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工作

时间:2024.4.27

农业执法工作“六条禁令”

一是执法机构要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廉洁自律,禁止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

三是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禁止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

四是要认真遵守办案程序,禁止违反程序办案。

五是要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指标。

六是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禁止作风粗暴。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

法律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法律学习培训办法,制定本县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监督检查人员法律学习培训制度。

第二条 根据普法规划和工作需要,每年年初制定法律学习培训计划,落实法律学习培训任务,组织法律学习培训考试、考核,每年6月底和12月底进行总结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学习培训情况。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人员法律学习培训的内容,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执法基本知识和农业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四条 新的农业专业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领导干部和骨干培训应在3个月内完成,全员培训应在6个月内完成。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新增加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岗位法律知识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方可上岗执法或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学习培训实行考核制度。组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后,及时进行考试,并将考试结果与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年检挂钩。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保证执法人员严肃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是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

第三条 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由于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六条 由于批准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除追究承办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第七条 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由于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第九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正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不予追究。

第十四条 凡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一年内个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所在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五条 承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应积极纠正,并主动向追究办公室报告。追究办公室查明情况后,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小组每年要对本级办结案件进行集体评议检查,发现并纠正错案和执法过错。

农业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便于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本系统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包括执法证件发放和年检情况,执法人员精神文明建设及文明执法情况,执法人员法律学习培训情况等;

(三)农业行政执法情况,包括宣传普及农业法律知识情况,办理行政许可情况,实施行政处罚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情况;

(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五)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内容详尽,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严禁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

农业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农业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没收物品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省农业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关文书。

第三条 没收物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台帐。

第四条 没收物品实行严格的进出库验收登记制度,出库时应填写《进出库登记表》。

第五条 处理没收物品必须严格审批制度。没收物品在销毁前,应由指定人员填写《出库登记表》及《没收物品处理审批单》,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时,执法人员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将销毁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罚没物品。

第七条 对大宗尚有使用价值的没收物品,需作转商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群众投诉控告检举制度

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的投诉、控告和检举。

二、对群众的口头投诉、控告和检举要做详细记录,载明报案人姓名、住址及所反映事实。记录情况要详实,不得涂画、乱改。

三、接到群众的投诉、控告和检举,要态度谦逊,热情接待并详细讲解办案程序。

四、对群众投诉、控告和检举要立即查办,限时办结。

五、对来访群众态度蛮横,置之不理,给予警告,年终不能评优或先进;因不负责任引发群众上访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

农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完整保留有关资料和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力求做到行政执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要做好农业行政执法档案归档、立卷工作。归档范围包括: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会议通知、本单位的下发文件、汇报材料、会议纪要、执法统计报表、行政处罚文书等档案材料,分别归档于所属范围。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归档范围(1)简易程序文书归档范围: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罚没收据存根、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其他有关书证、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2)一般程序归档范围:举报人举报信、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产品确认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立案报告、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鉴定意见书、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报告书、听证会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没收物品清单、缴款通知书(银行回单)、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结案报告、其他有关书证、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四条 行政处罚文书资料齐全,书写材料必须用钢笔,字迹工整,书写规范;卷内材料采用标准用纸,并填写卷目录、编写页号;封面须准确简明反映卷内内容;简易程序文书与一般程序文书应分别立卷归档;作为证据的照片应装入相册或案卷内,照片下面应注明行政处罚案件名称、拍照时间、地点、结案时间;录音带、录像带应注明行政处罚名称、录音或录像时间、地点、案件结案时间。

第五条 归档时间:一般文书随时归档,行政处罚文书应在结案一个月内归档完毕。

第六条 建立借阅登记制度,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第七条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做到不受潮、不霉烂、不丢失。

第八条 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机密档案绝对不得外传,不得擅自携带外出,以免丢失和泄露。

长治县农业委员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农业执法工作

农业执法工作


第二篇:20xx年江苏省农业政策法规与农业执法工作指导意见


苏农法〔2012〕1号

关于印发《20xx年全省农业政策法规与农业执

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工办(委、部)、农委(农林局、农业局): 根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20xx年全省农业政策法规与农业执法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xx年全省农业政策法规与农业执法工作指导意见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抄送: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省政府法制办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xx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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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xx年全省农业政策法规

与农业执法工作指导意见

20xx年全省农业政策法规和农业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现代农业建设为主线,以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和执法行为为重点,以提升农业立法质量、农业政策调研和农业执法能力为核心,深入开展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农业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全省农业政策法规与农业执法工作更上新台阶,为推进全省农业现代化工程提供政策法律保障。

一、围绕中心,当好参谋,强化“三农”政策调研

20xx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构建“三化”同步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江苏农业现代化进程和农村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关键之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强科技保发展、强生产保供给、强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为总抓— 2 —

手,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任务,全力组织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十大重点项目和农民收入倍增十项富民行动,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收入持续增加,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农业工作目标任务。全省各级农业政策法规部门要结合我省“三农”实际,立足“十二五”发展,选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的战略性课题,深入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一)加强农业软科学研究组织协调。调整成立江苏省农委农业软科学委员会,制定农业软科学研究内部管理规范。委员会拟请委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部分市农工办、农委负责人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家组成。省农委农业软科学委员会其职能是组织协调有关“三农”方面的社会力量,开展多部门、综合性“三农”政策研究,为农业部门领导乃至省委、省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促进宏观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同时,年内拟筹备成立“江苏省农业政策研究会”,创建农业政策调研平台。为省委、省政府提供省内外和国内外“三农”政策及信息动态,为我省制定“三农”政策提供理论储备和实践支撑。

(二)分层次组织开展课题研究。针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继续分层次组织开展课题研究。今年农业软科学课题研究拟分三个层次(委领导牵头搞课题;处室自主搞课题;指导市县搞课题)进行。

1、委领导牵头搞课题。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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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农业农村经济的重点领域,围绕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围绕江苏农业现代化工程的“五大体系”和“十大工程”建设,开展多部门、综合性“三农”政策研究,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和参谋助手功能。

2、业务处室(单位)自主课题研究。主要结合各自工作需要,围绕“三农”工作或行业发展、农村改革与内部管理等开展课题研究。要求每个处室至少提交一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并将其列入文明处室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3、指导市县围绕工作重点开展调研。着重围绕在“三化”同步、江苏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背景下,如何构建江苏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如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强化农业投入政策和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和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调研;各地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其政策创新调研;农业科技创新模式及其政策调研;深化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和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等农村体制机制创新调研。特别要加强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及时总结推广全省各地在农业农村经济改革发展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梳理有关典型案例,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实现进程提供借鉴帮助。

(三)举办首届“江苏农业改革发展论坛”。紧紧围绕课题研究并结合我省“三农”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举办— 4 —

首届“江苏农业论坛”,时间拟定于今年第三季度,论坛主题初步定为“科技创新助推江苏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一)提高农业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农业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修订《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力争年内出台;加强地方农业立法调研储备,开展江苏省植物保护和农药管理方面立法前期调研工作,争取形成比较成熟的草案。探索建立农业立法后评价制度,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建设的建议和措施。同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制度。

(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一步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督,提高“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效能,保证行政许可便民、高效和公开透明运行。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对市、县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交流,共享信息。

(三)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行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坚持用制度约束行为,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经常化。严格执行农业执法行为规范和农业执法“六不准”,坚决杜绝违法执法、趋利执法现象的发生。通过开展专题研讨、典型案例评析、执法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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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评比执法办案能手,评选优秀和不合格案卷等活动,促进办案水平的有效提升。

(四)依法化解涉农矛盾纠纷。高度重视和改进农业行政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主体作用。明确农业行政调解工作任务,建立农业行政调解运行机制,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努力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

(五)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健全“领导有力、监督有效、齐抓共管”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监督,深入开展全省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加强市、县农业依法行政为重点,以示范创建为抓手,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每年树立一批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典型。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疏堵结合,强化监管,切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原则,把握抓整治、保安全、促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农业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农业部门在农资打假中的主力军作用,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措施有力、运转高效的农资打假工作机制,全力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业生产事故、不发生因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引发的重大农— 6 —

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一)扎实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强化市场整顿,完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健全监管工作档案。加强质量抽检,提高抽检覆盖面,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不合格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狠抓大要案件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禁用农业投入品、侵犯品种权等违法行为。对大要案件,一查到底。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从生产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和标识、绿色食品标识专项执法行动。

(三)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加强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坚持加强监管与引导企业自律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网络建设,不断提高放心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占有率。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加大对示范店的扶持和宣传力度,增强示范店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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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力和示范作用。

四、创新方法,提升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上水平

(一)强化业务培训。高度重视农业政策法规系统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继续加大依法行政、政策调研和执法能力的培训力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队伍素质。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集中教育培训与岗位自学自练有机结合的经常性培训机制,切实提升全体机关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人员办案能力。

(二)强化执法体系建设。开展以“机构正规化、装备标准化、监管制度化、执法规范化”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机构建设、装备建设和制度建设,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薄弱、执法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到20xx年底,全省30%以上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三)创新执法方式。把信息化手段运用到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以信息化促进标准化。开展全省农业投入品市场执法监管和诚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省、市、县三级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共享。积极推行移动执法和行政处罚裁量、文书制作电子化,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质量。坚持教育指导为先,全面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 8 —

柔性执法方式。

(四)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各级农业政策法规系统要围绕打造一流团队,不断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理论和业务素质,深入基层总结经验,掌握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特点与规律,提高调查研究能力;要增强大局意识,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统筹协调能力;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积极主动向主管部门争取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不断提高法制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农业政策法规宣传。结合“六五普法”,精心打造并充分利用“三刊一报三网”全媒体宣传工作平台,发挥载体作用,围绕农委中心工作,在“三农”产业发展与政策研究、农业依法行政、农业法律法规和农资打假护农等方面加强宣传服务,参与委对外重点宣传,加大向市县主要领导宣传,注重策划有影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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