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材料
一、安全生产法(下面简称安全法)的作用。作为安全工作的“宪法”,从立法的高度规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要求,企业各种制度、各种岗位职责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所以企业各级人员(从领导到一般员工)必须学习和理解执行才能做到守法。
二、安全法的主要内容。一总则,安全生产方针、工作机制、规定企业的主体责任;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对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高风险单位的管理、工程建设、特种作业等作出具体规定;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六法律责任;七附则。
三、新安全法的亮点。
1. 新安全法强调了立法宗旨、完善了安全方针和补充了安全工作机制,强调以人为本,强调综合治理和以企业为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
2. 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增加或提高对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罚力度规定,如重大事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明确主要负责
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是增加安监部门强制停产权利; 三是建立违法非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3. 增加或完善的内容。明确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急体系建设和事故协调及应急预案的管理;补充或完善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高风险行业(如危化品)的要求,单位负责人、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单位安管机构、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职责和要求,劳务派遣人员权利义务相关内容;增加了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规定、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安全责任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篇:安全生产法宣贯内容(基层各单位)[1]
全矿各单位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xx年修订)知识培训暨
11月份“一日一题”、“一周一案”班前教学主要内容(参考)
一、“一日一题”教学内容:
1、《安全生产法》(20xx年修订)共七章,一百一十四条。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十三号,颁布时间:20xx年8月31日,生效时间:20xx年12月1日。 2、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及适用范围: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10、从业人员义务之一: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1、从业人员义务之二: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2、从业人员义务之三: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二、“一周一案” 教学内容:
案例一:谢一矿“2012.1.11”顶板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谢一矿掘进一队101组在4271B6切眼掘进工作面施工,采用2.4×2.2m工字钢梯形棚支护,棚距500mm,棚间采用4道拉条连接,金属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紧跟到迎头,最大悬顶距2.2m,最小悬顶距0.2m。
由于煤层起伏变化较大,迎头巷中顶板破岩厚度0.7m,靠近两帮顶板破岩厚度0.4m,留有底煤掘进,20xx年1月11日中班,迎头施工人员找顶之后,首先在顶部岩石中打了两排炮眼,之后用风镐挖掘岩石下方的煤,在巷道中间挖宽1.7m,高1.7m的煤硐,在挖到深0.4m及1m处时,分别打了一根戴帽木点柱支护伞檐,挖掘深度约1.2m后,准备放上部炮,两人撤至伞檐外侧收拾工具,屈某在伞檐下清理浮煤过程中,木点柱失稳倾倒,顶部岩石垮落将其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作业人员在伞檐下清理浮煤时,木点柱失稳倾倒,被垮落的顶部岩石砸伤致死。
(二)间接原因:现场作业违反措施规定。没有采取放炮、挂梁,在临时支护下施工,而是采用人工掏槽的方式掘进下部的煤。现场管理不到位。巷道爆破破顶掘进,采用人工掏槽的方式施工已延续多日,没有得到及时制止。措施编制不严谨。没有对上部岩体爆破及下部煤体掘进施工顺序作出明确规定。
三、防范措施
1、掘进工作面严禁采用人工掏槽的方式施工。
2、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发现违反措施施工,必须及时制止,停止作业。
3、措施编制要有针对性,必须明确规定施工工艺、方法及顺序。
案例二:新庄孜矿“2005.7.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一、事故经过:20xx年7月4日13时30分,新庄孜矿56101采面炮后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压出煤量40t,涌出瓦斯1632m3 。这是矿区A1 煤层首次发生突出。
二、事故原因:1、此块段的A1煤层已具有突出倾向性。2、地应力是此次压出的主导力。3、防突预测预报结果失准。4、工作面下段推进速度过快。
三、防范措施:1、对地质构造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警觉性。对有突出倾向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在地质构造前坚持打钻卸压。2、提高防范非突出煤层演变的意识。3、加强预测预报。
案例三:谢桥矿“4.28”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4月28日中班,安装工程分公司拆装六工区机安一队在谢桥矿1341(3)工作面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机安工违章进入正在起吊的支架顶梁与底座车之间处理钩头,被顶梁摔伤致死。(二)间接原因。1、作业人员在起吊前检查不到位,没有发现钩头及钢丝绳影响起吊的问题。2、现场监护人员没有做到全程监护,起吊中途擅自离开。
三、防范措施:1、起吊重物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安全位臵,起吊重物下方及四周危险区域严禁人员逗留或经过。
2、作业人员在起吊前要认真检查起吊物件的周边环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起吊重物时,必须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监护人员在起吊过程中不得中途擅自离开。
案例四、朱集项目部“6〃3”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6月3日早班,保供队4人对4台干变进行送电前安装质量检查。职工朱某在工友紧固11#高防开关接线柱螺栓时,独自走向被安装二队电工打开的7#高防开关。8时58分,现场作业人员听到爆炸声,发现朱某斜躺在地面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1、在没有确认7#高防开关是否有电,且未对开关负荷侧进行验电、放电的情况下,带电作业,触电致死。
2、安装二队电工错误打开正常带电运行的7#高防开关负荷侧腔体。
3、现场管理混乱。两个单位均未对事故开关进行验电、放电;未安排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现场跟班。
三、防范措施:1、检修设备前,要确认设备是否有电,严格落实停电挂牌、验电、放电等停送电程序。2、严格按要求落实现场跟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