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辽源煤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1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5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12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3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4
辽源煤业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6
辽源煤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19
辽源煤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21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22
辽源煤业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辽源煤业职业危害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27
辽源煤业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29
辽源煤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45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47
辽源煤业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49
辽源煤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50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条件报表制度.......................... 51
辽源煤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我矿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 总则:
1.1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安全”的原则,使我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1.2 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1.3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2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1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矿长)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
2.1.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1.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1.3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2.1.4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2.1.5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其职责如下:
2.2.1 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2.2 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2.3 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2.4 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2.5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2.6 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2.7 经常听取各部门、队长、安全技术人员、劳动者、工会代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2.2.8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2.2.9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3 生产技术科的职责:
2.3.1 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充分利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2.3.2 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2.3.3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2.4 职业防治科科长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4.1 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我煤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4.2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2.4.3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
2.4.4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2.4.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2.4.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2.4.8 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负责存档、申报等工作。
2.5 工作场所负责人、队长负责人职责:
在职业防治科的指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5.1 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5.2 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2.5.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2.5.4 定期检查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对作业场所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矿职业防治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2.5.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2.5.6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2.5.7 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2.6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煤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我煤业20##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 2013年度防治计划目标
1.1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0.15%以内。
1.2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基层队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8%,实现全员培训。基层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8%。
1.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0%以上,粉尘、有害气体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75%以上。
1.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评价率达到9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0%以上。
1.5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8%。
1.6 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
1.7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比20##年提高4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 2013年度防治计划
2.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我煤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我煤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1.1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1.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第一责任人。
2.1.3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2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劳资科、财务科如实上报我煤业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我煤业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2.3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2.3.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3.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2.3.3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2.3.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4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职业防治科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2.5 我煤业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2.6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2.6.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我煤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6.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6.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6.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煤业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我煤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2.6.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2.6.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2.7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我煤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8 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2.8.1急性职业病报告:
2.8.1.1职业防治科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8.1.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职业防治科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8.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2.8.2.1职业防治科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8.2.2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8.2.3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2.9 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2.9.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队组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9.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9.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抢险区。
2.10 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11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2.11.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11.2危害后果;
2.11.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11.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2.11.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2.11.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12 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3. 2013年度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结合我煤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落实,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对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只有经费得到了落实,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4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劳资科与已进、新进矿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合同中写明。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组织宣传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教育培训科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职业防治科和工会备案,由工会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发挥我矿新闻宣传作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等形式,发挥矿区宣传栏和广播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矿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为加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营造浓厚的氛围。每年5月份周密策划《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职业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 抓好对各科室,队组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由职业防治科举办职业卫生培训班,要求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管理人员和职工参加。通过学习培训,使各单位明确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提高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各单位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 督促各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职业防治科监督检查各科室,队组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科,队、班组和每一个职工。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让职工知情、知法,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 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科室,队组负责所在科室队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4 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产品名称、型号;
4.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6 各科室队组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煤业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购买、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 总 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古交辽源煤业有限公司。
1.3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我煤业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1.4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1.5 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对全矿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6 供应科对矿的劳保用品安全性负责。
2 劳动防护用品
2.1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类型:
2.1.1防护帽、防护衣裤、防护口罩、面罩;
2.1.2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围裙;
2.1.3耳塞、耳罩等;
2.2 供应科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自检,
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2.3 三无产品不的得纳入采购。
2.4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要有记录。
2.5 劳保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队组和个人不得代领。
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3.1 劳资科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2 计划管理科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3供应科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4 供应科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3.5 供应科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3.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 监督管理
4.1 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2 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室,进行查处:
4.2.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3配发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2.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4.2.7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4.3 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
4.4 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矿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对职工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上报矿委会处理。
4.5 各单位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安全管理科对生产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辽源煤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1 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负责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监测工作。
2 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安装、完善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设施及设备。负责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确保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 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人员。
4 辽源煤业粉尘监测采样点见下表:
5辽源煤业粉尘监测周期见下表:
6 辽源煤业化学毒物监测点及监测频次:
6.1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
6.2 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煤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2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3 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4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5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6 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防治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3.1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
4 职业防治科填报经矿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防治科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 矿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改变,职业防治科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 我矿在终止生产经营时,职业防治科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 职业防治科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职业防治科严格执行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煤业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煤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我煤业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根据我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2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3 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我煤业各科室队组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煤业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报告,安全管理科核实后,根据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 各科室,队组要及时向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劳资科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5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6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劳资科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7 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煤业应立即报告,职业防治科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 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防治科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9 职业防治科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煤业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10 对各煤业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职业防治科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劳资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11 煤业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2 煤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3 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人力资源科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14 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我煤业职业防治科、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15 对本煤业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防治科对各科室,队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我矿《灵新煤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16 本规定解释权归职业防治科。每年按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7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我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执行。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 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一律由集团煤业财务科统一支出、集中管理,不搞帐外资金,不设“小金库”。
1.1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治疗、检查费用一律由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承担。
1.2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3 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 合理编制职业卫生健康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
3 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检查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
4 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5 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
辽源煤业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煤业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对煤业各科室队组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由专人管理。
2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2.1 煤业属各科室队组职业卫生记录卡;
2.2 煤业属各科室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2.3 煤业属各科室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2.4 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登记卡;
2.5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汇总资料;
2.6 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登记表;
2.7 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表等;
2.8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2.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2.10 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2.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2.12 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2.13 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档案;
2.14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2.15 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习有关资料;
3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1 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3.4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3.5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3.6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7 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4 “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归档;
5 “两档”资料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正确、语言表达准确;
6 根据本煤业人员变动,及时补充完善“两档”,各表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系统审查完善一次;
7 “两档”内的资料按照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及时录入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及时分析;
8 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及其相关资料,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9 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提供;
10 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上来的职业卫生健康档案,要进行认真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1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使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12 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和通风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3 使用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好,严禁任何人员对档案进行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4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煤业职业防治科。每年根据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对劳动者身体及生命财产严重危害的事件。为确保辽源煤业各科室,队组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能够安全、迅速、有效的排除险情,及时组织救援和调查处理,保证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达到防止次生灾害,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伤亡和损失的目的,根据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辽源煤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职业卫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辽源煤业所属科室队,组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各种职业病危害危险因素引发或可能引发各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 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1.4.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1.4.3 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
1.4.4 坚持自救互救的原则。
1.4.5 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
1.5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辽源煤业主要从事以煤炭开采生产与经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粉尘、噪声、有毒化学物质等重大危险源。以上重大危险源一旦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往往会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害程度极大。
所属科室,队组应根据各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1.6 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严重程度、灾难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5人以下的,或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
2 组织领导及机构
2.1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保证受灾现场各个系统高效、快速运转,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成如下:
总 指 挥:矿长
副总指挥:工会主席、分管职业卫生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 员:各副总工程师、各科室负责人以及马兰医院、辽源煤业救护中队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2.1.1.1 统一领导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1.2 协调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各救援部门、施救单位之间的关系。
2.1.1.3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决策、组织、指挥等工作。
2.1.1.4 其他工作。
2.1.2 应急救援办公室及职责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业职业防治科,负责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职业防治科科长兼,成员由相关科室人员组成。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2.1.2.1 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综合管理及协调工作。
2.1.2.2 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规划、预案等综合管理工作。
2.1.2.3 接收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
2.1.2.4 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
2.1.2.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1.2.6 建立维护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分析预测重大事故风险,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2.1.2.7 其他工作。
2.1.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煤业公司矿长,工会主席担任总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现场应急抢险救灾指挥工作。
主要职责:
2.1.3.1 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2.1.3.2 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参与现场救援。
2.1.3.3 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
2.1.3.4 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次生、衍生灾害的扩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2.1.3.5 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
2.1.3.6 写出紧急处置情况书面报告,报煤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1.3.7 其他工作。
2.1.4 应急救援工作组及职责
辽源煤业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9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各专业组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1.4.1 技术专家组:由辽源煤业总工程师任组长,成员由辽源煤业内、外有关技术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职业病危害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2.1.4.2 抢险救灾组:由辽源煤业救护中队队长任组长,成员由专业救护队、辅助救护队及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所属其它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1.4.3 医疗救护组:由辽源煤业职业防治科科长任组长,成员由马兰矿医院、内外医疗专家和相关医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急救和护理。
2.1.4.4 物资供应组:由供应科科长任组长,成员由供应科和事故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保证抢险救灾所需的各类物资、设备的紧急调集和及时供应。
2.1.4.5 治安保卫组:由治安保卫队科长任组长,成员由治安保卫队及马兰派出所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人员的疏散、戒严、维持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畅通。
2.1.4.6 后勤保障组:由后勤副矿长任组长、成员由煤业食堂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接待、车辆调度、通讯保障等后勤服务工作。
2.1.4.7 善后处理组:由矿工会主席任组长,成员由矿工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走访慰问等善后事务处理工作。
2.1.4.8 事故调查前期取证组:由辽源煤业驻矿安监处处长任组长,成员由驻矿安监处、安全管理科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配合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源煤业安全科、自治区卫生厅等政府部门,负责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等情况进行前期的调查取证。
2.1.4.9 新闻信息组:由煤业政工科科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人员组成,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授权对外发布消息,保持与外界的沟通渠道,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3 预警和预防
3.1 危险源监控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管理制度和危险源监控系统,采取人工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两种方式对危险源进行监控。结合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建立健全危险源台帐,强化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管控。对重大危险源可能酿成事故的预兆,按照预警机制,采取预警行动,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2 预警行动
根据所属单位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报和预测结果,应急救援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采取以下措施:
3.2.1 下达预警指令。
3.2.2 及时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提出相关整改要求。
3.2.3 连续跟踪事态发展,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3.2.4 应急机构进入应急准备,采取相应防范控制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处置
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接收日常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
3.3.1 员工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事故信息。一旦发现事故征兆或发生事故,事故现场人员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煤业调度室。
3.3.2 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报告煤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的态势和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启动Ⅱ级响应,如确需启动Ⅱ级响应,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下令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专业救护队火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应急救援通讯电话详见附表:应急救援通讯录。
3.3.3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的命令迅速向煤矿安全科等相关上级政府部门报告。
3.3.4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的事故报告程序和方式逐级上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集团公司和上级部门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I级响应:发生重大或可能发生重大及其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救援。超出集团公司处置能力时,请求属地政府协助救援。
II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必要时启动Ⅱ级响应。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先期处置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接到预警后,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抢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4.2.2应急救援
根据事故类型、可能造成的损失及发展态势,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救援程序组织救援。
4.3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报煤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信息发布
由应急救援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负责对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下列问题予以及时通告和解答。
5.1 事故应急反应过程中的抢险、救灾动态。
5.2 经调查已确认的事故原因、责任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5.3 对事故教训的分析总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4 对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5.5 抢险、救灾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
6 后期处置
6.1后期处置及恢复生产
应妥善安置遇难人员的家属,辽源煤业劳资科和工会组织负责做好遇难人员的详细统计资料,并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全力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接待、安抚和补偿工作。
尽快恢复生产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对矿井事故,在此过程中仍存在潜在的危险因素,如顶板垮落、瓦斯突出等,因此在恢复通风、清理现场时必须制定和采取检查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加强支护等安全措施。
应急救援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度要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数,清点各种救援机械和设备、监测仪器、个体防护设备、医疗设备和药品、生活保障设施等,并重新定期检查和维护,对于在救援中损耗的应急物资必须重新更换配备,始终保持完好状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整理好抢险救灾记录、图纸等,及时总结分析,写出救灾报告。
6.2 事故调查
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的规定,救灾完成后,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以充分吸取事故教训,从管理、技术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安全措施。并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改进措施。
6.3 总结与评估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技术专家组对事故的破坏损失程度、抢险过程、应急求援能力等进行评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组织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本着应急资源统筹计划、合理布点的原则,分专业分层次建立和完善辽源煤业应急救援系统。
7.1.2 企业现有应急资源,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
7.1.3 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签订互助协议,确保应急期间的医疗救治、治安保卫、交通维护和运输等应急救援力量到位;
7.1.4 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员工应急能力;
7.2 物资和装备保障
7.2.1 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求,建立健全以区域应急系统为主体的辽源煤业应急物资储备和社会救援物资为辅的物资保障体系,建立应急物资动态管理制度。在应急状态下,由辽源煤业应急救援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
7.2.2 救护大队装备的主要救援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7.2.3 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求,建立健全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储备局扇、水泵、风筒、水管、灭火器材、施工材料(如料石、红砖、水泥、黄沙)等必要的救灾装备、物资等。
7.2.4 消防救护和医疗救护装备配备专用警灯、警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提请古交市政府及时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赢得抢险救灾时间。
7.3 技术保障
7.3.1 聘请专家,组织分类分级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
7.3.2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技术信息平台。
7.3.3 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和应急系统的作用,不断开发应急救援的新技术、新方法。
7.4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基础应急通信系统,并大力发展视频远程传输技术,保障救援现场抢险指挥部和应急救援指挥部之间的通信畅通。
7.5 医疗救护
根据应急需要,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医疗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同时通过社会应急医疗救护资源,支援现场应急救治工作。
7.6 资金保障
7.6.1 应保证应急管理的日常费用,用于应急物质、人员训练和演练、装备储备、设备维护等。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应急资金,提高应对的处置能力。
7.6.2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应急处置费用进行如实核销。
7.7 基本生活保障
煤业配合古交市政府做好受灾员工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8 人员防护和安置
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人员安全职业防护装备,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生产区域内建立紧急疏散地或应急避难场所。配合政府部门使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公众得到安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他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里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在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二、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三、向我矿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供货方,我矿应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方可入库、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四、向我矿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供货方,我矿应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方可入库、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职业病专项基金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一律由矿财务科统一支出、集中管理。
二、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的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的编制。
三、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定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其中体检费用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
四、严格财务验收和审批。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账。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矿长审批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五、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要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账。
六、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并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二、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三、在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灭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较大时应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四、任何领导和组织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场所下加班加点。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条件报表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以及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表内容
根据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点,报表的主要内容有: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基本情况、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因素日常检测情况、粉尘检测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经费投入情况、职业危害申报情况、尘肺病例等情况。
二、报表程序
矿生产科、安监处、财务科、综合科每年12月1日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把各自工作按照《山西省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要求的统计汇报、报矿职业危害防治科,矿职业危害防治科汇总整理后统一上报。
三、报表要求
1、各科室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保证制度的落实和全面真实反映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开展情况。
2、矿职业危害防治科要在认真填报《山西省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同时,还要将本矿开展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进行总结,随报表一并上报。
3、报表要全面、真实,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报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后,采用纸质和电子版同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