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
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公司生产经营秩序,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根据法律规定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员工)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守公司的生产经营秘密,服从公司管理。
第四条 凡本公司车间副主任以上的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无论劳动合同是否期满,都应当提前两个月作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室批准后,安排一定时间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劳动纪律范畴及相关机构
第五条 劳动纪律包括考勤纪律、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劳动态度等内容。
第六条 本公司生产部为劳动纪律管理工作执行机构,负责本公司劳动纪律检查、考核和奖惩事务的实施。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应当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公司实行员工上班签到制,员工在工作日的上午、中午上班应当由本人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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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统一安排加班日外,各车间自行安排加班时,应当先写申请,经批准后,按特殊工作时间规定执行。
第八条 员工因事、因病(伤)请假,应当依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借故缺勤。
第九条 员工申请请假,应当填具《请假申请单》。请假时间为一天的,由车间主任审批;请假时间两天至五天的,由生产部负责人审批;请假时间在五天以上的,报请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第四章 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节 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应当文明执业;举止端庄;着装整洁。在生产经营场所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规定标准和公司要求。
第十一条 员工之间相互尊重。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睡觉、赌博;非工作需要,不得饮酒(含在工作餐过程中饮食含有酒精的饮料或吸食、注射含有兴奋成份的药剂等)、娱乐和非组织性的竞技活动。
第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应当坚守岗位,爱护公共设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和使用机械、设备和器具。
第二节 工伤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车间主任是第一责任人;生产部门安排生产项目和任务时,应当排除不安全因素;员工有权拒绝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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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公司明确专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发生工伤事故按照下列程序认定和处理:
(一) 由车间主任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到本公司生产部负责 人或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负责人(车间主任不在或车间主任在事故中受伤无法实施时,由车间副主任或相当于副主任的其他员工代替实施),以便及时组织救治伤员、处理现场。
(二) 公司成立由生产、技术、质检等部门以及督促检查 安全生产负责人和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组成的“事故调查认定处理小组”。负责认定是意外事故,还是因违章操作所造成的责任事故;负责事故理赔事务。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一节 奖励
第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或集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分别或合并给予公司通报表扬,发给荣誉证书,发放奖金等奖励。
(一)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制度,优质服务, 客户满意率高,为公司赢得较好声誉,成绩显著的。
(二)车间、班组或个人,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产品质量优良,为公司占据市场有重大贡献的。
(三)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为公司提高生产能力,技术含量高,赶上或超过同行业有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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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贡献的。
(四)保护公司财物,是公司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为节能减排,降低生产成本作出重大贡献的。
(五)敢于抵制不正之风,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保护他人生命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七条 本公司对集体或个人的奖励,应当按照“个人、班组、车间、部门”由拟定表彰对象的直接主管机构逐级申报,经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请总经理室决定。
第二节 惩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设定处罚的种类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留用察看、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按照本规定所得罚没款,将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 第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
(一)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一周累计迟到2次以上。
(二)衣着不整洁,有可能影响安全生产,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伪造、涂改病(伤)假证明或有价票据,情节轻微的。
(四)以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目的,发表煽动言论,尚未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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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旷工一天扣减当月日平均工资一天工资额。月旷工两天以上,五天以下的,从下月工资等级中降一级(一成)。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一周内累计迟到三次作旷工一天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工作时间内,在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一)在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工作餐过程中饮酒,罚款50元。
(二)睡觉、赌博或从事其他娱乐活动两次以上,罚款50元。
(三)打架斗殴、侮辱人格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500元。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在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罚款、赔偿损失、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一)经警告批评仍不悔改,一月内累计迟到四次以上。
(二)伪造、涂改有关书证或有价票据,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
(四)消极怠工,不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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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不服从分工或转岗调动,煽动、聚众闹事,扰乱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商业、技术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或协助他人盗窃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较大的。
(八)故意损坏公司机械、设备、器具,浪费原材料及能源,情节严重的。
(九)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私,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因酗酒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 (十一)因打架斗殴,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 (十二)因睡觉、赌博或其他娱乐活动,导致人员伤亡,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十三)因违章操作,导致人员伤亡,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四)其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受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总经理室申请复议。总经理室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复议申请之日起10内作出维持或变更的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后的处理决定仍然不服的,应当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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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复议期间,是否终止原决定的执行,由总经理室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监督本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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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仪化公司劳动纪律检查管理办法
仪化公司劳动纪律检查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为规范仪化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仪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参照执行。
1.3 本办法所称“劳动纪律”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秩序。每个员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完成本身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1.4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公司各中心及机关部门。 2 职责与分工
2.1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对各单位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2 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劳动纪律的教育、管理、检查等工作。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负责组织日常检查、考核等工作。
2.3 装置(工区)负责本区域劳动纪律管理和检查。装置长(工区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2.4 值班长(大班长、班长)负责本班各岗位的劳动纪律的管理和检查,并有督促、提醒本班组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责任。 3 劳动纪律检查
3.1生产现场检查
3.1.1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对各单位劳动纪律进行抽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2个单位,检查情况在公司综合调度会上予以通报。
3.1.2各单位组织对各装置(工区)劳动纪律进行抽查,中夜班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并覆盖所有岗位,检查情况每周在本单位予以通报。
3.1.3 各装置(工区)对本区域劳动纪律进行检查,其中装置长对中夜班的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各装置(工区)检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3.4值班长在中夜班当班期间,采取到各岗位巡检签字的方式进行劳动纪律检查,每班不少于二次(上班的前4小时和后4小时各一次,两次相隔2小时以上),因工作原因值班长不能到岗签字的,电话告知该岗位,并做好电话时间及原因记录。
3.5 班长应及时督促和提醒本岗位职工遵守劳动纪律。中夜班期间每1小时对岗位人员巡视一次,在工余可组织职工开展做工间操、读报、岗位练兵等活动。
3.6单位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到岗位进行劳动纪律检查,中夜班各一次。其余时间电话督促值班长做好劳动纪律检查,中夜班各一次。 4 视频检查
4.1检查频次
4.1.1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定期对各单位生产工作现场的劳动纪律和单位检查情况组织抽查,每周分别检查回放视频不少于2个单位,覆盖4个横班。
4.1.2 各单位综合办公室组织每天对各岗位中夜班的视频进行回放
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到各装置(工区),并跟踪落实考核。
4.1.3 对视频暂未联网的单位,由各装置(工区)每天对视频进行回放检查。单位综合办公室组织进行抽查,每周检查回放视频不少于2个装置(工区),覆盖4个横班,并对违纪行为落实考核。
4.1.4 各单位值班人员通过视频对岗位劳动纪律情况实时进行抽查,中夜班各1次。
4.1.5 各单位要加强对视频头的管理,视频头的安装要覆盖整个岗位,便于劳动纪律的检查。
4.2 检查时段
视频劳动纪律检查以中、夜班为主,其中2:00—6:00时段每小时均应有抽查记录,每小时检查视频不少于10分钟。
4.3 视频检查违纪行为处理
4.3.1 对有以下违纪行为的,扣减月度绩效奖100元。
4.3.1.1 在岗位脚跷在操作台或椅、凳上的;
4.3.1.2 在生产和工作场所使用睡觉物品、衣服穿戴不整齐的;
4.3.1.3 岗位上利用物品故意遮挡身体的;
4.3.1.4 违反定置管理规定,移动桌、椅的;
4.3.2 对有以下违纪行为的,扣减月度绩效奖300元。
4.3.2.1 离开操作台坐在视频死角的。
4.3.2.2 在岗位久坐不动超过20分钟的。
4.3.3 对有以下违纪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
4.3.3.1 在岗位躺卧的;
4.3.3.2 在岗位趴伏超过3分钟的;
4.3.3.3 在岗位久坐不动,未按规定巡检、抄表、作业的;
4.3.3.4 离开视频超过60分钟以上,且无作业记录的。
4.3.5 经视频检查,在生产现场,发现的其它违纪行为,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5 电子考勤检查
5.1 各单位应实施电子考勤,通过指纹、ID卡打卡、刷卡、拍照等电子考勤机系统,对职工上、下班时点进行电子考勤,并保存好相关记录。
5.2 职工上下班(进出工作区域)、加班(包括法定节假日)、值班都必须进行电子考勤。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岗位职工也必须有电子考勤记录,每个班次打卡≥2次。
5.3 电子考勤记录
5.3.1电子考勤记录与书面考勤相结合,作为加班、迟到、早退、请假等考勤的依据。
5.3.2 电子考勤记录与书面考勤记录不符的,应通过摄像视频记录等方式予以印证。装置(工区)应每天确认人员在岗情况,并将电子考勤核查情况予以公布。
5.4 特殊情况的处理
5.4.1 除因考勤设备故障造成无法电子考勤外,未进行电子考勤的,单位对其进行处罚,每次扣罚50元。
5.4.2 对个人原因无法进行电子考勤的,应及时向考勤员说明,考勤
员做好书面记录,装置(工区)及时核查确认。
5.5 加班、工作时间请假(包括病假、零星事假等)须进行电子考勤,工时统计应同电子考勤记录进行核对。
5.6 各单位电子考勤系统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电子考勤数据的采集、存档及与纸质考勤的印证等管理工作。
5.7 电子考勤数据一般应保存1年以上,作为考勤的重要依据。 6 管理与考核
6.1 各单位要建立劳动纪律检查台账(现场检查、视频检查及考勤检查),对检查的情况做好记录。
6.2 对检查出的违纪行为按《仪化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仪化公司考勤和假期管理细则》、各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等规定以及本办法进行处理。各单位对处理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6.3 各单位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负责对每月检查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并同装置、单位值班干部、当班值班长、班长等相关责任人挂钩考核。具体办法在各单位绩效考核办法中体现。
6.4 公司劳动纪律检查出的违纪行为同各单位组织绩效考核挂钩,每人次扣罚单位月度绩效奖200-500元。
6.5 公司劳动纪律检查发现违纪行为超过3人次的,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挂钩。超过3人次的,每人次扣罚单位主要领导150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次100元。全年累计10人次以上的,与单位班子成员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7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