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民主管理制度

时间:2024.5.4

XX村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推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新体制,促进农村稳定、结合XX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村务公开制度

第二条 村务公开,就是村级组织把所履行的各项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事务向农民群众公开,充分发扬民主,让群众参政议事,了解实情,参与管理、监督和决策,避免决策失误,规范干部行为,搞好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村务公开主要是村级行政事务及经济收支活动的公开,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也是解决农村各种矛盾的关键。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公开

1.正常的财务公开。主要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开展日常经济活动而按财务制度或政策规定所

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收入,即各业承包者上交的承包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集体资产收益;按政策规定提取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款;

2.专项的财务公开。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服务代收代结包括为农户服务代收代结的水费、电费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实际结算情况。

(二)政务公开

1.法律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公开。包括党和国家有关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落实的措施;上级政府下派的任务及落实办法。如计划生育,应将国家政策规定、年度人口规划、生育指标及名单、节育措施、超生名单、罚款收缴使用情况及对超生人员的其它处罚等内容向村民及时公开。农民负担,应及时公布定购任务和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数额和使用情况等。服兵役、民政事务、公安司法、文化教育等内容,也应及时公布。

(三)其他村务公开

主要是指除上述公开内容以外的一些与农民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群众反映强烈的需要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新上的经济项目;(2)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的分解和落实;(3)计划生育指标;(4)集体土地和经济实体的发包情况;(5)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6)救济、救灾钱物的发放;(7)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情况;(8)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法

1.公开的形式。主要形式和主渠道是村民代表会议、村级理财小组、固定的公开栏等。公开栏应采用木制或铝合金制作的永久性橱窗,公开的地点必须安置在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易于观看的地方。

2.公开的时间。依据公开内容的时效特点,做到及时或定期公布。

3.公开的程序。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通过村党支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以村干部述职的形式予以公布。对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核准等不经常发生的村务活动,做到有则公布。各项村务公开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的负责人和会计,应安排一定时间接待群众查询,并负责做好核查、纠正和解释工作。

第三章 民主选举制度

第五条 村一级的各项民主选举要坚持直接、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等原则,充分体现选民意愿。

1.村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2.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3.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4.村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

5.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人不能写选票时,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愿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6.选出的村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1.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3.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在户口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登记。

4.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可以由村民小组或10人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推荐,党支部和人民团体在村里的基层组织也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采取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推荐。

5.所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7天以前公布,经村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并按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的3天以前公布。

6.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用无计名投票的方法。要组织大多数村民直接参加中心会场的投票,也可以分片设若干投票站投票。对年老病残行动不便的村民可以设流动票箱组织投票。

7.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有选举权的全体村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四章 民主决策制度

第七条 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党支部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和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实施领导过程中,必须带头发扬民主,以保障党员和村民的民主权利。

第九条 村党支部必须坚持集体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都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村党支部的任期目标,由党支部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党支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工作,由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提出方案,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有:讨论制定村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通过村级财务预决算、村政发展规划、村内兴办公益事业、新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村委会向村民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并接受审议;讨论制定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讨论决定罢免和补选村委会成员;改变或撤销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讨论决定其他涉及村和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村民代表的提议,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并提前书面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征求村民意见后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民主管理的主要内容。(1)土地及各业承包;(2)宅基地审批;(3)计划生育情况;(4)农

民负担;(5)集体资产;(6)村建设规划;(7)电费电价;(8)社会救济及其它。

第六章 民主理财制度。

第十五条 村内年度收支计划、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权限,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七条 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定期审核财务帐目;

第七章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推选的村民代表组成,一般按每10户推选1名代表,每村30-40名。村民代表会议应固定召开的日期,应将年度例会、季度会和应急会相结合。村民代表会议在民主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代表村民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村级财务预决算,以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村政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2)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3)向群众宣传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4)广泛搜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5)必要时提请召开村

民会议;(6)否决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本村实际的决定。

第十九条 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

第八章 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村干部、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由镇党委负责组织。

2.评议中,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成员都要作述职报告,然后由党员、群众代表对每人的思想和工作,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评定,再由乡党委考核认定、备案,并张榜向村民公布。 第二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1.村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由镇党委安排,镇党委成员和政府党员负责人要按照分工参加村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村级财务审计制度

1.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由乡党委统一领导,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村民理财小组积极配合,必要时可请审计部门参加。

2.要定期或应广大群众强烈要求,对村级财务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向群众公布。对审计出的问题要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1.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由乡镇党委统一领导,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村民理财小组积极配合,必要时可请审计部门参加。

2.村干部换岗、离职退位前必须进行审计。

3.审计结果要向群众公开。对经济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要严肃进行处理。


第二篇:村民主管理制度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自治,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本章程是本村村民组织和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根据人口多少推选若干名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六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民代表会议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有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七条 村民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选举、罢免、撤换、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审议和决定本村的建设和发展规划;

(四)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六)改变或者撤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兴办公益事业向村民筹资筹劳的具体方案;

(八)讨论并决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八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除第七条(一)、(二)、(六)项外,其余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行。

当有1/10以上的村民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持不同意见并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重新讨论表决。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委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代表全体村民处理对内对外各项事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职责和本村各种规章制度及村规民约管理本村事务。

村委会成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带领村民积极完成本村的行政、经济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和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村民小组生产的服务协调工作。积极发展本村集体经济,促进集体经济积累。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保持农村稳定,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村民的致富本领;促进组与组之间的互助、团结,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八)经营管理和使用好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切实保护耕地,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九)做好优抚优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破除农村封建迷信活动,开展移风易俗教育。

(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村委会的主要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至少集中学习1次,由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统一组织,主要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文件,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村民委员会会议、半年1次总结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计划和分工负责及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四)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和职责情况、财务收支、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以及租赁、集体基建项目投资和招投标、计划生育、救灾救济、优抚政策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一般的村务事项和财务收支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布1次,涉及到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布。村务公开可采取建立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责任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对违反村规民约的事项进行调处。

(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依靠群众维护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三)文教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科技兴村、普及科学技术、卫生健康等知识,不断提高村民素质,搞好环境卫生和防疫工作。

(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是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四条 本村划分为 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由本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报村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长必须由年满18周岁以上,热爱集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组织全组村民的活动,及时向村委会汇报工作。

(三)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的集体土地、山林、企业及其它资产。

(四)接受村委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节 村委会与本村各组织的关系

第十七条 村委会受本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村党支部(总支、党委)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共青团、妇联、民兵、老协等群团组织的领导,支持村委会的工作,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并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应当自觉尊重并接受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村民小组中的党组织也应发挥其相应的作用。

第十八条 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领导,积极支持开展工作。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可以授权各村民小组长管理本小组辖区内的土地财产和处理集体事务。其授权委托的内容、事项、范围和要求,应制作授权委托书。村民小组长应积极支持村委会的工作,顾全大局,认真完成村委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村委会应积极支持共青团、妇联、民兵、老协等群团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村级群团组织也应积极支持配合村委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村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多渠道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些经济组织及其拥有者应服从村委会的统一管理,按时足额上交有关费用。

第三章 村民

第二十一条 凡是具有本村常住户口的,是本村村民。村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村民的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二)有了解村、组应公开的事务的权利。

(三)有监督村、组干部执行本章程和实现其任期目标的权利。

(四)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工作有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权利。

(五)有参加村民会议和村委会、村民小组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六)有接受有关教育培训的权利。

(七)生产劳动经营中,有按有关规定请求村、组帮助的权利。

(八)表现突出、对集体有贡献的,有获得奖励、表彰的权利。

(九)当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村、组给予维护的权利。有依照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向上级反映意见的权利。

(十)按有关制度的规定,有取得集体收益、医疗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村民的义务:

(一)爱党爱国爱集体,积极参加村组的集体活动,爱护集体财产,维护集体的利益和声誉。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维护公共安全,注意防火防盗,不参加违法活动。

(三)勤劳致富,积极从事诚实正当的生产劳动及经营活动。

(四)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生育。

(五)重视科教,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

(六)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不参加非法宗教及邪教组织,破除陈规陋习。

(七)团结邻里,家庭和睦,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八)履行义务,赡养老人,抚养儿童,自觉服兵役。

(九)爱护公共卫生,搞好家庭卫生。

第四章 村务管理

第一节 农业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保障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村委会应及时组织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维持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界限不变。如因生产和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须经村民小组同意,并相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所留机动田(地)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经营,承包户必须按合同按时足额上交承包费,否则,集体可以随时收回。

第二节 企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拥有的集体企业,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承包户必须爱护集体财产,按时足额上交承包费,并努力防治环境污染。村民有权监督集体企业财产的运用情况,防止破坏生产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应认真做好集体企业资产的清产核资、保值增值工作,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拥有的集体企业,在用工方面,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本村村民。

第三节 土地管理

第三十条 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严格执行有关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耕地的行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严禁多处建住宅。村民建房必须通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才能上报审批。 第三十一条 以下地点严禁建房:

(一)对村间道路有影响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

(四)影响国家铁路、电信、电力、道路等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严禁毁林、毁草开荒,被列入退耕还林、农田保护、水土保持、函养林、水源林区域内的土地禁止破坏性开发。

第三十三条 村民之间转包责任田地,须双方协商一致并报村民小组同意。鼓励村民向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范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第四节 山林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现有山林要严格保护,不得任意砍伐。积极推广液化灶、沼气等。房屋建筑提倡砖混结构。

第三十五条 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村组每年应签订护林防火责任书,严格木材采伐审批制度,严禁变相砍伐。

第三十六条 村、组要组织村民植树造林,完成每年的造林任务。

第五节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

第三十八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

第三十九条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 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节 社会治安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体村民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协助政法机关维护本村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第四十二条 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层层明确目标任务,群防群治,维护地方平安,及时兑现奖励措施。

第四十三条 惩恶扬善,大力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第四十四条 治保委员会负责管理本村的社会治安工作,共青团、民兵、妇联、老协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要时可成立治安联防队,开展治安巡逻。

第七条 公益事业管理

第四十五条 坚持办好学校,努力提高人口素质;建设公共娱乐休闲设施,丰富和活跃村民文化生活;逐步改善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村民应积极支持兴办村级公益事业。

第四十六条 村庄道路,供水供电设施,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公房,分别由村委会和涉及的村民小组负责建设维修,费用合理协商承担。村民都有义务保护公共设施的安全。

第八条 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党支部(总支、党委)、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支部(总支、党委)召集村党支部(总支、党委)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然后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决定,由村党支部(总支、党委)、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坚持决策民主和办事公开的原则,要将决策和公开的内容、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张榜公布,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十九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必须坚决执行,不得随意变通。原决定需要变更的,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小组的决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1次,并接受村民的评议。

第五十一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都要设立村务公开栏,定期向村民公开应公开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对于村民针对民主管理过程中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第五十三条 村民反映意见和要求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有序的原则。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提意见的村民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就执行本章程以及依据本章程制定的村规民约过程中发生的村民与村民、村民与集体的纠纷,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先行调解。对于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双方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对调解达成的协议事后持有异议、以及拒不执行达成的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如有修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本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村规民约

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本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特作如下约定: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需经公安机关批准;拣拾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后,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村治保会。

第六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村民居住区安装噪声大的机械设备。

第七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八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坏、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乱倒,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十一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十二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向村治保会汇报,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村风民俗

第十三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四条 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五条 不听、不看、不传播淫秽和反动的书刊、音像。

第十六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十七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

第十八条 服从村镇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村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

三、邻里关系

第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农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二十一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村、乡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二十二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除外);无行为能力或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按有关监护制度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婚姻家庭

第二十三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四条 婚姻自由,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五条 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鼓励和提倡1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不准打骂配偶,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七条 不准遗弃、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

第二十八条 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第二十九条 对合法的遗产,男女双方有平等的继承权。

五、文化教育

第三十条 村民应当自觉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各类技能培训、知识讲座和各种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十一条 每个家庭有义务保证其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凡16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务农经商的,村委会及小组有权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鼓励村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凡本村村民考取中等专业学校其户口迁出者,村民小组一次性奖励 元,村委会一次性奖励 元;考取大专及大专以上院校其户口迁出者,村民小组一次性奖励 元,村委会一次性奖励 元;毕业后符合有关政策的户口可迁回本村。

六、土地山林

第三十三条 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村民所承包的责任田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其复耕。如不执行者,申请土地执法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村民建房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上报乡镇、街道土管所审批后方可按规划建盖。审批建房地按每平方米交费 元,其中交村民小组、村委会各50%。严禁少批多建、不批就建和乱搭乱建,如有违反,责令其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五条 村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而需租用集体土地的,须经村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不准将合同用地进行非法出租和转手倒卖,违者村民小组有权报请村委会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六条 农户未经村民小组及村委会批准同意,不得私自乱开采集体土地。已经开发开荒的,应无偿退还给村民小组。(如属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一)如属村民小组同意农户使用的土地,如遇国家建设征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民小组需要征用的,村民应当服从集体,具体补偿办法如下:

1、按作物栽种时间周期,水稻每亩赔偿 元,小麦、玉米、杂豆每亩赔偿 元,蔬菜每亩赔偿 元。

2、桃树、李树、梨树每株赔偿 元。

(二)未经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同意,私自开荒、开发使用土地内的果树、作物,如国家、集体征用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七条 树立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观念。村民在家及野外用火,引发的火灾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其它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属村民小组集体和农户栽种的山林、树木、未经村委会及林业部门批准,不得私自砍伐和损害,违者必须按规定补种成活树木,并缴纳每株 元至 元的育林金;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林业及有关部门查处。

七、执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会议授权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因违反《村规民约》而发生的纠纷。

第四十条 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违反《村规民约》出现的纠纷,按照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一条 村民对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应当自觉履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给予过错人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收取过错人 元至 元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于 年 月 日开始实施执行,涉及到的条款由村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村民会议另行讨论决定。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本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财务管理制度

一、村会计、出纳分设,坚持会计管帐、出纳管钱,收支有据。财务人员不得贪污、挪用集体资产。

二、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两委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负责人承担。

三、各项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立卷归档。每月 日会计、出纳集中做帐,同时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查监督。

四、村委会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原则。支出在 元以内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 元由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五、财务人员变动离岗,应将所管财物、票据及档案,列出移交清单,经上级审计后,在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监督下,办理好交接手续。不得带走村委会的票据和其他财物。

六、在每年年终及村重点项目竣工和干部离任时,须对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村民代表会议公布。

档案管理制度

一、凡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保存价值的,或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二、村档案可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包括产品档案、设备仪器档案、基本建设档案、科学研究档案)、村民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和图片档案等。

三、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为:

(一)文书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二)会计材料由会计人员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

(三)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归档;

(四)照片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由拍摄者连同底片、说明等一并归档;

(六)电子、声像和图片档案等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或办理完毕后随时归档。

四、村各类档案整理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文件材料装订结实、整齐,无金属物。

(二)案卷题名简明确切,能揭示卷内文件内容。

(三)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清楚、准确。

(四)卷内文件排列有序,凡有文字、印章等信息的页面均应编有页号。

(五)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

(六)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五、开展村考核、评比等活动需要档案材料时,应通过复制等方式制作,不得随意拆卷。

六、村档案应设专室或专柜保管,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七、村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应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制度和办法进行。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八、国家鼓励村有关单位、村民向当地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和出卖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村干部廉政制度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依法依章办事;不得从个人利益出发,假公济私;不准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有意刁难群众。

二、不准用公款向上级和下属派送“红包”和收受“红包”,不准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索贿、受贿、行贿;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有碍公务公正的宴请或借故大吃大喝,挥霍集体钱财。

三、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搞家长制和一言堂;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物;不准擅自干扰各项工程招标和强行指定工程承包者;不准违反规定及程序批复和占用宅基地或其他用地。

四、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贩私、骗税逃税和贩黄卖黄、贩吸毒品等活动;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准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不准借各种名义用公款旅游。

五、不准造假,伪造和销毁证据;不准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不准知情不报;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准背后搞事生非,影响团结;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六、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乔迁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七、对违反上述制度的要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八、村民委员会成员、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民主理财制度

一、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

二、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收支、资产经营进行监督,支出单据应由理财小组每季度逐张审查,并由理财小组长签字核实。

五、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六、集体固定资产、农机具、办公用品、集体债权债务等实行登记管理,做到一年一清理,一年一公开。

七、集体经济项目的经营方案,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承包项目应实行招标,并有村民代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公开招标会。

八、一事一议专项建设项目的招标、集资收取、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拨付应由民主监督小组全程监控。

九、每半年进行1次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十、接受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审查审计。

印章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制发

村委会公章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予办理。

2、凡涉及贷款、承包、担保、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的,保管公章人员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3、不准非保管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不准保管公章人员家属随便使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

村民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不得乱盖公章,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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