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指导思想
二、目标、任务
1、目标:
2、主要任务:
三、方法、步骤
(一)项目工程时间安排
(二)投工投劳安排及自筹资金筹措方案
(三)占地调整具体安排
(四)设计、实施和监理单位的选择办法
温泉镇后山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的要求,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投入力度,支持革命老区贫困村整村推进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为我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
1、目标:
本项目目标旨在通过在革命老区贫困村开展整村推进工作,较大幅度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提高我村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我村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改变贫困落后面貌。
2、主要任务:
(1)通过实施基础设施、环境改善项目、改善我村贫困面貌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2)充分利用我村的自然资源、技术资源优势,积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努力发展特色,主导优势产业,增加农
民收入。
(3)通过利用上级提供村互助资金,提高我村、贫困农户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
(4)探索加快我村脱贫步伐,提高我村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实施质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路子和经验;探索扶贫开发新模式和新机制。
三、方法、步骤
(一)项目工程时间安排
1、基础设施:
(1)道路硬化:
①老屋—高枧1.2公里:
20xx年3月30日前完成工程勘测,规划设计;
20xx年4月20日前完成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工作; 20xx年11月30日前完工。
②老屋—陈榜1.2公里:
20xx年3月30日前完成工程勘测,规划设计;
20xx年4月30日前完成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工作; 20xx年11月30日前完工。
③沙湾—黄泥1.1公里:
20xx年4月30日前完成工程勘测,规划设计;
20xx年5月30日前完成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工作; 20xx年12月30日前完工。
(2)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和平、长冲饮水池1个、王湾大畜饮水池1个、 人形人畜饮水池1个、黄泥人畜饮水池1个: 20xx年3月30日完成4个人畜饮水池工程勘测、规划设计;20xx年4月10日开工,分别由和平、长冲、王湾、人形、黄泥五组自营方式完成饮水建设,20xx年9月30日完工。
(3)水利建设
中屋堰渠道300米、老屋堰渠道250米、上马堰渠道200米、花屋堰渠道400米、沙湾堰渠道300米、葛岭堰渠道400米、郑榜堰渠道200米,鲁岭堰渠道400米:20xx年3月30日前完成8条堰渠道的工程勘测、规划设计;20xx年4月1日开工,分别由其本组自营方式完成堰渠道建设,20xx年12月30日前完工。
2、环境改善和公共服务设施。
“一池四改”工程200处:20xx年5月前完成工程设计,20xx年6月10日开工,由200户自营完成工程建设。
3、村级互助资金。
建立村级互助资金1个:20xx年3月30日前完成申报手续,20xx年4月1—20日完成入社会员集资款收缴。
4、产业发展
(1)新建高标准茶园200亩:在鲁岭组和高枧两组建立高标准茶园200亩,20xx年3月30日前完成整地,由两
组群众自营方式完成,20xx年12月30日完工。
(2)清洁化茶叶加工厂1座:20xx年3月30日前完成选址、工程勘测设计 ,20xx年4月30日前进行招投标工作,20xx年5月10日开工,20xx年12月30日完工。
(二)投工投劳安排及自筹资金筹措方案
1、基础设施。
(1)道路硬化:
老屋—高枧1.2公里,路面宽4米:2万元自筹资金由鲁岭、高枧两组群众收集,前期整修由村负责。
老屋—陈榜1公里,路面宽3.5米:前期整修由陈榜、凤形、太河、中屋四组负责出工整修,四组筹集资金15万元。
沙湾—黄泥1.2公里:前期整修由沙湾、黄泥、支平、太平、河口、马塘6组负责出工整修,6组筹集资金18万元。
(2)人畜饮水池4个:由受益本组出工,由每个受益组筹集资金5000元。
(3)8条堰渠修复:由受益组负责工程的出工,每个受益组完成自己的集资共计39.7万元。
2、环境改善和公共服务设施:
一池四改,由受益户出工,并自筹相应资金。
3、产业发展。
(1)高标准茶园200亩:由受益户出工,并筹集资金
10万元。
(2)清洁化茶叶加工厂:由受益组负责出工,由承包人筹集资金10万元。
(三)占地调整具体安排
1、3条通组路硬化占地由受益组自行负责;
2、4个人畜饮水池占地由受益组自行负责;
3、8条堰渠修复占地由受益组自行负责;
4、“一池四改项目”占地由受益户自行负责;
5、高标准茶园200亩占地由受益组自行负责;
6、清洁化茶叶加工厂占地由村负责协调征地,承包人按国家规定的征地费进行付款。
(四)设计、实施和监理单位的选择办法
1、设计单位:由县扶贫办组织交通、水利等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2、实施单位:
(1)所有外包项目由监察局审查相关资质,组织竞标单位进行现场勘察;
(2)进行竞争性承包;
(3)采取在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规模、施工期限的前提下,以最低报价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公开、公正、公平选择施工单位。
(4)对投资较小的项目群众自建。
3、监理单位:
(1)较大的项目,聘请项目监理。
(2)监理单位选择一定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4、工程监管办法:
(1)成立项目监督小组及管理委员会:
监督小组:
组 长:王春生
成 员:储昭节 王正家 王前银 刘启花
管委会:
主 任:黄运来
成 员:黄学深 王续金 王续才 王前节 徐胜伯 刘先红
(2)监督小组记录项目决策,管理实施过程,每季度向村级项目组织递交项目监测表。
(3)管理委员会记录项目实施基本情况,并定期向县扶贫办提交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报表。
(4)公布管理委员会、镇扶贫办、县扶贫办、省级扶贫和财政部门中央扶贫规划和财政部门的五级投诉电话。
5、工程后续管理办法
(1)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自己管理。
(2)到组工程由各组组长负责牵头管理。
(3)茶厂由承包人管理。
温泉镇后山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二O
一二年三月
第二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
项目执行协议书
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及邮编: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办公室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执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确保20xx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公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1条 甲方组织成立本省(区、市)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监督、管理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工作。
第2条 甲方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广泛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本省(区、市)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3条 甲方负责监督乙方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关于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益性、安全性、有效性。督促乙方应当为项目资金设立专户,或者所属司法局或项目实施单位现有的账户,但须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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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甲方负责监督乙方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关于项目案件办理的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确保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5条 甲方负责督促乙方按照《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在下一个季度开始前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上个季度的相关项目材料。
第6条 甲方按照《暂行办法》第32条规定,负责汇总、统计本省(区、市)各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
第7条 甲方负责将乙方的案件信息及时录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信息数据管理系统”。
第8条 甲方对乙方按照《暂行办法》第33条报送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办案补贴发放情况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8条规定,严格审查相关案件补贴标准。
第9条 甲方负责督促乙方按照《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及时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并将《中国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办案补贴发放情况表》报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10条 甲方负责督促乙方按照《暂行办法》第40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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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甲方按照《暂行办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负责对乙方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12条 甲方发现乙方未按要求执行项目或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以及未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有权予以纠正并及时上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13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根据初步预算的资金数,按照《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办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五个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 件。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最终拨付乙方的资金数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和乙方的实际办案量来确定。
项目资助案件的范围和类型按照《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列为项目资助案件:
(1)20xx年1月1日以后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立案的案件;
(2)20xx年6月30日以后立案,20xx年结案,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案件范围,其办理过程和存档文件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应当发放办案补贴而尚未发放的案件,需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申请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和《中央专项彩票公 3
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结案审查表》并存档。已经发放办案补贴的案件不再列入项目资助范围。
第14条 办案补贴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执行。
第15条 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暂行办法》第31条、
第32条规定执行。
第16条 乙方办理项目案件应着眼于维护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17条 乙方应当为项目资金设立专户,或者所属司法局或项目实施单位现有的账户,但须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18条 乙方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在下一个季度开始前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关项目材料。
第19条 乙方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28条、第29条、
第30条、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严格审查相关案件补贴标准,及时向案件承办单位或个人发放办案补贴,并将填写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办案补贴发放情况表》报甲方。
第20条 本项目资金,乙方只能用于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支出。由本 4
项目资助的案件,不得再申请其他财政法律援助经费或其他办案补贴。
第21条 乙方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拖延支付、抵扣项目资金,不得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项目资金。
第22条 乙方应当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指派案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23条 乙方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17条的规定,尽量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东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中西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项目资助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办理本项目资助案件总数的30%。
第24条 乙方应当督促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与受援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25条 乙方应当督促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依据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受援 5
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受援人的财物。
第26条 乙方组织办理的案件中属于调解结案的,要求有调解协议和调解笔录。如果是当场调解并给付资金的,应当有当事人书写的情况说明。
第27条 案件承办过程中,如发现受援人申报的案情或经济状况等失实的,或发现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时,乙方视情况可以终止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
第28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乙方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
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
(一)可能带来集体上访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当事人为十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乙方应当书写不少于1000字的案情介绍、办理过程及效果,并上报甲方,甲方汇总后及时上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第29条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关于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比例掌握办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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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乙方应当督促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按照《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结案订卷,并报乙方审查。乙方审查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援助管理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存档。《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结案材料应当作为卷宗材料的重要内容予以存档。所有归档的案卷材料应当在封面上标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字样。
第31条 乙方应当对承办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32条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33条 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34条 在执行项目过程中,项目内容原则上不能改变,如乙方需要调整或更改项目内容、实施时间,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上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得到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35条 乙方利用本项目数据、材料撰写论文发表,应注明得到本项目支持。项目下各种表格、编印材料及项目成果等在刊印或者出版时均应标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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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 乙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实施本项目,不得使用本项目的名义招商引资、搞赞助、作广告。
三、其他
第37条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不能履行的证明,甲方及时上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结算经费。
第38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作为协议签约方各持一份,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作为项目资助方持一份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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