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公司关于夜间某小区维修情况说明

时间:2024.4.27

20xx年9月2日XX宜居夜间维修情况说明

20xx年9月2日21时许,位于XX宜居19#-1-102的住户称:家中有天然气泄漏,手搭在入户短节上明显能够感到有凉风且有气味。

经检测,管道阀门接口处确有泄漏报警现象,但浓度值瞬间降至安全范围内,遂到户外打开户外表箱进行查看,表箱内天然气加臭剂气味浓烈。在完全打开表箱门待天然气浓度降至安全范围以下后,逐一对19#-1-01、02侧户外燃气表接头及汇管进行安全检测。

经查明,19#-1-101(表号:1101105737)、19#-1-302(表号:1101224412)、19#-1-702(表号:1101107959)表接头处漏气较为严重;19#-1-02侧户外燃气表接头处均有不同程度泄漏,经现场检测、维修后,因材料、管配件不匹配等原因,未全部解决处理漏气情况,已采取紧急措施,计划于次日携带相应管配件及专业维护人员进行抢修。

从此次维修过程中,足以发现服务外包人员在更换表箱、燃气管道防腐作业时,对户外燃气表接头安装未按作业要求进行,且技术要求、规范未达标,导致表接头处漏气较为严重。

夜间值班人员:XX、XX 二Ο一五年九月二日


第二篇: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说明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章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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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在20xx年9月22日经公司20xx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为适应上市公司的有关要求,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修订三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修正为: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年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二、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xx年8月17日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陕国资产权发[2005]230号)批准,并于20xx年9月16日经《商务部关于同意陕西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批复》(商资批

[2005]2066号)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为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股陕总副字第001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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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xx年8月17日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陕国资产权发[2005]230号)批准,并于20xx年9月16日经《商务部关于同意陕西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批复》(商资批[2005]2066号)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为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10000400000319。

三、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 】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 】年【 】月【 】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正为:

第三条 公司于2008 年7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于20xx年8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修正为:

第六条 公司资本为人民币508,418,675元。

五、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存管。

修正为: 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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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股,都为普通股。

修正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08,418,675股,都为普通股。

七、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修正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八、第二十八条在第二款后增加:在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九、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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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修正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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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六)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第四十一条增加: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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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十一、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修正为: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十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增加: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十三、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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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为: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本章程第四十一条除第(二)款和第(六)款以外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以上交易涉及本章程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事项除外。 (十)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非)金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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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十四、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正为: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五、第七十九条增加第五款:

参加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均为关联股东的,本次会议应停止对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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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事项的审议,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六、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 提名

1.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

2.公司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3.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简历,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提名人应同意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4.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负责对所有董事、监事的提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提名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

(1)审核提名人是否具有本章程规定的提名资格;

(2)审核被提名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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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被提名人是否具有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审核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是否按本章程的规定作出了承诺及其拟公开披露的个人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5)审核提名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等。

5.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审议。其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监事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在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6.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选举

1.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并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2.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高于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席位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三)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公司监事会,并由公司监事会予以公告。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 罢免董事、监事的程序比照上述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五)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而作出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监事的决议无效。

修正为: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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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罢免程序如下:

(一)提名

1.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

2.公司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简历,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提名人应同意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4.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负责对所有董事、监事的提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提名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

(1)审核提名人是否具有本章程规定的提名资格;

(2)审核被提名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审核被提名人是否具有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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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核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是否按本章程的规定作出了承诺及其拟公开披露的个人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5)审核提名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等。

5.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审议。其中,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后,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在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6.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选举

1.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并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2.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高于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席位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三)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公司监事会,并由公司监事会予以公告。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罢免非独立董事、监事的程序比照上述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五)违反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而作出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监事的决议无效。

十七、第九十六条删去: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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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

(三)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修正为: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

(三)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十九、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修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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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十、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的;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不得或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应当由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全体董事或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董事会或监事会一方已通过提请罢免独立董事提案,则另一方在通过该提案后可与其联名提交同一提案。 独立董事在上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之前可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解,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召集临时会议听取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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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的陈述和辩解。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审议表决。

修正为: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质疑或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不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能力的;

(二)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未能独立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四)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的; (五)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不得或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向董事会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应当由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全体董事(受争议的独立董事除外)或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董事会或监事会一方已通过提请罢免独立董事提案,则另一方在通过该提案后可与其联名提交同一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的罢免独立董事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受争议的独立董事除外)过半数表决通过后,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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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修正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审议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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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二十二、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修正为: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二十三、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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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正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事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如下交易: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事项,低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的事项,该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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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本条第八款规定的事项除外; 2.涉及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50%,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 3.涉及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500万元; 4.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审议批准除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由董事会决定的担保事项,还应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且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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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正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审核批准董事会审议批准限额以下的事项;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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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十五、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修正为: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利润总额的30%。

二十六、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修正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任一报纸媒体和巨潮资讯网

二十七、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后施行。

修正为: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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