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站长:
据资环处意向,今后全省增殖放流工作拟要求我省各级水技站参与具体操作和提供技术服务,省站已草拟一份管理规范草稿(见附件),请在百忙之中针对如下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思考应对,提出切实可操作的措施和处理意见: ㈠ 目前增殖放流存在什么问题?
㈡ 针对种苗招标提出意见和建议?
㈢ 明确各级水技站的职责?能做什么?
㈣ 水技部门在实施中如何处理协调好与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关系?
林国清
20xx年4月28日
福建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
工作规范(讨论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发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科学指导和规范我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水生生物保护国家行动纲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行政管辖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包括各种渔业经济水生生物以及珍稀水生生物的人工增殖放流等。省、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本级财政(或自筹)资金,以及社会、个人实施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接受本规范的指导。
第三条 (组织结构)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的规划制订和组织实施,并将规划或计划报农业部渔业局备案,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协助开展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技站负责辖区内增殖放流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组织实施的增殖放流活动必须服从于全省的总体规划或计划;各级水技站、有关水产研究机构负责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四条 (运行机制)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技术专家小组以及监督核查小组,具体负责领导、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内设招标评审小组。。。小组,负责,,,。各组成员可交叉任职。 第五条 (各小组职责任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组织、领导和协调增殖放流工作;审定增殖放流的计划、工作方案、技术方案、放流方案、规章制度及其他放流工作的重大事项。
技术专家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审定增殖放流技术方案(放流地点、放流苗种质量、数量、规格、健康状况、运输技术等),并对方案实施进行指导与核查;拟订与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文本;提出与增殖放流技术相关问题的建议;负责解决放流过程中其他的技术问题。
监督与核查小组工作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的全面监督,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放流方案的确定)
省领导小组应根据资金、环境容量、苗种供应等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拟定《福建省水生生物资源放流增殖年度规划》,并组织有关专家审定通过后,按有关程序上报农业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放流效果,制定相应放流实施方案和《放流操作技术规程》。
第七条 (放流方案上报)
市、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当地水生生物资源状况、水域环境特点等因素,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每年增殖放流的区域、时间、品种、规格、数量等,于每年11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增殖放流计划、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上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实施。增殖放流应严格执行《放流操作技术规程》与已批准的《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实施。
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增殖放流)
鼓励个人和社会各界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但禁止无秩序的放流。个人、单位或社会各界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增殖放流指标应纳入当地、当年的放流计划。增殖放流程序符合本规范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第九条 (放流品种选择原则)
人工增殖放流品种的选择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原则、生物安全原则、技术可行原则和兼顾效益原则。放流品种宜为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二代以内苗种,不得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及外来种。同一水域内开展多品种放流应兼顾各品种间的合理数量比例,苗种规格等质量标准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 (苗种单位选择原则)
放流苗种供应应选择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科研力量雄厚、技术水平高的苗种生产单位。由技术专家小组对拟选育苗场进行考察,根据种质状况、生产能力提出备选方案。领导小组设置招标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育苗企业进行公开招标或者议标,优先选择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和良种繁育场、渔业资源增殖站、野生水生生物驯养繁殖基地或救护中心以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种苗生产单位。 第十一条 (放流苗种监督、检查)
技术专家小组放流前,对放流苗种的亲本选择、种质鉴定、检验检疫情况及培育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健康、优质、无特异性病原、无药物残留的水产经济鱼虾苗种用于增殖放流,避免对放流水域生态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放流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在开展增殖放流过程中,要精心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做好增殖放流苗种的规格测量、计数、运输、投放、验收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增殖放流任务。
第十三条 (廉政责任制)
加强增殖放流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落实“廉政责任制”,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增殖放流相关单位及其人员要严格遵守放流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确保人工增殖放流的顺利开展。
增殖放流经费要专款专用,各用款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作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经费等违反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公示和监理)
增殖放流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并逐步建立放流过程监理制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放流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标志放流、跟踪调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现有工作基础、技术条件、放流品种特点,选取一定比例的放流苗种进行标志放流,开展相应跟踪调查,进行增殖放流效果的评估,并根据各水域资源状况,编制下一年度的放流计划。
第十六条 (放流效果评估)
应建立放流效果评价体系,技术专家小组要组织相关科研部门负责放流后的跟踪调查工作,跟踪调查形式包括社会调查、海上调查和各种作业方式的常规监测等。根据跟踪调查结果及标志回收情况,开展放流效果评估工作。由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协助科
研部门完成标志鱼的回收工作,对上交标志牌的渔民群众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 (放流前后管理)
各级渔政管理机构应加强人工增殖放流前后的现场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放流重点水域设立增殖放流临时保护区或禁渔期,实行禁渔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增殖放流有关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做好放流区域内的非法渔具清理和放流后期的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偷捕和破坏放流苗种的行为。
第十八条 (放流宣传工作)
为了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扩大社会影响,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氛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也为确保渔政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增殖效果,要通过实施增殖放流仪式或其他途径进行媒体宣传。
第十九条 (放流经费来源)
省级将根据各地上报的计划安排年度增殖放流经费预算。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增殖放流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同时还要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支持。
。
另:草稿内容全面,基本符合实际,除上述涂彩处建议斟酌外,还需注意相关文字用词和语法,可请法规部门帮助。
龙岩林炳明 修改
第二篇:湖南省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目 次
前 言
为规范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行为,修复水域生物多样性,增殖渔业资源,确保水生生物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廖伏初、欧燎原、李传武、温罗云、徐德平、黄华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的术语和定义、增殖放流单位、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技术要求、跟踪与效果评估、通报发布制度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水生动物资源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55-1997 青鱼、草鱼、鲢、鳙 亲鱼
GB/T 9956-1988 青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0029-2000 团头鲂
GB/T 11776-1989 草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1777-1989 鲢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1778-1998 鳙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5805.1-1995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 第一部分
GB 17715-1999 草鱼
GB 17716-1999 鲢鱼
GB 17717-1999 鳙鱼
GB 17718-1999 青鱼
GB/T 30030-1988 团头鲂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SC/T 1040-2000 长吻鮠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是指用人工手段在水生生物分布区域放置一定数量的物种,以增加其种群数量,或提高其捕捞渔获量的活动。
3.2 考种
考种是指对某一物种亲缘关系、遗传特性进行溯源的活动。
4 增殖放流单位
增殖放流单位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
5 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
5.1 申报与审批
5.1.1 申报
增殖放流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好附录A上报。
5.1.2 审批权限
5.1.2.1 常规养殖品种的增殖放流由增殖放流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鱼种规模在1万尾以下、鱼苗在100万尾以下,亲本在100尾以下的增殖放流可直接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放流数量在鱼种1万尾以上,100万尾以下;鱼苗在100万尾以上,5000万尾以下;亲本在100尾以上,1000尾以下时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放流数量在鱼种500万尾以上、鱼苗在5000万尾以上、亲本1000尾以上时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1.2.2 水生野生保护种类的增殖放流按原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由市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一级动物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农业部批准后,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农业部备案后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级重点保护动物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5.1.2.3 常规放流品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二级保护动物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一级保护动物按农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5.1.3 审批要求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种、种质鉴定的基础上进行审批,组织实施时必须对鱼苗、鱼种的质量进行技术鉴定与检疫。常规放流品种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放流苗种考种、技术鉴定与检疫。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放流苗种及其亲本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种、技术鉴定与检疫。放流苗种的考种、技术鉴定与检疫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必要时可另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2 结果统计与上报
资源增殖放流单位应在放流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上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部门。还应在每年的11月底前将本区域内增殖放流的统计结果逐级上报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再按规定上报农业部。
6 技术要求
6.1 放流水域
增殖放流水域为渔业资源衰退较为严重或生物多样性下降的天然渔业水域。禁止在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经济渔业品种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放流。
6.2 放流种类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品种必须是原种或原种子一代苗种。禁止向天然水域放流杂交种、转基因种、外来物种及其它种质不纯的物种。
6.3 苗种来源
增殖放流苗种要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原种、良种场和增殖站提供。其繁殖亲本必须从国家级原种场引进。
6.4 技术鉴定与检疫
6.4.1 考种
增殖放流的成熟亲本、鱼苗与鱼种均应进行考种与技术鉴定,考种与技术鉴定应由有资质的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放流的亲本必须是原种,鱼苗、鱼种的繁殖亲本必须是从国家级原种场引进的原种,并符合GB 17715-1999、GB 17716-1999、GB 17717-1999、GB 17718-1999、GB/T 10029-20##、SC/T 1040-2000的要求。暂无种质标准物种的增殖放流,可委托从事该物种研究的专家提出其种质要求,并组织相关研究的专家进行评审,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亦可作为放流该物种的考种依据。
6.4.2 亲本的质量要求
增殖放流亲本应符合GB/T 5055-1997的质量要求。其它暂无亲本质量要求的亲本,可由从事该物种研究的技术人员提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作为放流亲本的质量要求。
6.4.3 鱼苗、鱼种的质量要求
增殖放流的鱼苗、鱼种应符合GB/T 9956-1988、GB/T 11776-1989、GB/T 11777-1989、GB/T 11778-1998、GB/T 30030-1988的质量要求。其它暂无苗种质量要求的苗种可按6.4.2条的规定程序确认。
6.4.4 放流亲本及鱼苗、鱼种的检疫
增殖放流亲本及鱼苗、鱼种的检疫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GB/T 15805.1-1995的规定执行。
6.5 放流技术措施
6.5.1 放流苗种准备
放流苗种必须经过拉网锻炼,并在网箱中关箱(2~4)h以上;
6.5.2 苗种运输
鱼苗鱼种运输前应准确过数。鱼苗可用氧气袋运输,规格在3cm以上的鱼种可用氧气袋、氧气包或带水充氧运输;春片鱼种带水可充氧运输。鱼苗每氧气袋不超过5万尾,3cm左右规格鱼种每氧气袋不超过1500尾,每氧气包不超过5kg。运输时间超过12h的,中途必须充氧一次。
6.5.3 放流
放养应选择在晴天进行,在上风头放养,放养时应用水体消毒剂对放养鱼体进行体外消毒。消毒方法按消毒剂使用说明书进行。
7 跟踪与效果评估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教育单位加强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研究,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各级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水产原、良种场等单位应当发挥在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增殖放流的跟踪与效果评估由放流审批部门委托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放流区域定期进行跟踪采样和对捕捞渔获物进行分析统计,并于每年的11月底前出具放流效果评估报告或意见书。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开展水生动物标志放流的科学研究工作,条件成熟时首先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的标志放流,科学地对其进行跟踪与效果评估。
8 通报发布制度
凡需对外发布的增殖放流,其放流的品种、规格与数量在放流时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公证后的数据才能对外发布。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外发布增殖放流的品种、规格与数量。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
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如表A.1所示。
表A.1 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
附录A(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