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范我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及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新建和改建项目。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大中桥(隧)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结果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备,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其他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以下简称一阶段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市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县道一般按项目进行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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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同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交工与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仍按建设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章 一阶段竣工验收依据及条件
第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的依据是:
(1)项目批准文件(或省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
(2)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3)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六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路基工程已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并出具路基质量合格的验收报告;
(2)批准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完成;
(3)项目法人已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作出初步结论,且结论为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5)各参建单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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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
(7)竣工文件已编制完成;
(8)该项目已落实接管养护单位。
第七条 农村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根据第三条规定,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一阶段竣工验收工作内容
第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检查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的数量一致;
(三)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资料;
(四)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及质量评定资料;
(五)检查工程实体及有关资料;
(六)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七)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八)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九)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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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接管养护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得分权值为0.2,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0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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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整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十四条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国家规定,分别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见附件2)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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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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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交接单位代表签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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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交)工验收委员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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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交)工验收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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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交接单位代表签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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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分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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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公路工程竣(交)工档案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文件
一、竣(交)工验收文件
1、竣(交)工验收文件;
2、各参建单位总结报告;
3、项目法人出具路基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二、建设依据及上级有关指示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或省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批文件;
3、设计变更文件及批准文件;
4、上级单位有关指示。
三、工程管理文件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评标报告;
3、合同协议书;
4、技术文件及补充文件;
5、建设单位往来文件;
6、其它文件及资料。
第二部分 决算和审计文件
一、支付报表
二、财务决算文件
三、工程决算文件
四、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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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监理资料
一、监理管理文件
二、工程质量控制文件
1.质量控制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
2.材料试验、检测资料;
3.监理抽检资料;
4.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三、其它资料:监理日志,会议记录、纪要,工程照片,监理机构及人员情况,各级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责任划分、工作制度。
第四部分 施工资料
一、竣工图表
1.变更设计一览表;
2.变更图纸;
3.工程竣工图。
二、施工质量控制文件
(一)工程质量文件
1、工程质量自检报告及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2、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评定资料。
(二)试验、检测报告
1、各种原材料试验报告;
2、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水泥砂浆等配合比试验报告。
(三) 施工原始资料
1、路基工程
测量、检测资料
2、桥涵及防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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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开挖、处理试验、检测资料;
(2)各工序施工记录、检测、试验资料;
(3)成品(现浇构建)检测资料;
(4)砂浆(砼)强度试验。
3、路面工程
(1)强度检测、试验资料;
(2)材料配合比检测、试验资料;
(3)各工序施工检测记录;
三、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文件
四、施工原始记录
1、施工日志;
2、会议记录、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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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清城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清城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
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清城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清远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结合清城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是指在清城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农二级以上等级的镇通村或村通村公路路面硬底化工程。
第三条 农村公路验收的依据:
1、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专项工程批准文件;
2、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或是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依据或文件);
3、合同文本;
4、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省交通厅、市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 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 1
用价值,即除完成路面结构外,仍需要有一定宽度的路肩、排水沟、错车道、绿化美化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2、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编制完成竣工文件,监理评定合格(如有);
3、经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地方公路管理站确认符合验收条件;
4、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五条 各街镇可委托清远市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编制设计标准图(应包含:设计说明、1:50000线路平面图、路面结构图、标准横断面图、工程数量表、预算表)。
第六条 各街镇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小组(成员由参加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乡镇干部组成),作为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理部门,在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实施监理工作。
第七条 各街镇在全面完成当年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任务后,经自检已具备验收条件的,报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由清城区人民政府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特点和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对当年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捆绑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但质量缺陷 2
责任期不少于一年。工程竣工验收可以邀请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施工、接养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参加,工程所在地街镇政府派代表参加。
第九条 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均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监督站成立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小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检测、资料收集和整理、质量评定等工作,提供检测鉴定报告。
第十条 农村公路完工后,必须提交以下资料到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和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方可进行质量评定,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1、项目立项批文;
2、施工合同;
3、农村公路施工设计图;
4、施工自检资料;
5、工程质量自评报告(可由区质量监督小组负责);
6、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负责)和支付资金情况;
7、建设总结、施工总结、监理总结;
8、项目工程概况表(见附表)。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鉴定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工程质量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及以上而不 3
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检查实测项目以路面强度、路面宽度和水泥混凝土板厚度等几个指标为主,具体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确定。
第十二条 工程有缺陷,需要返工或者整改的路段,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转发给各街镇,项目业主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检测意见进行整改,工程返工过程以照片形式记录,当按照意见处理完成后,将工程返工照片报市交通局清城局核查,再由质监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或者工程质量复检报告。
鉴定路段有强度和厚度低于极值的,应作返工处理;检测值在设计值0.85~1.0之间的,应适当扣减工程费用,用作日后养维修费用。设计值应按粤交基[2003]967号文执行。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组在全面听取建设有关方面的汇报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后现场察看,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予以审核,提出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根据工程质量鉴定评分标准确定建设项目的等级。竣工验收不再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分别评分。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组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签发《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各有关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见附表)的要求将竣工资料统一 4
装订成册(资料由业主、施工、监理等单位按工作内容收集整理),竣工验收时将档案及有关资产、路产及时移交接养单位。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出具的检测意见或者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测意见或者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或者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xx年完工而未能及时验收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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