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现状与思考

时间:2024.5.8

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现状与思考

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现状与思考

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查审核的必定程序,也是破解低保家庭收入核实难、低保对象认定不精准的有效方法,更是体现社会公平、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20**年,**县先后开展“低保年度清理核查”、“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城乡低保专项整治”等工作,积极纠正违反现行低保政策的做法,确保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精准、标准补助合理。在具体工作推进和落实中,**县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获得了大量有益的经验。现将核查现状与思考进行总结和梳理,给大家参考和指导,希望农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县核查工作现状

家庭经济状况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个方面,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主要依据。为做好此项工作,**县先后下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政办发[20**]59号)、《**县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工作实施方案》(**民政发[20**]29号)《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工作的通知》、(**民政发[20**]33号)等相关文件,明确了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流程、家庭收入项目及计算办法、家庭财产种类及认定细则等。在具体核查工作中,**县采取“七举措”全面掌握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确保经济状况核查程序规范,核查结果准确、科学,在认定低保救助对象时操作性强、群众认可度高。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通过询问、交谈和直观印象,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吃、穿、住、行、用等实际消费性生活状况;同时填写入户调查情况表,由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签字确认。入户调查表包括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其它收入和住**情况等6大项;经营性收入分种植业、林业、养植业等3项,种植业又分水稻、玉米、蔬菜、药材、烟叶等18小项,养植业又分猪、羊、牛、鱼、鸡、鸭等6小项;转移性收入分粮食直补、粮种补贴、退耕还林、农机补贴、其它补贴、赡(抚、扶)养金等5项。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走访部分群众和党员干部,从侧面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同时收集群众的意见或看法,初步判断入户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信函索证。对申请家庭的经营净(纯)收入,调查人员根据该家庭的农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养殖数量等情况,参照《**县各乡镇主要农作物单产一览表》、《**县农林牧渔单位产品纯收入参数表》、《**县个体经营户分行业人均纯收入一览表》进行计算和核定。对申请家庭的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相关事项,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用工单位、经营业主和相关经办机构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信息比对。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住**、车辆、社会保障、养老金、存款、证券等财产和收入信息,由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将名册上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与公安、住建、车管、人社、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进行核对,核对结果作为低保对象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收入核算。各村(居)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申请家庭收入核算小组,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按户核算,并将核算的收入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天7天。群众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定。

(六)民主评议。公示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家庭收入核算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采取“一会两票”的方式进行,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投票表决、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5个环节进行,参会评议小组成员必须达到评议小组总人数的2/3以上,评议对象必须有2/3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才能拟定为保障对象。

(七)数据运用。根据拟定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核算数据,结合现行的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差补助规定,计算出拟定保障对象的补助金额。工整、准确的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电子表册和其他有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低保工作压力大。一是救助任务繁重。民政救助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民政救助程序法制、规范、精细;民政服务对象大多都是老、弱、病、残。目前,申请低保救助人群越来越多,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乡镇民政专干难以争取到主要领导的足够重视,导致乡镇部分领导不想分管民政,民政干部不想、也不愿意从事与低保救助相关的工作,即使从事低保工作,热情度也不高。二是乡镇“无人”办事。20xx年,省委7号文件要求各乡镇要有2-3名公务员专职从事民政工作;鄂编发[2010]2号文件也明确规定,配备2名专职公务员。但是我县除了民政部门在20xx年聘用了28名乡镇民政助理充实到20个乡镇外,大多数乡镇都没按省委、省编办要求固定专职民政干部,低保工作“无人、少人”现象突出。三是办公经费短缺。低保工作实行规范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县、乡开展政策宣传、入户核查、信访查处、公开公示、档案装订、办公用品损耗等事项都需要工作经费做支撑。因县级财政薄弱,每年拨付的低保工作经费与实际工作相差甚远,而乡镇民政办无专门工作经费,村级协助因“低保规范化管理”无积极性。

(二)工作认识不到位。一是救助观念错位。20**年7月,**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20**]10号),明确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工作的责作主体。但是在具体工作中,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救助是民政部门的事,在乡镇仅民政办1—3个人唱“独角戏”,导致低保相关工作有布置无落实、有推进无效率、有完成不规范。二是不按程序和规定核查。20**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政府令第374号)正式实施,将低保、五保等救助政策纳入法制安排,但是为消化村级矛盾,部分乡

镇依然存在不按规定和程序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审查审核把关不严等现象。三是民主评议不规范。20**年8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政办发[20**]59号),对民主评议环节做了详细的解说。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乡镇和村(居)依然存在评议会不公开、不规范,评议程序流于形式,评议人员不履职导致出现“凡评必过、全票通过”等现象。

(三)收入财产核实难。一是虚拟收入界定难。农村低保申请家庭中,有的家庭有菜园、田地但是不种或他种;有的种菜园、田地或养鸡、鸭、猪等自供自给,不经过市场,难以界定为收益;有些外出务工自称没赚到钱;有些在家务工自称收入极低;有些调查出收入较高但存在老人生病、孩子上学等支出较大情况,实际收入较低。虽然有“种植业、林业、养殖业、务工收入计算方式”等具体的办法,但是核算出来的收入与申请家庭的实际收入肯定有差别,这种差别导致群众的认可率较低。二是家庭财产核实难。林业、农业、国土、财政、人社、银行、税务、工商、住建、车管等,每一个部门都需要去协调,有许多内容都涉及到法律规定的私人保密范畴,省、市、县各级政府没有硬性规定或明确意见,仅靠县民政部门难以落实准确。三是纯收入认定难。农村低保需要认定的是“纯收入”,虽然我县出台了具体的核算办法,但是“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都没有纯收入认定标准。在将收入折算成纯收入时,因没有参照标准或统一的法定标准,致使纯收入折算难以得到群众的认可。《**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鄂民政规〔20**〕1号)对此项内容也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

(四)政策宣传不到位。**县民政局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工作的通知》、“社会救助政策100问”等文件或资料下发至村(居)一级,并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但大部分群众对低保政策理解不准确、认识不全面。不是依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和“个人申请—乡镇审查—县民政审批”救助程序来申请低保救助,而是凭个人印象或别人怂勇,认为只要“有病、有残疾、岁数大”或“不要白不要、捡点总比丢点强、别人有我也要有”等来争闹低保,导致社会整体满意度不高。

三、建议与对策

1、提高低保工作认识。低保制度是国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和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坚守的是社会道德底线,体现的是社会公平,维护的是社会稳定,救助的是特殊困难群体。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低保工作,带头学习、宣传、执行低保政策法规,营造救助工作良好氛围;配齐配强民政干部或救助工作人员,足额安排配套低保工作经费,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2、准确宣传低保政策。县级可利用电视、网站等媒介,通过“政策问答、案情分析、信息批露”等方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低保政策的严肃性。乡镇按照省、市、县相关规定和《**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要求,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和广度,做到准确宣传、全面宣传、主动宣传。

3、公正核查经济状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

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按照“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种类及计算办法,认真核查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确保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进入农村低保救助范围;家庭收入和财产超标的家庭退出保障范围。同时对核查程序、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一把尺子靠到底”,确保经济状况核查公平、公正。

4、规范开展民主评议。严格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投票表决、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五个流程开展民主评议,并现场公示评议结果,坚决杜绝不评议、不对外评议、评议流于形式等现象。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摄像进行全程录制,促进公平、公正,确保群众查询或媒体质疑有据、有影。

5、加强低保督办检查。县政府将“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农村家庭经济状况核定”、“低保包保责任制”等工作进行专题布署,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联合县民政局就具体工作推进情况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督办限期整改。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实施追究问责,直至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篇: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沪民救发〔20xx〕42号)


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2〕42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

(20xx年5月21日市民政局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具体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对提出申请或者已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申请家庭)的核查,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及区、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经济状况,包括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核对委托)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委托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的核对。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名称、核对对象、核对内容和核对期间等。

核对机构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开具收件收据,并组织开展核对。对不符合核对要求的,退回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告知不予接受委托的理由。

第五条 (可支配收入的具体内容)

可支配收入是指在规定期间内申请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下列具体内容:

—2—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所从事的主要职业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加班费,年终加薪,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等所取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的收入,中介费、转包承包等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租金收入,知识产权收入,保险收益等;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辞退金(包括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收入,赡(抚、扶)养费,接受遗产收入,彩票收益,遗属补助金,接受捐赠(赠送)收入,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等;

(五)其他有关的收入。

第六条 (可支配收入的认定)

可支配收入,按照调查、核实后的收入认定。

下列可支配收入,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社会保险费缴纳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二)疾病休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三)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收入,按照个人实 —3—

际收入认定,但一般不低于本市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离婚家庭子女的抚养费,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五)老年人的赡养费,由其子女(夫妻双方)的收入,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扣除子女(夫妻双方)的生活费,再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抚养费后,一般将余下金额的20%作为赡养费;

(六)根据合同、协议规定的中介、转包承包获得的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认定;

(七)其他可支配收入,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第七条 (可支配收入所属月份的认定)

可支配收入所属月份的认定,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显示的月份;

(二)通过规定途径未获得相关信息的,以反映申请人获得可支配收入的银行卡等有效凭证显示的月份;

(三)经单位加盖公章并显示所属月份的工资单等有效凭证。

第八条 (家庭财产的具体内容)

家庭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下列具体内容: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

(二)有价证券;

(三)债权;

(四)商业保险;

(五)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屋;

(六)机动车辆(含车辆牌照);

(七)古董、艺术品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4—

第九条 (家庭财产所有权的认定)

家庭财产所有权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按照实名认定;

(二)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人认定;

(三)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

第十条 (货币财产价值的认定)

货币财产的价值,按照受理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价值认定:

(一)银行存款按照账户余额认定;

(二)股票类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

(三)基金按照净值认定;

(四)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

(五)其他货币财产的价值,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证明材料的形式)

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一)可支配收入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等。

(二)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第十二条 (核对报告的出具)

—5—

核对机构应当自接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出具申请家庭下列内容的核对报告:

(一)受理申请之月前三个月个人所得税等税额缴纳情况;

(二)受理申请之月前三个月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缴纳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缴纳和账面余额情况;

(四)拥有或者使用的房产情况,包括家庭成员的产权房、使用权房、租赁房的套(处)数和建筑面积等;

(五)拥有的机动车辆情况,包括车辆所有人、车辆牌照号码、车辆型号和使用性质;

(六)银行存款余额;

(七)证券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

(八)基金净值;

(九)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和收益情况;

(十)婚姻状况;

(十一)其他与申请家庭有关的情况。

核对报告作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决定的参考。

第十三条 (延期核对)

核对机构因核对技术、核对数量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需要延期核对的,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延期核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延期核对不计入核对工作的期限。

第十四条 (汇总认定)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核对报告后,应当及时 —6—

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情况与实际掌握的情况进行汇总认定,并根据本市公布的认定标准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先行救助)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因核对机构延期核对后仍然无法出具核对报告的,可以在审批期限届满前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先行给予临时性救助。

经核对机构出具核对报告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先行给予临时性救助的申请家庭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委托复核)

申请家庭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时,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

核对机构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出的复核委托书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书面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七条 (对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

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核对工作规范,并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家庭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十八条 (施行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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