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
提取保证金证明表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三年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基本情况表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办法
一、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前,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留学人员《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一联复印件贴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以下简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第一页“CSC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通知栏”虚线框中,并带回国内。
留学期限三个月(含)以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须在回国入境10日内将留学总结及完成前三个栏目填写的《提取保证金证明表》,按照本人留学国家所属洲别情况邮寄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办理报到手续。
二、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
1、出国前已交存保证金的留学人员本人回国后,应首先向国内单位报道,将个人护照原件交付国内单位出国留学主管部门审核,由单位主管部门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并盖章;根据《提取保证金证明表》要求认真填写各项栏目并附交有关材料后,按照本人留学国家所属洲别将《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直接邮寄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美大事务部/欧亚非事务部办理报到及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
2、留学人员寄出《提取保证金证明表》及相关材料15日后,可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站,点击首页右侧“办理同意派出函、提取保证金手续”栏目查询保证金办理情况。查询结果显示为“已办理”(即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的,一般在5-7个工作日后,根据自己选择的提取保证金方式进行查询、提取保证金。
(1)选择“划转”方式提取保证金的,可在“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
(2)选择“面取”方式提取保证金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到交通银行北京阜外支行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若委托他人提取保证金,受托人应出具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到交通银行北京阜外支行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
3、已交保证金的留学人员因故取消出国计划,由国内推选单位出国留学主管部门在该《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在相应栏目粘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原件,将本表寄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美大事务部/欧亚非事务部,后续程序见以上第2点。
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美大事务部/欧亚非事务部邮编:100044;美大事务部电话:010-66093974,传真:010-66093945;欧亚非事务部电话:010-66093936,传真:010-66093929。
一、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通知栏
祝贺您完成进修计划按期回国! 请将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公章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国际合 作与交流司制表)第一联复印件(概不收取原件)贴在该虚线框中:
二、 学历学位证明 (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留学人员提供留学院校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留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报告要点
四、留 学 人 员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栏
五、请将所持护照的签证页和盖有全部中国边防出、入境章页的复印件贴
附此处
六、请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原件 贴在下列虚框中(请本人保留《保证金收据证明》复印件)
七、请将身份证复印件帖在下列虚框中
八、请留学人员本人准确填写
九、提取出国留学保证金证明 NO:
期回国服务。请退还其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秘书处
第二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附4: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STUDY AND RESEARCH REPORT BY CHINESE STUDENTS AND SCHOLARS
(可网上提交)
一、个人学习/研修情况总结Study Report:
(完成留学计划进度情况,包括实验室工作,学习/进修课程或听课时数等业务活动情况;学习/研修成果或发表文章情况等)
本人签名Signature:
日期Date:
二、国外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评语Professor’s Evaluation:
本人签名Signature:
日期Date:
三、教育(文化)处(组)意见Educational Service’s Evaluation:
驻 使(领) 馆 处(组)
经办人签字Signature:
日期Date:
四、国内推选单位/导师意见Domestic Institution’s Evaluation:
经办人/导师签字Signature:
日期Date:
说明Notes:
1.中国驻留学人员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负责管理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的相关事务,维护其正当权益。
2. 留学人员应与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保持经常性联系。
(1)访问学者、进(研)修人员每三个月填写此表,向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报告。留学期限为三个月(含)者,填写此表时国外导师/合作者可免于签字;留学期限为六个月(含)以上者,此表每六个月应由国外导师/合作者签字一次。
(2)研究生每学期填写此表,分别向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和国内推选单位/导师报告。此表每学年应由国外留学院校的导师/合作者签字一次。
3.国外导师/合作者免于签字时可网上提交。
4.本表栏目如不够,可另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