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的教科研能力及评价标准

时间:2024.4.20

教师的教科研能力及评价标准

2010--2011学年度

信庄小学

小学教师的教科研能力及评价标准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不仅应具备比较强的教学能力,而且应具备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教学研究并不仅仅是研究机构中研究人员的事,也是广大教师的事。教师不仅要掌握教什么,怎么教,还要懂得为什么要这样教,怎样教可以提高教学效率和教育质量,这就需要认真研究,探索教学规律。

教学规律是客观存在,它反映教学的内在联系。发现它,认识它,就能遵循它施教,就能取得良好效果。怎样才能发现,当然要研究;怎样才能深入地认识,当然更要研究。

有一种误解,认为教学研究高不可攀。教师是教学第一线的实践者,有教学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在教学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经常思考有关问题,寻求解决的途径与方法,提高到理论上来认识,就是进行研究。语文教师在这方面有足够的发言权,应该成为教学研究的主力军。

教师为了提高教学研究能力,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锻炼。

(1)选题的能力

选题是教学研究活动的开端。课题一旦选定,研究的目标与方向,研究的对象与范围,研究的主要方法与步骤等等也随之在某种程度上被决定。

教学研究的课题是指教学领域中具有普遍意义的特定问题,有明确而集中的研究范围、目的、任务的题目。所谓普遍意义,是指教学

中有规律性的,能解决某一层面的,反映某些本质的;所谓特定问题,是指目标明确,讨论的对象和范围清晰。

选题就是寻找研究语文教学问题的突破口。教学十分复杂,要探索其客观规律,必须有确定的着手点和突破口。先在一个方向上,通过一个具体课题突破,逐步扩展,逐步深入,才能对教学规律有越来越深的认识。

选题要角度小,有价值,有新意。

要根据学科性质、目的、任务,先搭选题的框架,形成选题网络,然后由总到分,纵横交错,找聚汇点,找熟悉点,确立课题。

(2)收集资料的能力

围绕课题收集资料,力求范围广一点,内容实在一点。一是检索古今中外的文献资料,做摘记、笔记、卡片;二是开展调查。常用的调查方法是:①问卷调查。面可宽些,取得数据,作定量分析。②开座谈会。口问手写,取得具体的材料。③访谈。抓住典型,作较细致的了解。资料是研究的依据,越具体,越典型,越有研究的价值。

资料收集后须排列梳理,归类集中;须剖析材料意义,分清主次;须认真筛选,选取最有意义的。

(3)撰写教学研究论文的能力

教学研究论文是教学研究的结晶,撰写时要遵循几条原则:①论证要以事实为依据。研究论文中列举的数据和例子,应该是千真万确的。②内容的阐述要有逻辑性。论文内容的逻辑性是研究思路逻辑性的必然反映。③语言要准确、明白,不能含糊其辞。④引用文献资料

要注明出处。

教学研究论文有论述性的,有描述性的。如果是开展教改实验以后形成的报告,那就是实验性研究报告。

教学研究论文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①论题,即论文题目。②引论。③本论。④结论。文前可加“内容提要”,文中可加注,文末可说明写作时间。

初稿完成后,应反复琢磨,认真修改。

进行教学研究是教师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的必由之路,是指示教学规律、提高教学质量的必由之路,教师要克服畏难情绪,勇于在这条路上迈开大步。


第二篇:安徽省职称改革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安徽省职称改革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人员,通过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四条

对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试点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第七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八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3、担任校(园)长(含副职)的,应完成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接受提高培训,取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证书》。

第十一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专业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学校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

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引领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校(园)长(不含副职)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4、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5、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6、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任现职以来承担省级以上示范课(职业中学、农村中小学市级以上),且获好评。

7、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教学大赛中获奖。

8、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9、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教师。

(2)被评为特级教师或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3)在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十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二)教研、电教机构人员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了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果突出。

2、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或教育信息化前沿知识及改革趋势,在课程改革中勇于创新,对解决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有独到见解,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在本地区得到推广,对提高本地区教学质量作出显著贡献。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突出,有自己的实验点、实验校等。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或教育信息技术课题并结题。

3、工作量饱满,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承担省级以上示范课或专题讲座每年不少于1次。

4、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省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一等奖2次。

5、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6、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教师。

(2)被评为特级教师或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三、教育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教研、电教机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教育教学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2部,凡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

2、参加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教育科学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主持2项由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或教育信息技术课题(其中1项已结题)。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2次,其中一等奖1次(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署名前两位)。

4、主编、参编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地方课程教材(含选修教材、教师教学指导用书以及音像教材、网络课程、多媒体课件等软件资源)的编写、制作2次以上,且在教材中有署名。

5、在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大赛、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中获二等奖以上2次,其中一等奖1次。

6、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取得2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专业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硕士学位除外)。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以上(农村教师15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学校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校(园)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5、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3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6、县城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具体规定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7、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6节(次),并至少开设1节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任现职期间至少开设2次校际公开示范课,且获好评。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教学大赛中获奖。

8、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9、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2)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或优秀辅导员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

(3)熟悉和掌握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4)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科技创新活动、学生电脑制作活动、学科竞赛(备注:学科竞赛含高中学科竞赛和中小学信息学竞赛)、职业中学专业技能竞赛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县城以上普通中小学参加省级以上,音体美学科、农村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参加市级以上),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

(二)教研、电教机构人员

1、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为教学第一线服务,能够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效明显。

2、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的能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动,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受到好评。

3、工作量饱满,深入基层调研、指导,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在县

以上范围开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2次,对提高本地区教学质量作出突出贡献。

4、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本学科教师在市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2次。

5、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教育科研条件

(一)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在农村连续从教满15年的,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1部,凡合著由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万字。

2、参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奖的行动研究成果、教学案例研究、教学设计、教学反思、教育叙事等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省级1篇;或市级2篇;或县级3篇,其中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下同)1篇。在农村连续从教满15年的,县级2篇其中三等奖以上1篇。

3、开展新课程改革研究,带头参与教育科研活动,承担市(县城以上学校教师)县(农村学校教师)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须提供课题立项通知和结题报告)。

4、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农村教师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1次(须附获奖证书)。

5、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教材(如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师教学指导用书以及音像教材、网络课程、多媒体课件等软件资源)的编写工作,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或在推广新课程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且本人主讲的新课程录像课、观摩课被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推广(附有关证明材料)。

6、参加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教学大赛、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得二等奖以上2次(其中城镇教师须获一等奖1次)。

7、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前3名主要完成者或获得与教学业务有关的国家专利1项以上。

8、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门批准的科技创新活动、学生电脑制作活动或学科竞赛获市级一等奖以上。

9、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1次。

(二)教研、电教机构人员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第1项为必备条件):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合著)1部,凡合著由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万字。

2、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活动或专业研究会活动中,提交的交流论文(包括教学课件等软件资源)获奖2次以上(其中一等奖1次)。

3、参加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教育科学研究或教育信息技术课题,具体主持一项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课题并已结题。

4、获得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设立的教学成果奖、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署名前三位)。

5、主编、参编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地方课程教材(含选修教材、教师教学指导用书以及音像教材、网络课程、多媒体课件等软件资源)的编写、制作,且在教材中有署名。

6、从事艺术和体育工作的教研人员,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汇演、会展或比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四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专业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学校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能熟练担任本学科的教学工作。

3、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

4、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5、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6、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教学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学校组织的教学大赛中获奖。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8、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2)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做出突出成绩,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或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或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称号。

(3)熟悉和掌握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中位列前三分之一3次,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4)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科技创新活动、学生电脑制作活动、学科竞赛(含高中学科竞赛和中小学信息学竞赛)、职业中学专业技能竞赛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城以上普通中小学参加市级以上,音体美学科、农村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参加县级以上。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以上均须附获奖证书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二)教研、电教机构人员

1、有一定的职业理想和职业信念,深入基层,为教学第一线服务,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有一定成效。

2、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的基本能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动,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

3、工作量饱满,深入基层调研、指导,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在县以上范围开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1次,对提高本地区教学质量作出一定贡献。

4、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本学科教师在县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2次(附获奖证书)。

5、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教育科研条件

(一)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市(县城以上学校教师)县(农村学校教师)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文章1篇。

2、参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且教研文章(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在市(县城以上学校教师)县(农村学校教师)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须附交流论文)。

3、参加新课程改革研究,参与学科教研活动,其研究课题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并确认取得明显的研究进展(应提供课程立项通知或相关文件,阶段性或最后研究成果)。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中心学校组织的研究课或课例分析课教学1次以上,并获得好评(须附教学设计和开课通知及评价意见);或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三等以上奖项1次,或获得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农村教师获得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须附获奖证书)。

5、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资源开发工作,编写的材料,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或在推广新课程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且本人主讲的新课程录像课、观摩课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推广的(附有关证明材料)。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次1次以上。

(二)教研、电教机构人员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第1项为必备条件):

1、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合著)1部,凡合著由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万字。

2、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活动或专业研究会活动中,提交的交流论文(包括教学课件等软件资源)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1次)(须附交流论文及原始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获奖证书等)。

3、参加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教育科学研究或教育信息技术课题,具体主持一项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课题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4、获得过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设立的教学成果奖、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署名前三位)。

5、主编、参编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地方课程教材(含选修教材、教师教学指导用书以及音像教材、网络课程、多媒体课件等软件资源)的编写、制作,且在教材中有署名。

6、从事艺术和体育工作的教研员,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汇演、会展或比赛中获得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

第十五条 二级教师

一、学历及专业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业务应具备下列3项条件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六条 三级教师

一、学历及专业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教育教学业务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五章 破格评审的补充条件

第十七条 申报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资格,除具备上述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以上。

二、破格答辩优秀等次。

三、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被评为国家级优秀教师或在推广新课程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表彰;或被选拔为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

第十八条 申报破格评审高级教师资格,除具备上述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2次以上。

二、破格答辩优秀等次。

三、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

(一)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在推广新课程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省级“教坛新星”、市级“学科带头人”。

(二)参加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专业研究委员会组织的全国教学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三)所指导的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不含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电脑制作活动及科技创新活动获奖3人次以上,其中1人次获国家一等奖或2人次获省级一等奖以上。

(四)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五)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及有关规定说明。

1、“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

2、“教育教学核心刊物”指专门研究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的核心期刊,刊号应为CN**/G4,且在封面标有“全国**核心期刊”字样。

3、论文、论著必须是任期内独立完成,发表或正式出版,2篇(部)以上的至少有1篇(部)为本专业,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习题集等。

4、科研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通过规模生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教学成果奖必须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

5、表彰指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由县级以上给予个人或集体(仅限班集体)的表彰。表彰部门仅限于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和各级政府,表彰称号指“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等。

6、“骨干教师”指县级以上政府、人社、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认定的各类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星、农远应用新星等。

7、教学竞赛活动主要包括教学案例、课件评选,说课、优质课、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农远(信息技术)应用管理大赛,职业技能竞赛、幼儿游戏活动等。

8、教育教学综合测评为非义务教育阶段;绩效考核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以中心学校为考核单位。学校综合测评、绩效考核须附经学校验证的原始评价材料;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发明专利须附专利证书;课题研究及成果奖励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公开课须附本人教学设计、主办单位证明材料和专家评价意见。

9、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词(语)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

等级。如,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10、“市”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

11、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12、申报人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提供站在学科前沿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行动研究报告1篇(教研、电教机构人员需提供反映本学科前沿动态的综述报告1篇);申报高级教师须提供有一定理论水平的行动研究报告或教育叙事1篇;申报一、二、三级教师须提供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2)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3课时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

(3)经学校验证的反映教学工作量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公开课示范课开课通知书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4)近三年原始完整听课记录。

(5)经组织单位审核的研讨课、公开课、示范课教学设计及评价意见。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提供两节任现职以来市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材料;申报高级教师须提供两节任现职以来校际公开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材料。

(6)所辅导的青年教师的获奖证书及经学校验证的辅导青年教师的过程性材料。

(7)“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包括担任班主任、大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等工作。须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观察记录、家访记录、获奖等材料。

(8)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须提供经学校验证的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书,经实践单位验证的实践计划书,经学校和实践单位验证的实践(调研考察)报告。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20xx年起在试点市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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