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煤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时间:2024.4.13

目    录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1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5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6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8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9

刘家坡煤矿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0

刘家坡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13

刘家坡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5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6

刘家坡煤矿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 29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33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6

刘家坡煤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 49

刘家坡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51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年).............. 54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61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63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70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我矿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 总则:

1.1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安全”的原则,使我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1.2 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1.3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2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1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矿长)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

2.1.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1.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1.3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2.1.4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以严肃处理。

2.1.5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本矿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安全管理科兼管,其职责如下:

2.2.1 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2.2 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2.3 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2.4 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2.5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2.6 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2.7 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劳动者、工会代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2.2.8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2.2.9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3 生产技术科的职责:

2.3.1 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充分利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2.3.2 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2.3.3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2.4 (兼)职职业卫生主管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4.1 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我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4.2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2.4.3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

2.4.4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2.4.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2.4.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2.4.8 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2.5 工作场所负责人、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5.1 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5.2 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2.5.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2.5.4 定期检查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对作业场所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矿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2.5.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2.5.6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2.5.7 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2.6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人力资源科与已进、新进矿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合同中写明。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组织宣传科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教育培训科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安全管理科和工会备案,由工会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安全管理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3.1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

4 安全管理科填报经矿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安全管理科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 矿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改变,安全管理科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 我矿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安全管理科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 安全管理科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 安全管理科严格执行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发挥我矿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等媒体,发挥矿区宣传栏和文艺团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矿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为加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营造浓厚的氛围。每年5月份周密策划《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职业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 抓好对各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由教育培训科举办职业卫生培训班,要求刘家坡煤矿法定代表人、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管理人员和职工参加。通过学习培训,使各单位明确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提高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各单位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 督促各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安全管理科监督检查各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连队、班组和每一个职工。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让职工知情、知法,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 安全管理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4 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产品名称、型号;

4.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6 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刘家坡煤矿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购买、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 总 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神宁集团刘家坡煤矿。

1.3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我矿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1.4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1.5 安全管理科对全矿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6 供应科对矿的劳保用品安全性负责。

2 劳动防护用品

2.1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类型:

2.1.1防护帽、防护衣裤、防护口罩、面罩;

2.1.2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围裙;

2.1.3耳塞、耳罩等;

2.2 供应科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自检,

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2.3 三无产品不的得纳入采购。

2.4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要有记录。

2.5 劳保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

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3.1 人力资源科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2 经营管理科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3供应科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4 供应科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3.5 供应科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3.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 监督管理

4.1 安全管理科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2 安全管理科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进行查处:

4.2.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3配发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2.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4.2.7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4.3 安全管理科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

4.4 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矿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管理科对职工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上报矿委会处理。

4.5 各单位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安全管理科对生产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刘家坡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1 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负责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监测工作。

2 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安装、完善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设施及设备。负责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确保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 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人员。

4 刘家坡煤矿粉尘监测采样点见下表:

5刘家坡煤矿粉尘监测周期见下表:

6 刘家坡煤矿化学毒物监测点及监测频次:

6.1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

6.2 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刘家坡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2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3 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4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5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6 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 总则

为了保证刘家坡煤矿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施工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有:粉尘、噪声。在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矿所属部门、班组。

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目录》、《噪声作业分级》、《施工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3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及卫生标准

3.1 粉尘

3.1.1 产生的原因:粉尘主要是拌合系统在煤的生产、储存、输送、破碎过程中出现,如在输煤皮带及各运转点,其影响程度与工艺设计、输煤设备及通风除尘设施等的条件有关。

3.1.2 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3.1.3 主要涉及岗位: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支架工、刮板输送机司机、胶带输送机司机、防尘工以及相关检修工、班工长。

3.2 噪声

3.2.1 产生原因: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

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和由风管、气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以及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的电磁性噪声。

3.2.2 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

3.2.3 卫生限值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

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

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

但最高不能超过115 dB(A)

3.2.4 主要涉及岗位:主要有地面主扇房司机、压风机司机、大型机房操作员等。

3.3 高温

3.3.1 产生原因: 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的部位有:锅炉、暑期施工现场等。

3.3.2 危害程度: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3.3.3 卫生标准

表1  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表2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分钟)

4 职业病防护措施

4.1 防尘措施

4.1.1 粉尘制造设备应有效密封,不得向外泄漏粉尘。

4.1.2 各除尘器应有效备用,在生产、运输时,其相应配置

的除尘设备应投入使用。

4.1.3 煤场、输料皮带每隔若干米装一喷头,根据煤尘扬起情况喷水防尘。并在煤场周围增加隔离带,以减少煤尘污染。

4.1.4 各输料皮带运转站设置缓冲锁气器、密闭装置和除尘系统,皮带、地面设水冲洗设施,及时清洗地面灰尘。

4.1.5 在粉尘较多区域佩戴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4.1.6 对长时间在煤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4.2 防噪声措施

4.2.1 送风机、空压机的入口设置消音器。

4.2.2 锅炉各阀门排汽口设置高效消音器。

4.2.3 各值班室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

4.2.4 进入噪音区域佩戴耳塞。

4.2.5 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4.2.6  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4.3 防暑降温措施

4.3.1 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套,保证其外表温度小于50℃。

4.3.2 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

4.3.3 现场配备防高温烫伤、防中暑药品。

4.3.4 工作人员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

4.3.5 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

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程序

7.1 粉尘防护设施使用程序

7.1.1 启动采煤机时,同时启动采煤机内外喷雾

7 职业病危害应急措施及处置方法

7.1 粉尘

7.1.1 粉尘污染较为严重时应迅速撤离至通风良好的地方,用清水冲洗口、鼻。

7.1.2 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人员出入。

7.1.3 联系相关岗位调整运行方式,控制煤尘产生。开启通风换气设备,降低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必要时采用雾化水进行降尘处理(但必须满足电气设备的防潮规定)。

7.1.4 参与处置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并根据粉尘的性质,选戴相应的防尘口罩。参与处置人员若发生头晕、胸闷等不适反应,应及时撤离到空气清新区域休息,有条件给予吸氧。

7.1.5 处置煤尘飞扬时应做好防止煤尘爆炸的措施。

7.2 噪声

7.2.1 发生噪声危害症状者,迅速撤离至安静的地方休息。

7.2.2 造成耳朵听力下降、身体不适等情况到医院接受治疗。

7.3 高温

7.3.1 当有先兆或轻度中暑时,应将患者迅速离开高热环境,移至荫凉通风处休息,解开衣领,并给予清凉饮料、浓茶、淡盐水和人丹、解暑片或藿香正气丸等解暑药物。

7.3.2 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应立即移到荫凉处,让其平卧(或抬高下肢),根据不同的病情,分别作如下处理:

7.3.2.1 中暑痉挛时,牵伸痉挛肌肉使之缓解,并服用含盐清凉饮料;

7.3.2.2 暑衰竭时,服用含糖、盐饮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

7.3.2.3 日射病时,头部用冰袋或冷水湿敷;身体高热时,应迅速降温,如用冷水或冰水擦身(擦至皮肤发红),或在额、颈、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放置冰袋,也可用50%酒精擦浴。

7.3.2.4 症状重或昏迷患者,可针刺人中、涌泉、中冲等穴,并应迅速送医院进行抢救。


焊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 操作及职业健康工作:

1.1 熟悉所切割、焊接工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确保工件的加工质量。

1.2 施工前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易燃易爆物,备好灭火器材;切断或关闭所切割或焊接设备的电源、水源、风源等,并挂好警示牌。

1.3 将所使用的设备、配件、用具准备齐全 ,并认真检查确保完好。

1.4 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必须大于10m;运输使用轻拿轻放;气瓶不能接触高温和明火,周围10m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1.5 焊接时要掌握焊接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内应力和变形。

1.6 火焊切割时,应防止回火现象。

1.7 切割较大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或下滑的措施。

1.8 容器内焊或切割时,焊工与焊件间要绝缘,清理容器内外易燃易爆品,焊件外壳通风良好,容器外有专人监护。

1.9 施工完毕,切断电焊机电源,码放好手把线。关掉氧气瓶、乙炔瓶阀门,码放好氧气带、乙炔带,分类码放好焊接工件。清除焊渣,清点工具,打扫好施工现场,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2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2.1 个人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眼镜、面罩、口罩、手套、绝缘鞋,决不能穿短袖衣或卷起袖子。

2.2 奖罚规定: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职工,施工生产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通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

2.3 现场处理: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采煤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 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 上班后首先检查空气中的粉尘、空气中CH4和CO等危害职业健康的气体的浓度。

3 设备运行前电动机和开关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CH4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4 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煤矿制定的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5 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

6 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够起到防护作用的防护用品。

7 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通风、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8 班中要时刻检查防护用品、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

9 当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降低浓度,待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再进行作业。

10 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救援。并及时上报安全管理科备案。


支护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 液压支架工必须熟悉液压支架的性能和构造原理及液压控制系统,通晓操作规程,能够按完好标准维护保养液压支架,懂得顶板管理方法和本工作面作业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 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3 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

4 在作业过程中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防护用品。

5 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前要先确认CH4、CO、粉尘的浓度以及风量,符合规定时才能进入。

6 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通风,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7 严禁干采、干掘作业,采煤机、凿岩机作业时必须采用湿式作业。

8 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救援。并及时上报安全管理科备案。


皮带运输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 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 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

3 在作业过程中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各种危害标识,不得故意损坏。

4 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防护用品。

5 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通风、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6 班中要检查喷雾、除尘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保证设施正常使用。

7 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喷雾降尘、机械除尘规定,经常对喷雾头、管道、除尘器进行检查维修。


掘进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 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 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

3 在作业过程中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各种危害标识,不得故意损坏。

4 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防护用品。

5 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通风、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6 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开机前,必须首先开启除尘设施、设备进行除尘。

7 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喷雾降尘规定,经常对喷雾头、管道进行检查维修,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保证喷水设施正常使用。


转载机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 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 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

3 在作业过程中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防护用品。

4 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前要先确认CH4、CO、粉尘的浓度以及风量,符合规定时才能进入。

5 作业时转载机必须使用风流净化装置和转载点喷雾装置,降低有害气体及粉尘浓度。

6 作业前要对转载机进行检查、加油润滑,保证工作时噪音最小。

7 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

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救援。并及时上报安全管理科备案。


刘家坡煤矿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

1 总  则

1.1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1.2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2.1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1.2.2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1.2.3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1.3 安全管理科协助神宁集团公司对本矿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1.4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1.4.1 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1.4.2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1.4.3 组织事故调查;

1.4.4 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1.4.5 结案存档。

1.5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2 事故报告

2.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科和矿有关部门报告。

2.2 安全管理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2.2.1 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神宁集团公司报告;

2.2.2 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神宁集团安全监察局报告。

2.2.3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2.2.4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神宁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公布。

2.2.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3 事故处理

3.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3.1.1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1.2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1.3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3.1.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1.5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3.1.6 配合神宁集团公司进行调查,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3.1.7 落实集团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3.2 安全管理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2.1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3.2.2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2.3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3.2.4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3.3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协助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3.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4.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3.4.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3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3.5 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3.6 分析事故责任;

3.7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3.8 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3.9 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5 安全管理科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6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7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矿属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安全管理科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型企业本质安全型10分考核;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管理科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型企业本质安全型5分考核。

8.1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8.2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8.3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我矿安全管理科根据我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2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3 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我矿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矿安全管理科报告,安全管理科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 各单位要及时向安全管理科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人力资源科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5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6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科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7 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人力资源科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 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人力资源科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9 人力资源科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10 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人力资源科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人力资源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11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2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3 安全管理科、人力资源科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14 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我矿人力资源科、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15 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安全管理科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我矿《刘家坡煤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16 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管理科。每年按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7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我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执行。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对劳动者身体及生命财产严重危害的事件。为确保刘家坡煤矿各单位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能够安全、迅速、有效的排除险情,及时组织救援和调查处理,保证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达到防止次生灾害,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伤亡和损失的目的,根据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刘家坡煤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职业卫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刘家坡煤矿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各种职业病危害危险因素引发或可能引发各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 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1.4.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1.4.3 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

1.4.4 坚持自救互救的原则。

1.4.5 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

1.5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刘家坡煤矿主要从事以煤炭开采及洗选生产与经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粉尘、噪声、有毒化学物质等重大危险源。以上重大危险源一旦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往往会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害程度极大。

所属单位应根据各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1.6 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严重程度、灾难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5人以下的,或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

2 组织领导及机构

2.1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保证受灾现场各个系统高效、快速运转,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成如下:

总 指 挥:矿长

副总指挥:工会主席、分管职业卫生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    员:各副总工程师、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宁煤总院中心区医院、宁东救护中队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2.1.1.1 统一领导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1.2 协调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各救援部门、施救单位之间的关系。

2.1.1.3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决策、组织、指挥等工作。

2.1.1.4 其他工作。

2.1.2 应急救援办公室及职责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负责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调度室主任兼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2.1.2.1 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综合管理及协调工作。

2.1.2.2 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规划、预案等综合管理工作。

2.1.2.3 接收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

2.1.2.4 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

2.1.2.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1.2.6 建立维护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分析预测重大事故风险,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2.1.2.7 其他工作。

2.1.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工会主席担任总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现场应急抢险救灾指挥工作。

主要职责:

2.1.3.1 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2.1.3.2 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参与现场救援。

2.1.3.3 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

2.1.3.4 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次生、衍生灾害的扩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2.1.3.5 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

2.1.3.6 写出紧急处置情况书面报告,报刘家坡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1.3.7 其他工作。

2.1.4 应急救援工作组及职责

刘家坡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9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各专业组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1.4.1 技术专家组:由刘家坡煤矿总工程师任组长,成员由刘家坡煤矿内、外有关技术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职业病危害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2.1.4.2 抢险救灾组:由刘家坡煤矿宁东救护中队队长任组长,成员由专业救护队、辅助救护队及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所属其它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1.4.3 医疗救护组:由刘家坡煤矿办公室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宁煤总院中心区医院、区内外医疗专家和相关医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急救和护理。

2.1.4.4 物资供应组:由供应科科长任组长,成员由供应科和事故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保证抢险救灾所需的各类物资、设备的紧急调集和及时供应。

2.1.4.5 治安保卫组:由治安保卫队科长任组长,成员由治安保卫队及灵武市中心区的派出所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人员的疏散、戒严、维持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畅通。

2.1.4.6 后勤保障组:由物业公司经理任组长、成员由物业公司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接待、车辆调度、通讯保障等后勤服务工作。

2.1.4.7 善后处理组:由矿工会主席任组长,成员由矿工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走访慰问等善后事务处理工作。

2.1.4.8 事故调查前期取证组:由刘家坡煤矿驻矿安监处处长任组长,成员由驻矿安监处、安全管理科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配合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卫生厅等政府部门,负责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等情况进行前期的调查取证。

2.1.4.9 新闻信息组:由矿组宣科科长担任组长,成员由组宣科、办公室人员组成,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授权对外发布消息,保持与外界的沟通渠道,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预警和预防

3.1 危险源监控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神宁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管理制度和危险源监控系统,采取人工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两种方式对危险源进行监控。结合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建立健全危险源台帐,强化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管控。对重大危险源可能酿成事故的预兆,按照预警机制,采取预警行动,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2 预警行动

根据所属单位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报和预测结果,应急救援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采取以下措施:

3.2.1 下达预警指令。

3.2.2 及时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提出相关整改要求。

3.2.3 连续跟踪事态发展,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3.2.4 应急机构进入应急准备,采取相应防范控制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处置

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接收日常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

3.3.1 员工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事故信息。一旦发现事故征兆或发生事故,事故现场人员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调度室。

3.3.2 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报告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的态势和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启动Ⅱ级响应,如确需启动Ⅱ级响应,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下令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专业救护队火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应急救援通讯电话详见附表:应急救援通讯录。

3.3.3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的命令迅速向神宁公司、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等相关上级政府部门报告。

3.3.4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的事故报告程序和方式逐级上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神宁公司和上级部门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I级响应:发生重大或可能发生重大及其以上事故由神宁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救援。超出神宁公司处置能力时,请求神华神宁公司和属地政府协助救援。

II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必要时启动Ⅱ级响应。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先期处置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接到预警后,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4.2.2应急救援

根据事故类型、可能造成的损失及发展态势,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救援程序组织救援。

4.3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报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信息发布

由应急救援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负责对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下列问题予以及时通告和解答。

5.1 事故应急反应过程中的抢险、救灾动态。

5.2 经调查已确认的事故原因、责任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5.3 对事故教训的分析总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4 对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5.5 抢险、救灾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

6 后期处置

6.1后期处置及恢复生产

应妥善安置遇难人员的家属,刘家坡煤矿人力资源科和工会组织负责做好遇难人员的详细统计资料,并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及时报告神宁公司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全力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接待、安抚和补偿工作。

尽快恢复生产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对矿井事故,在此过程中仍存在潜在的危险因素,如顶板垮落、瓦斯突出等,因此在恢复通风、清理现场时必须制定和采取检查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加强支护等安全措施。

应急救援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度要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数,清点各种救援机械和设备、监测仪器、个体防护设备、医疗设备和药品、生活保障设施等,并重新定期检查和维护,对于在救援中损耗的应急物资必须重新更换配备,始终保持完好状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整理好抢险救灾记录、图纸等,及时总结分析,写出救灾报告。

6.2 事故调查

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的规定,救灾完成后,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以充分吸取事故教训,从管理、技术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安全措施。并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改进措施。

6.3 总结与评估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技术专家组对事故的破坏损失程度、抢险过程、应急求援能力等进行评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组织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本着应急资源统筹计划、合理布点的原则,分专业分层次建立和完善刘家坡煤矿应急救援系统。

7.1.2 整合企业现有应急资源,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

7.1.3 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签订互助协议,确保应急期间的医疗救治、治安保卫、交通维护和运输等应急救援力量到位;

7.1.4 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员工应急能力;

7.1.5 加强国内、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刘家坡煤矿应急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7.2 物资和装备保障

7.2.1 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求,建立健全以区域应急系统为主体的刘家坡煤矿应急物资储备和社会救援物资为辅的物资保障体系,建立应急物资动态管理制度。在应急状态下,由刘家坡煤矿应急救援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

7.2.2 宁东救护中队装备的主要救援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7.2.3 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求,建立健全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储备局扇、水泵、风筒、水管、灭火器材、施工材料(如料石、红砖、水泥、黄沙)等必要的救灾装备、物资等。

7.2.4 消防救护和医疗救护装备配备专用警灯、警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提请灵武市政府及时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赢得抢险救灾时间。

7.3 技术保障

7.3.1 聘请专家,组织分类分级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

7.3.2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技术信息平台。

7.3.3 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和应急系统的作用,不断开发应急救援的新技术、新方法。

7.4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基础应急通信系统,并大力发展视频远程传输技术,保障救援现场抢险指挥部和应急救援指挥部之间的通信畅通。

7.5 医疗救护

根据应急需要,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医疗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同时通过社会应急医疗救护资源,支援现场应急救治工作。

7.6 资金保障

7.6.1 应保证应急管理的日常费用,用于应急物质、人员训练和演练、装备储备、设备维护等。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应急资金,提高应对的处置能力。

7.6.2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应急处置费用进行如实核销。

7.7 基本生活保障

配合灵武市政府做好受灾员工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8 人员防护和安置

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人员安全职业防护装备,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生产区域内建立紧急疏散地或应急避难场所。配合政府部门使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公众得到安置。


刘家坡煤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

1 职业卫生安全涉及全体员工的身心健康,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相关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 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应纳入各单位总结、评比。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2.1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普及,三级教育率100%,组织机构、制度健全,能及时消除职业卫生安全隐患,安全装置完整好用,无各类职业卫生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2 发生职业卫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和处理事故,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2.3 在安全生产宣传月中有显著成绩的。

2.4 工作一贯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年来未发生任何生产事故,成绩显著的。

2.5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事故、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事故,有显著成绩者。

2.6 为确保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2.7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煤尘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劳动保护贡献较大者。

2.8 在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3 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3.1 违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的。

3.2 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长期失修,带病运转,或者弃而不用的。

3.3 职业卫生事故隐患严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

3.4 职业卫生安全教育率未达100%,或者不参加单位、班组培训教育的。

3.5 未穿戴好防护用品或将防护用品丢失。

3.6 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或者违反劳动纪律的。

3.7 发现职业卫生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并且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者。

3.8 发生职业卫生安全事故,隐瞒真相,甚至有意破坏现场,影响对事故调查分析的。

3.9 干扰安全卫生监察、监测工作正常进行的。

4 对于发生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应根据事故原因的分析,将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罚。

5 表彰和奖励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6 奖惩办法和数额按本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


刘家坡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由专人管理。

2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2.1 矿属各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2 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2.3 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2.4 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登记卡;

2.5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汇总资料;

2.6 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登记表;

2.7 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表等;

2.8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2.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2.10 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2.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2.12 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2.13 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档案;

2.14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2.15 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习有关资料;

3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1 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3.4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3.5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3.6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7 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4 “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归档;

5 “两档”资料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正确、语言表达准确;

6 根据本矿人员变动,及时补充完善“两档”,各表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系统审查完善一次;

7 “两档”内的资料按照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及时录入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及时分析;

8 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及其相关资料,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9 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提供;

10 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上来的职业卫生健康档案,要进行认真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1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使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12 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和通风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3 使用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好,严禁任何人员对档案进行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4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矿安全管理科。每年根据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年)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全矿稳定大局。多年来,我矿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政策措施,职业病防治体系初步建立。但由于部分基层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行政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以及防治工作投入较少等原因,全矿职业病防治形势仍很严峻,以尘肺病为主的职业病发病数居高不下。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1 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1 总体要求

围绕保护劳动者健康这一根本目标,建立矿领导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基层单位负责、职工群众监督的防治工作体制,立足矿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全矿持续健康发展。

1.2 基本原则

1.2.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艺革新、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1.2.2 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2.3 宣传动员,全矿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基层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全矿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全矿监督作用。

1.3 工作目标

到20##年,全矿主要职业病发病水平明显下降,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伤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具体指标为:

1.3.1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0.1%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特别是一氧化碳、硫化氢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

1.3.2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8%,实现全员培训。基层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6%。

1.3.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0%以上,粉尘、有害气体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75%以上。

1.3.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评价率达到9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0%以上。

1.3.5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8%。

1.3.6 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妥善安置,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3.7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比20##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

2 主要任务

2.1 落实基层单位主体责任

2.1.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基层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1.2 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工作地点,责任单位应按规定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2.1.3 对工作场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及条件。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2.1.4 加强劳动者健康管理。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维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2.1.5 规范用工行为。基层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等内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

2.2 加大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力度

职业病防治关键在预防,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前期预防的制度。人力资源科、安全管理科、教育培训科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20##年底前初步建立、20##年底前全面推行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机制,从源头有效控制职业病的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3 抓好重点职业病防治工作

我矿以矽肺、煤尘肺、电焊工尘肺危害突出的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加强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基层单位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明显减少作业环境粉尘危害,降低尘肺病发病率。

2.4 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2.4.1 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20##年底前,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执法装备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建设基本满足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需要。

2.4.2 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人才培养和设施配备,建立健全覆盖全矿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重点职业病监测与预警、职业病信息报告、健康教育与促进等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

2.4.3 提高职业病防治信息化水平。依托现有信息传输网络,加强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收集、分析相关信息,掌握职业病发病规律和动态趋势,开展职业病监测和预警,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2.4.4 强化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要针对本矿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强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等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并协助基层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向矿领导及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积极探索职业病防治监管新举措,开展职业病防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将职业病防治的主要指标纳入安全生产考核项目。

2.4.5 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宣传、教育、培训。

3 保障措施

3.1 强化组织领导
  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全矿发展规划,制定我矿职业病防治计划,明确职业病防治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扎实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2 坚持齐抓共管

形成党、政、工、主管科室等职业病防治工作团队,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对全矿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负责职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负责对基层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定期向上级相关部门通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情况。

安全管理科负责拟订我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并监督实施;承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危害申报、重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监督管理,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人力资源科负责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会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督促基层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协助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核验收,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教育培训科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经营管理科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病防治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3 加大经费投入

按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做到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与全矿发展水平相适应。基层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全矿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矿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全矿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

 3.4 强化考核评估

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订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开展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并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了控制、预防和消灭我矿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2.1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2 职业禁忌症:是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或者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3 职责

3.1 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3.2 安全管理科负责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措施。

3.3 人力资源科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并负责职业病患者统计、报告、档案管理工作。

3.4 教育培训科负责全矿员工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工作。

3.5 各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设备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放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3.6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康复的权利。

4 一般规定

4.1 人力资源科、工会、安全管理科、教育培训科、各基层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训。

4.2 人力资源科认真组织,各单位积极协助,每位员工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4.3 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病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于禁忌相关的工作。

4.4 通风区定期对矿井粉尘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安全管理科。

5 职业病管理

5.1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安全管理科,由安全科报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由集团公司指定医院组织诊断鉴定。

5.2 安全管理科接到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鉴定结论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刘家坡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我矿20##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 2012年度防治计划目标

1.1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0.15%以内。

1.2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8%,实现全员培训。基层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8%。

1.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0%以上,粉尘、有害气体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75%以上。

1.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评价率达到9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0%以上。

1.5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8%。

1.6 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

1.7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比20##年提高1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 2012年度防治计划

2.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我矿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我矿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1.1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1.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第一责任人。

2.1.3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2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科、财务科如实上报我矿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我矿职业活动冲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2.3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2.3.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3.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2.3.3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2.3.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4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安全管理科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2.5 我矿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2.6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2.6.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我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6.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6.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6.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矿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2.6.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各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2.6.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2.7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我矿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8 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2.8.1急性职业病报告:

2.8.1.1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8.1.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8.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2.8.2.1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8.2.2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8.2.3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2.9 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2.9.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9.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9.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10 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11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2.11.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11.2危害后果;

2.11.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11.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2.11.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2.11.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12 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3 2012年度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结合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落实,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对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只有经费得到了落实,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4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 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一律由刘家坡煤矿财务科统一支出、集中管理,不搞帐外资金,不设“小金库”。经检查机构验证属于在刘家坡煤矿职业病患者,全部治疗由集团公司及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1.1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治疗、检查费用一律由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承担。

1.2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3 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 合理编制职业卫生健康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

3 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检查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

4 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5 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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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公司管理制度目录第一部分综合办管理制度第一节综合管理办公室职责第二节综合办公室管理制度第三节公司人员的聘用第四节职务任免第五节职辞退第六节教育与培训第七节考勤办法管理第八节员工请假管理办法第九节物品采购...

公司管理制度范本(免费下载)

公司管理制度员工守则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

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范本(全)

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范本一公司形象1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2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3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0

公司管理制度二00五年一月一日修订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管理总则2员工守则4财务管理制度5人事管理制度12行政管理制度16合同管理制度18考勤制度20保密制度2...

公司管理制度范本大全

公司管理制度范本大全公司管理制度大纲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

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员工守则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

【企业】公司销售部门管理制度范本

销售部门管理制度一任务制定1公司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当年公司销售情况市场预测分析和销售队伍能力制定下一年的销售任务220xx年销售任务由各部门主管制定部门任务公司制定公司总任务3各部门根据全年任务量拟定人数并合理分...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11为了预防和控制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遵守国家环保的法律法规12为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13为给员工提供一个清洁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二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部门包括外包工实习考...

企业管理制度范本(2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