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年考核自查报告
20xx年,是新世纪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较为复杂的一年。***县国资局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今年以来,对全县资产进行了清查上报,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工业强县”的发展战略,壮大县域经济,使我县各项社会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加强市政、交通、电力、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及矿治建材加工、能源化工、乡村旅游特色农业等重点和优势产业的开发建设,积极搭建政府投融资平台,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加大中小企业的扶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推进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现就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年度考核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小金库自查情况:根据昭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 》的通知( 号)文件精神,县财政等相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8人,组成重点检查工作组,深入到我县的 三家国有企业于20xx年11月15日至17日,工对现有三户国有企业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研究,严格按照昭国资
[2010]9号文件要求,在前期自查自纠基础上,有的放矢的认真开展核查复查工作。一是对三户国有企业20xx年底是否 1
存在“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进行了清查;二是对20xx年以来三户国有企业是否存在 “小金库”现象进行了清查核实。经过清查核实,三户国有企业20xx年底不存在“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在对20xx年以来三户国有企业的清查整治“小金库”工作中,未发现“小金库”和违纪现象。
二、全县国有资产清查情况
根据《昭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昭财行〔2010〕13号)文件精神,我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导全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各项工作。整个系统建设工作现已完成,我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固定资产数与20xx年决算中的固定资产数对比情况为:
1、基本情况
今年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的预算单位126个。 20xx年固定资产决算数为386256966元,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固定资产数为384682975元,比决算数减少1573991 元。
2、固定资产增减变化原因
(1)增加原因:我县人民检察院,20xx年部门决算报表上报固定资产总值是1848160元,息系统上报固定资产总值是2159580.93元。相差311420.93元。
原因是往年对车辆入帐金额有误,车辆购置实际金额为 2
1257500元,但年终决算帐面数为986079.07元,与实际相差311420.93元。造成数据不符。
(2)减少原因:我县火德红乡政府,20xx年部门决算报表上报固定资产总值是2298078.93 元,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固定资产总值是412667元,相差1885411.93元。
原因是:20xx年5月份前火德红中学、小学、卫生院的财务都由财政所管理,20xx年6月这三家单位上划到业务主管部门,火德红财政所未将该固定资产作帐务调整,数据仍保留在每年的决算报表中,所以中火德红乡政府的固定资产就减少1885411.93元。
三、监管国资公司的经营情况
1、完成了世纪大道延长线经三角花园至太阳湖道路周边774.75亩土地的收储和开发工作。整个土地收储项目共需投资收储整理成本15496万元。止20xx年11月, 整个土地收储项目实际已出售土地181.75亩,取得销售收入4613万元;实际出售土地已获净收益978万元。目前尚有库存土地593亩,根据该项目库存土地所处区位优势和目前我县土地市价,现有库存土地预计可按平均不低于55万元/亩的价格,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择机挂牌转让开发。项目完成后, 预计可再获得净收益20755万元。
2、为不断壮大国资公司经济实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3
通过资产清理评估,将全县各行政单位5004万元闲置的临街门面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103宗,无偿划归县国资公司。一方面,划入的部分临街门面出租,年可获租金收入50万余元;另一方面,划入的大部分资产,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不断升值,大部分资产随发展可择机挂牌转让开发。
3、投资1700万元参股企业经营,其中:投资500万元注册***县兴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占该公司股份的100%,主要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能源等重点工程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提供担保业务,现公司的经营活动正在有序进行。20xx年度入股1200万元投入云南大山包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占该公司股份的15%,参与公司旅游项目的开发,现整个项目正在有序进行中。
4、中标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余元的***县太阳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国资公司中标建造,现整个项目正在建设中,公司可从项目经营中获得300万余元收益。
5、投入790万元,参与龙头山、小寨、龙树等六个乡镇集镇建设。
6、负责昭鲁城市走廊***段建设筹资任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资公司对临城区通道两旁的土地进行收储开发。现整个土地收储整理项目正在有序进行中,截止20xx年11月,公司已支付土地收储费2739万元,支付工程建设资金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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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资260万元,新建公司办公楼一幢,使公司经营活动得到了保障。
8、公司联合参与开发的陡滩口及凉风台水电站、龙泉矿产资源等开发项目,正在有序进行中。
9、20xx年6月,公司直接负债资产负债率为:6000万元/23096万元*100%=25.98%,即:公司自身经营收入偿债比重达74%以上,进入了四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行列。
四、确实做好我县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工作。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文件昭政发[2008]72号文件的要求,做好我县国有企业处置审批制度,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重大经济政策的审批制度、重大决策通报制度和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制度贯彻落实,切实加强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杜绝资产损失和浪费。
五、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我县于19xx年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编制7人,实有3人负责管理县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县直国有产权和股权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产权登记监督管理、产权交易、资产处置的审核工作。20xx年机构改革后撤销,其职能由财政局国资股负责,依法管理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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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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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理顺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下列事项应向国资委报告。
(一) 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兼并破产工作(主要包括:企业改制、企业内部子公司整体转制、职工安置、分离办社会、主辅分离等);
(二)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企业的重大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发行公司债券等)及对外提供担保;
(三) 企业重大投资(指对涉及企业资产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出资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入股、投资设立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及证券、期货类投资等);
(四)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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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章程修订及注册资本的变更方案;
(六)企业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增资扩股;
(七)企业的债权转股权;
(八)上市公司国有股被司法冻结,拍卖事项;
(九)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及企业工资总额;
(十)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告、清产核资立项及结果;
(十一)资产评估申报及结果;
(十二)国资委派出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 (十三)半年或年度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
(十四)企业经济运行中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以及重大损失;
(十五)对企业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非生产(经营)用大宗物品购置、捐赠及其他大额支出;
(十六)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向国资委报告,经国资委审核批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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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由自治区政府或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负责向国资委报告,并按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向国资委报告的事项,依照《自治区国资委工作规则》,由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核准意见,报请分管主任审核批准;重大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核准意 见,征得委主任同意后,提交委务会议或委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于重要企业、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由国资委将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核准程序由国资委相关处室制订。
第六条 企业的报告事项,由国资委相关处室提出核准意见并报请分管主任审核批准的,自收到报告事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须提交国资 委委务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自收到报告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委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 长期限的理由通知企业。紧急重大事项,特事特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企业的下列事项应报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企业重大年度投资计划;
(三)国有资产运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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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企业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重组的方案;
(六)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
(七)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内部分配方案;
(八)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事项;
(九)国资委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企业向国资委报告或备案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或全资、控股企业的决议;
(二)有关的可行性报告、方案、意向书和合同;
(三)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四)国资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有关企业组织人事方面重大事项的报告和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条 对于企业未按本制度向国资委报告或备案而造成决策失误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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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资委每年度对企业执行报告及备案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负责人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由自治区政府或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