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中小学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实施办法(讨论稿)
(20xx年4月28日修改完善)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xx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要求,结合金凤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长和教师轮岗交流工作坚持以改革现行教师管理体制为突破口,以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促进城乡教师均衡为目标,建立“区管校聘”的教师队伍管理机制,实现教师由“单位人”向“系统人”转变,形成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轮岗交流长效机制,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加快金风教育均衡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和教师轮岗交流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城乡互动、政策引导的基本原则,着力构建交流有序、配置合理、共同提高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轮岗交流长效机制。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教师轮岗交流人员范围为金凤区中小学在职在编校长、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和所有教师。
第五条 中小学校长和教师轮岗交流分为三种:城市与城市学校之间交流、城市与农村学校之间交流、农村与农村学校之间交流。
第六条 中小学校长在一个聘期内(5年)轮岗交流比例不低于校长总数的20%,教师轮岗交流的比例每年不低于学校教师总数的15%,骨干教师轮岗交流的比例每年不低于交流教师的20%。
第七条 校长轮岗交流由教育局结合校长竞聘统筹安排,学校中层(副校长、政教主任、教务主任、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大队辅导员)交流由教育局根据学校实际统筹安排,交流期限5学年。
第八条 教师轮岗交流期限6学年,即每6学年为一个周期或一轮。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教育局上报下一学年交流人员名单。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校长、中层管理人员、教师,应进行交流。
(一)校长、中层管理人员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5年及以上的原则上进行交流;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10年及以上的必须进行交流。
(二)教师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至每年6月31日),在现任教学校连续任教6年及以上的教师原则上进行交流,在现任教学校连续任教12年及以上的教师必须进行交流;连续任教6年以上不满12年的教师,按任教年限由高到低先行交流。
(三)在城市学校特岗教师的特岗期满转正后必须交流到农村学校;农村学校特岗教师特岗三年期满转正后,计1年农村学校工作经历。
(四)在城市学校转正的特岗教师,在评定中高级职称时,必须具有4年以上金凤区农村工作经历。
(五)凡取得塞上名师、凤城名师、金凤名师及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骨干教师等荣誉且无农村工作经历的教师,必须逐年交流到农村学校。
(六)校长、副校长、及中层管理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即:校长、副校长、及中层管理人员与其父母、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不能在同一所学校工作。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以外,城市学校教师自愿申请交流到农村学校的、农村学校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在农村任教满12年及以上的,本人自愿交流到城市学校的,经学校同意,报教育局审核后,可纳入交流范围。
第十二条 以下人员可暂不纳入当年交流范围:
(一)处于孕期、产假、哺乳期和市级以上医院诊断患病(短期)的教师暂不纳入当年交流范围;
(二)三甲以上医院诊断患重病执行病假工资的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范围。
第十三条 自20xx年起城市学校教师,评定一级、高级职称时,在任现职期间至少有1年在金凤区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自20xx年起,评审一级、高级职称时,至少有一轮在金凤区农村学校任教经历;骨干教师在评选金凤名师及晋升凤城、塞上名师时,至少有2所学校任教经历(其中1所为农村学校)。
第十四条外派教师优先从农村学校教师中选拔。
第十五条 城市学校副校长提拔为校长必须先竞聘到农村学校任职。
第十六条 教师轮岗交流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报,填写登记表;
(二)学校审核同意,并进行公告;
(三)学校上报轮岗交流人员名单;
(四)教育局派位确定轮岗交流学校;
(五)教育局公示轮岗交流校长和教师正式名单;
(六)教育局会同金凤区人社局办理轮岗交流教师人事关系;
(七)轮岗交流教师报到。
第十七条 轮岗交流教师享受人事关系所在学校的待遇。
第十八条 交流到农村学校第一轮期满后经学校考核合格,优先在下一轮轮岗交流到城市学校;有两轮交流到农村学校的经历的,经学校考核合格,不再轮岗交流到农村学校;在城市学校连续工作9年以上没有农村学校经历的,经申请,优先交流到农村学校教师。 第十九条 轮岗交流的校长和教师,随迁人事关系时,原有岗位等级保持不变。
第二十条 为保证轮岗交流工作顺利进行,金凤区人社局将中小学的岗位总数核算到教育局,由教育局进行统筹分配;金凤区编办对中小学教师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学校的编制数由教育局灵活调控使用。
第二十一条 教师职称评定改变以往指标直接到校的做法,由教育局根据下达的职称评定指标总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将职称评定指数合理分配到学校。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的校长和教师,一律按待岗处理,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连续两年定为不合格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凤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教师轮岗交流实施方案
***中心学校教师轮岗交流制度
(试行)
镇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工作全局,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我镇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建立符合我校特点的教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师轮岗交流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我镇各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上的结构性矛盾,优化本镇内教育资源配置,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促进***中小学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效益,高水平、高质量实施义务教育,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经研究,决定建立**镇中心学校教师轮岗交流机制,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办好每一所中小学和关注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根本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立足实际,树立本镇内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一盘棋”思想,建立和完善教师轮岗制度,真正形成公开、平
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建立和完善教师轮岗制度,促进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实现教师队伍管理上的创新与突破,积极推动我校教师轮岗交流工作。
二、基本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增强活力、和谐稳定”的工作要求,本着“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做到三个结合,即:建立教师轮岗交流机制与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教师职务晋级和奖惩机制相结合;建立教师轮岗交流机制与弘扬艰苦奋斗、爱岗敬业的师德教育相结合;建立教师轮岗交流机制与确保教育系统安定稳定、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相结合。
三、实施办法
(一)轮岗对象
***镇中心学校在编(除外单位借调的)在岗、现任教学校工作已满5年的专任教师,均为轮岗对象。其中下列人员不作为轮岗交流对象:
1、男教师年龄50周岁以上,女教师45周岁以上的专任教师;(时间截至到20xx年08月31日为准)
2、身体残疾或长年病假的教师(以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县教科局批假为准)。
3、英语专任教师和“远教”管理员(以各校确定的教师为准。若是教师职务晋级,也必须参加轮岗。)
4、各中小学的校级领导(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
(二)轮岗措施
1、外单位(中心学校)调入到***学年的教师轮岗(学校在本学年度教师轮岗交流之后未超编的情况下可暂缓执行)。
2、在首次教师岗位设置聘任中,晋级的教师,男教师年龄在45周岁,女教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时间以20xx年8月31日为准),均要参加1学年的教师轮岗。
3、在以后每次教师职务晋级中,晋级的教师,只有不是离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教师均要参加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教师轮岗。
4、各校(园)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校轮岗计划。按照中心学校每年公布各校参加轮岗教师人数,妥善安排轮岗人员,于08月20前上报中心学校,便于中心学校对轮岗教师分配工作。
5、自愿轮岗交流。
(1)、鼓励**中学、**完小和***儿园的教师自愿到***小学任教,服务期1两年。
(2)、自愿交流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签署意见,中心学校根据学校编制和学科结构情况统一组织安排。
(3)、服务期满后,安排回原学校任教。
四、激励措施:
1、在教师职务晋级量化中,到**小学*轮岗的教师每学年追加1.6分。
2、参加轮岗交流的教师在评优选模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说明:①因教师职务晋级而被轮岗的教师不享受追加分数。
②外单位调入到我中心小学后被轮岗到***小学*任教的教师,每学年也可追加1.6分,计入教师职务晋级量化。
3、在教师职务晋级量化中,参加轮岗教师的追加分数不得超过3分。
五、纪律要求:
1、各校(园)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服从全局安排,完成全面工作。
2、有关人员要积极参与,争取机会,提高自我,为我镇教育均衡发展作出贡献。
3、派出学校要加强与接收学校的沟通与协调,了解轮岗交流教师的工作、学习等情况,及时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能够思想稳定、工作安心。
4、轮岗交流教师的年度任职考核和教师工作量评估、教师职务晋级由接收学校负责进行。
5、确定轮岗而不参加轮岗交流的教师不能评优评先、不能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
6、所有涉及到的轮岗人员都必须按要求准时到岗尽责,不得自行安排或雇用临时人员顶岗。凡不服从组织调配,超过一周拒不到岗的,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予以效能告诫;超过半个月时间拒不到岗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上报教科局予以除名。
7、各校(园)长是实施教师轮岗交流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凡对轮岗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本实施方案执行之日起以前所有教师轮岗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本实施方案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方案由中心校依据有关教师轮岗文件精神负责解释。
***中心学校
20xx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