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的对策思考

时间:2024.5.14

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及其解决的对策思考

行政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石,执法监督是有效开展行政执法的保障。在加快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大环境下,加强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对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体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确保工商部门依法行政,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工商部门在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方面进行了诸多努力,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现有的工商行政执法监督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研究并完善工商行政执法监督,仍是当前提高工商行政管理能力的一项重要课题。基于此,笔者将在分析工商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因后,提出若干完善工商行政执法监督的对策思考。

一、工商行政执法监督的提出及漳州做的主要工作

工商行政执法监督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员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的活动,其主要任务在于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的发生,提高工商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19xx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继成立了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出台了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等一系列执法监督制 1

度,并在工作中切实加强了执法监督力度,基本上实现了工商行政执法监督的任务和目的。笔者所在的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也从加强机构建设、完善制度设计、提高人员素质、强化约束机制等方面入手,在加强工商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加强机构建设

为适应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先后成立了法制科、法制股作为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建立了以法制机构为平台,基层工商所法制员为支点的市县所三级法制工作网络,确定了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领导分离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执法监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经费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将推进执法监督工作所需费用列入经费支出预算,每年从办公、办案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普法宣传、学习培训、执法检查的费用,为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二)完善制度设计

针对当前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与漳州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某些不相适应的状况,制定、实施《查处行政违法违章行为操作规范》、《规范基层行政处罚行为若干规定》等执法规范,明确执法办案的权限、程序和基本要求,规范、指导基层执法办案行为。同时,出台了《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进行了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到位。此外,在总结执法经验和广泛听取一线办案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一系列执法办案规范文书,有效解决以往执法文书不统一、格式混乱的问题,大大提高了行政执法 2

工作的规范性。

(三)提高人员素质

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把保证人员配备,提高人员素质作为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基础来抓。现全市工商系统共有法制机构人员33人,基层工商所法制员63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近95%,法律专业达35%,专业素质普遍较高。同时,通过创设《法制天地》,开展业务培训和案例研讨、案卷评析、跟班学习、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在全系统展开范围广阔、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的培训教育工作,确保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成为全体执法人员学法、懂法标兵,为推进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人员素质保证。

(四)强化约束机制

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建立了市县所三级案件核审工作网络,从主体、证据、定性、适用法律、处罚适当性及程序等方面,对案件严格审查把关,实现“案案有核审”,努力做到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制定了《行政执法质量评议办法》和《行政执法案卷评议细则》,成立了市工商局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质量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半年、全年集中互评互查为主,专项检查、现场抽查并进的行政执法检查评议制度,力求通过广泛、深入的执法检查,加强执法行为监督,研究执法薄弱环节,解决执法实际困难,切实增强执法人员对执法工作的把握能力,提高工商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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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虽经多年的努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获得不小的成效,但若以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观审视当前工商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就不难发现,当前工商行政执法监督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影响着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现行体制弊端导致执法与监督矛盾十分突出

在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下,虽然强调依法行政,也更加注重执法的规范性,但在实际工作中,追求“执法成果”和罚没收入,仍是行政执法工作最重要的评判指标。因此完成案件类型,提高案件数量,增加罚没款收入仍是目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动力所在。当执法监督工作与追求“执法成果”的目标相抵触时,往往被迫让路,甚至个别执法监督人员也参与到提高“执法成果”的研究中去,致使执法监督职责虚臵的现象日益严重。

同时,以罚没收入定办案经费的执法激励机制,客观上也造成执法中不应有的利益驱动,促使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目标愈发偏离监管的轨道。在一些执法违法的事例中,执法者吹毛求疵、越权管辖、重罚轻管、一事多罚等无不与罚没款相联系。在这样的体制下,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之间的矛盾转变成事关经济利益的冲突,正确的行政执法理念则无法得以灌输和确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等依法行政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的落实必然受到影响。

(二)执法监督正确理念薄弱造成的形式监督不断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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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地方和工作人员中,执法监督的正确理念尚未被完全接受,存在不少错误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倾向。一是执法者把权力与监督对立起来,重权力,轻监督,甚至采取各种方法规避监督、对抗监督。有的认为监督是故意挑刺、找茬,影响工作效率,增加执法成本;有的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硬任务是查案,特别是在在目前人员、经费不足情况下,强调执法监督,并不能解决队伍建设和执法中的现实问题,执法监督应当为执法办案让路。二是监督者在执法监督中存在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在履行监督职责中顾虑重重。有的怕得罪领导和同事,怕影响上下左右的关系,怕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对发现的错误执法行为不敢纠正和追究过错责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执法监督流于形式;有的认为监督工作难有作为,不如在其他业务线上工作更易出成绩,因而不安心监督工作。所有这些都使得执法监督经常成为一种形式或摆设。

(三)执法监督机制缺陷产生的职能缺位日趋严重

从实践看,目前执法监督主体在实际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法律授权上赋予的权威性与实际执行中产生的权威性存在较大的差距,导致监督工作难于有效开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难于到位。这主要与执法监督机制设臵中的一些缺陷有关。

一是在执法监督主体的地位上,虽然作为执法监督重要主体的法制机构是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其与被监督的相关部门,特别是一些要害部门的规格和级别却一样。这种行政位阶上的平行性,使得其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对相关部门,特别是那些要害部门行使权力 5

时,难于发挥法律赋予的权威性,从而造成监督职能的缺位。这种情况在监督工作得不到上级领导有力支持时尤为明显。

二是在执法监督职责的划分上,作为执法监督主体的法制机构本身,除了要负责执法监督和应对诉讼、复议等本职工作外,目前还要承担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如干部培训、法制宣传、行政指导、平安创建等,使法制机构成了什么工作都参与的“万金油”。这种工作职责划分上的错乱,使得法制机构人员无法集中有限的精力开展本属于它的执法监督工作,这样也就使得执法监督的职能缺位更加成为可能。

三是在执法监督内部的业务分工上,也存在不科学的地方,影响着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如法制机构同时承担案件核审、听证、执法检查等职能,对于一个具体的行政案件,经过法制机构核审通过后,如果当事人提出听证,依然由同一法制机构,甚至是同一个人开展听证组织工作并出具听证报告提出听证意见。此时,如果法制机构经过听证否认处罚意见,就等于否认原有核审结果。因此法制机构往往宁可一错再错,也不会“自打嘴巴”。同样的道理,在开展同级执法检查时,法制机构也多不愿意对本机构核审的案件提出异议,这也是上级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往往能发现同级检查中未被发现问题的原因所在。

四是在执法监督合力的形成上,工商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主要由纪检、监察、人教、法制等多个部门负责。法制机构虽然是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但是由于没有与其他部门形成统一的执法监督 6

工作机制,在执法监督中形成法制部门管事不管人的现状,对于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违规问题,往往点到为止,无法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由于无法形成相互配合的监督合力,从而也使执法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四)执法监督内容失衡带来的总体监督效果不佳

执法监督的内容是否全面平衡、恰当合理,直接关系到执法监督的成效。目前,在执法监督重心的确立上存在一些误区:一是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大多数法制机构往往习惯于把监督重心放在执法的实体问题上,而对办案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一般不会做过多的探究。二是重合法性监督,轻合理性监督。法制机构首要关注的往往是执法权的行使是否具有合法性,而对该行为是否合理、公正,则认为这是属于自由裁量权范畴而不必过多监督,或感到不便监督。三是重事后监督,事前和事中监督不够。目前的执法监督主要是事后的审核把关和执法检查考评,而事前的执法决策监督和事中的执法过程监督被忽略,缺乏对执法整体过程的动态监督制度。四是重对事的监督而忽略对人的监督。有的地方每年执法质量考评中发现大量执法问题,但被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却寥寥无几。这种重视执法行为的监督而忽视对行为人责任追究的监督方式,不但不能有效地纠正已发生的执法过错行为,反而使有些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产生“监督无效论”的错误认识,助长执法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执法监督法律体系不完备,执法监督方式方法相对滞后等因素也是影响执法监督效果的重要原因,是今后在完善工商行政执法 7

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水平同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解决工商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问题的若干对策思考

针对现阶段工商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任务、特点,笔者认为,现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监督质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必须按照“从严治标、着力治本、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确立科学的工商行政执法监督评价标准

要把依法行政,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作为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轴,把依法执法作为执法工作最基本的评判指标,在评优评先、奖励晋级中实施违法否决制,一旦任期出现自己或者下属执法违法,取消一切评优评先、奖励晋级资格。要完善执法激励机制,在保留执法的利益驱动,克服执法惰性的基础上,将执法监督情况纳入激励机制中。如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通过率、听证支持率、复议诉讼维持率作为决定激励机制中的一个制约因素,发现执法违法、违规、不当的,依情节扣除或者加倍扣除相应奖励,抑制执法人员为了追求罚没款而违法执法、不合理执法的原始动机。

(二)强化正确执法监督理念的培育和养成工作

没有树立正确的执法监督观念是执法监督效果不佳的最主要因素,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首先应从观念层面人手,不断加强执法监督教育工作,强化执法监督重要性认识,提高执法人员 8

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采用各种方式,有计划的、经常性的对包括本机关领导在内的全体干部进行执法监督的教育培训与考核,具体包括专门的执法监督教育培训和考核,及执法业务培训中有监督内容的培训考核。通过培训考核,使各级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明确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极端重要性,强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使全体工商干部崇尚法律、忠于法律,坚持执法为民,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三)从制度改革入手赋予法制机构应有的权威性

法制机构是执法监督的职能部门,应确立其中枢地位,从监督工作部署到内部日常监督考评,都应该将法制机构作为中枢环节,同时明确纪检、监察、人教等多个执法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形成以法制部门业务监督为核心,纪检、监察、人教等各监督职能部门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统一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

要改变以事为主的监督方法,把监督事与监督人紧密结合,切实提高执法监督的实效性,对经监督查实确实存在执法过错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可以断言,追究一个“责任人”要比监督多起案件的实际成效明显。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人员也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使监督者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四)从改变监督方式入手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效率

执法监督是否有成效,如何把握好监督的方式至关重要。对此,根据执法和监督的现状,应适当调整监督的方式。一是加强上级机关 9

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事实证明层级监督的作用远远大于同级监督,要提高层级监督力度,把层级监督作为推进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环节;二是强调监督工作常态化,改变以年终执法检查考评为主的做法,把监督的工作重心放在平时,并强化日常的监督效果;三是有针对性的定时开展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执行等行政执法主要环节的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执法薄弱环节的重点监督;四是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在注重权力运行后果监督(即事后监督)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执法决策环节和执法制度等执法规范建设的事先监督和执法主要环节的过程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全过程的执法监督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过错行为的发生。

(五)畅通外部监督渠道促进内部监督效能的提高

工商执法外部监督形式较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接受、参与外部监督,促进内部执法监督提高监督效能。一是确立定期向人大代表征询意见制度,对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分析、落实和反馈;二是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充分听取和接受司法机关对执法工作提出的司法建议和监督意见;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基本救济途径,探索、拓展案件回访、民意调查等新的诉求渠道;四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执法活动的信息,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为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提供监督标准和条件。

执法监督是件苦差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执法监督的重要性,通过强化执法监督独立程度、树立执法监督权威、落实 10

执法监督机构保障、提高执法监督人员地位等一系列措施,完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建立一支素质高、技能强、有经验的专职执法监督的工作队伍,保证监督主体发挥应有效能,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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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


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

浙江省文成县公安局法制预审大队 徐松灿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工作日趋完善和规范,我市公安机关通过建立健全法制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力度,各项执法活动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一些突出的执法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执法质量逐步上升,公安队伍整体形象和警民关系大大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但是,法制执法监督仍然存在队伍不强、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如何完善法制执法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能,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是公安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之路上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本文通过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分析,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在转变执法思想观念的同时,如何从执法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法制监督部门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作了全面的阐述。

关键词:公安机关 法制执法监督 存在问题 对策思考

一、引言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完善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效能,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公安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之路上的一项根本性措施。近年来,我市法制执法监督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拓展执法监督职能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有效提高了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队伍整体素质。但是,由于公安体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尚在不断完善和改革之中,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本文试就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作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系列对策和建议。

二、当前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在执法质量考评和查处一些涉法信访、民警违纪案件中,发现一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刑讯逼供、钱权交易等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甚至直接或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充当黑恶势力和“黄、赌、毒”活动保护伞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除了个人素质问题和教育不扎实外,最重要的还是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责任未落实。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干警对法制执法监督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支持。

1、领导重视不够。有的公安机关领导对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视还仅是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导致监督无力,监督无果。如少数领导认为法制部门对案件的审核监督制约了案件的侦破和处理,影响了破案率,总是以本部门利益出发,不愿意听取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建议,以行政命令替代执法,领导的错误认识使部分执法人员直接产生了轻视执法监督工作的思想。如一些办理专案的民警,由于专案组的特殊性,对执法监督有恃无恐,致使专案组的案件经常发生执法过错。

2、对法制监督的必要性认识不足。突出表现在部分单位和民警对执法监督的消极对待和不合作的对抗情绪,片面认为只要法制部门不监督,案件就能过关,执法就没有问题,法制部

门的监督是与本单位或者本人过不去。也有少数领导干部和民警认为执法监督是法制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没有认识到公安执法活动贯穿整个公安工作,是公安机关的生命线,更没有意识到离开监督的权利必将滋生腐败乃至徇私枉法。

(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制监督部门积极性受挫。

1、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近几年,我市公安队伍从公务员序列招收了大批的新警,他们因法律业务基础差,一时难以适应公安执法岗位。而老民警对当前频繁交替、更新的法律、尤其是计算机操作、网上办案应用等执法新技能跟不上,加上监督力度不断加大,执法责任追究日趋严格,规范执法要求越来越高,基层民警普遍产生了办案有责任、难办案,不想办案、不敢办案的想法,不愿留在执法办案岗位,千方百计、想方设法要调到不办案的部门。公安队伍总体执法水平提高不快,自我监督能力不强。另一方面,一些执法监督部门人员调动频繁,警力配置不到位,法制专业培训跟不上,监督水平不高。以上各种因素造成公安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执法能力不高,致使在执法中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取证不到位、忽视当事人权利保障等执法过错经常发生,给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2、法制监督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监督与被监督本来就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法制监督工作直接关系到执法民警的切身利益,使法制部门与执法单位陷于对立状况。有些执法监督部门怕得罪同事和领导,怕搞坏上下级或者与其他部门的关系,顾虑重重,监督积极性不高。加上有些公安机关引导不正确,导致执法监督部门与执法单位的矛盾加剧,使基层法制监督部门成为众矢之的。年终测评,监督部门的成绩往往不理想,甚至是最差。20xx年某县在全市全省获得执法质量优胜单位,而该县的法制部门在考核时却被评为最后一名。如此的考核机制极大挫伤了执法监督部门的民警对执法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产生对发现的问题不敢纠正、不敢追究执法责任的不良后果。

(三)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职能不明确。

1、法制部门机构和职能设置与执法形势不适应。一是我市公安机关法制监督部门机构名称和职能不统一。目前,我市法制部门有“执法监督大队”、“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督指导大队”、“法制预审大队”、“法制科”等不同的名称。名称不同承担的职能也不同,在全市形成了“多种经营”模式。除了法制部门应有职能外,有的还承担信访甚至刑事预审办案职能。有法制预审合并的,也有单设预审部门的。下级法制部门有的职能,上级法制部门没有,上级法制部门承担的职能,下级法制部门没有,从而减弱了层级监督的效能。二是法制部门职能与其他监督部门交叉、重复。当前,我市公安机关具备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有法制、纪委督察、政工、信访等部门,法制部门的执法检查、案件审核、法律培训等职能与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的现场督察、信访部门的受理控告申诉、政工部门队伍素质培训职能交叉重复,加上这些部门由几个局领导分管,使这些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基本上是各自为战,互相配合不到位,造成推委扯皮,影响执法监督工作效率。如法制部门对办案部门案件进行日常考核,督察部门也对办案部门案件进行日常的执法检查,形成重复劳动。又如在查处相关影响重大的申诉控告案件时,往往不通知其他监督部门介入,而是在办理中需要时才通知,以致拖延办案时间,效果不佳,影响结果处理。三是法制部门职责不清,监督职能有弱化趋势。20xx年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以来,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部门承担的压力越来越重,具体执法任务越来越多。许多地方错误地认为只要与考评工作有关的执法工作,都是法制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有的地方把五类监管、接处警,甚至刑事案件预审、移送起诉等工作都集中到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参与具体执法的现实,使其从监督部门演变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并有侧重具体办案的倾向,从而减弱了执法监督的职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监督的力度。同时,法制部门在公安机关内部只能归为综合部门,受警力配置和习惯思维的影响,法制部门的实际警力越来越难承担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全市公安机关法制监督部门的警力不足180人,占全市总警力(8000人左右)的2.3%,而每年要承担

着5万多宗行政案件和3万多宗刑事案件的审核、评判。按每一个案件一审一评计的话,就达16万多宗次,平均每人每年要审核案件近800宗次。还有5000多件劳少教、国家赔偿、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的办理,部分县市还承担刑事案件的预审起诉工作。警力不足,超负荷运转,又导致许多地方的案件审核评判流于形式,影响了执法监督工作的效果。

2、法制部门的职级和待遇与承担的执法任务不相称。近几年,我市公安机关内部的刑侦、治安、纪委督察等业务部门和派出所,随着形势发展,都已机构升格,职级高套,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制,派出所主要领导进当地党委,交警和部分县市区的刑侦、治安部门的主要领导进同级领导班子。而法制部门,承担的业务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福利待遇方面却是“涛声依旧”,重视法制建设的政策没有实质性的贯彻落实。一些地方在法制部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装备配置方面,与实际工作需要仍有差距。在人员安排上,只顾数量,不顾质量;在保障机制上,只讲奉献,不讲条件;在政治待遇上,只求平衡,不求倾斜。如法制部门承担与一线单位同样繁重的执法任务, 24小时值班,却不能享受一线单位的待遇。全市11个县市区的基层法制部门全部是股级配置,其职级福利待遇均低于被监督的业务部门,造成法制民警工作底气不足,监督乏力的尴尬局面。在有些地方,法制部门的监督作用成为一句空话,甚至有些业务部门领导提拔到公安机关领导岗位后,为法制部门的工作设置障碍,使法制民警有苦难言。同时,也使许多优秀的法制民警失去了发展的空间,使法制部门留不住优秀人才。

(四)法制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机制不科学。

1、法制执法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一些地方对执法责任追究重视不够,制度只停留在文字上。虽然省厅出台了《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但实践中形同虚设,部分领导和办案部门根本不去学习了解该办法。如在案件审核上,部分领导和办案单位还是这样认为:只要案件经法制部门审核,即使发生执法过错,也是法制部门把关不严,法制部门应负全部执法过错责任,办案单位没有责任。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怕影响本部门、本单位的声誉,不愿对执法过错和错案进行追究。还有一些部门碍于情面不敢得罪人,只纠正过错和错案,而不对有过错的人员进行追究。二是执法责任追究在客观上产生责任认定难、处理执行难、处理效果差的现状。如区分执法过错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的具体责任,没有较明确规定,难于区别责任大小。一些较为严重的执法过错责任按当前“捆绑”式的追究方法,直接影响班子主要领导政绩,甚至可能追究领导责任,不利于主要领导主动追究其责任。从一个过错案件被追究到做出具体处理决定,往往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不利于警示他人。此外,法制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使追究责任制度难以落到实处。

2、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尚有盲区。一是部分执法部门和民警尚未真正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畴,如市局机关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市交警支队各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的执法情况未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监督体系。二是治安、户籍、交通、出入境、网络监察、消防等各类公安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尚未纳入执法质量考评。三是法制部门对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现能力不够、监督不到位。法制部门的监督主要放在审查书面材料上,对于一些未从书面材料反映出来的难点敏感问题或个案就监督不了。如我市某局经侦大队曾发生的违规办案案件,就是因没有书面材料可审核而未能进入监督范围。四是执法监督与上级其他部门考核标准相脱节,存在一定矛盾。如立案问题,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考核指标要求:“案件逐年下降,破案率逐年提高”。而现实中的情况却不尽人意,为了考核,很多单位就从立案上做文章,不破不立、多案少立、破案多立等各种违背公正执法的手段都用上。面对关系公安机关考核名誉的问题,法制监督部门无所适从,只能听之任之,从而造成当事人信访投诉,甚至检察部门立案监督。

3、当前运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不科学。一是法制部门事前、事中监督不足。目前,法制部门

主要以执法质量考评和案件审核评判等方式进行事后监督,对容易导致执法问题发生的事前、事中环节难以掌控,使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的难度和成本均加大;事后的案件评判扣分、记分手段加剧了法制部门和执法单位的矛盾;同时也增加了执法办案单位对法制部门的依赖性,弱化了其自身的监督作用。二是当前执行的执法考评导向有偏差。一些执法考评标准制定不合理,过于注重程序、过程,不重视实体和结果。如,检察院对公安监督不管有无理由,公安考评时都要扣分,不但达不到考核效果,还挫伤民警的执法积极性;再如本级公安机关自行监督的案件,超出比例的也要扣分,这在不同程度上抑制了同级执法监督部门的积极性。三是执法监督方式不科学、不规范。法制部门对监督工作计划不足,发现、纠正问题的方式方法存在较大的任意性,用老办法、老套路分析新问题,尚未规范化、制度化和充分运用网络技术,难以适应执法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改进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的对策措施

上述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削弱了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的制约作用,影响了执法的权威与尊严。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落实到公安工作中就是要加强和改进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社会热心、历史欠账”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各项执法制度得到正确执行,树立公安执法权威。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从制度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做到职责、权力、监督、法律责任的互相衔接和协调一致,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势在必行。结合我市法制执法监督实际,本人认为可采取如下措施予以改进:

(一)加强执法监督教育,提高执法主体素质。

1、强化教育,统一干警对执法监督的认识。“公安执法监督是解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最具有根本性、基础性、保障性的有效方法之一”,“没有监督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执法监督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高低。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明确“一把手”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把抓业务、抓执法责任、抓队伍建设三项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其他业务分管领导要形成支持重视法制执法监督共识,决不能把自己分管的部门看成是自己的领地,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要从改善执法活动、维护公安机关形象的大局出发,积极为法制部门撑腰壮胆,倡导广大民警接受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意识,树立法制执法监督的权威,努力为法制部门执法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同时要提高广大民警对监督工作的认识,要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要牢固树立监督是保障,监督是爱护,监督是树立形象的观念,使各级领导和全体公安民警充分认识到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把广大民警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精神上来。

2、加强培训,提高公安民警执法水平。一支具备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基础。因此,要做好执法监督工作,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关键是要提高公安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当前,各地公安机关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几点:一要严把进人关。通过严格的考核选拔,把优秀人才引进公安执法队伍,保证新进人员质量;二要加强在职民警的执法培训。开展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法律业务培训,把全面培训和有针对性培训结合起来,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三要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公安队伍中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配备到执法监督岗位,在强调政治素质的同时,促使执法监督人员具备深厚的、扎实的法律知识,使执法监督队伍成为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敢监督,善监督,擅指导的综合执法队伍。(二)建立统一的执法监督机构,提高执法队伍地位。

1、整合机构,增强过错责任追究合力。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内部多个部门负责执法监督工作,

却不能形成监督合力的状况,应当及早进行适当调整,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2004—20xx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的有关要求和及时整合内部监督力量的有关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要成立法制、政工、纪检、督察、控申部门人员组成的执法责任追究部门(可称执法监督委员会),部门直属局长领导,职级规格应予以高配或平配,便于加强同级职能部门的监督。对执法监督机构、人员的经费、装备的配备应予适当倾斜,树立该部门“法定”权威。该部门应有对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实行实时检查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研究、定性、解决和查处的权力,从调查到处理一律由该部门进行,改变现时不同阶段由不同部门负责的监督局面,使法制部门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这一尴尬角色分离出来。

2、提高地位,增强执法人员自我监督动能。要加快公安队伍的体制改革步伐,打破公安队伍“大锅饭”的局面,引进企业岗位竞争、晋升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勤务体系,建立办案民警责任和等级管理机制,把执法岗位与其他非执法岗位区别开来,突出执法岗位的地位。根据工作年限、办案数量、质量,确定主办民警资格和等级,并把等级同物质奖励、年度评先及干部的选拔任用相挂钩,明确规定除特殊专业岗位外,无主办民警资格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从而激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积极向更高等级的主办民警资格努力。让执法岗位成为公安人员羡慕的岗位,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从事该项工作,从而达到执法人员主动提高自己执法技能和自我监督能力,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监督的目的。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增强执法监督实效。

1、狠抓落实,明确公安法制执法监督责任。公安机关要建立办案单位、法制部门、局党委“三级”执法监督工作责任制,完善案件主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监督职责。首先要落实 “一把手”责任。如果说公安法制建设是“一把手”工程,哪么执法监督就是一把手抓法制建设的主体工程。实践证明,一个单位的领导重视执法工作,各项执法措施就能落到实处,否则再完整的执法监督链条也会因某个环节的脱落导致瘫痪。其次要落实监督部门职责。将公安执法监督的日常工作全部归口到执法监督部门,对一把手负责,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执法监督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再者要落实执法办案单位和民警的职责。执法单位是公安机关的主力军,加强中层领导对本单位和民警的监督职责,是落实执法监督责任的重点。从而在党委和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和执法单位,执法单位和民警之间层层落实执法监督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环扣一环,落实到人,真正把执法责任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和民警身上,从而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

2、拓宽范围,完善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一要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尽快研究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和个案监督程序,修改《温州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明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标准及结果应用。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对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二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制定合理科学的考核标准。切实把各项业务工作全面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之内,真正形成全方位执法监督的态势。对该立案不立案、该查处不查处、该#b@2不#b@2等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把年度考评与日常考评、专项执法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单位考评结果作为各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能否胜任现职的主要依据,使基层领导更加关注、重视执法工作,民警更加重视严格执法。三要完善同级公安机关层级监督机制。变法制部门为主监督的事后监督为执法办案单位领导为主监督的事前、事中监督。建立健全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员队伍,执法监督员由教导员兼任,直接对执法监督部门和局长负责,实行办理行政案件 “单轨制”,和办理刑事案件部分“单轨制”,把案件审核的职能前移到办案单位执法监督员和审签意见领导,使执法问题解决在执法前和执法过程中。

3、讲究实效,推进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监督工作规则和操作程序,使执法监督的启动方式法律化、制度化,个案监督、过错调查核实、责任追究法定化和

规范化,并执行严格的结果公开和申诉复议制度。二要注重调动广大民警的执法积极性。执法监督的目的是要提高广大民警的执法水平和公安机关的整体素质,因此要避免那种以少量先进人物、案件和少数典型违法人员、案件的出现作为奖惩目标的做法,讲究执法监督实效和方法,既起到教育和警示广大执法人员的作用,又要注意调动广大民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案件主办人奖励制度,加大办案奖励的力度,使更多的民警热爱执法办案工作。三要实行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科技化、网络化。利用我们现有的打防控信息主干应用系统,整合执法监督的相关内容,开发和应用刑事办案期限和强制措施到期提前自动报警提醒、案件评判记分系统、执法监督报表自动生成,电子卷宗自动生成等功能,形成具有涵盖各项执法监督功能的多层次、开放式的法制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对执法监督的动态管理。四要加大对执法单位的检查指导。法制监督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加大对基层办案单位的法律指导和法律服务,采取分片包干定时定人指导的模式开展日常的执法检查、现场指导,进一步调和法制监督部门和办案单位的对立矛盾,共同提高执法水平。

综上所述,各级公安机关只要按照二十公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法律审核制度和制约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把执法监督贯穿于执法活动全过程”的总体要求,发挥公安法制部门执法监督主动性和积极性,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制约有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就能推动我市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稳步提高。 完成于20xx年10月23日

参考文献:

1、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

2、公安部《2004—20xx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

3、《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4、公安部《公安法制系统基础业务大纲》

5、《20xx年度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情况综述》

6、《孟建柱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7、《温州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

8、《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考核细则》

9、公安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10、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11、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3、《2004—20xx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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