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总分100分)
第二篇:幼儿园办学章程
XX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幼儿园的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幼儿园名称:XX幼稚园 幼儿园地址: 举办者(法人代表):XX 本园性质:个人投资举办的民办幼儿园 本园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漳州漳浦县教育局 第二章 办学宗旨 规模 层次 形式 办学宗旨:“依法办园、科研兴园”为办园方针:“爱心给孩子, 放心给家长、满意给社会”为办园宗旨:“团结、求实、奉献、创 新”为园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适合时代需要的人才”是 我们教育的指导思想。 本园为全日制幼儿园,面向周边学龄前儿童招生,学制为三年, 分小班、中班、大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六周岁。本园总面积 2400平方米,幼儿人数344名,共9个班,教职工22名。幼儿 园以育人途径多样化,保教工作素质化,管理体制科学化,对幼 儿实施体、智、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奋斗 目标。 学校资产的数额120万元,来源于个人投资。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九条 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有理事长及教职工组成。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
第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由园长教师代表、后勤代表等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园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园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代表本园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决定园长的聘用 理事会行使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建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作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 分之一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理事长主持本园全面工作,园长负责本园日常工作。
第四章 幼儿园园长
第十七条 首任园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后聘任。 第十八条 本园的园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以及专业技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颁发的教育大纲。
四、持专业合格证和健康证上岗。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园长的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
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罚;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理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理事会
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投资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园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园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
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二十三条 本园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
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园配置专职财会人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财会报告,委托社 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本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设独立银行帐户,实施独 立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 理制度。 本园按教育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有关关部门批 准备案并公示。本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 善办学条件。 本园理事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园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提取教 育发展基金、福利基金、风险基金和其他必须的费用,用于 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 本园立、合并和名称、举办者变更等事宜中,涉及的财务、 资产管理和等问题,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园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和 自身民主监督,幼儿园建立监督小组,定期进行检查。 本园教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关于合理回报
第三十二条 本园在有盈利的条件下,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若有剩余,
将投入到本园的建设中去。
第七章 自行终止的事由及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学。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本园完成办学宗旨、目标或因经费、办学条件等原因需要终 止时,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法律、法规 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 向社会公告后,终止办学。 本园因其他原因终止前,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处理善后事宜,办理 注销手续。 本园自行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好在园儿 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本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章程修改 因客观原因变化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修改本校章程,由理事
会提出章程修改意向,经本园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的15日内,
报经审批机关备案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园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XX幼稚园理事会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