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重点总结

时间:2024.4.20

第一章 证券交易概述

第一节 证券交易的概念、基本要素和交易机制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其特征(掌握)

1.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的活动。

▲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的关系:一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从而有利于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2.证券交易的特征

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不包括期限性)。证券之所以能够流动,是因为它可能带来一定得收益。

(二)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三)证券交易的原则(掌握)

证券交易必须遵循“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2.公平原则:参与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公正原则: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

二、证券交易基本要素

(一)证券交易的种类(熟悉)

按交易对象品种划分四种: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证券交易的对象就是证券买卖的标的物。

1.股票交易:是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前者通常称为上市交易,后者的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

2.债券交易:是以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按发行主体来划分,债券主要有三大类: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

3.基金交易▲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它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基金交易是以基金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基金分类: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在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其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果获得批准,则投资者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基金份额。▽开放式基金: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和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的柜台,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除了申购和赎回,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是通过对某一时点上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即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在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手续费而确定的。▽我国证券市场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代表的是一篮子股票的投资组合,追踪的是实际的股价指数。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并同时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的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和可转换债券交易。

(1)权证交易

▽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权证具有期权的性质,也有交易的价值。

我国目前的权证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权证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分为认股权证和备兑权证,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美式权证、欧式权证、百慕大式权证等。

(2)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以及股权类期货。

(3)金融期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金融期权的基本类型是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按基础资产性质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以及互换期权等。

(4)可转换债券交易: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

▽可转换债券交易是指以可转换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熟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回购交易、信用交易。

1.现货交易:是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

2.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的关系:▽相同点:都是现在约定成交,将来交割。

▽不同点:远期交易:非标准化;场外进行;以通过交易获取标的物为目的。

期货交易:标准化;多数在场内进行;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

3.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用。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在第九章有详细介绍)

4.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人信用而进行的交易,也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在第八章有详细介绍)

我国已经可以进行信用交易了(20##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

(三)证券投资者(熟悉)

▲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从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来看,主要有两条:一是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证券,二是委托经纪人代理买卖证券。

▲我国对证券投资者买卖证券还有一些其他限制条件。如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除B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所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具有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并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定义: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掌握)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掌握)

(1)证券经纪业务(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

从事上述(1)至(3)项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

(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

从事(4)至(7)项中的一项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

从事(4)至(7)项中的两项以上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注册资本应是实缴资本。

(五)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1.证券交易所▲定义(熟悉)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场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掌握)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掌握)

(1)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2)新闻出版业。

(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4)为他人提供担保。(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注意判断、选择题)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任免

2.其他交易场所

▲定义: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也称为“场外交易市场”。

▲分类包括分散的柜台市场和一些集中性市场。

在早期,柜台市场(又称为“店头市场”)是一种重要的形式。这种交易方式呈现分散性。金融机构的柜台既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也是证券交易的参加者。我国在20##年6月开始运作的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市场就采用这样的交易方式。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在其他交易场所也出现了一些集中性的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债券集中性交易市场。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1)1997年6月成立  2)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境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3)主要交易方式包括债券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4)我国现行开展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属于其他交易场所。

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掌握)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1)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4)要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应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同时,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该公司在上海和深圳两地各设一个分公司。

三、证券交易机制

(一)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熟悉

▲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

▲定期交易系统中,成交的时点是不连续的。连续交易系统中,并非意味着交易一定是连续的,而是指在营业时间里订单匹配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

▲定期交易的特点:①批量指令可以提供价格的稳定性;②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比较低。

▲连续交易的特点:①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②交易过程中可以提供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

(二)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        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有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

▲指令驱动系统是一种竞价市场,也称为“订单驱动市场”。证券交易价格是由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的。

特点:①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和卖方的力量直接决定;②,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手是其他投资者。

▲报价驱动系统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或称“做市商市场”。做市商的收入来源是买卖证券的差价。

特点:①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由做市商决定;②投资者买卖证券都以做市商为对手,与其他投资者不发生直接关系。

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三)证券交易机制目标熟悉

1.流动性:证券的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生存的条件。从积极的意义上看,证券市场流动性为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奠定了基础。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包括两方面的要求,即成交速度和成交价格。投资者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成交则流动性好,单纯是成交速度快,并不能完全表示流动性好。

2.稳定性: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可以用市场指数的风险度来衡量。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加强证券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措施。

3.有效性: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证券市场的高效率(信息效率、运行效率);二是证券市场的低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

▲根据证券价格对信息的反映程度,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强有效市场、半强有效市场、弱有效市场。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

一、会员制度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普通会员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且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要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其中重要的一环是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内容包括总则、会员资格管理、席位与交易权限管理、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等。

(一)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掌握)

 1、会员资格。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规定入会条件。□主要有:(1)合格的证券公司;(2)良好的信誉、业绩和合格的资本;(3)合格的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合格者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2、会员权利与义务。□会员权利有:(1)参加会员大会;(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提议权和表决权;(4)参加证券交易,享受交易所服务;(5)监督权;(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上交所会员义务有:(1)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证无此项规定);(2)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并提信息资料;(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二)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证券公司应报送一系列材料,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同意接纳的,向该证券公司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日常管理熟悉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1~4名,根据授权代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10项)。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四)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熟悉)

1.监督检查。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警示。(2)书面警示。3)要求整改。(4)约见谈话。(5)专项调查。(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7)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2.纪律处分。(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4)取消交易权限。(5)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到上述第(3)、(4)、(5)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证券交易所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上述(1)、(2)纪律处分措施。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交易席位和交易单元

(一)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

(二)交易席位的管理(熟悉)

1.交易席位的取得和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制度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购买席位,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转让席位。

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以深交所为例):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2)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3)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深圳证券交易所1个标准流速为每秒15笔)

(4)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5)其他权利

2.交易席位的转让。①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

②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③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证券交易所规定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三)交易单元(熟悉)

▲交易单元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

▲深圳交易所交易单元相关事宜: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1个或1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②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了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1)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2)大宗交易。3)协议转让。

(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5)融资融券交易(6)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7)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③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为交易单元提供使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

(1)申报指令;(2)获取交易回报;(3)获取交易信息及新闻公告;

(4)接入和访问交易所交易系统;(5)获取其他服务权限。(答案均一目了然)。

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可将其设立的交易单元提供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使用。

会员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费用。

第二章 证券交易程序

第一节 证券交易程序概述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基本过程包括开户、委托、成交、结算等几个步骤。

一、开户  包括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用来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相应的变动情况

资金账户,用来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结存数额

例如,某投资者买入甲股票1000股,包括股票价格和交易税费的总费用为10000元,则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上就会增加甲股票1000股,资金账户上就会减少10000元。

二、委托  投资者需要通过经纪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委托指令有多种形式。

▲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有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有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

▲根据委托价格限制,有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根据委托时效限制,有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

证券经纪商接到投资者指令后,首先要对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纪商要将投资者指令的内容传递到证券交易所进行撮合。这一过程称为“委托的执行”或“申报”或“报盘”。

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口头报价、书面报价、电脑报价。

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三、成交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接受申报后,要根据订单的成交规则进行撮合配对。

(1)在成交价格确定方面,一种是通过买卖双方直接竞价形成,另一种是由交易商报出,投资者接受交易商的报价后即可与交易商进行证券买卖。

(2)订单匹配的原则,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优先原则。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四、结算

(1)证券结算的两个方面是清算和交收。(2)清算和交收定义。

证券交易成交后,首先需要对买方在资金方面的应付额和在证券方面的应收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同时也要对卖方在资金方面的应收额和在证券方面的应付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这一过程属于清算,包括资金清算和证券清算。

清算结束后,需要完成证券由卖方向买方转移和对应资金由买方向卖方转移,这一过程属于交收。

对于记名证券而言,完成了清算和交收,还有一个登记过户的环节。完成了登记过户,证券交易过程才告结束。

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证券托管

一、证券账户管理

(账户包括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在后面有关证券经纪业务中进一步论述。)

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中国结算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开立。

开户代理机构是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掌握)

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

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

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

1.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

其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A股账户是我国目前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既可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金、权证等各类证券。

2.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 简称B股账户,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而设置的。

B股账户按持有人可以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

基金账户是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方便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而专门设置的。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则(掌握)

1.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开立证券账户。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中国结算公司及其开户代理机构不得予以开户。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可按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2.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目前,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时采用实名制。《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时,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三)证券账户开立流程和规定

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直接受理。这类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需要前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现场办理开户手续。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多数证券公司营业部都取得了开户代理资格,可以代理中国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通过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的流程是:

①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请,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实时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上传开户申请;

②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收到后进行审核,对于合规的申请予以配号,并实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各开户代理机构;③开户代理机构对已配号的申请,使用中国结算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账户纸卡,打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申请——审核——打印证券账户卡)

目前,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一交易日生效。深圳证券账户当日开立,当日即可用于交易。

(四)证券账户管理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证券账户卡毁损或遗失,可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申请挂失与补办,或更换证券账户卡。证券账户持有人也可以查询其账户的注册资料、证券余额、证券变更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托管、存管的概念(熟悉)

证券托管一般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证券存管一般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在账户记录上,由于实现了无纸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以证券公司为单位,采用电脑记账方式记载证券公司交给的证券;证券公司也采用电脑记账的方式记载投资者的证券。对股权、债权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而通过账面予以划转

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登记机构

(二)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掌握)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其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推行。

▲所谓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直至该投资者完成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对于持有和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办理的指定交易一经确认,其与指定交易证券公司(指定的交易参与人)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即投资者持有的上海市场证券将由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负责托管,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等。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记录该投资者与托管证券公司托管关系的建立、变更等情况,并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等加以记录。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在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换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但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1)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2)撤销当日有申报;(3)新股申购未到期的;(4)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5)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 撤销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哪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哪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意一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入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家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家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

▲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的具体程序如下:

(1)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和地址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2)转出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时,核对投资者的身份证、证券账户、转入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在投资者填写的转托管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客户联交给投资者。

(3)转出证券营业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交易时间内申报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撤单。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可以转托管;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不可以转托管。

(4)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传回的已确认和未确认转托管数据,据此调整相应证券明细数据。(5)转出证券营业部收到转托管未确认数据,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转托管不成功的原因。

(6)转托管数据确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相应的证券托管再转入证券营业部。

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记录该投资者与托管证券公司托管关系的建立、变更等情况,同时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等加以记录。

第三节 委托买卖

一、委托形式(熟悉)客户在办理委托买卖证券时,需要向证券经纪商下达委托指令。

委托指令有不同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大类。

1.柜台委托: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

2.非柜台委托:主要有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形式。(客户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也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方式,当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客户可以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二、委托内容

(一)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10个)(掌握)

1.证券账号 

2.日期(即客户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3.品种,指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

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代码三种,通常的做法是填写代码及简称。

上海证券代码和深圳证券代码都为一组6位数字。委托买卖的证券代码与简称必须一致。

例如,全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代码“600000”。

4.买卖方向

5.数量。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整数委托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

零数委托是指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1个交易单位。

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这些内容将在后面进一步说明。

6.价格。涉及委托买卖证券价格的内容包括委托价格限制形式、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债券交易报价组成等方面。这些内容将在后面进一步说明。

7.时间。客户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经纪商填写。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8.有效期。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

9.签名            10.其他内容(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

(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数量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

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价格的规定

1.委托价格限制形式。从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将委托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优点是: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

缺点是: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客户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当市场价格变动较快时。

▲限价委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优点是:证券可以以客户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投资计划,谋求最大利益。缺点是: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

(1)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

①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②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2)深圳市价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

①对手方最优价格。②本方最优价格。③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⑤全额成交或撤销委托。⑥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2.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

我国证券交易所还规定,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人民币。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另外,根据需要,证券交易所可调整。

4.债券交易报价组成。

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有两种: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

从20##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

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教材例题】某国债面值为100元,票面利率为5%,起息日是8月5日,交易日是12月18日,则已计息天数是136天。交易日挂牌显示的应计利息额为:应计利息额=100×5%÷365×136=1.86元

8月全月应计27天,9月全月为30天,10月全月为31天,11月全月为30天,12月应计18天,所以27+30+31+30+18=136天。注意: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也采用净价交易原则。

【例题】从20##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 )。

A.全价交易    B.净价交易C.净值交易    D.全值交易

『正确答案』B

三、委托受理、执行与委托撤销

(一)委托受理(掌握)

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1.验证与审单

验证主要是对客户委托时递交的相关证件进行核实,审单主要是检查客户填写的委托单。

证券经纪商要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对客户的证件和委托单在合法性和同一性方面进行审查。

2.查验资金及证券

投资者买入时要有足够资金,卖出时要有足够证券。

如果客户采用自助委托方式,则当其输入相关账号和正确密码后,即视同确认了身份。证券经纪商的电脑系统还自动检测客户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是否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二)委托执行(掌握)

1.申报原则

申报:证券营业部将客户委托传送至证券交易所撮合主机,称为申报或报盘。原则:时间优先、客户优先。

时间优先是指证券营业部应按受托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委托人申报。

客户优先是指当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时间上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

注意:证券公司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委托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应该向交易所申报竞价。

2.申报方式

▲有形席位申报(需要场内交易员输入)▲无形席位申报(无需场内交易员输入)

注意:境外投资者买卖B股,必须通过境外的证券代理商进行。

3.申报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定,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证券交易所市场休市。另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关于申报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每个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都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三)委托撤销(熟悉)

1.撤单的条件: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一旦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2.撤单的程序:对委托人撤消的委托,证券营业部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

一、竞价原则(掌握)     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一)价格优先: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二)时间优先: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竞价方式(掌握)     方式: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一)集合竞价

1.概念: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2.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集中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二)连续竞价

1.概念: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来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2.成交价格确定原则: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竞价申报时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一)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都为5%。

(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是对上市公司目前所处状况的一种客观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买卖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格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二)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我国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

▲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规定: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深圳交易所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另外,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可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四、竞价结果--- 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五、交易费用 :佣金、过户费、印花税。

(一)佣金(掌握)

1.定义: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2.收费标准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

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A股、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二)过户费(掌握)

1.定义: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属于中国结算公司的收入,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

2.收费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的过户费。

对于B股,这项费用称为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成交金额的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亦为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三)印花税(掌握)

1.定义: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

2.收费标准: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办理交割过程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纪商同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中集中结算;最后,由中国结算公司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

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卖方)按1‰税率征收,对受让方(买方)不再征收。

第五节 交易结算   P55

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公司要为客户办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法人结算是指由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集中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资金清算交收账户,其接受客户委托代理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账户办理。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完成。证券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是整个结算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

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一般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按照业务规则自动办理。证券交收结果等数据由中国结算公司每日传送至证券公司,供其对账和向客户提供余额查询等服务。证券公司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数据,记录客户清算交收结果。

二、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

(一)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在资金清算交收中的职责

在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框架下,证券公司与客户的资金清算交收,需要由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配合完成:1.证券公司负责根据中国结算公司发送的结算数据和存管银行发送的客户资金存取数据完成客户资金的清算,更新客户资金账户的余额,并向存管银行发送客户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及资金账户余额。

2.存管银行负责根据客户资金的存取数据和证券公司向其发送的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完成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更新,并进行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与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核对,将核对结果发送证券公司。

3.证券公司根据核对无误的清算结果向存管银行发送资金划付指令,存管银行根据证券公司的资金划付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付,完成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

(二)资金存取及结算流程(熟悉)

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存取、清算与交收过程可简要概括如下:

1、客户从银行结算账户向资金账户存入交易结算资金。

2、客户通过资金账户及密码进行交易。

 3、证券公司审核并报送客户交易指令。

  4、中国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数据生成清算交收文件,并发给证券公司。

  5、证券公司跟结算公司清算交收数据和存管银行提供的客户加以结算资金存取数据,完成对客户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数据传送给存管银行。

  6、存管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数据调整客户账户,并将结果发送证券公司。

  7、证券公司核对后制作资金划付指令发送存管银行。

  8、存管银行根据划付指令办理交收资金划付。

9、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银行账户然后再取出

说明:客户(含个人或机构)办理现金或转账取款时,不能直接从其存管账户中办理,而需先将其存管账户资金转入其签约存管账户后,从其签约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或转账取款。

第三章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第一节 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

一、特别交易规定

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中,除了一般地对交易流程各环节进行规定外,还要对一些特别的交易作出安排,如大宗交易、回转交易等;也要对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制定专门的规定,如股票交易特别处理、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特别规定等。

(一)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掌握)

 (与深圳对比记忆):(1)A股单笔不低于5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可记忆成,平均6块钱一股)。

(2)B股单笔50万股或金额不低于30万美金。(3)基金300万份或金额300万元。(4)国债及债券回购1万手或1000万。(5)其他债券1000手或100万。(记忆方法:公司债100万,股票基金是300万,国债1000万)

▲大宗交易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15:00~15:30,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 意向申报的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上交所规定将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申报方数量不明确的,上交所规定将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上交所还规定,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 成交申报分别通过各自委托会员的席位进行。成交申报的内容有:证券代码、证券账号、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方向、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 买卖双方输入交易系统的每笔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其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 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交易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交易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大家在记相类似知识点的时候要记不同的地方)

△ 20##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2.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掌握)

自 20##年1月12日起,深交所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统。

协议平台是指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1)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②债券类

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④其他交易。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①A股单笔同上海。  ②B股单笔5万股或金额不低于30万港元。  ③基金同上海。

④债券、债券质押回购5000张(500手)或50万。⑤多只A股500万且单只20万股(相当于100万元以上)

⑥多只基金500万且单只100万(7)多只债券500万且单只1.5万张(相当150万)。 

★两交易所的归纳:

(1)A股和基金,沪深相同(A股单笔不低于50万股、300万元;基金300万份、300万元);

(2)B股单笔,沪市50万股,深市5万股;交易额均不低于30万(沪市是美元,深市是港币);

(3)沪市的国债及债券回购单笔不低于1 000万元(1万手);

(4)其余债券(沪市其他债券1000手、100万元;深市债券及债券质押式回购5000张、50万元);

(5)深市多支合计的,交易额均不低于500万元。如是A股,单只不少于20万股;如是基金,单只不少于100万份;如是债券,单只不少于1.5万张。

▲协议平台接受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11:30、13:00~15:30。申报当日有效。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的申报。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类型包括: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成交申报和其他申报。

(3)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成交的时间规定为:

 ①)权益类、债券(除公司债外),成交确认时间按为15:00-15:30。

②公司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交确认时间为9:15-11:30、13:00-15:30。

(4)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交易方可成交。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②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并由协议平台确认的成交,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协议平台用户应当保证其自身或投资者实际拥有与申报时相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证券数量。因资金或证券数量不足造成交收失败的,协议平台用户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二)回转交易(熟悉)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入但未交收的债券和权证。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深交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三)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熟悉)p65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ST)和其他特别处理(ST)。

1.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从20##年5月8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就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 “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①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 “*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②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1)受到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条件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1、最近2年连续亏损 ;2、停盘或停牌2个月;3、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有股份≤90%;

4、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与首个年度披露日期间。

(2)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内容(6项)。

2.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①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 “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②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条件: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①最近1年股东权益为负或年报被出具否定意见。②*ST后可撤销风险警示,但最近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③受灾3个月内无法恢复。④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5)董事会无法形成决议。

(四)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熟悉)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于20##年11月制定了《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1.退市风险警示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1个年度股东权益为负或年报被出具否定意见

(2)最近1年对外担保超1亿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3)最近1年违规为关联方提供资金超过2000万或站净资产值的50%以上。

(4)受到公开谴责后,2年内再次受到谴责

(5)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

(6)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在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2.暂停上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1)因上述第(1)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然为负;

(2)因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因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仍超过1亿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4)因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因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3.恢复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股东权益为正。

(2)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该情形已消除。

(3)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不超过5000万元或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下。

(4)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5)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暂停上市的,在其后12个月内没有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终止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1)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为负的。

(2)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5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4)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未全部归还。

(5)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6)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90个交易日内,没有出现过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面值。

(7)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7)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其后1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8)因暂停上市第(1)(2)(3)(4)项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经审计的首个中期报告。

二、特殊交易事项

特殊交易事项包括:开盘价与收盘价的确定;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除权与除息;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等。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掌握)

按照一般的意义,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是交易日证券的首、尾买卖价格。而在证券交易场所,往往还要通过制度来予以规范。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在收盘价的确定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深圳证券交易所14:57-15:00是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熟悉)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做出公告后复牌。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新增)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 当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 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交易所也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 在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

(三)除权与除息(掌握)

▲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

▲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权与除息计算公式(掌握)

除权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除权(息)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权证的行权价格的调整。

△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四)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熟悉)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教材71页)

三、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熟悉)

为了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年开发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 “固定收益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自20##年7月25日起开始试行。

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比如国债),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是指交易商之间按照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则指具有经纪业务的交易商可与其客户协议交易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一)交易商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有两种。一种称“交易商”,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取得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另一种称“一级交易商”,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以下简称“做市”)的交易商。

▲一级交易商对固定收益证券做市时,应选定做市品种,至少应对在固定收益平台上挂牌交易的各关键期限国债中的一只基准国债进行做市。

▲一级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

(二)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 —14:00。

交易商参加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前,应通过固定收益平台注册可用于交易的证券账户。

▲交易商为证券公司的,其注册的证券账户应为上海市场A股自营证券账户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账户。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证券账户内可交易余额。

▲一级交易商履行做市义务的,可在交易所规定的额度内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可以卖出。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值)。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 ×(1±10%)

★其中,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为该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成交的为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依次类推。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方式。

报价交易中,交易商可以匿名或实名方式申报;询价交易中,交易商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第二节 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一、交易信息(熟悉)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都要发布包括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证券交易所还要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于首次上市证券在上市首日的前收盘价格,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首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二)证券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编制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公布的股票价格指数有样本指数类、综合指数类和分类指数类三大类。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 ±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应分类指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应分类指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 ÷当日最低价格×100%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 ÷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 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的;

(2)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5%的;

(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1)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2)股份统计信息;(3)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 “机构专用”。另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二、交易行为监督(掌握)

(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时监控事项

我国《证券法》规定: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按照法律的这一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相关的交易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13个异常交易行为)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二)出现异常交易行为需采取的措施

证券交易所会员如果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上述所列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另外,出现上述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所可以直接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供有关材料。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2.约见谈话。3.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如果相关人对第4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措施包括: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熟悉)

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 “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度启动于20##年年底。20##年8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又重新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一)投资运作的一般规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如《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但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交易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则基本相同。为便于叙述,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为例介绍相关情况。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超过限定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做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5个交易日内,如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合格投资者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四章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熟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赚取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分为柜台代理买卖和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两种。

在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目前主要是指证券公司按照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有关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的对象。

▽证券经纪商, 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证券经纪商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

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证券经纪商的作用:(1)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2)提供信息服务。

证券经纪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上市公司的详细资料、公司和行业的研究报告、经济前景的预测分析和展望研究、有关股票市场变动态势的商情报告等。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熟悉)

(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都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还具有价格变动性的特点。

(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是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受托人。

证券经纪商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这是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

证券经纪商必须严格地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证券、数量、价格、有效时间买卖证券,不能自作主张,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意愿。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即使是为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不变更委托人的指令,也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三、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掌握)

1.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风险揭示书》会告知客户从事证券投资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客户须知》让投资者了解股市的风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投资品种与委托买卖方式的选择、客户与代理人的关系、个人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制、严禁全权委托、公司客户投诉电话等事项。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在委托买卖过程中有关权利、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任的基本约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熟悉)《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双方声明及承诺、协议标的、资金账户、交易代理、网上委托、变更和撤销、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赔条款、争议的解决、机构客户、附则。

(甲乙方声明承诺见教材86页)

我国《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根据此项规定,证券公司已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在这种模式下,客户与其指定的存管银行、证券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

3.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账户,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所指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证券公司通过该账户对客户的证券买卖交易、证券交易资金支取进行前端控制,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开立资金账户遵守“实名制”。资金账户应与客户开立的各类证券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名称一致、名实相符。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须本人到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客户需提交文件:身份证明、证券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并签署相关协议、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等。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统称密码)。客户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修改密码。

总结: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过程

1.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3.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掌握)

▲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早期是由其经纪商即证券公司负责管理,通过其营业场所设立的资金柜台办理,或委托银行代理。

▲银证转账: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银行储蓄账户的转账。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在20##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通过指定存管银行办理,存管银行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的查询服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变化:(5个)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

  2、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签订合同。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

  5、指定银行保证客户随时能查询。

可见,三方存管从制度上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证券行业风险、维护市场稳定的全新管理制度。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作用

从制度上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证券行业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熟悉)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当客户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则客户和证券经纪商之间就建立了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委托关系。

▲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就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而达成的协议。)

▲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对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证券。)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5)寻求司法保护权。

(6)享受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客户作为委托人,必须承担下列相应的义务: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发生违规的委托人账户透支的情况,委托人不仅有责任立即补足交易资金,而且须接受罚款的处罚。(5)确定委托手段。(6)接受交易结果。(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在委托买卖证券的过程中,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1)在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向客户提供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风险揭示书》,提醒客户认真、详细地阅读。

(2)按规定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3)坚持客户适当性管理原则。(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委托人的委托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如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证券经纪商也应立即将变更指令传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电脑主机。委托人撤销或未能成立的委托,证券经纪商应退还其交纳的资金或证券。买卖成立后,证券经纪商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立报告单交付客户,并代为办理清算、交收,将款项和证券及时交付给客户签收。

(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漏。但监管、司法机关与证券交易所等查询不在此限。

(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

(7)不接受全权委托。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

证券营业部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经纪业务的运作管理。营业部经纪业务的运作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标准化的经纪业务操作规程,规范经纪业务操作程序,并合理、有效地组织实施来实现的。经纪业务操作规程是确保营业部经纪业务各环节顺利运转及规范运作、减少业务差错、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重要制度

一、经纪业务营运管理的一般要求(熟悉)

(一)前后台分离和岗位分离

前台人员负责市场营销,后台人员负责业务运行操作及管理,前后台人员不得兼职;营业部后台电脑管理、会计核算与经纪业务操作等部门或岗位的人员要严格分开,不得兼职或混合操作;电脑管理、会计核算人员不得兼办清算业务。

(二)重要岗位专人负责,严格操作权限管理

▲经纪业务的不同环节,账户管理、资金管理、委托买卖、清算交割、咨询服务等岗位,应按不同岗位定员、定职。

▲资金存取和其他岗位不得合并,其他岗位电脑终端无权进入资金存取系统,资金岗位工作人员和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兼职或串岗操作。▲账户管理应专人负责,其他岗位和人员不得兼办或串岗。

▲对各岗位和各部门电脑用户权限应按职责严格限制并经常检查,应随人员变化而及时调整。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受代理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营业部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规范操作、自觉维护客户权益,不得私下接受及全权代理客户办理开户、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资金存取、资金划转、资金三方存管申请与开通、委托买卖及交割、挂失与解挂、冻结与解冻、客户资料修改,开通客户交易委托权限、指定(变更)存管银行等事项。

(四)营业部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及业务档案

营业部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不得遗失、隐匿、伪造、篡改或损毁。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五)证券公司总部应加强对营业部业务运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二、经纪业务主要环节的操作规范(熟悉)

经纪业务主要环节包括证券账户管理、资金账户管理、证券委托买卖、清算交割等。

(一)证券账户管理

包括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账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证券账户合并与注销、非交易过户等。

1.代理开立证券账户

(1)境内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①由客户本人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果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②申请开立B股账户,需先开立B股资金账户,凭B股资金账户开户证明开立B股证券账户。

(2)境内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①客户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②境内法人还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开立机构证券账户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境内合伙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客户填写《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

▲创业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文件。

(4)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所有资料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5)复核员实时复核,确认合格后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并签名,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客户,其余资料留存。

(6)按规定数据格式实时向中国结算公司传送开户数据;实时接收中国结算公司返回的确认结果,按规定格式打印证券账户卡或B股账户确认书(以下统称“证券账户卡”)或代办股份转让账户卡,加盖开户代理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后交申请人。

(7)收市后经办人将客户留存资料归入客户资料档案留存。

2.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

(1)自然人申请挂失补办

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时,还应提供其指定交易证券营业部(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原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2)法人申请挂失补办

法人客户经办人(被授权人)填写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

补办原号码证券账户卡:提交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补办新号码证券账户卡:境内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对于未办理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账户持有人,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之前,应先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所有资料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4)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客户,其余资料留存。

(5)收市后将客户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归档。

3.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新增)

(1)自然人申请查询: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件。

(2)法人申请查询: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件。

(3)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所有资料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4)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客户,其余资料留存。

(5)经办人向中国结算公司实时办理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交客户经办人

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当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中国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情形之一发生变化时,账户持有人应及时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7)将客户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送达中国结算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5.证券账户合并

6.证券账户注销合伙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注销:企业依法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销。

7.非交易过户。

(1)自然人因遗产继承办理公众股非交易过户。(2)自然人因出国定居向受赠人赠与公司职工股办理非交易过户。

(3)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4)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申请表及资料交营业部分管负责人审核;营业部分管负责人在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上实时审核签字后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申请人,其余资料留存。

(5)经办人向申请人预收取非交易过户的一切费用并出示相应凭证。

(6)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将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材料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传真至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门(上海证券的非交易过户)。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再传真至中国结算公司。

(7)收市后经办人将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存档。

(8)经办人于收到登记结算公司非交易过户确认单的下一工作日将该确认单交申请人,并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一份由营业部存档,《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一份交存管银行。

(4)营业部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5)营业部必须对客户的证券账户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所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各类协议书、风险描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业务申请书(表)、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要求留存的各类资料一并归档,按资金账号进行排序,妥善保管,要配备专库并由专人管理。

2.资金账户开户。

(1)开户申请。(自然人客户、法人客户)(2)查验和复核。(查验客户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3)电脑开户。(4)打印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式两联),交由客户签名确认。

(5)经办人将客户递交的所有资料、客户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文件、系统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内容与经办人查验要求相同。

(6)经办人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乙方栏内填写营业部信息,经办人与复核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7)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客户留存文本)交客户保存。给客户发放资金账户卡,酌情收取服务费或开户工本费。

(8)收市后,经办人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夹入《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营业部留存文本内)后,和客户其他必须留存的资料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案,并在“客户证件/资料原件(复印件)清单”上做好收件记录。

3.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

(1)客户持有效身份证明和资金账户号,到营业部柜台提出网上交易申请,签署《网上交易协议书》。

(2)经办人查验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资金账户卡,查验协议书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与原留存身份证件核对确认系同一人后,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

(3)经办和复核分别在《网上交易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4)经办人在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开通网上交易权限。

(5)客户当场设置通讯密码,经办人提醒客户注意密码的保密。

(6)经办人将《网上交易协议书》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案。

4.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

5.自然人客户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新增)

(5)营业部经办人在T+2交易日后,为具有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3交易日开通交易);在T+5交易日后,为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6交易日开通交易)。复核员复核后生效。

6.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

7.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三方存管的客户)。

(1)指定存管银行。目前,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根据银行的不同要求一般采取两种模式。

模式一:二步式开户(一般均采取此模式)。▲证券公司营业部预指定。▲存管银行确认。

模式二:一步式开户。客户直接在银行网点或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多数银行不采取此模式)。

(2)客户变更存管银行。(3)客户变更银行账户。(4)客户撤销资金账户。

8.账户挂失、补办。9.账户解挂。10.客户重要资料变更。11.密码修改、清密。

12.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13.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

▲申购新股资金冻结期间、开放式基金尚有基金余额、银证关联尚未撤销、未完成交收、客户资料尚未补全、账户冻结等客户状态不正常的不能办理销户。

(三)证券委托买卖

1.柜台委托。客户委托买卖时应使用营业部统一制作的证券买卖委托单,按照委托单标明的各项内容,完整、详细、正确地填写,且必须当面签署姓名。委托柜台应严格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为客户办理委托业务,不得漏报或插报。

委托柜台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必须审核客户亲笔填写的委托单、资金卡、身份证,并与本人核对一致。若证券名称和证券代码不一致时,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无法联系时,则以证券名称为准输入委托指令代理客户买卖股票。

2.非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包括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

▲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客户应与营业部有事先约定(一般采用签订专项协议方式),并预留印鉴(签名)。无事先约定、未预留印鉴或签名的,则营业部不受理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

3.撤单。营业部在接受客户撤销或修改通过委托柜台进行的委托时,客户须持身份证、资金卡填写撤单申请(委托单),并当面签署姓名。非本人办理的须审核有无委托权限。

(四)清算交割

包括根据成交单与委托单配对,为客户办理交割,打印交割单,应客户要求查询交易结果、证券及资金余额,打印对账单等。每日交易结束后,由清算员根据交易所成交数据自动进账清算,并打印出股票、债券及回购等清算数据。

三、投资者教育及咨询服务(熟悉)

(一)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新增)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要将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工作融入经纪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具体要重点突出以下几方面内容:

(1)要切实按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开户、开通交易权限等手续。

(2)要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3)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明白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

(4)要根据客户特点,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5)证券公司要使客户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使客户了解自己要购买的是什么产品、有何特点和风险。

(6)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二)信息与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协调处理与客户在委托交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对除权、配股、股票停牌等特殊情况及时张贴告示告知客户。

1. 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1)向投资者介绍开户、委托、交割等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2)及时在营业大厅公布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上市公司等有关重大信息、

(3)记录上市公司的有关配、送股比例及红利情况,除权除息日、股本变化情况,新股发行、上市的名称、时间等。

(4)简单介绍技术分析软件使用方法。(5)介绍网上交易、自助交易的使用方法。

(6)调解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5个)。

四、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考点,经常考不定项选择题)

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也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

2.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时间的全权委托。

4.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5.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7.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8.不得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9.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不得泄露客户资料。

第三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管理(新增)

一、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熟悉)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是以证券类金融产品为载体的金融服务营销。

与一般企业营销类似,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内容也包括产品设计、定价策略、品牌及广告策划及营销渠道选择等。具体而言,包括客户招揽、产品及服务销售和客户服务3个方面。

(一)客户招揽包括目标市场选择、营销渠道选择、客户关系建立和客户促成等内容。

1.目标市场与营销渠道选择是招揽客户的前提和基础。

2.客户关系建立是客户招揽的保证。

3.客户促成是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关键环节。

(二)证券类金融产品及服务销售

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时,既可以营销本公司提供的经纪业务服务及与经纪业务相联结的其他服务产品,也可以受他人委托代销其他公司产品及服务。

目前,按照我国相关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在开展经纪业务的过程中,可以代销基金产品或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人员推销、广告促销、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等促销手段。

(三)客户服务

主要包括交易通道服务、有形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等附加服务。而交易通道服务是证券经纪业务服务的核心。

在客户服务的过程中,证券公司及其营销人员除了应当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之外,鉴于证券投资的风险性特征,证券公司及其营销人员还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投资者教育的义务和责任。

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实务(熟悉)

(一) 客户招揽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第一个环节。

证券公司的客户招揽包括确定目标市场、选择营销渠道、建立客户关系和客户促成等环节。

1.确定目标市场。确定目标市场首先要进行市场细分。市场细分本质上是通过区分客户(投资者)群体及其需求来指导证券公司业务经营的一种手段。

市场细分的依据包括地理因素、人口因素等直接细分依据,也包括投资者行为因素和心理因素等间接细分依据。

(1)地理因素。地理因素是造成不同地区的客户具有不同需求的基本因素,按地理因素细分是指按照客户所处的地理位置、地理条件来确定细分市场。地理因素的具体变量主要有国家、地区、乡村城市规模、交通通信条件、不同气候、不同的地形地貌、人口密度等。例如,大中城市网络通信基础条件较好,家庭上网率较高,适合大力发展网上交易;而中小城市的网络普及率不高,投资者数量较少,故可以适当发展证券营业部来满足需求。地理因素是一种静态因素。

(2)人口因素。主要的人口因素变量包括年龄、性别、家庭规模、家庭收入、职业、教育程度、国籍、家庭生命周期、宗教、民族、社会阶层等。

以人口统计因素为依据细分市场,一般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变量才能准确地描述每个子市场的特征。

(3)心理因素。证券市场投资者心理因素变量通常包括生活格调、个性、投资动机、价值偏好等。

以心理因素作为细分市场的依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如细分变量模糊、子市场价值难以衡量、子市场特征不够稳定等难题。为了解决这些难题,就要做好以下两点:①在选择细分变量的时候,应选择那些能够明显区别投资者的心理特征作为细分变量;②采取恰当的市场调查方法。

(4)行为因素。行为因素的具体变量包括投资者追求的利益、购买渠道、购买时机、使用状况、使用率、忠诚度等。

要使市场细分成为有效和可行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可度量性。②有价值。③可接近性。④差异性。⑤可行性。

2.确定营销策略。目标市场的设定可以是一个细分市场,也可能是一系列细分市场。根据所选择的细分市场数目和范围,可以将目标市场选择策略分为无差异市场营销策略、集中性市场营销策略和差异性市场营销策略3种方式。

(1)无差异市场营销策略。采用无差异市场营销策略针对的是所有投资者的共同需求,而不是各细分市场投资者群体的特殊需求。在无差异营销策略下,所有投资者接受的产品和服务是完全一致的。

采用这种营销策略的主要优点在于成本低,操作简单。但在竞争激烈的证券经纪业务市场,这种策略的效益也是相对比较低的,寻找客户的随意性较大。

(2)集中性市场营销策略。又称“密集性策略”,是指公司集中所有力量来满足一个或几个细分市场的需求。一般而言,运用这样的策略,追求的是在一个或几个较小的细分市场上取得较高的占有率。

在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中,证券公司集中性市场营销策略又可以分为:

① 地区集中策略。这类策略为大多数地方性证券公司采用。②品种集中策略。

③客户集中策略。如有些证券公司只为资金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客户提供经纪服务等。

采取集中性市场营销策略可以让营销人员深入渗透某个或某几个细分市场,把有限的资源进行集中利用,进而在这个有限市场中建立专业知名度。但是它也有风险和不足,因为营销人员把所有的资源都投入到该目标市场,而单一市场客户资源有限,整体业绩提升将受到很大的限制。

(3)差异性市场营销策略。也称“多重细分市场策略”,是指公司根据不同的目标市场采用不同的营销策略,甚至设计不同的产品来满足不同目标市场上的不同需求。采用这种营销策略的公司往往是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它们追求的是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谋求地区间的布局平衡。差异性市场营销策略比集中性市场营销策略能够更好地提升业绩。

3.选择营销渠道

(1)直接渠道。是指产品在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直接流通和销售,即由证券公司直接将产品和服务销售或提供给客户。

分支机构是证券公司传统的营销渠道。

(2)间接渠道。是指产品通过中间商或中介机构来流通。中介机构是第三方团体,如经纪人和独立财务顾问等。

与直接营销相比,经纪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了解不同公司产品之间的差别,因而可以向客户推荐更适合客户需求的产品。

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证券经营机构一般综合使用上述直接和间接的营销渠道,特别是分支机构和证券经纪人等中介机构是较为有效的营销渠道。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营销渠道基本上是直接销售渠道,包括证券公司营业部、网络证券营销和证券公司内部营销人员。

在我国,证券经纪人具有直接营销渠道的性质。

4.建立客户关系。在确定了目标市场后,证券公司在具体客户招揽过程中,首先要与客户建立关系。

(1)寻找潜在客户。根据客户与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关系来划分,客户可分为3种主要类型:直接关系型、间接关系型和陌生关系型。对应的,营销人员常用的寻找潜在客户的方法有缘故法、介绍法和陌生拜访法。

①缘故法(直接关系型)。运用缘故法寻找客户比较容易成功,因为这些客户容易接近,交流方便。因此,缘故法是一个营销人员经常使用的方法,特别是对于新入行的营销人员。

②介绍法(间接关系型)。③陌生拜访法(陌生关系型)。是营销人员在开发客户中运用最多的一种方法。

(2)客户沟通。客户沟通是证券公司营销人员在招揽客户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购买行为是客户决策过程的最后阶段,客户的购买决策分为认知阶段、情感阶段和最终行为阶段。

(3)了解客户及客户分析

①目的与意义。通过采用“了解客户原则”和“适应性原则”,有利于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营销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②了解客户的基本内容。包括: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

③客户分析的主要内容。

▲投资风险收益特征分析是重点。

▲根据对待风险的不同态度,可以把客户的风险偏好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厌恶型、风险中性型。

▲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结合客户的资产状况,可将客户类型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和积极型。

5.客户促成。是客户招揽的最后一个环节。

表现形式是:客户选择该证券公司作为其证券交易的经纪商并接受证券公司的服务

(二)客户服务

1.主要内容。比照一般产品的层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服务也可分为核心服务、有形服务和附加服务3个主要层次。

(1)核心服务。证券公司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为客户所提供的核心服务是证券交易通道服务,满足的是客户完成证券交易的核心需求。目前的证券交易通道包括证券营业网点柜台服务、网上交易通道和电话委托自助式交易通道服务等。

(2)有形服务。就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服务而言,有形服务主要表现为公司的证券交易设备、设施和公司营业网点的选址、环境布置、网络、电话等自助式委托终端的便利性和快捷性等方面。

(3)附加服务。对于证券经纪业务而言,其附加服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等。

①证券投资咨询服务。②理财顾问服务。理财顾问服务具有顾问性、专业性、综合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在境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大部分证券公司的客户服务是有偿提供的,客户查看行情、咨询信息、接受专业理财建议等,都须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

2.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服务。从营销包括的主要环节来分,营销人员的客户服务可以分为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和售后服务。

3.证券公司客户服务的方式。(1)电话服务中心。(2)邮寄服务。(3)自动传真、电子信箱与手机短信服务。

前两个适用于传递行文较长的信息资料,而手机短信最重要的功能则在于发送字节较短的信息,包括证券行情和其他动态新闻。

(4)“一对一”专人服务。专人服务是为投资额较大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的最具个性化的服务。

(5)互联网的应用。(6)媒体和宣传手册的应用。(7)讲座、推介会和座谈会。

4.客户投诉管理。(1)客户投诉的目的和原因。(2)客户投诉的分类。

①有效投诉。指由于证券公司及其营销人员的原因,导致客户利益受损或客户对证券公司产品及服务不满而引起的客户投诉,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营销人员负有一定的责任。

②无效投诉。指由于客户自身原因导致客户利益受损或客户对证券公司产品及服务的误解而投诉,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营销人员没有任何责任。

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营销人员必须对有效投资负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无效投诉,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营销人员也必须对客户解释,加强客户的风险教育。

三、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监督管理(熟悉)

(一)证券公司开展经纪人制度的管理规定

1.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2.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确认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监督经纪人的执业行为。

3.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h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4.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客户回访制度、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以及证券经纪人档案,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

(二)对证券经纪人及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监督管理

1.证券经纪人的定义。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是证券从业人员,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2.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

(1)向客户介绍  ①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②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③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2)向客户传递  ①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②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3)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3.证券经纪人及证券营销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除上述9项禁止性规定之外,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又进一步规定了以下5项禁止性行为:(1)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2)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3)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4)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5)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第一节 股票网上发行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和类型(掌握)

(一)概念:股票网上发行是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

▲股票网上发行方式的基本类型有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在我国,绝大多数股票采用了网上定价发行。

▲网上发行具有以下优点:1.经济性。2.高效性。

(二)网上发行的类型: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

1.网上竞价发行(招标购买方式)

▲国际证券界通行做法:是一种由多家承销机构通过招标竞争确定证券发行价格,并在取得承销权后向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也称招标购买方式。

▲在我国,新股网上竞价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唯一的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输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则作为买方,在指定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柜台,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及限购数量,进行竞价认购的一种发行方式。

主承销商:唯一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  投资者:买方,不低于底价和限购数量

▲优点:经济性、高效性、市场性、连续性。▲缺点:股价容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

▲新股网上定价发行是事先规定发行价格,再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即主承销商利用交易系统,按已确定的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发售股票。

▲新股网上定价发行与网上竞价发行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

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

网上定价发行            事先确定价格

网上竞价发行             事先确定发行底价,由发行时竞价决定发行价

                        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

网上定价发行             抽签决定

网上竞价发行            价格优先、同等价位时间优先原则决定

▲其他发行方式:20##年以后,我国新股发行出现过多种形式,上网定价发行、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配售等。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网上定价市值配售属于网上定价发行模式。

★自20##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1)询价分为两个阶段①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②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的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2)20##年5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年5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发布《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从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看,主要是采用了新股发行现金申购制度。

20##年9月,中国证监会公布并开始实施《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也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从这些规定看,现行的股票发行仍然属于定价发行。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股票同时进行。对于通过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一)基本规定(掌握)

1.申购单位及上限。(上海1000股,深圳500股)

上交所:1000股~9999.9万股但不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1 ‰(1000股的整数倍)

深交所:500股~999 999 500股(500股的整数倍)

2.申购次数。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新股申购一经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3.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够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如果结算参与人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

(二)操作流程(5步)(掌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申购资金冻结时间为3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申购资金冻结时间设计为4个交易日,但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也可以缩短为3个交易日。因此,下面说明申购资金冻结3个交易日的流程。

1.投资者申购。

申购当日(T+0日),投资者在指定的申购时间内,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2.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

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由中国结算公司的分公司进行申购资金冻结处理。16:00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15: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位。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

如果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组织摇号抽签,公布确定的发行价和中签率,并按规定进行中签处理。

4.申购资金解冻(T+3日)。

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中国结算公司对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按规定进行新股认购款划付,即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再划付给主承销商。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5.结算与登记。

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公司完成上网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注意】T+0日申购,T+1日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2日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3日申购资金解冻。

(三)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公告的刊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2.已经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上申购。(新增)

3.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发行人可以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如作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

4.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中国结算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2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予发行人。

(四)网上增发新股的申购

增发新股是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再次向社会发行股票。增发新股也可以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网上增发新股申购的一般操作程序与新股网上发行申购基本相同。

第二节 分红派息、配股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一、分红派息:主要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

▲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董事会确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分红派息,主要是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的交易清算系统进行的,投资者领取红股、股息无需办理其他申领手续,红股、股息由交易清算系统自动派到投资者账上。

下面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说明上市证券分红派息的操作流程。

(一)A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

1.申请材料送交日(T-5日前)。证券发行人在实施权益分派公告日5个交易日前,要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日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公告日3个交易日前审核申报材料并做出答复。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T-1日前)。证券发行人接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后,应在确定的权益登记日3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信息披露。

4.公告刊登日(T日)。证券发行人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实施权益分派的公告。

5.权益登记日(T+3日)。证券发行人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他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6.除息日(T+4日)。

7.发放日(T+8日)。证券发行人要确保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将发放款项汇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款项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

(二)B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

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2.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3.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4.公告刊登日为T日。5.最后交易日为T+3日。

6.权益登记日为T+6日。7.现金红利发放日为T+11日。

★未办理指定交易A、B股投资者,现金红利由结算公司保管,不计息。

(三)A股送股日程安排

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2.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4.公告刊登日为T日。5.股权登记日为T+3日。

(四)B股送股日程安排

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2.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4.公告刊登日为T日。

5.最后交易日为T+3日。6.股权登记日为T+6日。

二、配股缴款。股东配股缴款的过程既是公司发行新股筹资的过程,也是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的过程。

(一)配股权证及其派发、登记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给予其老股东的一种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证明。

▲在现阶段,我国A股的配股权证不挂牌交易,不允许转托管。

▲配股权证的派发程序与分红派息中红股的派发过程基本一致。中国结算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配股方案中的配股比例,按照配股除权登记日登记的股东持股数增加其配股权证。

(二)认购配股缴款的操作流程(掌握)目前,配股是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实施的。

1.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1)证券交易所按上市公司的送配公告,在股权登记日闭市后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照无偿送股比例,自动增加相应的股数并主动为其开立配股权证账户,按有偿配股的比例给予相应数量。

(2)配股缴款期限内,承销商确定一个交易席位代理上市公司作为买入方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统一的证券代码申报买入配股权证。

(3)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均可按照上市公司公告中的配股价格受理投资者的配股认购缴款业务。操作方法同柜台接受委托买入股票。

(4)由于是申报卖出,因此证券交易所利用电脑交易撮合系统的控制卖空的功能,即可判别客户拥有配股权证的数量,一旦确认即可撮合成交。

(5)每日闭市后,配股缴款自动纳入清算系统,同其他证券交易的清算资金同步划拨,最后集中划入承销商的买方席位。

(6)在配股权证缴款期结束后,由承销商将配股缴款集中划付给上市公司,完成整个配股缴款工作。

(7)按照有关规定,在配股缴款过程中,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申报账户的配股数量小于或等于证券公司的可配股总数,且小于或等于该账户的可配股数量,则按申报数量确认,否则配股无效。

2.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1)在股权登记日(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配股权证数据,即证券营业部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配股比例给予相应的权证数量。

(2)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同放弃。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在配股缴款期内应至少刊登3次《配股提示性公告》。投资者可以多次申报,可以撤单,如超过配股数量,超过部分不予确认(与上交所相同)。配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3)配股缴款结束后(即R+7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恢复交易。

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熟悉)

▲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要提前30天刊登公告,在公告中说明是否要进行网络投票。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公司还应在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5个交易日(含股东大会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

(一)沪、深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其操作类似于新股申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资者需申请密码,并要在互联网注册,然后通过交易系统激活。

上交所、深交所的网络投票要点

(二)中国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互联网。

①自行在网上注册,取得系统实时配发的网上用户名和身份确认码,并选择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等身份验证机构。

②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到身份验证机构柜台办理身份验证手续,以激活其网上用户名。只有通过身份验证后,投资者才可参与有关网络服务。系统对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与进行网络投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网络投票的流程:①登录网站www.chinaclear.cn ②输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附加码。

③点击 “投票表决”下的“网上行权”④浏览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具体的投票参与方式 ⑤进行投票。

第三节 基金、权证和转债的相关操作

一、开放式基金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其设立后规模是否允许变动,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设立后规模不变,因此它可以像股票那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设立后其规模可以变化,这种变化一般是通过投资者对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是在场外进行的,即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20##年7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同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由此,我国开放式基金场内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开始施行。

(一)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应使用上海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认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 “最新价”栏目揭示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认购费率,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投资者认购申报时采用 “金额认购”方式,以认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买卖方向只能为“买”。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公司确定并公告。在最低认购金额基础上,累加认购申报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单笔申报最高不得超过99 999 900元。在同一认购日可进行多次认购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认购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内,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申购、赎回时间,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栏目揭示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暂停期结束后,可以向交易所重新申请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

▲申购、赎回时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以申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以赎回份额填报数量申请。

▲“申购”对应“买入”,“赎回”对应“卖出”。申购、赎回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由于申报价格栏不能空白,故约定始终都填写为“1元”。

▲最低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在最低申购金额的基础上,累加申购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 999 900元;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整数份,但最高不能超过99 999 999份。

▲同一交易日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购、赎回申报申请直接转发给中国结算公司,并由中国结算公司负责校验。投资者申购(赎回)后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由中国结算公司予以确认。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投资者可将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在开放式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转托管,但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益的基金份额,不能申请转托管。

▲投资者申请将基金份额转出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的,T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处理转托管申报。对于合格转托管申报数据,记减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记增其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请将基金份额转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的,T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处理转托管申报。对于合格转托管申报数据,记减上海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记增其上海证券账户基金份额。

▲转入转出程序:T日申请—T+1日数据反馈—T+2日查询

二、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熟悉)

上市开放式基金是在原有的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点有:①基金的发售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行,交易所采用上网发行方式,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沿用原有的柜台销售方式。

②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以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者赎回,卖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电子撮合价成交,赎回则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成交。     ④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份额在场内与场外之间托管场所的变更。

(一)发售

1.交易所系统认购以份额为单位(以基金份额为单位),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认购的)按照金额认购(以元为单位)。2.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的各会员营业网点报盘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所有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可以进行多次认购。

3. 认购量:最小1000份,最大99 999 000份(每笔认购量必须为1000或其整数倍)。

4.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

(二)开放与上市

1.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2.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日须为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三)申购与赎回: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1.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申购费率,以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外扣法”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教材例题】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万元申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假设管理人规定的申购费率为1.50%,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 ÷(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9852.22 ÷1.0250=9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不足1份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0=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可得到9611份基金单位,并得到返还的申购资金零头0.94元。

2.申购、赎回流程。

(1)T日,场内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2)T日日终,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当日全部场内申购、赎回申报数据传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日晚对申报赎回的份额做冻结处理;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当日单位份额净值,对当日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申购、赎回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

(3)T+1日,中国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系统根据场内申购、赎回的确认数据在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中进行基金份额过户登记处理,并生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

(4)自T+2日起,投资者申购份额可用;T+N日(N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周期,2 ≤N≤6),赎回资金可用。

另外,投资者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深圳证券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赎回。如果投资者是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申报赎回,但不可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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