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执法主体一览表

时间:2024.4.20

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执法主体

一览表

第一类  工商部门为主执法

 第二类  会同其它部门执法

第三类  其它职能部门执法


第二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总结


佳木斯市教育局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总结

根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

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佳政发[2011]12号),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市场实际情况,我们将查处工作重点确定为民办学前教育市场,出台了《佳木斯市治理整顿和规范幼儿园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佳政发[2011]33号),《专项行动方案》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食品安全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指导纲要》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坚决取缔无证幼儿园,限期整改不合格幼儿园,大力宣传示范幼儿园,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引导、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遵循统筹规划、堵疏结合、先易后难、重点突出、整改与清理并举的方针,对辖区内举办的幼儿园按照标准进行分类:对基本具备办园条件、卫生保健条件并达到相关安全管理标准的未#b@2幼儿园,按程序#b@2,规范管理;将生源少、办园条件较差、存在安全隐患的幼

儿园与规模较大、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予以合并;对办园条件差、安全隐患大的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

三、治理整顿重点

此次治理整顿对象是在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级各类幼儿园。

(一)开展幼儿园办园资格清理整顿。重点是清查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未取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手续的要坚决取缔。新办的民办幼儿园的审批一律执行先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托儿所幼儿园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再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园许可证,最后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的程序。对有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未取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的,限期补办。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坚决停办,依法吊销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二)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课程开设专项治理整顿。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要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培训且具备任职资格后方可上岗。教师与保育员应取得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卫生保健人员取得卫生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餐饮人员取得健康证。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要规范,各类档案健全,要按省教育厅要求统一使用省编学前教育教材,不允许私自使用小学教材及不规范用书,坚决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三)开展幼儿园收费管理整顿。幼儿园必须到物价监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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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黑价联字[2006]89号),按等级标准收费。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四)开展幼儿园安全清理整顿。认真执行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是重点查看园舍周边有无污染和安全隐患,有无门房、院墙,有无平整、安全、适用的户外活动场所。房屋建筑有无危房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基本用房。是否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监控器等必要的安全设施,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保人员是否配备防护器械。二是重点检查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是否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是否有食品留样柜和留样记录。三是重点检查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率达100%,幼儿入园体检率、在园体检率均达100%,卫生保健人员考核合格率达100%,是否建有母子健康手册、卫生保健登记是否健全、有保健室或卫生室、配备必备保健设备及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四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对接送幼儿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查处,坚决取缔租用拼装车、报废车、个人机动车、农用车、拖拉机和其他货运车运送学生的行为,接送幼儿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法资格,禁止有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四、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为切实加强对治理整顿和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治理整顿和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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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长:谭灵芝 副市长

副组长:张纯富 市教育局局长

肖明东 市卫生局局长

马春杰 汤原县副县长

王艳波 抚远县副县长

白淑华 同江市副市长

姜蕴华 桦南县副县长

刘 丽 富锦市副市长

聂 颖 桦川县副县长

李晓英 市郊区副区长

吕志伟 市向阳区副区长

闫学军 市前进区副区长

高景国 市东风区副区长

成 员:高 健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岳森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立斌 市卫生局副局长

闫少华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朱春龙 市民政局党委副书记

郝忠双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姜天学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高健兼任。 责任分工:

教育局:主要负责幼儿园的办园许可证审批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工作。根据我市情况,市直幼儿园由市教育局管理;其他各级各类幼儿园按属地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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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审批和专项检查。

公安局: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对各类幼儿园消防安全进行监管。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整治、净化周边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交警部门主要检查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车况;消防部门主要检查幼儿园园舍、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卫生局:主要检查幼儿园是否取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加工、饮用水、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是否符合要求,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卫生保健人员是否取得考核合格证及卫生保健制度制定落实情况;查看在园幼儿接种预防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查看幼儿园硬件设施、膳食营养、儿童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是否符合保健要求。

物价监督管理局:主要检查幼儿园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

民政局:主要负责清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工作,

对未到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民办幼儿园限期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整治、净化周边

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突发案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

督指导,整治、净化幼儿园周边环境。

五、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8月20日至20xx年9月30

日)。各县(市)区要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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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幼儿园举办者和幼儿园负责人进行一次宣传教育,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和意义,对所管辖区域内幼儿园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

(二)自检自查阶段(20xx年9月31日至10月31日)。各幼儿园对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和《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等,对办园条件、周边环境、规模、安全、教师(保育员)等方面情况进行自查,并逐一认真登记。

(三)清理整顿阶段(20xx年11月1日-20xx年4月30日)。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幼儿园逐一进行排查,对不达标的幼儿园,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无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又未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的,坚决取缔,并在媒体公布;被取缔的幼儿园在园幼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和举办者共同协调安置解决。

(四)验收阶段(20xx年5月1日-20xx年6月30日)。市治理整顿和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清理整顿和规范办园行为进行检查,对开展行动迅速、组织得力、规范办园行为好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对清理整治工作不重视、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摆上位置。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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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建立畅通的联络渠道,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注重稳定,依法规范。在专项治理整顿行动中,既要

严格执法,又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严禁粗暴行为,避免激化矛盾,争取幼儿园举办者、从业者和幼儿家长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平稳进行。

(四)建章立制,巩固成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清理整顿工

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常规性的管理督查,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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