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时间:2024.5.9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X X X 字[200X]第X 号

ABC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ABC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进行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保证会计资料和清产核资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是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贵公司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贵公司以200 X 年X X 月X X日为基准日的清产核资报表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对贵公司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各项资产损失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各项资产损失的整体反映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审计工作业已完成,现报告如下:

一、清产核概况

(一) 清产核资范围及内容

按照贵公司决算报表统计口径以及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要求,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及内容为贵公司及所属全部子公司(含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境外子公司等)的全部资产,资产总额X XX 万元,负债总额为X XX万元,所有者权益为X XX万元 (含实收资本X XX万元,资本公积X XX万元。具体单位如下:

(列明参与清产核资的具体单位名称、投资比例及控制关系,在单位较多的情况下,可以在报告中单独附表说明,并在目录中加注页码)

单位名称 投资比例 控制关系 资产总额 所有者权益

(二)清产核资依据(按实际情况填写)

1、法律依据

(1) 20xx年9月2日国资评价[2003]58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2) 20xx年8月19日国资评价[2003]45号文件《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

(3) 20xx年7月26日财政部财企[2002]310号文件《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总是的通知》;

(4) 20xx年国资委颁发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差配套制度。

2、行为依据

(1) X X X年X X 月X X日部门X X X 号文件《关于同意ABC公司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函》;

(2) X X X年X X 月X X日部门X X X 号文件《关于同意ABC公司子公司以账面数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函》。

(三) 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

1、基准日:X X X年X X月X X日

2、起止日期:X X X年X X月X X日至X X X年X X月X X日

3、具体实施情况

(1) 账务清理情况

(2) 财产清查情况

(3) 损益认定情况

(四) 清产核资结果(企业申报处理的资产损失)。

在此次清产核资过程中,ABC公司共清查出资产损失(盈亏相抵)为X X X 万元。其中,按原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共X X X笔,金额X X X 万元,按《企业会计制度》清查出的预计资产损失X X X 笔,金额X X X万元。

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情况

(一) 主要审计程序

1、培训参加专项审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协助ABC公司做好清产核资基础工作;

2、对ABC公司清产核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保证ABC公司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数的准确;

3、核对、函证、查实ABC公司债权、债务;

4、对ABC公司资产清查进行临盘;

5、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ABC公司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进行审核、鉴证;

6、协助ABC公司计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所带来的损失、按照有关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调整账务、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二) 损失确认

经我所审计确认,ABC公司符合清产核资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共X X X笔,金额X X X万元。其中,按原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共X X X笔,金额X X X万元,按《企业会计制度》清查出的预计资产损失X X X笔,金额X X X万元。

上述资产损失总额中:

流动资产损失共X X X笔,金额X X X万元; 长期投资损失共X X X笔,金额X X X万元; 固定资产损失共X X X笔,金额X X X万元; 在建工程损失共X X X笔,金额X X X万元;

无形及递延资产损失共X X X笔,金额X X X万元;

流动负债损失共X X X笔,金额X X X万元;

长期负债损失共X X X笔,金额X X X万元。

(三) 损失处理预案

经我所审计确认,按原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共X X X笔,金额X X X万元,其中:申报核减所有者权益X X X 万元,自列损益X X X 万元。核减所有者权益的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拟核减未分配利润X X X万元

2、拟核减盈余公积X X X万元

3、拟核减资本公积X X X万元

4、拟核减实收资本X X X万元

经我所审计确认,按《企业会计制度》清查出的预计资产损失X X X笔,金额X X X万元。拟建议转入企业200X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并作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期初数,其中:

1、应收款预计损失X X X万元

2、短期投资预计损失X X X万元

3、存货预计损失X X X万元

4、长期投资预计损失X X X万元

5、固定资产预计损失X X X万元

6、在建工程预计损失X X X万元

7、无形资产预计损失X X X万元

8、委托贷款预计损失X X X万元

(四) 申报处理损失原因分析

1、按原制度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情况简要分析:

单位:万元

损失原因

损失基础上数

损失金额

一、资产损失

(一)流动资产损失

1、盘盈

2、盘亏

3、毁损

4、报废

5、坏账损失

6、贪污、盗窃、诈骗损失

7、司法败诉强制执行损失

8、其他

(二)固定资产损失

1、盘盈

2、盘亏

3、毁损

4、报废

5、贪污、盗窃、诈骗损失

6、司法败诉强制执行损失

7、其他

(三) 长期投资

1、账外长期投资入账

2、被投资单位破产、倒闭

3、被投资单位长期亏损或资不抵债

4、其他

二、资金挂账

(一) 政策性挂账

(二) 潜亏挂账

三、其他

合 计

2、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的计提范围、方法、比例及依据(见附件)。

(五) 处理损失挂账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将产生的影响

项 目

核减前金额

核减后金额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合 计

(六) 其他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

1、在审计中发现的可能对企业损失及挂账的认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在审计中发现的企业重大资产和财力问题以及向企业提出的有关改进建议。

3、根据清产核资政策可以不列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的子公司,直接以其账面数作为清产核资结果的特别说明。

4、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清产核资的子公司,经批准直接以其账面数作为清产核资结果的特别说明。

5、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对资产的价值重估。

三、报告使用范围说明

本报告仅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ABC公司主管部门审查清产核资结果和检查清产核资机构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告的全部或部分不得提供给其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附件:

1、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

2、损失挂账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对分项明细表中列示的各类损失项目,按单位和会计科目分项编写说明)

3、损失挂账的证明材料(应分类装订成册,若说明材料过多, 则作为备查材料)

4、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的计提范围、方法、比例及依据(略)参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指南"

5、主审计会计师的资质证明和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相关工作材料

X X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武汉 中国注册会计师

X X X X年X X 月X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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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清产核资审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清产核资审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2005-10-18 21:46:00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出处:

清产核资审计是20xx年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主要业务,同时也是一项新的业务,它与一般年报审计业务有着较大的区别。笔者就清产核资审计中发现的一些点滴问题提出看法,以供同行参考。

一、应关注20xx年底的企业年报是否已经中介机构审计。

由于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统一为20xx年12月31日,所以清产核资审计首先应关注20xx年底的企业年报是否已经中介机构审计,如已审计,则可以审计后报表数作为基准数,但应注意审计要求的调整事项企业是否已调整;若20xx年底企业年报未经中介机构审计,则应先进行账务审计,消除会计差错,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核实资产,核销资产损失是本次清产核资的重点,但并非唯一目的。因此,对清产核资审计不应仅停留在核销资产损失上,应对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核实。对未申报损失的企业资产同样应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核实企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

三、对企业编制的清产核资报表进行审计,应设置损失认定专用工作底稿。

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按照资产类别设置损失认定专用工作底稿,是保障清产核资审计工作质量的必要手段。专用工作底稿的设计,应能体现损失认定的审计程序和必须具备的证据种类,企业申报核销损失和审计认定损失应分别列示。

四、无论企业是否申报损失,均应严格按审计程序审计。

1、对企业申报核销的损失认定,采用损失认定专用工作底稿,严格按底稿要求操作,取证尽量完整充分。

2、对企业未申报核销的资产也应进行核实,不能放弃审计程序,所有资产项目仍应采用损失认定专用工作底稿。如证实确无损失,申报核销损失栏及审计认定栏填为零;如企业未申报损失,但审计发现的资产损失应在审计认定中填列,并与企业沟通,必要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在审计操作中,应特别注意:

(1)现金清查,必须附有现金盘点表。

(2)银行存款清查,必须附有存款对账单及调节表等。

(3)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清查必须附有盘点表及抽查表,并关注实物资产是否有损坏、变质等现象,而企业隐瞒未报。

(4)在建工程必须察看工程现场,并作出记录。

(5)债权类资产应检查账龄的填报是否真实,并作出记录。如确属一年内账龄,并经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可认同企业填报;如账龄已超过2年以上,应向企业查询,并考虑是否有潜在损失发生,必要时应函证落实。

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文件精神,在清产核资过程中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经济鉴证证明。我所以主审所或参审所的形式主持参与了若干家省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大部分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已得到国资委的正式批复,批复结果与申报结果完全一致。本文根据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特点,结合我们在审计实务中的体会,对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程序设计进行探讨,以期对审计实务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清产核资审计计划阶段

(一)清产核资专项审计阶段的工作内容设计应考虑的问题

1、全面了解清产核资公司的基本情况。由于清产、核资的审计及提供经济鉴证等工作涉及的资产庞大、情况复杂、审计风险高,在审计计划阶段必须对客户基本情况作全面了解。

2、主审所与参审所、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的组织协调。鉴于清产核资投入的人力及参与审计的事务所较多,时间上也有要求,故一定要合理地安排好进度及人员的搭配,同时要与参与各方进行很好地协调,要发挥好作为主审所的组织协调作用。

3、主审所与参审所、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传递。为加强沟通,以利于统一思想、提高工作效率,必须建立起一套信息传递办法。这套办法应保证审计过程中公司内部、公司与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之间、中介机构项目组成员间、相关职能部门间的信息畅通。信息传递与反馈贯穿于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的整个过程。

4、明确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工作小组、主审所与参审所、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等的工作职责。

5、制定总体方案应包括的内容。总体方案是整个清产核资审计工作中起指导和控制作用的。

6、掌握清产核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清产核资有关的文件,主要包括国资委下发的五个文件,包含清产核资办法和清产核资工作规则。

(二)清产核资审计计划阶段工作内容

1、组建确定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工作小组,确定领导小组的组成(包括副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

2、向公司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资料。了解的主要内容为: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核算办法(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等)、内部控制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包括组织机构图、业务流程图、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到达所需时间等)、行业特殊情况说明等。

3、建立信息传递与反馈相关工作机制,如:例会制度、工作周报制度与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等。

4、制订《清产核资审计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及设计清产核资程序和审计工作底稿,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讨论。总体方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清产核资的目的、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损失认定及经济鉴证的相关技术标准(应按报表项目分项列示参考标准及相应应获取的相关证据);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人员、进度的安排及工时的预算;具体审计计划及总体方案的调整或修改程序、权限;项目的监控办法及证据索引号的编制要求等。以下对某些项目作出具体说明:

(1)关于确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一般应包括客户总部及所属全部的子公司(含下属二级核算单位、分支机构等),除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规定可以不列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的单位外,全部列入清产核资范围。

(2)关于设计损失认定及经济鉴证的相关技术标准工作底稿。为了便于审计人员和客户相关人员掌握标准、提高工作效率,应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分别按坏账损失、货币资金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等设计认定及经济鉴证的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工作底稿。

(3)关于对公司参与清产核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工作实施方案、总体方案及清产核资软件的使用等。

(4)向被审计单位下发《所需资料清单》等工作资料。应按照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特点设计《所需资料清单》。并说明清产核资范围及确定依据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产权证明;企业清产核资清查明细表及申报资产损失相关证据(包括企业及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专项说明);企业认为有必须提供其他资料,包括与清产核资基准日相关的、以前年度会计及其他资料。

二、清产核资审计实施阶段

1、项目监控及现场审计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作为项目领导小组及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人,应对项目总体方案的调整、审计人员的调配、进度的推进、重大问题的把握、技术标准的解释、是否需要出具经济监证证明等进行监控。

2、在清产核资审计实施过程中,参与的审计人员及协作所应按总体方案的要求,及时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馈至项目领导小组。由项目领导小组定期与客户清产核资办公室人员召开例会,进行充分地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对遇到的一些政策性问题、一些共性但现行政策又不明朗的问题及时与国资委进行沟通,取得权威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反馈至各项目组。

3、项目领导小组及时完成审核,并及时书面反馈意见(EMALL、传真等方式)至项目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现场执行领导小组的意见。

4、各项目工作小组现场完成工作底稿的初步整理、获取审计证据、出具资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完成一级复核。在无法获得满意的外部证据情况下,审计人员需要根据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考虑是否出具资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其中,我们认为对原制度损失挂账鉴证,可按以下原则把握:

(1)资产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尚未发生的不能确认为损失;

(2)当年发生的会计技术性差错不能确认为损失,以前年度发生的,经核查确认为损失,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申报;

(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确认原则:一般不能确认为损失,如果是破产清算的子公司、已不存在的子公司其投资损失通过核查,取得合法证据的可以申报损失;

(4)企业内部往来不能确认为损失;

(5)违规经营的损失不能作为损失申报;

(6)有问题的负债比照资产处理(如外欠债长期无法支付的一潜盈;长期挂账的赤字,如:应付福利费);

(7)专项固定资产报废和毁损可以以企业内部技术部门鉴定为依据,但其必须是集团级的;

(8)盘亏、报废和毁损的存货应转出的进项税,应该随同资产损失一同上报。

5、各项目工作小组现场完成审计总结、清产核资报表(含清产核资软件内报表勾稽的审核及电子数据的拷贝),撰写审计报告草稿。

三、清产核资审计终结阶段

(一)清产核资审计终结阶段应考虑的问题

1、对于申报损失的证明材料不足的,与客户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进行沟通。对疑难问题向国资委进行请示。

2、撰写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

3、协助客户按国资委的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尤其是对经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协助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同意核销的各项实物资产损失,制订资产处置制度。

(二)清产核资审计终结阶段工作内容

1、协助客户向国资委申报清产核资结果并按国资委反馈意见进行回复。虽然清产核资的主体是企业,向国资委申请的主体也是企业,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应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协助客户撰写清产核资报告与国资委进行沟通,主动地向国资委汇报资产损失,准备并回答国资委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完善证据或补充材料。

2、完成各审计客体的工作底稿的整理、装订,二级、三级复核;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

对有必要专门出具管理建议书的出具管理建议书;完成公司的汇总与合并工作,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完成合并及汇总工作底稿的的整理,一、二、三级复核;完成公司的合并及其他需要出具报告的公司审计报告、管理建议、内部控制制度审核报告,并与公司沟通定稿。

3、指导客户根据国资委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撰写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资产损失的确认和处理,涉及到国有资本的核销,必须有合法合规的依据,必须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因此我们采取详式报告的形式,分别反映客户申报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及本所审核确认的资产损失总额;分别反映按原制度申报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及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及《集团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预计资产损失总额:分别反映按汇总口径申报核减所有者权益的损失总额,及按合并口径申报核减所有者权益的损失总额。

? 清产核资审计把握什么重点? 一、应收款项的审计

应收款项损失的鉴证即坏账损失的鉴证。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

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在清产核资审计中,对损失鉴证应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

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文件)中坏账损失的认定规定进行,但

在损失取证工作中,由于坏账损失取得外部证据的难度太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了清产核资问题解答。也就是说,在清产核资损失证据的鉴证方面,首先是具有法律

效力的外部证据。例如: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其次是逾期3年以上且有债务人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资料以及企业催收记录、3年没有往来的记录;再次是企业收集完备的内部证据,若企业在确实经过努力工作仍未取得足以证明资产已发生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应对资产损失逐笔逐项收集完备的企业内部证

据。在损失鉴证方面是逐级递减的,外部证据较为真实、可靠,内部证据可信力较差。注册

会计师可在企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遵循实事求是原则,通过职业判断

和客观评判出具资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

在应收款项损失的审计中,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首先,逐笔检查应收款,将应收款初

步进行分类;其次,对有损失的应收款逐笔检查证据,进行损失的鉴证。应收款项损失的审计中,若债务人挂账与本企业挂账金额不一致,应与债务人核对,并在核对一致的前提下进行

损失鉴证。若债务人已消失,无法与债务人进行核对,检查相关经济业务内容,取得当事人

和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后进行鉴证,避免由此产生企业相关人员经济犯罪问题。

清产核资审计中对企业取得的具有法律效率的外部证据,检查是否有破产财产、剩余财

产和遗产可供清偿,若有,应扣除破产财产、剩余财产和遗产后金额作为损失申报。逾期3

年以上的应收款,企业是否取得债务人资不抵债的证明或连续3年亏损的审计报告或连续3

年停止经营的证明文件,然后检查企业的催款记录和财务记录,是否连续3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对于企业经过努力没有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情况下,应对资产损失逐笔逐项收集完备的企业内部证据。企业内部证据应详细说明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与经济赔偿情况,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审计时应逐笔检查订货合同;检查其他往来科目中是否有相同单位挂账的;逐笔检查发货记录、#5@p,是否有债务人的收货记录;企业历次的催款记录、落实经办人责任以及对损失赔偿情况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也就是再次核实损失发生的事实和金额。在事实和金额确凿的前提下,注册会计师可出具鉴证为损失的鉴证意见。

对各内部往来单位欠款发生坏账损失,应收内部单位的款项进行对账,核对不符的挂账,不能作为损失申报。同时,审计中对于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做出专项说明,审计人员在审计时要注意损失的真实性,进行逐笔核对,落实损失的数额,必要时与债务人进行发函核对,确保金额的准确。避免小金额的应收款落入个人“口袋”的现象。 在审计时,有些应收款挂账时间相当长,具体经办人、主管领导、企业负责人等全部离开本企业,无法核实损失发生的事实;部分应收款损失的金额难以确定,如:债务人虽进入破产程序,但破产清算程序未完结,损失金额不明确;损失的事实和金额都难以核实的情况。对于这些损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无法按照清产核资文件规定出具原制度损失鉴证意见的,企业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个别认定法或账龄分析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审计时关注坏账准备政策制定的充分性和稳健性,结合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特点和资产质量状况,判断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制定的公允性、客观性。另一方面,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计提秘密准备,杜绝企业利用清产核资政策多提坏账准备,使应收款不能反映企业实际状况的现象。

二、存货损失的审计

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

审计时,首先通过账务清查,将未估价入账的存货估价入账等,其次,在资产清查阶段,通过实物盘点,将存货进行分类,分为优良存货和不良存货。不良存货是清产核资审计关注的重点,并对不良存货损失进行鉴证。对于无法计入原制度损失的存货,按照被审计单位存货跌价准备政策,验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公允性。

在账务清查阶段,检查已入库的存货是否全部入账;已销售的存货是否全部出库;委托加工存货核算方法是否正确,代管物资是否错入被审计单位账面等。

在资产清查阶段,通过实物盘点,将存货进行分类,分为优良存货和不良存货。清产核资审计是特殊目的的审计,是过程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参与到清产核资的整个过程中,因此,在实物监盘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能够感性地发现存货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损失。由于清产核资盘点日与基准日往往不在同一时点,审计时可采用倒扎账的方法验证基准日的数量。

存货损失的鉴证分为盘盈、盘亏损失的鉴证;报废、毁损损失的鉴证;被盗存货损失的鉴证;高留低转资金挂账损失的鉴证。对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损失,按照存货损失认定的规定进行鉴证。在损失鉴证时,应扣除毁损、报废存货的预计变价收入。

在清产核资审计中,普遍存在存货损失不申报或少申报现象,究其原因,企业前期存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需交纳增值税,使现金流出企业,加大损失金额,导致企业不申报或少申报存货损失。注册会计师应按照损失发生的事实和损失发生的实际金额进行鉴证,而不能以企业申报损失的金额进行鉴证。

清产核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来申报资产损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也应尊重事实。对企业存货的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应说服企业如实申报,不要只看眼前利益。如果被审计单位坚持不申报或少申报存货损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如实披露。

三、固定资产的审计

固定资产损失占本次清产核资比例最大,中央级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占原制度损失的

56.6%,我们审计的一户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占原制度损失的80.5%,因此,我们要对固定资产损失非常重视,审查损失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固定资产的清查审计,与存货基本相同,还需关注固定资产的产权和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准确性。补提以前年度少计提、未计提的折旧,以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未使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这些都可作为原制度损失申报;另外部分固定资产入账时间不准确,有些早已使用但入账时间较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重点关注资产状况,取得实际使用时间的依据,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并作为原制度损失。

四、无法支付款项的审计

清产核资企业往往认为是清理资产损失,而忽视了对负债中无法支付款项的清理。审计时,对未回函的应付款项逐笔进行核对,分析其账龄。通过账龄分析,关注3年以上无经济业务往来的应付款项;其次检查相关合同、协议,检查付款期限和付款限制性条款;再次,对未回函的款项应检查相关债权人催款记录,检查有无债权人灭失现象等,对确实不需要支付的款项和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在清产核资中进行申报处理。另外,本次清产核资的损失申报是按照资产损失扣减资产盘盈后的净损失进行的,如果不申报无法支付款项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对无法支付款项的转入资本公积科目,按照税法规定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从以上两方面来看,在这次清产核资中企业对无法支付款项的应如实申报。

总之,清产核资审计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在审计中应进行详细审计,逐笔核实损失发生的事实,再次确认损失发生的金额,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确保清产核资审计工作全面、真实、准确。

? 国企及其国有集团对于清产核资应掌握什么内容? (一)国有企业财务清理的要点

1、以清产核资时点为基准,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内部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尤其是认真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做到总公司内部各部门、总公司同各子企业之间、子企业相互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2、以清产核资时点为基准,对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进行全面清理;

3、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清理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

4、清理公司总部及所有子公司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流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种现金(即“小金库”)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纳入企业账内;

5、对企业总部及所属子企业对内或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6、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原因造成的错账,根据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

1、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列示清产核资日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

2、企业有关部门应对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进行分析,列出其中已知和可能存在损失的项目;

3、公司财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通过对各项实物资产的盘点、往来账项的函证、长短期投资的检查,各项费用摊消的核实等程序,确认资产余额和资产损失,首先从企业内部收集损失相关证据;

4、将需要收集外部证据的损失项目分解到公司各有关业务部门、落实到具体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搜集、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资料;

5、依据企业已有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资料,确认清查损失、预计减值损失;

6、对于各项损失证据,企业要分类装订成册并编号,留底备查;

7、在清产核资的同时,企业应对因管理需要而设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查,编制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报告,反映企业内部控制的设立及执行情况,同时将各项内控制度分类装订成册,以备上报国资委。

(三)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中的主要任务

1、清产核资损失的确认

全面清查企业资产、核实各项债务,依据企业已取得以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资料,确认各项资产损失及挂账,并根据清查结果填制清产核资报表,列示各项资产及负债的清查损失和资金挂账;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2、清产核资的预计损失

企业在清产核资损失认定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规定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减值准备标准预计减值损失,并根据预计损失结果填制清产核资报表,列示各项资产及负债的预计损失。

3、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清产核资同时,企业还应对自身因管理需要而设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查,编制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报告,反映内部控制的设立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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