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管理制度
修订:叶盛春
会审:
审定:
批准:
湄洲湾电厂运行分公司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职责分工... 4
第三章 一般规定... 5
第四章 防汛办公室工作规定... 6
第五章 防汛值班规定... 7
第六章 防汛经费、物资管理规定... 8
第七章 灾情报告与工作总结规定... 9
第八章 防汛工作岗位责任制... 9
第九章 防汛奖惩规定... 10
第十章 附则...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汛期是指江河中由于流域内季节性降水、融冰、化雪,引起定时性水位上涨的时期。我国汛期主要是由于夏季暴雨和秋季连绵阴雨造成的。从全国来讲,汛期的起止时间不一样,主要由各地区的气候和降水情况决定。南方入汛时间较早,结束时间较晚;北方入汛时间较晚,结束时间较早。每年5至9月,江淮流域降雨明显比其他月份多,习惯上把这一段时间称为汛期。汛期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时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因此应做好防汛工作。
第三条 涝灾是由于本地降水过多,地面径流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农业减产的灾害。造成农作物减产的原因是,积水深度过大,时间过长,使土壤中的空气相继排出,造成作物根部氧气不足,根系部呼吸困难,并产生乙醇等有毒有害物质,从而影响作物生长,甚至造成作物死亡。
第四条 洪灾是由于江、河、湖、库水位猛涨,堤坝漫溢或溃决,使客水入境而造成的灾害。涝灾除对农业造成重大灾害外,还会造成工业甚至生命财产的损失。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湄洲湾电厂厂区、梅洲甸生活区及比华利公寓。
第六条 参考文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三) Intergen Global HSE Standard: O&M-HSE-0701 EMERGENCY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四) NOSA72元素单元3.09紧急应变计划
(五) 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防汛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六) 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防止发电厂水淹厂房典型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厂长对湄洲湾电厂的防汛工作负总责,必须把防汛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批准、实施本标准。
第八条 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负责做好防汛工作和准备,组织抢险救灾。审核、修改本标准。
第九条 安全生产部职责
(一) 监督防汛准备和协助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二) 协调安排洪涝灾后的查灾、救灾、恢复生产。
(三) 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灾害性天气分析预报工作。
(四) 负责抢险物资、器材的计划,监督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情况。
(五) 定期检查、核对抢险物资、器材。
(六) 必要时将采购到位的抢险物资、器材领用并储存在柏克德临时仓库内的指定区域。
(七) 在柏克德临时仓库内的指定区域装设警示标识和警告带。
(八) 编写本标准,提交领导审核、批准。
(九) 推动、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十) 定期修订本规定。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负责安排防汛经费和筹措抗洪抢险资金,并监督使用。负责协调安排骨干防洪工程资金和计划内物资。安排电厂防洪维修建设及水毁工程修复的资金。
第十一条 维修部负责防汛设备维修。
第十二条 发电部负责监督检查电厂公用设施安全运行。负责对运行区域的水位进行不间断监视,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险情。
第十三条 关联部职责
(一) 水毁工程修复,电厂排水系统的管理、疏通。
(二) 负责指挥部指定的抢险物资、器材的采购、储存、借/领用工作。
(三) 负责食品的供应工作。
(四) 承担防洪抢险人员、物资的运送任务。
(五) 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治安工作。
(六) 洪汛紧急期间协助防汛办公室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七) 做好防汛的治安保卫工作。
(八) 负责直管房屋的维修工作。
(九) 担负生活用粮的安排调运及办公室指定的抢险物料的储备、供应工作。
(十) 负责抢险人员及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工作。
第十四条 企文部负责防汛抗洪活动的宣传、鼓动、报道工作。
第十五条 防汛办公室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 了解、掌握和分析气象、雨情、水情、风情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 下达三防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的有关工作。
(四) 组织防汛安全大检查,督促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洪涝、台风损坏的设备的修复。
(五) 组织制订防御暴雨、台风方案。
(六) 组织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开展三防宣传工作。
(七) 做好三防工作总结和资料汇编,推广三防工作先进经验。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十七条 分公司设立防汛领导小组和防汛办公室,建立抗洪抢险队。领导小组由厂长、副厂长、各部门领导组成。防汛办公室挂靠关联部。办公室成员由关联部领导、后勤、医疗、交通、抢险等有关负责人组成。抗洪抢险队由分公司各部门员工,以及消防队、保安队、辅助工等。
第十八条 情况紧急时由防汛领导小组联系驻军、武警支援电厂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十九条 防汛物资和器材存放在柏克德临时仓库内的指定区域。
第二十条 立足防大汛、抗大灾,做到遇20年一遇暴雨不出险。遇强台风或遇50年一遇或100年一遇暴雨有防御方案、对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为分公司实施指挥决策、调度和抢险救灾提供依据。确保电厂员工生活设施和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电厂与生活区之间的交通畅通。确保厂区、生活区安全渡汛。
第四章 防汛办公室工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做好电厂日常安健环的监督工作之外,要遵照本管理制度完成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部门负责的防汛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按照防汛领导小组的指示,对莆田市、福建省政府的汛情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布置防汛任务。
第二十五条 凡接到领导指示、接受工作任务、接收防汛信息均应记录在工作日志上。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成员不得推诿工作,应主动就有关人员的洪、涝、风的险情报告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处理,必要时汇报防汛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成员和防汛领导小组在汛期应保证移动电话可用,确保通讯畅通。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成员应定期对厂区、生活区、大地城的防洪防涝防风设施进行检查,做好预防工作。按照上级及政府部门的规定做好定期总结。
第二十九条 防洪安全检查制度。每年开汛前,应对防御特大的暴雨台风灾害方案和措施进行检查,做到思想、人员、物料、责任和措施“五落实”。每年汛后,对电厂、生活区防涝防风设施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对不安全设施,应登记列册,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汛期由防汛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对主厂房、仓库、生活区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请示、汇报制度。凡属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较大工程项目、需要几个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出现灾害性天气、灾情、险情等,防汛办公室须向防汛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防汛值班规定
第三十二条 每年汛期和非汛期出现台风(热带气旋)和其他特殊灾害性天气时,需要加强防汛值班工作。
第三十三条 汛期的现场值班为当值值长。值长应将厂区的汛情、台风情况及时汇报防汛办公室和防汛领导小组。一般通过移动电话直接进行汇报、联系。
第三十四条 汛期防汛办公室成员的移动电话不得关停使用,以保证汛情发生时通讯畅通。
第三十五条 当值值长应负责将恶劣气象、大雨情、水情灾情向其直接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视缓急分别处理。
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若发现防汛防风设施受损,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梅洲甸生活区、大地城比华利公寓的防汛和汛情处理由关联部负责、协调、通报。
第三十八条 应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预案。
第六章 防汛经费、物资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防灾抗灾救灾资金应列入年度资金预算计划,以保证防灾抗灾的需要。
第四十条 防汛费和物资,要专款专用,专材专用,严格管理,严禁挪用。
第四十一条 防汛物质要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数量充足。潜水泵、扩音器等应急抢险设备应至少每季度试验一次,以确保设备正常可用。所有检查、试验工作均需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 防汛物质储备要求如下:
第七章 灾情报告与工作总结规定
第四十三条 灾情发生后,防汛办公室应尽快核实灾情,按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订的“洪涝灾情统计报表制度”认真及时填报。
第四十四条 洪涝灾情统计报表要经分公司防汛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上报。不得错报、漏报、延报。
第四十五条 现场发生人身、设备、建筑物事故时,按照异常障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保护现场、调查、恢复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汛期过后,防汛办公室要对当年的气候、雨情、灾情、工情加以分析和比较,做出评价和总结。
第四十七条 对较大的灾害,应单项总结,留作查证。
第八章 防汛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八条 厂长对湄洲湾电厂和生活区/比华利公寓的防汛工作负总责,包括电厂厂区、梅洲甸生活区、大地城比华利公寓。
第四十九条 党委书记协助厂长做好电厂和生活区/比华利公寓的防汛工作。
第五十条 生产副厂长负责湄洲湾电厂厂区的防汛工作,包括指导发电部24小时对厂区汛、雨、风情进行监视,指导维修部对损坏的防汛设施进行必要的、及时的维修,增加必要的抗洪、抗风设施。
第五十一条 行政副厂长负责梅洲甸生活区、大地城比华利公寓的防汛工作,指导关联部保证排涝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党委副书记负责指导企业文化部做好抗洪涝、台风宣传鼓动工作。
第五十三条 总工程师负责指挥汛期、台风期间电厂的防范措施制定,保证机组正常启动、调整、停止。确保厂用电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四条 维修副总工程师:指导维修部做好抗风防洪设施的维护、安装、抢修。
第五十五条 运行副总工程师指导发电部做好机组运行的技术工作,做好抗风防洪的技术准备。
第五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主任:负责抗风防洪的资金安排和准备。
第五十七条 发电部主任负责所辖运行区域的抗风防洪措施检查和排涝的具体工作。保证运行或备用机组正常。
第五十八条 维修部主任负责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洪涝、台风损坏的设备的修复。确保机组备用、运行设备正常。
第五十九条 安生部主任负责完善防汛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抗风防汛安全大检查,督促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洪涝、台风损坏的设备的修复。组织制订防御暴雨、台风方案。
第六十条 关联部主任负责生活区的抗风防涝工作,保证抗风防涝的后勤保障供应和交通运输。
第六十一条 企文部主任负责抗风防涝中的好人好事的宣传工作,鼓励员工积极参加抗风防涝,为企业、集体和社会安定作出贡献。
第六十二条 其他员工、辅助工、外包工程人员:听从指挥,积极参加防涝防洪抗台风的准备和现场抢险工作,为电厂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员工生命财产不受损失付出努力。
第九章 防汛奖惩规定
第六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厂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 在三防工作中组织严密,分工合理,指挥得当,措施有力,保证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 坚守岗位,遇险情奋力抢险,在危险关头抢救生命,保护电厂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
(三) 为防洪调度、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的。
(四) 对三防技术、设备有发明创造或引进新技术、设备有重大效益的。
(五) 忠于职守,在完成三防任务中有显著成绩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经济考核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离职守,消极怠工,不服从命令造成损失的。
(二) 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操作规程,贻误时机,造成事故的。
(三) 玩忽职守,指挥不当,造成事故、人身伤亡或经济严重损失的。
(四) 贪污、盗窃、挪用三防经费、物资、设备的。
(五) 其他有害三防工作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
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工作,保证电厂财产的安全,根据《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以及《发电企业业绩评估指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汛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 防汛任务:确保凌津滩大坝、发电厂房安全渡汛。
第四条 防汛目标:遇工程设计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水淹厂房。对于超标准洪水采取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第五条 防汛工作的重点是确保防汛电源、排水系统、泄洪闸门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和防汛通信系统的稳定运行;精心作好洪水预报、调度及大坝安全监测工作;采取一切措施严防水淹厂房事故发生,保证水工建筑物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厂属各单位和全厂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及家属都有维护防汛设施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防汛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防汛机构:
(一)厂部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并下设防汛办公室、防汛抗洪抢险队。
(二)厂防汛领导小组: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任组长,副厂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防汛办公室设安全生产部,正副主任分别由安全生产部主任、副主任及水工船闸工区主任担任。成员由水工船闸专责工程师、水工观测、泄洪系统等岗位负责人组成。
(四)根据防汛抗洪抢险的需要成立防汛抗洪抢险四个预备队。分别组成如下:发电抢险队正副队长由发电运行工区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发电运行工区全体成员;检修抢险队正副队长由五强电力和新光电力负责人、电气维护工区、机械维护工区负责人担任,成员为电力检修全体成员、电气维护、机械维护人员;水工抢险队正副队长由水工船闸工区负责人担任,成员为水工、船闸工区全体成员;后勤供给队正副队长由厂综合部、凌津滩车队负责人 、后勤专责担任,成员为综合部管理人员、生活服务、医疗、运输、等岗位成员组成。
第八条 防汛领导小组职责:
(一) 厂防汛领导小组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单位防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领导全厂的防汛工作。
(二) 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严重险情危及大坝安全,而又来不及或通讯中断无法与上级联系时,防汛领导小组应研究渡汛方案,立即做出决策,采取非常措施确保大坝安全。同时及时通知下游地方政府。
(三)督促检查防汛准备工作。
(四)下达防汛抢险命令,指挥防汛抢险,发布非常情况下的洪水警报。
第九条 防汛办公室职责:
(一) 负责安排、组织和协调各部门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对全厂的防汛实施归口管理。
(二) 根据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制定年度工程渡汛措施及计划,由厂长批准后,报主管单位审查。
(三) 发布洪水预报,及时向上级防汛和主管局报告防汛情况。
(四)组织全厂范围内的防汛检查。
第十条 安全生产部职责:
(一)负责防洪渡汛抢险等各有关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并督促执行。
(二)参与组织和协调防汛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发电运行工区职责:
(一)负责防汛电源和备用电源系统、通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厂房、厂区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三)在下游水位较高时确保厂房通往下游的管道、闸阀、孔洞关闭、封堵严密可靠以防洪水倒灌厂房。
第十二条 五强电力、新光电力、电气维护工区、机械维护工区职责:负责防汛机电设备的维护、检修抢险工作。
第十三条 水工船闸工区(含五强电力观测、水情遥测的人员):
(一)维护完善水工观测设施,加强对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工作,及时进行观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发现异常现象,立即逐级上报。
(二)定期经常进行水工建筑物检查、维护,确保水工建筑物处于良好状况。
(三)与水库调度室进行联系,加强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维护,确保系统可靠运行。
(四)负责向电厂主管单位和有关防汛部门报汛。
(五)负责泄洪闸门的调度,运行、维护工作。
(六)负责大坝、船闸、边坡及上下游护坡等设施的上述所列之外的有关防汛工作。 第十四条 物资管理责任部门(或人员)职责:
(一)建立防汛专用物资仓库;
(二)负责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要求的防汛物资的供应和管理(水工船闸工区协助防汛物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车辆运输部门职责:负责建立并实行车辆防汛值班制度,确保防汛抢险用车。 第十六条 保卫责任部门(或人员)职责:
(一)负责加强汛期厂房、厂区的消防、保卫工作。
(二)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巡逻,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厂属其它各部门(单位),按各自岗位作好相应的防汛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以上未列出的其它防汛职责按各部门、生产区域(设备)职责划分执行。
第十九条 防汛抢险由防汛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总指挥。发电抢险队负责厂房设备的抢险工作。检修抢险队负责厂房、大坝、排水系统抢修及临时电源临时排水设备的安装工作。水工船闸抢险队负责坝顶及船闸的抢险工作。后勤供给队负责确保抢险的生活、医疗、运输、物资的需要。
第三章 防汛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防汛例行工作:防汛例行工作包括每年汛前、汛后由防汛办安排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现场检查,并及时填报“凌津滩水电站防汛检查汇报表”。
(一)汛前检查的主要项目:
1、大坝、船闸、厂房、泄洪设施等水工建筑物安全运行状况。
2、泄洪闸门系统启闭实验。
3、防汛电源是否可靠。
4、回车场集水井、厂房检修集水井和渗漏集水井的排水状况,设备健康状况,厂区排水沟是否畅通,流向是否正常。
5、大坝集水井排水设备运行状况。
6、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大坝观测自动化监控系统运行状况。
7、防汛物资储备供应状况。
(二)汛后检查主要对水工建筑物、金属结构、水下隐蔽工程进行检查,以便查出问题安排在次年汛前的枯水期检修消缺。
(三)每年汛前或汛后要对水库上下游进行调查,认真记载库区塌岸、滑坡、下游河道设障阻水情况和其它有损于水库安全的事件并及时将调查情况报主管局和有关部门。
(四)汛期编写大事记,汛后及时编写年度防汛工作总结报告。
(五)防汛值班:主汛期进入防汛警备状态,厂防汛领导小组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一条 泄洪有关规定
(一)电厂参与泄洪的设施为9个浅孔+5个深孔+9台机,泄洪闸门设备要维护保持完好,做到汛期启闭灵活可靠。
(二)闸门的调度,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调度,闸门的运行操作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凌津滩水库出现以下水情之一,电厂进入警备状态。
(一)出库流量超过 10000m3/s。
(二)入库洪水流量达10000m3/s(相当五年一遇洪水)。
第二十三条 当凌津滩水库出现二十年一遇洪水时(流量Q入= 32000m3/s;),电厂进入防洪抢险非常状态。
第二十四条 要正确处理大坝安全、防洪、发电、航运的关系。当防洪、发电、航运与大坝安全相矛盾时,一切服从大坝安全;当发电、航运与防洪发生矛盾时一切服从防洪;充分发挥水电厂的工程效益,避免盲目超蓄洪水或片面追求安全降低运行标准的倾向。
第二十五条 水库的防洪调度和防汛设备(区域)职责划分及本条例未明确的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防汛工作考核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防汛及相关设施的管理,每年汛期(4月1日-9月30日),厂部严格对防汛设施进行考核,考核规定如下: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事故:
1、闸门不能正常启闭,造成总泄量达不到调令泄量。
2、三孔及以上泄洪闸门不能启闭,处理时间超过1小时。
3、闸门不能启闭,处理时间超过24小时。
4、防汛备用电源(柴油机)不能投运,处理时间超过1小时。
5、同一泵站2台及以上排水泵不能运行,处理时间超过1小时。
6、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物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
7、船闸由于建筑物、设备原因或人员责任被迫停止通航,停航时间超过2天。
8、测报系统全部中断,无法接收水情数据或中继站中断修复时间超过3天。
9、大坝监测自动化系统全部瘫痪,或单个系统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5天。
10、水库调度设备系统全部瘫痪或单套设备故障,无法作水情预报处理时间超过3小时。
11、调度通讯系统(调度通讯交换机、载波因我厂原因)中断30分钟。
12、拦污排拉断。
13、浮式导航堤锚索拉断或库水位上涨变幅超过3米未进行锚索调整、检查。
14、航标冲走。
15、与防汛有关的坝顶门机、船闸门机、防洪门及其启闭机不能运行,恢复时间超过2小时。
16、坝顶消防水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恢复时间超过2小时。
17、起重设备人为损坏,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
18、洪水预报准确率低于70%。
19、由于水调未及时通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够成事故者定为一类障碍:
1、闸门不能启闭。
2、建筑物、雨棚、屋顶严重漏水,影响安全运行,处理时间超过5天。
3、防汛电源故障,处理时间超过2小时。
4、测报系统中继站中断2天或库水位失去监视超过15分钟。
5、大坝监测自动化单个系统停运达3天。
6、水库调度设备单套设备停运超过2小时。
7、行政通讯系统(交换机、微波)对外通讯中断1小时。
8、拦污排局部拉开、损坏或无人检查、维护超过2天。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1、防汛电源不能及时投入运行。
2、排水设备不能及时投入运行。
3、船闸由于建筑物、设备原因或人员责任被迫停止运行。
4、测报系统3个及以上测站停运或库水位失去监视。
5、大坝监测自动化系统单个系统停运或测点停运个数达10%。
6、水库调度设备被迫停运。
7、与防汛有关的坝顶门机、船闸门机、防洪门及其启闭机不能运行。
8、闸门处于开启状态,无人值班或失去与水调值班员的联系。
9、水调未按规定汇报或发布通报。
10、洪水预报准确率低于80%。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七条 由于防汛安全管理不当造成的事故,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处罚。防汛工作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对照防汛工作考核标准按电厂《业绩目标管理制度》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六章 反 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各部门以及五强电力、新光电力。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它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