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公共基础知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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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法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其作用具体体现为:一是引导作用;二是促进作用;三是保障作用;四是制约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
(一)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基本要求为三个方面,即准确、合法、及时。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宪法的显著特征:(1)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等根本性问题;
(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它法律严格,宪法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
特定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我国,宪法监督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管,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19xx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19xx年9月20日,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
19xx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 产 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中国共 产 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中国共 产 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共 产 党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中国共 产 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4)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5)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
兴中华为中国共 产 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6)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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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 产 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政协按其性质,既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国家的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经济制度
(一)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
(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分配制度)
(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经济体制)
(四)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
财产。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
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除外;(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自由,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受法律保护。
5、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6、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7、 特定人的权利。见书15-16页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要职权:
1、宪法性职权 即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3、任免权 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4、重大问题决定权
5、监督权 全国人大有权监督人大常委会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l)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3)内容上的广泛性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行政机关也能形成。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自行约定,必须是法律预先规定,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双方自行约定。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明,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
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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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二)行政行为的权限合法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适当 (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约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方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不可诉性
行政立法的原则:依法立法原则;立法民主原则;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的原则。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
区别:(1)行政征收是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方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
定为前提条件。
(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3)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
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着一定的程序,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特征:1、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主体是行政主体;3、实要式行政行为;4、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 许可程序:颁发(申请、审查、颁发)、撤销、废止。
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1)确认;(2) 认可;(3)证明:(4)登记:(5)批准;(6)鉴证;(7)行政鉴定。
行政给付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
行政给付的形式主要有:(1)安臵;(2)补助(3)抚恤;(4)优待;(5)救灾扶贫。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公正、公开原则 4.处罚救济原则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表明身份;(2)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告知当事人程序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5)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拟订处罚决定 (4)制作处罚决定书 (5)送达
行政裁决有四个基础环节:申请;受理;调查;审查;裁决。
行政奖励
特征主要为:(1)行使行政奖励权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2)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3)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4)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5)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平等原则
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下列三方面:(1)物质方面的权益;(2)精神方面的权益;(3)职务方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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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有的行政违法要具备主观要件。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社会评价和行政法律后果。其特征有:(1)责任主体的多样性;(2)责任内容的法定性;(3)责任追究主体的特定性。
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侵权主体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3、有损害事实产生,且损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直接损失,既可以是物质利益的丧失,也可以是人身权的损害。
4、损害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政赔偿的方式
(l) 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征:(I)行政复议以一定的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处理内容。(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为前提的。(3)行政复议亦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制度,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复议是对形成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进行审查。(5)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一级复议原则
(二)及时、准确、便民原则
(三)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原则
(四)复议行政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复议程序
(一)复议申请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
(三)复议审理
(四)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专门司法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作为人民法院主持下的三大诉讼之一,与其他诉讼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主要有:(l)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4)两审终审制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 辩论原则;(8)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是以特定的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特有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5)司法变更有限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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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
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代理
代理关系的特征主要是:(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滥用代理权
物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臵权等,都是物权。它具有下述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之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4)物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
所有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
(2)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
(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
(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5)所有权相对债权而言具有永久性
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主要特征如下:(1)从反映的社会关系看,债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行为等。(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追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的实现须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条件。(5)从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来看,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及其他。
合同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合法的。
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两个主要步骤。
第一,要约;第二,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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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担保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留臵
5.定金
债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债的终止
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消灭,即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比的其他情形。
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继承权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个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依法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其法律特征为:(1)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2)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3)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保护
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的保护: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他人侵害时,有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权利。继承恢复请求权的内容包括:一是请求确认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和继承地位的权利;三是请求返还其继承标的即遗产的权利。
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是:(l) 它是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害范围相一致;(4)民事责任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裁。
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要件”为: (1) 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民事责任有两种基本责任类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原则
诉讼时效
(一)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别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延业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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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刑相当原则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龙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也就是说,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
施紧急避险行为。
(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 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单位犯罪
《刑法》第31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第三,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
第四,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单位犯罪的刑罚
“两罚制”原则
两罚制原则指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l) 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刑罚
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制裁方法。刑罚是与犯罪密切相关的制裁措施。表现为:犯罪是
适用刑罚的必要条件,没有犯罪也就无所谓刑罚;刑罚是由于犯罪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并不是必然结果。
(1)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适用,并且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进行。
刑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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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首先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
其次,通过适用刑罚,可以对社会上企图进行破坏活动的不稳定分子,起到震慑和警戒的作用,促使他们消除犯罪念头;再次,通过适用刑罚,还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警惕性和法制观念,鼓励他们同犯罪作斗争。
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数罪并罚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对数个附加刑采用相加原则
缓刑
数罪并罚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对数个附加刑采用相加原则
缓刑
适用缓刑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人不是累 犯;(3)必须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假释
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一子。(2)必须是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一期。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十年以上。(3)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4)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1)本类犯罪主体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少数犯罪是一般主体。(2)本类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3)本类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行为。(4)本类犯罪的客体,部分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部分犯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另外,《刑法》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或其他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有下列特征:(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渎职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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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协商一致原则
(四)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与长期性
一、公民道德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具体举措
二、公民道德建设是纠正道德失范的必由之路
三、公民道德建设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四、公民道德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基础工程
五、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
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公民道德建设的方针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2、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
3、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4、坚手梦注重效率与维护公平相协调
5、坚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
6、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
公民道德建设的方针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2、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
3、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4、坚手梦注重效率与维护公平相协调
5、坚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
6、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
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
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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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美德的: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
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
一、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二、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三、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四、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五、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六、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八、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四川省情地貌
四川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唯一的羌族聚居区,藏族聚居人口仅次于西藏。
全国85%以上的大熊猫、全世界30%以上的野生大熊猫涵盖成都、阿坝、雅安、甘孜4个市州12个县,世界最大的大熊猫保护机构是四川(卧龙)保护大熊猫研究中心。
四川有3处世界自然遗产,即九寨沟、黄龙和大熊猫栖息地
有1处世界文化遗产,即都江堰—青城山
有1处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即峨眉山—乐山大佛
四川的黄龙、卧龙、九寨沟和稻城亚丁定为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成员单位
四川宜宾兴文地质公园纳入世界地质公园
九寨沟、黄龙是全世界仅有的同时拥有“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生物圈保护区
四川有 62个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多个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以三星堆遗址、金沙遗址为代表的古蜀文化景观,以武侯祠、剑门关为代表的三国文化景观,以及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青城山(道教文化)一都江堰(水利工程)、峨眉山一乐山大佛(佛教文化)景观。
汉景帝时蜀郡守文翁在成都创办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官办学校—蜀郡郡学,又称“文翁石室”。文翁兴学是巴蜀地区教育与文化事业的壮举。四川著名学者郭沫若、王光祈、李一氓、李劫人、蒙文通、魏时珍等都出自于该校
四川有中国历史文化名城7座:成都市、沪州市、自贡市、宜宾市、乐山市、都江堰市、阆中市;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8处。
全省有两院院士57名,列全国第4位,西部第1位
现辖18个地级市、3个民族自治州;全省共有181个县(市、区)
四川湿地资源极其丰富,主要类型有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和沼泽化草甸湿地及库塘四大类。
有被称为“活化石”的水杉、银杉、红杉等珍稀树种,其种类占了中国的1/5以上。全省高等植物万余种,约占全国总数的1/3。其中维管植物9250多种,居全国第二位,松杉植物种类居全国之首
四川有中国历史文化名城7座:成都市、沪州市、自贡市、宜宾市、乐山市、都江堰市、阆中市。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8处
全省有两院院士57名,列全国第4位,西部第1位
现辖18个地级市、3个民族自治州;全省共有181个县(市、区)
四川湿地资源极其丰富,主要类型有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和沼泽化草甸湿地及库塘四大类。
平原、丘陵、山地、高原四种地貌类型齐全的地势条件,造就了四川类型各异的自然环境和独特风光。
四川盆地以浅丘和平原为主,是我国“四大盆地”之一。四川最高点是西部横断山脉的主峰贡嘎山,海拔7556米;最低点在南边泸州市合江县的长江之滨,海拔约220米。
有被称为“活化石”的水杉、银杉、红杉等珍稀树种,其种类占了中国的1/5以上。全省高等植物1万余种,约占全国总数的1/3。其中维管植物9250多种,居全国第二位,松杉植物种类居全国之首
省内河流年径流量约3000亿立方米,居全国之冠。全省水能蕴藏量约1.5亿千瓦,占全国的1/5,仅次于西藏,列全国第2位。其中水能资源可开发量1.1亿千瓦,占全国的27%,居全国第一位
四川有中国历史文化名城7座:成都市、沪州市、自贡市、宜宾市、乐山市、都江堰市、阆中市。有全国重点文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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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单位128处
全省有两院院士57名,列全国第4位,西部第1位
现辖18个地级市、3个民族自治州;全省共有181个县(市、区)
四川湿地资源极其丰富,主要类型有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和沼泽化草甸湿地及库塘四大类。
有被称为“活化石”的水杉、银杉、红杉等珍稀树种,其种类占了中国的1/5以上。全省高等植物万余种,约占全国总数的1/3。其中维管植物9250多种,居全国第二位,松杉植物种类居全国之首
省内河流年径流量约3000亿立方米,居全国之冠。全省水能蕴藏量约1.5亿千瓦,占全国的1/5,仅次于西藏,列全国第2位。其中水能资源可开发量1.1亿千瓦,占全国的27%,居全国第一位
20xx年,四川本地生产总值(GDP )达7385.1亿元,列全国第10位,西部第1位。地方财政收入列全国第9位,西部第1位
005年,四川全年粮食总产量3409.2万吨,列全国第3位
油料产量232.3万吨,列全国第5位,西部第1位
猪肉产量652.4万吨,列全国第1位,西部第1位。猪牛羊肉产量739.7万吨,列全国第2位,西部第1位 林副产品油桐、生漆产量分居全国第一、二位
20xx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981.4亿元,列全国第7位,
“+一五”期间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落实“举旗臶、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思路,紧紧围绕建设西部经济强省、西部文化强省和法治四川、和谐四川、开放四川、生态四川的目标,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强力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为建设惠及全川人民的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三个转变”即:加快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快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变,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
成都、川南、攀西、川东北、川西北生态5大经济区
成都经济区包括成都、德阳、绵阳、眉山、资阳5市
川南经济区包括自贡、宜宾、沪州、内江、乐山5市
攀西经济区包括攀枝花市、凉山州、雅安市3个市(州)
川东北经济区包括南充、遂宁、达州、广安、巴中、广元6市
川西北生态经济区包括甘孜、阿坝2个州
公文的作用
一、明法传令,指挥工作
二、联系公务,沟通信息
三、宣传教育,引导舆论
四、记录记载,以为凭据
公文的语言,要明晰、准确、简朴、.庄重
1、特急件指内容至关重要并特殊紧急,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随时随地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公文。
2、急件(党的机关公文作加急件)指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公文。
3、平件平件指无特殊时间要求,需按工作常规依次传递处理的公文
法定公文的主要特点:法定性;政策性;实用性;时效性;规范性
事业单位的特点
一是事业单位不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不具有行政职能
二是事业单位通常以社会公益为主要发展取向,具有社会和经济双重属性,需兼顾社会和经济双重效益
三是事业单位一般以脑力劳动者为主体,是人才知识密集程度较高的社会组织,其劳动成果一般是知识和精神产品。 四是事业单位门类繁多,情况复杂
五是事业单位承担部分职能性
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
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政事分开”。所谓:“政事分开”,就是解除事来单位与政府之间的隶属关系,管理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宏观控制,具体事务由事业单位自主解决,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消。 具体原则:1、本着“政事分开、理顺关系”的原则,在对事业单位进行合理定位的基础上,将那些不属于事业单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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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机构剥离出去。
2、本着“区域统筹、行业统属”的原则,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
3、本着“精简、效能”和减轻财政负担员额的原则,对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二)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三)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臵制度
(四)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人事监督制度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
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及时原则。
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关系
1、工作对象不同。劳动争议处理主要解决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处理主要解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2、适用的实体法规不同。劳动争议处理主要适用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人事争议处理则主要适用于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
3、处理机构不同。处理劳动争议的是劳动争议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是人事争议委员会。
人事争议处理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关系
人事争议处理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主要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人事争议的处理,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居于中立地位,认定人事争议是非的活动;而申诉控告则是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手段处理内部争议的一种行政行为。
2、诉求主体不同。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中的申诉控告只能是公务员个人;人事争议处理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3、适用原则不同。公务员中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而人事争议处理适用调解原则。
4、受理机构不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受理机构是行政机关,而人事争议的受理机构是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人事争议协商的原则
1、双方自愿原则 2、平等互信原则 3、合法原则
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合法、合情、合理原则
3、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人事争议仲裁的特点
1、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 2、机构独立,一级仲裁
3、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4、性质特殊。
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
1、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独 2、合议原则 3、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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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的仲裁依据
1、人事工作的政策规定 2、相关的法律法规 3、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人事争议诉讼的意义
第一,把人事争议纳入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体现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第二,缺乏司法保障的仲裁是不完善的仲裁。
第三,建立人事争议诉讼制度,实现仲裁与司法接轨,有利于法院对仲裁工作的监督,促使人事争议仲裁更加公正合理。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第一,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第二,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处理人事争议
第三,在仲裁过程中拥有指挥和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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