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县法院行政诉讼协调报告

时间:2024.3.19

XXX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协调工作情况报告

200X年以来,我院在上级法院的关心、支持和具体指导下,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协调优先、调判结合” 的工作原则,不断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全面推进行政诉讼协调工作有效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0X年至20XX年,我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31件,已全部审结,其中成功调撤21件,调撤率67.7%。一直以来,我院对行政诉讼协调工作高度重视,通过加强学习、总结摸索、借鉴经验等,逐步形成了从院长到庭长到庭员,从立案到审理,从院内到院外,全员、全程协调的工作局面,行政审判协调工作也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主要经验和做法

1、形成制度,落实责任

为抓好行政审判协调工作,我院首先从制度抓起,将行政诉讼协调贯穿整个行政诉讼流程。规定了行政诉讼立案要做到立前疏导,立中协调,案件审理要做到庭审前、庭审中、判决前均进行协调的行政审判流程管理。同时,我们还把协调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评内容,把协调成效当作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200X年,我院下发了《行政审判工作综合考评办法》,将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结案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年终考评范围,明确规定本院行政审判协调结案率不得少于 - 1 -

40%。201X年,更是把协调结案率提高到60%,并将协调作为行政审判的一项程序性要求,落实到行政审判的全过程,从制度上确保了协调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目标落实,权利义务明确,大大提高广大行政审判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行政审判协调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坚持“协调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

在行政诉讼协调工作中,我们始终准确认识和把握“协调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目标,正确处理好协调与裁判这两种处理方式的关系。做到调解与裁判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不论是协调还是裁判,都必须立足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定纷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有协调可能的,尽最大可能促成协调;对于已经穷尽办法,确实没有协调可能的,则尽快裁判,充分发挥协调与裁判两种手段的作用。做到既要注意纠正不顾办案效果、草率下判的做法,也要注意纠正片面追求协调率、不顾当事人意愿强迫协调的做法。努力实现协调率和息诉服判率的“两上升”,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双下降”。

3、加强协调联动,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多年的实践证明,行政协调仅仅依靠法院自身力量是不够的。为此,我院通过建立和推行“白皮书”、司法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等工作,加强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 - 2 -

等部门汇报、互通行政审判情况、信息,建立以党委、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多方参与、法院推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合力化解机制。同时,我院通过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互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联动化解矛盾纠纷。

4、加强行政审判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一直以来,由于行政审判的特殊性,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处于不了解、不理解的状况,行政相对人普遍存在“不想告、不敢告、不愿告”的心理,为建立良好的行政诉讼司法环境,我院坚持通过形式多样的行政诉讼法制宣传活动,让老百姓了解行政诉讼,消除对行政审判“官官相护”的印象,树立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5、积极探索总结协调工作的经验和方法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们通过不断的学习、探索和总结,并借鉴兄弟法院的成功经验,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协调,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1)案外协调。一些行政案件,尤其是行政不作为类案件,如果简单的就案论案,往往难于协调,必须在案件之外,找准着力点化解纠纷。如赵某诉XX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使用权行政确认职责一案,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 - 3 -

原告是否已经向被告提出处理权属的申请。原告坚持认为自己已多次向被告提出确认土地使用权属的申请,而且被告也已经多次到现场进行处理,但历时将近一年,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搪塞,迟迟不肯作出处理决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被告则坚持认为从来没有收到原告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原告是否申请,这是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不作为的关键。经过开庭审理,我们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办案人员不厌其烦地做原告的释法析理工作,动员其撤回起诉,但原告固执己见,把我们的说服教育工作看成是偏向被告,官官相护,明确表示不接受行政协调,一定要告到底。分管院长得知案情后,亲自驱车前往事发现场进行协调,向原告及其亲属摆事实、讲道理,释明法律条文的规定,让他们充分了解行政诉讼的审理原则,从根本上打消他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的不切实际期待,明确撤诉的利弊。同时向被告严正地指出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多次耐心解释和教育下,被告承诺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尽快作出处理决定,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当场签名留下备忘录,原告同意撤回起诉。就这样,一起棘手的“民告官”案件,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得到圆满的解决。

(2)深入案发地协调。在行政诉讼中,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案件成诉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有“怨气”, - 4 -

即对行政机关的某些行为不满意而提起诉讼,俗称“气官司”。针对这类案件,审判法官主动协调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带着卷宗,深入案发地,主动到当事人家中协调,心平气和地与当事人座谈,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说,给当事人说理讲法,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化解“怨气”,从而使当事人高高兴兴地撤诉。如:原告赵某不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赵某将他人打伤,县公安局对赵某作出治安行政处罚,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我们发现赵某诉讼的主要原因是对县公安局有怨气,认为县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的言行都是有意偏袒第三人,专门找茬故意整他,而忽略自己伤人的事实,对我们的说服教育完全臵之不理,协调工作收效甚微。但我们并不因此轻易放弃,办案法官协调公安局相关领导深入到赵某家做“消气”工作,与赵某及其近亲属进行座谈,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说,然后仔细耐心地摆事实,讲法律,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分别做当事人工作,耐心地进行开导,最终赵某消除怨气,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双方握手言和,促使该案件顺利协调结案。

(3)主动登门协调。现在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又碍于面子,往往不愿出庭应诉,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往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有些案件诉讼代理人明明知道是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但他们认为主动承认错误等于自己 - 5 -

打自己嘴巴,自己否定自己,又担心因此受到行政首长的指责,所以他们不愿也不敢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自我纠正,致使协调无法进行下去。对此,审判法官主动到行政机关“登门拜访”,与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座谈或组织他们对案件进行剖析,促使行政机关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从而化解行政纷争。如:原告苏某诉县国土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经过审理,我们认为县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就此,我们向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明确提出其将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要求其主动纠正错误,撤销处罚决定,被告代理人也意识到坚持下去只有败诉,但他就是不愿承认和纠正错误,一味要求法院判决结案,以便交差。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主动到国土局登门拜访,向国土局主要领导宣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反馈案件的审理情况,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明确指出坚持诉讼的利弊。国土局领导权衡利弊后,决定主动撤销错误的处罚决定,案件最后以原告撤诉结案。

(4)联动协调。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原告所诉的标的往往并非其真正想要解决的问题,而是其与案件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是原告与案件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对这类案件,行政审判法官和民事审判法官就不能各自为战,而是应当建立调解的联动机制,这样既有效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行政纷争,也使当事人之间的 - 6 -

民事纠纷得以彻底解决。如当事人黄某诉XX县人民政府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黄某是在其诉与农某的一件房屋权属纠纷民事案件诉讼中发现被告农某擅自办理房产证,将共有房屋登记在农某及其妻子名下后,才将登记机关(县人民政府)告上法院。而作为登记机关的人民政府在进行房屋登记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应当判决撤销。经与民事庭及各方当事人多方了解,得知黄某连续打这两起官司的最终目的是想从案件第三人(即民事案件被告)那里得到一些房屋补偿款。找准这个化解纠纷的着力点后,我们因案制宜,与民事案件审判法官一起,有针对性地对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调解,最终第三人与原告就补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县政府也同意对不当的房屋登记行为进行整改,原告撤回起诉,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纠纷,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5)领导协调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特别是“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当前,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仍然存在行政领导法律意识淡薄,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甚至为了地方或本部门的利益,在处理问题时,长官意志和官僚主义高于法律的现象;仍然存在行政领导作为诉讼被告时与法院比地位、比职权,不主动应诉,不配合法院工作,败诉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现象;仍然存在行政领导担心行政诉讼会削弱行政管理权威,对行政诉讼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等等, - 7 -

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案件协调工作的难度。对这些案件,主办法官及时将案情向院领导请示汇报,由院领导亲自出面协调。近年来,凡是案情重大、关系复杂、协调工作难度较大的案件,分管副院长或院长都亲自参与,尽最大努力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如黄某某诉县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黄某因销售伪劣化肥,应当受到工商行政处罚。而由于工商局对该案的一些法律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判决撤销。因此,在案件承办人主动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在被告方面,指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将要败诉的理由,分析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促使其改变或撤销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落实整改措施;在原告方面,明确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并在此基础上以多种形式反复做双方的协调工作。但被告一直顽固坚持自己的错误观点,毫不退让。而原告黄某早已对工商局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种种言行大为不满,闹得不可开交,已经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案件主办人对案件的协调已经完全失去了信心,获悉情况后,XXX院长亲自带着分管副院长和案件主办法官来到工商局长办公室,与工商局的主要领导共同学习法律的有关规定,指出他们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并指出判决结案的种种不利,终于使他们承认了错误,并自动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为此,黄某某也主动撤回了起诉,之后,又在主办法官的协调下,黄某与工商局就处罚问 - 8 -

题达成协议并主动履行完毕。至此,一件棘手的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几年来,我院协调处理的案件中,有不少案件是院领导亲自参与协调并得以结案的。

(6)多元协调。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部分当事人对行政审判人员存在误解,不相信审判决工作人员,甚至对法院工作人员、律师都持怀疑态度,对此类案件,我院积极找寻当事人信赖的亲友为突破口,通过向当事人信赖的亲友解释法律规定等,做好当事人亲友的思想工作,再让当事人亲友向当事人说明情况,争取当事人的理解、支持。如林某某诉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案件在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规定此类案件应先行解决民事纠纷,为此,我院与县政府进行沟通,县政府同意在民事纠纷解决后可以按法院裁判申请变更登记。为此,办案人员与林某某进行协调,希望原告撤回诉讼。虽然办案人员多次与林某某协调,并通过其代理律师向其说明情况,但林某依然怀疑办案人员是在推诿,不同意撤诉。通过多方查找,在得知林某某有一位哥哥在县电力公司工作,林某某比较相信其哥哥。为此,我院领导找到县电力公司亲自与林某某的哥哥说明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林某某的哥哥在认真听取情况说明并核对相关法律规定后,同意帮助法院作其妹妹的思想工作。最终,案件在林某某哥哥的进一步帮助协调下,原告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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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问题和因难

1、由于行政诉讼协调无相关法律程序规定,各法院都是自行摸索开展协调处理,行政诉讼协调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一种状况,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一种“暗箱操作”的感觉。而且,行政协调中大部份是行政机关作出让步,一但出现协调不成,行政相对人又败情况,行政相对人会认为案件诉讼自己是有理一方,否则,行政机关不会让步的心理,进而发生缠诉、缠访现象。

2、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其确定性,协调中,遇到行政相对人希望行政机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相应让步时(如罚款金额等),行政机关难以作出决定。

3、由于法院对行政诉讼协调案件不能出具调解书,通常是以笔录记载,通过动员原告撤诉方式结案。对此,行政相对人往往认为这样不能得到相应法律保障。

4、对群体性三大纠纷案件由于涉及面广,利益冲突大,证据复杂,此类案件协调依然存在办法不多,成功率低的情况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深化和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实践证明,行政诉讼协调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仅仅依靠法院自身力量是很难取到好的效果,只有形成一个以党委、 - 10 -

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多方参与、法院推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合力化解机制,才能更好的开展行政诉讼协调工作。

2、加强对先进的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经验、工作方法的学习、借鉴和交流。

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各地法院都是在摸索,所以,建议上级法院加强组织对全区、甚至全国各地法院的先进工作经验、工作方法的学习、借鉴、交流,互通有无,共同提高行政诉讼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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