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总结

时间:2024.5.8

行政法期末总结

1. 行政征用特征、

答:公共目的性、强制性、法定性、可诉性。

2. 行政许可(排他性许可)

答: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经申请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

3.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4.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2.法律。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和基本法律。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是“1+3”的结构,“1”是指省一级的人大、人大常委会(省法规),“3”是三个较大的市的人大、人大常委会(市法规),三个较大的市有:省会市(包括省、自治区的首府)、特区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四个: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国批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8个)。5.地方政府规章。它的立法结构还是1+3的结构,省一级的政府能够制定省规章。三个较大的市的政府能够制定市规章。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部门规章。立法主体是国务院的部门,国务院的部门包括部委,广义的还包括直属机构。

5. 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

专职的国家行政监督机构有,监察系统(部、厅、局)、审计系统、检察机关(比如反贪局)、财政部,

综合性的是各级人大和政协以及他们下设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就是各级政法委执行对党内各级机关和党员的监督、审查等。

各地政府的法制机构比如xx法制办等也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能。

6. 行政主体资格

具体说来,那些行政机关、机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我们把它分为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与个人三类来分析:

1. 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

a.国务院;

b.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c.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d.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e.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考试中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f.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除了以上的六类,其他的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这时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也分为六类:

a.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b.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定语,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c.各种派出机关,具有准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

d.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e.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

f.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

除以上六类之外,其他的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第三大类是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

a.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 b.授权的事业单位。

c.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

d.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这里必须是授权,仅仅委托不产生主体资格的取得。

7. 派出所的处罚权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8. 行政权的特征

1.法定性。任何一个组织的行政职权都是法定的,而不是自我设定的。换言之,行政主体拥有或行使行政职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否则便不能成立。

2.公益性。行政职权的拥有与行使旨在谋求和保护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符合法定的公共目的和范围。

3.专属性。行政职权的归属,在主体上具有专属性,也即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具有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也只能代行行政职权。

4.国家意志性。虽然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难免会掺入行政职权具体行使者某种程度的个人因素,但行政职权本身的性质和内容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个人意志的体现。

5.单方性。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为,而非双方行为(行政合同行为除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取决于自身判断,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6.强制性。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具有直接支配他方当事人的强制命令力量,也即可以通过行使行政职权迫使或禁止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实施某些活动。

7.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不仅表现为法律上的支配力,还包含着法律上的职责要求,实际上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故行政主体对其拥有的行政职权不得任意转让和放弃。

8.优益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处于优越的法律

地位,依法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保障与物质保障。

9.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10.公务员的范围

1.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2.法官、检察官。根据其职务特点和公务员法第三条的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

3.民主党派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与共 产 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范围。这是中国单一制国家管理体制和共 产 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现实管理需求;

4.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然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传统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围,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5.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11.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一,辞职,这是指公务员因公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自愿辞职,不再担任公务员。

第二,辞退。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等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解除行政职务。

第三,退休。这是指国家公务员因达到法定年龄或者符合法定事由而离职休息。 第四,开除。国家公务员因违纪、违法而受到行政处分。

第五,解除聘任合同。因聘任合同期满或因其他事由而解除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聘任合同。

第六,丧失国籍。因为担任中国公务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丧失国籍必然丧失公务员职务。

第七,判处刑罚。因公务员违法受到刑事处罚。

第八,死亡。

12.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13.行政征收的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14.规章的制定主体

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设区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15.具体行政行为判断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6.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17.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独立复议原则。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3、一级复议原则。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5、书面审理为主原则。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

18.行政赔偿的特征

1、行政补偿前提的合法性。2、行政补偿主体的唯一性。3、行政补偿对象的特定性。

4、行政补偿范围的法定性。5、行政补偿方式的多样性。6、行政补偿效力的强制性。

19.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0.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条件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其中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中,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不符合第十六条之规定,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种情况是有任何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1.派出机构的复议机关的确定

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而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2.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的区别

1、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 是指政府通过给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

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其中,“物质权益”主要表现为给付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表现形式很多,如让相对人免费入学接受教育、给予相对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等。

23.行政征收的内涵

所谓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1.税收征收。它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滞纳金征收。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内容。

24.行政法的基本功能

1.维护

行政机关必须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及行政司法等各种手段,来有效地规范、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与行政管理秩序,确保行政机关充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2.监督

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与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在各类监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就是行政法监督。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责任等方式,可以达到有效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违法或滥用的目的。

3.保护

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5.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26.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 依法行政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所在。

27.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8.行政行为的合法的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29.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30.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虽性行政活动。(第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第三,比例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31.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同上)

32.行政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正义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同样源于它从根本上承载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 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的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 所谓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或简称"行政正当原则", 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根据前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 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原则、行政参与原则和行政公开原则三项基本内容。

33.司法赔偿中间,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请求时效的确定,如何提出请求

当事人提起司法赔偿确认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院司法行为侵犯他的合法权益,造成他的损失。

(2)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不予纠正,即是否违法侵权处于未确认状态。

(3)司法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是案件终结以后才进入确认程序。

义务机关的确认

1、赔偿义务机关为实施违法职权行为,以自己名义代表国家参加国家赔偿审判程序,以自己名义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国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赔偿案件依下列方式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公诉机关撤诉的,亦同。)

(5)罪犯在服刑期间被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使管理职权的监狱管理基干为赔偿义务机关;

(6)因刑讯逼供、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实施上述行为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7)人民法院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的,实施违法职权行为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

3、国家赔偿委员会是代表国家对司法赔偿案件进行审理,并以自己名义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审判机关。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在法定时效内提出,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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