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5.2

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院成立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组,副院长李学军任组长、政治处主任汪传安任副组长,立案庭、研究室、办公室、审管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院政治处为我院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定期向区人大报告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

三、院研究室为我院人民陪审员的联络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工作计划和日常联系以及工作计划的督促落实等工作。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我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五、我院审理下列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

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六、合议庭审理下列案件,原则上应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二)继承纠纷案件;

(三)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五)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七)涉及民生的案件。

七、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人民陪审员名单和申请表,当事人立案时,由立案庭告知其可以选择人民陪审员参审。符合陪审条件的,由立案庭将申请表一并移送审判庭,审判庭要积极协调,确保陪审员随机参审案件。

八、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商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

九、合议庭应当安排人民陪审员庭审审阅卷宗材料,熟悉案情。

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有分歧的,合议庭应将案件提交庭长或分管院长进一步研究处理。

十一、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审判委员 2

会和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三)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应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十三、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应寄送参审该案的人民陪审员。

十四、人民陪审员既是裁判员,又是调解员、监督员,同时也是宣传员和帮教员,合议庭应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十五、审判业务庭需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应提前一周就所需的人民陪审员人数、案号、案件开庭时间以及审判长姓名等事项填入人民陪审员选用通知单,交由研究室安排参审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接到通知后,应在二天之内答复能否参加陪审。人民陪审员一经答复参加陪审,应保证按时参加陪审。

人民陪审员选定后,参加审判活动具体事项由审判业务庭安排。审判业务庭变更开庭时间、地点或确定合议时间等事项,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因故无法按时参加审判 3

活动或无法联系的,可随机抽取确定其他人员。同时,审判业务庭将该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审或无法联系的情况记入平时考核。

十六、各审判业务庭要将人民陪审员在本庭参加审判活动中遵守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实际参审案件数等履行情况按月向政治处报送,作为人民陪审员考核依据之一。

审管办按月度对各庭室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进行通报。 十七、每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不少于5件,在不影响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每月参审不超过3件。

十八、政治处经常性地组织人民陪审员听取法律讲座、观摩庭审、展开座谈,为每位人民陪审员配发必要的法律工具书籍,每人订阅1份《人民法院报》,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水平。

十九、院每年召开一次人民陪审员工作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进行学习交流,听取人民陪审员意见和建议。此项工作由政治处安排、召集。

二十、将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院岗责考评;逐步实现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70%以上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二十一、建立人民陪审员陪审档案,及时记载陪审员的陪审工作实绩,审判业务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等。

二十二、法院定期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区司法局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等方面。具体包括:完成 4

陪审及相关工作情况、陪审案件数量、庭审能力、仪态仪表、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当事人投诉、遵守人民法院庭审纪律等内容。

二十三、考核程序及要求:

(一)年度总结。人民陪审员在每年12月底前对本人一年来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二)部门鉴定。由陪审案件相对集中的业务庭或政治处对陪审员一年工作情况作出客观的书面评价鉴定。

(三)综合评价。由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组根据个人总结及相关管理部门鉴定,对陪审员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分为:优秀、合格、暂缓考核、不合格四类,每年综合评价优秀的比例应掌握在15%左右(全年陪审案件少于10件的一般不能评为优秀)。

全年因个人原因没有参加陪审或三次不能在应陪审时间内无故不参加陪审、综合评价应确定为不合格。

在本年度内因工作调动、脱产学习、身体健康等原因长期无法履行陪审员职责影响陪审工作开展的,综合评价为暂缓考核。

如两年均为暂缓考核或当年综合评价为不合格,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考核结果由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组报院党组研究决定。

(四)备案。考核结果及表彰决定报院政治处备案。

(五)通报。政治处应及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院,并书面 5

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同时将有关考核情况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和区司法局。人民陪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二十四、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二十五、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区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四)三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陪审案件超过3次的。

(五)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六、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每案补助交通、就餐费80元(属批量案件或挂靠案件的只计1件),每半年发放一次,由政治处进行审核,研究室发放。

二十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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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xx年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计划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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