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xx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3.31

关于20xx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6-19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鄂国税函[2012]111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推动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和《湖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鄂国税函[2006]180号)有关规定,决定于20xx年6月至7月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年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年检对象

(一)年检时间:20xx年6月11日~7月27日;年检所属期为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截至20xx年5月31日前在全省范围内经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和在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及处理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4号)精神,20xx年度检查以执业质量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为重点,对各税务师事务所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情况,执业质量管理、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和收费管理等方面,以及风险基金提取、结余、使用等进行全面检查。

(一)税务师事务所方面

1.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以下各项有一项不合格超过50%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①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②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③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④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⑤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⑦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⑧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①隐瞒所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②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3)凡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开展任何业务的(收入为零)税务师事务所,年检不予通过,上报省局注销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2.风险基金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4号)第十四条规定,凡是违反<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提取、使用、分配职业风险基金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3.行业收费管理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①只收费不服务的;

②凡未执行全省统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户数占其总鉴证户数超过10%未满20%的;

(2)凡未执行全省统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户数占其总鉴证户数超过20%未满50%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3)凡未执行全省统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户数占其总鉴证户数超过50%的,年检不

予通过,责令1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局直接注销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4.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①未持续保持设立条件的;

②未经批准自行设立分所的;

③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④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⑤允许注册税务师挂名而不在本所执业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5.团体会员

税务师事务所不按照规定交纳会费,及时办理会员会籍登记、变更手续的,根据省协会章程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限期整改,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纪录”页填写“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纪录”页填写“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由省协会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6.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①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②未按照《注册税务师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⑦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

⑧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的;

⑨上一年度年检合格或整改验收合格未盖年检合格印章的。

(2)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3)20xx年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只就其资质进行检查,不检查执业情况。

(4)税务师事务所在各项行业检查中连续两次被列为限期整改的,直接上报省局注销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同时向社会公告(以20xx年度年检开始计算)。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同时由县级税务机关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税务师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1)同时在2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3.具有下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5)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6)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7)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8)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已受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同时由县级税务机关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3)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5)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7)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已受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注册税务师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受到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已撤消执业备案

或者收回执业证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6.执业会员:是否按《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违反规定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省协会提请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三、年检报送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3.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20xx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总结。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年检方式、程序及时间划分

(一)自检阶段。6月11日至6月17日,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自检。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按照年检内容逐项认真自检,自检完毕后,通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因特网“注册税务师”栏目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检栏,分别填写年检登记表,提交所在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

(二)审核阶段。6月18日至7月1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要实地全面查验辖区所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并对照年检内容,逐项审核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审核后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签署意见,而后在纸质材料上加盖公章,将年检材料报市州级税务机关。

(三)复查阶段。7月2日至7月15日,市州税务机关对年检纸质材料进行复审,同时组织实地复查,复查面不低于30%(武汉市可自行确定复查比例)。复审后,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签署意见,而后在纸质材料上加盖公章后存档(存档材料不上报省局)。另将年检结论汇总后撰写地区年检工作报告于7月15日前从FTP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公示阶段。7月16日至7月27日,省局将综合各市级、县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作出年检结论,并将年检结果在省级行业网站进行公示,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市、县级税务机关。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工作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和规范注税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以国税牵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保年检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取得实效。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辖区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工作进行具体研究部署,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开展检查。并结合涉税鉴证准则规定,重点检查执业质量,对有违规行为的,不予通过年检。在年检过程中,省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各地1~2家税务师事务所的年检情况。

(三)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在年检工作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将不合格者认定为合格,如发现此类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规问题的,要认真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时,对20xx年度行业年检,按照时效性的考虑,我们将在明年元月份进行,请各地提前做好准备。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省(区、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1-4)

2.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论表(附件5)

3.注册税务师年检结论表(附件6)

4.关于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报表的说明(附件7)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1-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第二篇:20xx年度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xx年度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

工作的通报

(苏国税发〔2006〕24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xx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49号)要求,我省于20xx年7月13日到9月15日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开展了年检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省局要求,8月25日前绝大部分地区按时报送了年检资料;从各地年检的组织领导、具体实施、以及年检资料上报等方面综合来看,开展得好的有常州、徐州、南京等地区。 江苏省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共有142家,参加年检的有141家,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重点抽查了21家。全省通过年检的129家,占90.84%;责令限期整改的12家,占8.5%;注销1家。经过责令限期整改后,截止11月底已有139家年检基本合格。 全省参加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1374人,其中,通过年检的1353人,占98.47%;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中,年满70周岁的5人,占0.36%;未参加年检的10人,占0.73%;年检不予通过的6人,占0.44%。

二、基本评价与特点

从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自查、省辖市及县级行政监管的核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重点抽查看,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总体态势是好的,事务所执业操作基本规范,业务开展得较好、客户数量较多;绝大多数事务所的资质基本符合国家规定;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基本健全;内部财务核算比较精细。没有发现强制代理、以税抵费,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主要特点为:一是国地税行政部门高度重视,支持力度较大;二是市场发展规模逐步增大,但苏南苏北发展不平衡;三是行业管理监管力度逐步加大、风险逐步降低;四是业务拓展快、涉税鉴证业务比例逐年提高。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这次年检抽查,当前我省事务所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事务所执业资质方面。一是个别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人数目前未达到规定标准;二是有的事务所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事务所执业规范方面。一是有些事务所执业行为不够规范,税务代理协议书没使用总局和省局下发的文本样式,依然用旧的代理约定书。二是顾问户底稿普遍不完善,没有依照税务代理事项内容和要求编制工作底稿;三是个别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书填写不够规范、项目不够完整,档案不全、零散。

(三)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方面。一是个别事务所财务管理不够规范,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要求;二是部分事务所租赁房屋较多,且在支付租赁费中,存在付费项目不尽合理、付费标准偏高和票据填写不规范等现象。

四、对年检结果的公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12月底前,对年检合格的事务所(见附件),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对个别仍存在问题的事务所,应督促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xx年12月31日前向省局报告。

附件:江苏省20xx年度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江苏省20xx年度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南京市

江苏苏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开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国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韬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通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国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石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公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天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国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钟山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虹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君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国嘉一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汇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赋融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苏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国裕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东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亦木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南京永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六咨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国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溧水县公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溧水濑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高淳县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淳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

苏州市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州市天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州市苏瑞税务所有限公司

苏州吴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州元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昆山市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州华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家港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吴江市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常熟市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常熟海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州得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太仓市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苏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无锡市

无锡市大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无锡众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无锡正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无锡市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无锡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无锡普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无锡公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阴苏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宜兴市正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宜兴中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市

常州市金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常州开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常州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常州德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常州永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溧阳市鑫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溧阳市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金坛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金坛市金沙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金坛市敬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镇江市

镇江市佳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镇江诚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镇江市丹徒区佳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镇江市丹徒瑞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丹阳市鑫桥税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丹阳市恒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扬中市绿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扬中市众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句容市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句容惠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扬州市

扬州市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扬州天泽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扬州市邗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都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都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仪征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高邮市迅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扬州弘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宝应县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宝应县宝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通市

南通天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通天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启东金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通富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通州市中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通苏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通爱德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海门市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海门市新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启东东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如东县信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如东东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海安县汇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海安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如皋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徐州市

徐州市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徐州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徐州市鑫瑞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铜山县同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睢宁县恒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徐州市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新沂市鑫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淮安市

淮安市国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淮安市迪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淮安开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盱眙县都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

连云港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连云港连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连云港庆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盐城市

盐城市三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盐城市中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盐城阳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阜宁县华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丰市丰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盐城丰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湖县诚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台市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台市中意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盐城市维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射阳县汇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泰州市

泰州市苏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泰州市汇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泰兴市苏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姜堰苏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姜堰市安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靖江市苏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靖江市联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兴化市苏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兴化华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宿迁市

宿迁市兴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宿迁市瑞祥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xx年12月19日9日 (地方法规)

实施日期:20xx年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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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20xx年述职报告我叫杨忠勇系正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经过上一年的工作为我在20xx度奠定了执业基础但是我亦体味到作为一名社会主义事业的法律工作者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和执业的艰辛感受到了胜诉带来的愉...

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总结(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