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气象站业务规章制度
一、 岗位职责
(一)测报组长职责
⒈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政纪法纪。负责对全组人员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和领导全组人员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测报任务。 ⒉团结全组人员,合理组织分工和安排班次,充分调动全组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⒊督促检查全组人员严格执行自动气象站观测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⒋组织业务学习和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全组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⒌负责考核测报业务质量和测报人员的工作。
⒍保护好观测环境和场地,组织好仪器设备的安装和维护。
⒎负责台站档案和气象测报业务技术档案的填写和核实。
⒏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坚持参加测报值班( 一般不少于全组值班平均数的三分之二), 遇重要任务或复杂天气时要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二)观测员职责
⒈严格执行自动气象站观测规范和各项技术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本班各项任务,按时取准取全第一性气象资料并按规定提供气象情报,做好气象情报服务工作。 ⒉服从领导,积极完成分配的各项任务。
⒊关心集体,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⒋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专业知识,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气象观测员。
(三)仪器维修保管员职责
⒈建立器材出入库登记制度,帐物清楚。
⒉保管好器材,防止丢失、质变和浪费。
⒊负责仪器的维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做到小修不出站。保证使用仪器合格,运转正常。
⒋负责按时撤换和送检仪器,不使用超检仪器。
⒌对备份仪器定期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⒍当仪器维修保管员工作变动时,全部仪器设备要当面移交清楚,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二、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
⒈严格执行自动气象站规范和各项技术规定,及时准确完成本班各项任务。 ⒉值班时严守岗位,不擅离职守,集中精力监视天气变化,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不私自代班、调班;保持值班室整洁、肃静,不让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观测场。
3.按规定巡视仪器。每正点前检查采集器、主机的运行状况;遇有疑难问题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对于配备辐射传感器的气象站,每天巡视时要检查辐射仪器的水平、方位、纬度、线路联结等安置状况,清除传感器玻璃罩或薄膜上的灰尘等附着物。辐射观测传感器出现问题要及时换用备份仪器,或用毫伏表进行人工观测、计算,不得缺测,保证记录完整。
4.配备辐射传感器的气象站遇有大风沙、降水等影响记录准确的天气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仪器;遇有雾、露、霜、雨、雪、风沙、浮尘等附着仪器,应及时予以清除。
5.注意云、能、天的变化;进行人工观测时必须携带观测簿,观测一项,记录一项,不得追记。严禁伪造、涂改,防止缺、漏、早、迟测和缺、漏报等现象发生。人工观测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楚,严禁字上改字和用橡皮擦、小刀刮。
6.认真校对上一班的全部观测记录、数据和气象电报编码,认真填写值班日记。
7.每天必须定点对时,保证时钟走时误差在允许的范围之内,且采集器与数据处理微机的时钟一致。
8.严禁在数据处理微机上进行非业务操作。
9.注意观测和积累本地天气变化的一些特征现象,为做好天气预报提供线索。 1
(二)交接班制度
⒈值班员要为下一班工作创造条件,提前做好交班准备;接班员在班前要注意休息,严禁酗酒,认真做好值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按时到达值班室。
⒉交接班必须严肃认真,当面做好四交接:
现用的仪器、设备、工具;
值班用规范、技术规定、表簿等;
本班的天气变化及其特点;
下一班要继续完成的工作和其它注意事项。
⒊交接过程中发生的天气(如有危险天气需编发)和临时任务(指交接班完毕,双方签字以前需要处理的事项,如自动气象站故障等),由交班员处理,接班员主动协助。
⒋接班员未到,值班员不得离开岗位和中断工作。
⒌交接完毕,双方签名,以示负责。
(三)场地、仪器设备维护制度
⒈严格执行《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保护好观测环境。
⒉经常检查百叶箱、风向杆、围栏是否牢固并保持洁白,一般1~3年油漆一次,大风和降雨(雪)等天气之后要及时检查、清洁仪器。
⒊严格执行仪器的操作规程,保证仪器状态良好、运转正常。现用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不能排除的立即更换,并在1小时之内报告上级维修部门, 严禁私自拆卸自动气象站主要部件。超检仪器应及时撤换。
⒋仪器损坏要及时查明原因,填写“损坏仪器情况报告表”,报告上级业务和装备主管部门。
⒌保持观测场内整洁,浅草平铺,草高超过二十厘米时,应及时剪割;地温场要保持裸地及土质疏松,雨后及时耙松;观测场四周在规定距离内不能种高杆作物,在围栏上不得爬蔓生植物和晾晒衣物等;沙漠地区要及时清除围栏周围的堆沙。
⒍现用仪器设备由白班每天小清洁一次,每月按自动气象站规范规定全面检查清洁一次。配备辐射传感器的气象站,每天清扫一次辐射传感器感应部分外部(遇到恶劣天气时应增加维护次数),由组(站)长组织每月全面检查、维护仪器一次。定时、及时更换干燥剂、薄膜罩等。
⒎安装、维护仪器一定要严密组织,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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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数据处理微机要专机专用,并按规定操作维护。
(四)报表编制和报送制度
⒈有关原始记录及月报表、数据磁盘应妥善保管、归档,不得毁坏、丢失。 ⒉台站应在按规定时间形成月报表文件,经预审后按规定的方式于次月10日前报出。
⒊台站应形成年报表文件,经预审后按规定的方式于次年1 月20日前报出。
(五)业务学习制度
⒈业务学习采取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4小时。 ⒉学习内容要密切联系业务工作。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达到“四懂得”、“一熟记”、“一熟练”,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 懂得自动气象站的基本工作原理、操作、维护和日常维修方法,能正确安装、操作和一般维修。
懂得各种云的定义、生成原理和大气变化的关系,能够正确地识别云状,判别云码。
懂得各种天气现象的成因与特点,能够准确判断出现的天气现象。 懂得各种要素计算公式,订正图表的制作原理和方法,能够熟练运用。
熟记各种气象电码型式和编报规定,能够在自动气象站不能工作时迅速正确地人工编报。
熟练操作微机。
⒊坚持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实际业务工作能力。
⒋业务学习要定期考核,并作为对测报人员考核的内容之一 (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制定)。
(六)检查制度
⒈台站应按照《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地面气象观测质量综合评定办法》以及自动气象站的技术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自检。
⒉台站自检由站领导主持,自检情况记入台站档案的记事栏内,并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
⒊自检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改进,并将改进情况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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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报告制度
⒈每年定期向上级业务管理部门上报全年测报工作总结、安排。 ⒉每月的测报质量考核月报表应按时上报业务管理部门。
⒊台站档案变动情况表(格式另发),于次年1月31 日前填写一式三份,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
⒋不定期专题报告
⑴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好人好事。
⑵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
⑶台站发生重大问题。如伪造涂改记录、损坏自动气象站器、丢损原始记录资料、缺测、缺报,安全事故以及场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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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x月x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省长 李纪恒
20xx年x月x日
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生态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
第四条 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烟草、保险等受益主体人工影响天气经费投入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安全监管、民航、烟草、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普宣传,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促进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进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和流动作业车、作业装备库房、弹药库房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健全,专用通信网畅通;
(三)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符合规定的人数;
(四)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完善。
第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点,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作业区域的气候特点、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集度等条件,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审核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确定。
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解决。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并经县级气象主管机构验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设施。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和设施负有协助保护的义务。
第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掌握其作业点的高炮、火箭发射装置的射程及残余物品下落范围内人员、财产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应当避开人口稠密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出现干旱或者预计旱情持续加重的;
(二)库塘蓄水严重不足的;
(三)可能出现危害农作物的冰雹天气的;
(四)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森林长期处于高火险等级时段的;
(五)因天气气候因素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
(六)其他确实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针对预防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需要跨行政区域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有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前公告作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并将具体情况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公告的具体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点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气象、农业、水利、林业、民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信息、灾情、水文、火情、污染状况等资料。
第十八条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进行作业,作业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飞行器或者收到飞行管制部门发出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应当立即中止作业。
第十九条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间,并负责在批准的空域及时间内组织实施。
作业所需飞机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单位提供。飞行管制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作业单位提交的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在空域协调、飞机起降和地勤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完毕后,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的时段、方位、工具、弹药种类和用量、作业空域申请和批复、作业效果等情况如实记录,并及时存档备查。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作业单位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作业单位应当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只能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检修后的试射、实弹训练。
第二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的运输、存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作业期间,具备条件的固定作业点可以临时存放作业所需炮弹、火箭弹,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作业炮弹、火箭弹存储、使用和配发等情况的登记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采购。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采购和转让。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检测不合格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和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
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的报废以及出现故障及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的销毁,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入使用的增雨飞机和相关作业设备及机组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飞行及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作业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因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批准该作业计划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对作业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作业人员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的作业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二)未对作业实施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的;
(三)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四)使用检测不合格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和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