〕51号)规定的政策给予奖励兑现。对示范企业中示范作用强、效益明显的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第十二条 新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将获得在技术改造、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示范企业资格:
(一)弄虚作假;
(二)复评不合格;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撤销的示范企业进行公布,并追回已奖励资金,同时还将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已被认定的示范企业在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合肥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书
( 年度)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申报书内容应实事求是,表述明确,填写完整。
二、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材料请按目录顺序编写。
三、申报书统一使用A4纸,并打印装订,一式2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四、申报书及相关资料应经所在辖县区经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审查通过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产业推进处。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两化融合情况
附件2:
合肥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材料目录
一、企业申请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报告;
二、企业信息化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信息化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三、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在同行业领域中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四、企业信息化建设体系。包括企业信息化体系建设基本情况、信息化工作机构(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信息化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网络设施、应用软件、信息化硬件设备、信息技术研发设施、生产过程控制信息化设施等);
五、企业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信息化项目的实施效果、信息技术创新情况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信息技术应用情况;
六、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工作自评报告;
七、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第二篇:江西省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1
江西省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
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加强对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进程,提升改造传统产业,壮大做强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提高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负责全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凡在江西省境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是行业的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销售收入年增长高于行业平均增长水平,并在同行业中具有产品、技术、管理等方面应用信息技术的先进性。
(二)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信息化管理机构健全,拥有稳定的信息化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企业信息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企业具有利用信息技术从事研发、生产、管理能力和较强的信息化建设持续投入能力。企业信息化投入占固定资产投入比重逐年上升。
(四)企业信息系统以实际应用为核心,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需求,信息化系统完善、运营状态好,实施成效显著,企业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系统管理和应用制度,在本地区、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示范和推广效应。
第四条 申请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应具有下列特征:信息技术在产品和装备中的应用、信息化完全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通过连续、有效的应用信息技术,实现产品、装备的提档升级,并形成综合的企业研发团队;企业通过不断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建立覆盖全部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较好地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并形成稳定的信息化管理团队。
第三章 示范内容
第五条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示范内容:
(一)生产制造示范企业
1、企业通过信息技术应用实现自主设计并制造的工业产品和装备,具有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等功能;
2、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等信息技术进行研发;生产装备具有数字化、智能化功能,建立实现企业生产的精细化、管控一体化的信息化系统,生产过程基本实现自动化、信息化控制;
3、建立覆盖业务管理全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4、建立供应链管理系统,实现精准的物流管理;
5、建立营销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链上企业之间的产品设计、技术服务、销售等方面的协同,实现电子商务应用。
上述方面均可成为生产制造企业两化融合示范的独立选项或集成应用选项。
(二)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
1、为行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精细化管理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2、以供应链和物流为服务特征的为上下游企业提供在生产、经营活动和物流管理中需要的相关信息服务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3、以电子商务服务为特征的为企业提供综合电子商务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4、以综合咨询为服务特征的为企业提供所需产品设计、配套、外包或培训等信息化专业咨询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等,并提供有效的生产性服务。
上述方面均可成为生产性服务企业两化融合示范的独立或集成应用选项。
第六条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应及时总结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接待相关企业学习观摩、技术推介等两化融合示范推广活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内容,自我评价,自愿申报。各市工信委根据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标准(试行)受理属地企业的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江西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质或证明材料。
(二)初审。各市工信委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工信委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上报。各市工信委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排序汇总后上报省工信委。
(四)评审。由省工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省工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上报、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答辩和到企业实地考察;省工信委综合专家意见后提出候选名单。
(五)认定。由省工信委将候选的企业名单在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经审核无疑义的企业由省工信委认定为江西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授予“江西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称号,发文公布、颁发牌匾,并在省级媒体及网站公告。
全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接受驻省工信委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
第九条 申请受理。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常年受理申请,每年10月集中办理一次。
第五章 跟踪服务
第十条 对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要持续推进自身两化融合建设,及时向所在市工信委报送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和企业两化融合年度工作总结,接受定期考评。
第十一条 对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级两化融合专项资金。对定期考评不合格的企业,一次告诫限期整改,二次考评不合格的则取消其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若发生企业更名、合并、分立、重组等变更情况的,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属地市级工信委办理变更或重新认定手续。申请企业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其认定资格相应取消,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项目编号:
江西省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 地址及邮编: 单位负责人: 单位传真: 联系人及电话: 填报日期: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申报书内容应实事求是,表述明确,填写完整。
二、封面中“项目编号”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信息化推进处填写。
三、申报书统一使用A4纸,并打印装订,一式2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四、申报书及相关资料应经所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信息化推进处。
二、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指标
注:有关栏目文字超出,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