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法的本质:意志内容的一般性、客观性、统一性。
2.法的效力:关于人、地域、时间的效力。
3.按照法的效力和地位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分为实体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 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权责统一
6.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
7.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8.安全生产法于20xx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xx年11月1日施行。
9.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人身安全第一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权责一致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原则、依法从重处罚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于安全生产法。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6.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8.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
9.从业人员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10.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矿山安全法19xx年5月1日实施,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2.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3.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观看的部门,而不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4.消防法19xx年9月1日起实施,20xx年10月28日修订,20xx年5月1日实施,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6.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7.突发事件应对法20xx年8月30日通过,20xx年11月1日实施。
8.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9.突发事件包含以下特征: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 突发性和紧迫性
危害性和破坏性
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10.突发事件后采取的措施:救助性措施;控制性措施;保障性措施;保护性措施;调用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组织公民参与救援;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的经济性管制;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的措施;防止次生事件和衍生事件的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刑法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2.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主管恶性、客观危害、刑事违法。
3.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
5.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6.行政许可法于20xx年8月27日通过,20xx年7月1日施行。
7.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8.行政许可的原则:许可法定原则;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许可便民、效率原则;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原则;许可监督检查原则。
9.劳动法于19xx年7月5日通过,19xx年1月1日实施。
10.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1.职业病防治法于20xx年10月27日通过,20xx年5月1日实施。
12.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3.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4.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20xx年1月31日国务院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确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核心内容。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和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防科技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
7.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如遇假期自动顺延。
8.《行政许可法》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是有过必罚,过罚相当。
9.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原则是: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
10.刑事处罚是追究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1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xx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布,20xx年12月1日施行。
12.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13.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职责: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14.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衣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5.煤矿采矿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设去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营业执照由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管理 煤矿矿长资格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6.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且矿长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17《特别规定》中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18.瓦斯突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是煤矿安 全生产的世界性难题。
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xx年11月24日公布,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20.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21.20xx年3月2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2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3.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24.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5.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7.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8.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8种。
2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20xx年3月11日公布,20xx年6月1日实施。20xx年1月24日修订,20xx年5月1日施行。
30.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一级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31.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3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33.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察。
34.20xx年4月9日公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xx年6月1日实施。
35.有责必究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原则。
3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重要原则:政府领导、分机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这项原则的核心是确立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领导权。
37.事故调查组的属性:法定性、临时性、专业性、建设性。
38.是否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的决定权属于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有关人民政府。
39.《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负有行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设定了资格罚,财产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三种行政处罚。
40.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过错补偿的原则。
4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注册安全工程师在3年内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
2.国家对安全培训实行的是:综合管理、专项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3.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 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
5.20xx年9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6.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1.安全标准是在生产工作场所或者领域,为改善劳动条件和设施,规范生产作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免受各种伤害,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的准则和依据。 2.安全标准的作用:安全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标准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规范
安全标准是安全监管监察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安全标准是规范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3.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20xx年成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标准化组织,目前设有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七个分技术委员会。
4.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
5.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包括:综合管理安全标准系统、井工开采安全标准系统、露天开采安全标准系统、职业危害安全标准系统。
6.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通用基础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标准。
7.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程序: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行业标准的备案。
第二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
主讲人:煤业公司安监部 郭军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概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一、 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一)法律:
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
相关法律—劳动法、消防法、工会法、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单行(行业)法律 — 消防、道路、矿山、建筑、电力、铁路、民航、港口法等专项法律。
(二)法规:
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一般指国务院出台的《条例》。
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一般指省市级人大出台的《条例》。
(三)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 地方政府规章: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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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定标准: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国适用; 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对同一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相抵触。
二、立法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突出人身安全为核心;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所有安全法规的立法宗旨。
(二)预防为主:强化事前事中管理,防范于未然;重在预防性、主动性监督。
(三)权责一致:有权就有责,权利越大、责任越重;
(四)社会监督、综合治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各界舆论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五)依法从重处罚:严查重处,依法问责。
三、法治活动基本准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合法行政:依法、依规、依章行政,行政不扰民,不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2、合理行政:公开公平行政,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采取措施必要、适当。
3、程序正当:依法保守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4、高效便民:遵守法定时限、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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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诚实守信: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变更决定依法依规,造成损失依法补偿。
6、权责统一: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安全生产法》调整、适用范围:
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排除:有关法律委员会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五、执法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 综合监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 专项监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 委托执法组织(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六、安全工作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就是要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惜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
预防为主:就是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主体化的事故隐患防范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 3
综合治理: 遵循安全生产的规律,正视和针对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重视安全隐患的广泛性和隐蔽性,针对安全事故的偶然性和突发性,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本规定和主要内容
一、法律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行政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3、《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
4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部门规章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快报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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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劳动部关于颁布<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的通知》(劳动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
(四)地方法规
1、《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二、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
(一)责任划分及承担原则:
1、“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三谁”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3、责任划分: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4、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二)实施责任追究的范围(要素):
1、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安全指标严重超标;
2、重、特大未遂事故;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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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谎报、瞒报事故;
5、工作严重失职渎职。
(三)需承担责任原因(属责任事故):
1、作业场所设施不合规定。
2、设备、器材不合标准。
3、未按规定配备劳保用品。
4、未按规定培训。
5、劳动组织不合理。
6、违章指挥。
7、冒险作业。
8、管理上的疏忽与失误。
(四)问责方式:
1、党政、安全监管部门:
共九种:取消评先评优、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免谈话、公开道歉、调离现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行政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吊销证照、关闭、拘留。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事故、隐患报告
(一)隐患报告:
依据:《安全生产法》64、65、66条和国务院302号令。 7
1、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65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3、66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4、国务院302号令:第2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报告:
1、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以上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安监部门按事故等级及时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四、安全监督管理
(一)监管部门、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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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有和负责安全的部门监管,分综合管理、专项监管;
3、行政监察部门:执法部门和当事单位公务人员。
4、中介机构: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
5、检察机关:公诉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
6、社会公众:全面关注、社会监督;
7、新闻媒体:宣传、监督;
8、工会组织:监督法律实施、行使维权职责。
(二)监管方式:
1、一般性监管—检查、巡查。
2、专门性监管—针对重要环节和部位,按照专门规范进行定
时、定项的监督检查。
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和等级评价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审验
专门机构对安全性能要求较高的产品进行检验和认证
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
对六大高危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专项整治:定时、定项、定责、定标准
(三)事故监督管理: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3、职工未受到深刻教育不放过
4、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不放过
五、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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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
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制定、实施应急救援预;
6、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六、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
(一)预案编制
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辨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9)培训与演练。
(二)应急救援组织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应急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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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急救援装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维修保养和及时更换。
(四)应急预案管理
1、备案管理:
(1)备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煤矿企业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监部门备案。
(2)备案提交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2、预案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法。
应急预案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或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标志。
3、预案演练
(1)预案演练的作用:
在事故发生前暴露预案和程序的缺陷;
发现应急资源(人力、设备)的不足;
改善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之间的协调;
提高应急人员的熟练程度和信心;
明确各自岗位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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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群众,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2) 演练周期:
综合预案:每年至少一次
专项预案:每半年至少一次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提出修订意见。
(3) 演练中应注意的问题:
大型演练行动应制定详尽方案,防止演练中的意外事件发生; 注重演练前的保密,达到演练的目的;
演练的项目和范围要尽量模拟真实保证演练的质量和效果。 4、预案修订
常规修订:正常情况下,应急预案应于每三年修订一次。 变化修订:以下情况,应及时进行修订
(1)企业体制、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理人发生变化;
(2)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边情况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已作调整的;
(5)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展变化的;
(6)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五)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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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4、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类及严重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一)素质保障:
1、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素质、取得上岗资格。
安全生产法规和本行业规章、规程、规范、标准
本行业安全知识
企业管理能力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知识
安全生产责任制
3、对从业人员要求: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4、特种作业人员: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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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审验:持证后10年内两年一审;10年后4年一审
(二)基础保障:
1、安全投入:安全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18条)
2、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审查(24条)
3、安全许可准入—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7条)
5、购置和教育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37条)
(三)、管理保障:
1、安全警示标志(28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设备的安全管理。(29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危险品的安全管理。(30条)
(1)特种设备、危险品容器、运输工具:专业厂家生产;专业资质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或使用标志。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33、34条)
(1)辨识确认、申报登记;
(2)监测监控、制定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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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评价、整改隐患;
(4)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5、安全出口、通道的管理。(34条)
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公众聚集场所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禁止封闭堵塞。
6、爆破、吊装作业的管理。(35条)
专人现场管理,严格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7、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40条)
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职责,采取安全措施,专人检查协调。
8、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41条)
(1)用途、资质;
(2)签订安全协议;
(3)纳入统一协调管理。
(四)事故保障:三大经济政策
1、事前保障:企业提取安全费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煤矿为3——10元。
使用范围: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器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检查、评价;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相关其他支出。
2、事中保障:风险抵押金(六大高危行业及交通运输企业)。 范围: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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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缴存标准:
年产15万吨以上,以250万元为基数,每增10万吨增缴存50万元,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增缴。
3、事后保障:工伤保险(基本保险)和责任保险(雇主、承运人、公众聚集场所)
目的:规避政府风险,转嫁企业风险
基本险:工伤保险
保足保全:商业责任保险,按现行伤 亡赔 付标准保足。 现行赔付标准:本省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八、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
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4、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5、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九、市场准入法规
(一)煤矿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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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的分工管理职权部门为煤监部门
(三)取得安全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价、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地下开采需要具备:
(1)具有有资质单位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地质工程图、矿山 17
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和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2)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3)矿井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
(5)井口标高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水位一米以上,有水害防治措施,排水设备符合排水要求;
(6)爆破作业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7)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有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8)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开采或损坏;
(9)排土场的安全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四)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审查要求:
1、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前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由原发证单位办理延期手续。
2、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果不具备规定的条件的、发证单位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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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监部门职责:
1、对颁发许可证的企业实施全面监管
2、建设、国防科工、煤监等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安监部门通报情况,接受监督。
3、安监部门对其它颁发证行业进行监管。
十、安全相关法规
(一)劳动法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法》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1)建立制度: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处理;
(2)执行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3)开展教育:懂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意义,明了其严重后果,知道执行安全生产的措施和方法。
2、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劳动法》53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劳动安全条件及其防护用品
《劳动法》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劳动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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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培训
《劳动法》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1)身体健康,无疾病和生理缺陷;
(2)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
(3)有良好职业道德,遵章守纪;
(4)取得资格,持证上岗。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
1、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的防控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之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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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3、违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的处罚:
(1)给予警告,责令限改;未改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 未设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的;
未制定、公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负责人、管理人员未接受培训;
未对从业人员培训;
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结果未按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
(2)责令限改,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的行为:
未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
未设专人负责对场所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或监测设施失效; 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之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或未将检查结果告之从业人员。
(3)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有关报告、防治、控制、验收等报告、专篇未按规定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4)处以:警告,责令限改;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提请关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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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标;
未提供人员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
职防设施或用品未按规定维护、检测,不能正常运行和使用; 未对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危害因素经治理仍不达标;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措施或未报告;
未在产生职业场所的工作岗位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和说明;
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原材料,未提供说明书或设置警示标识;
拒绝监督检查。
(5)责令改正,并处5至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提请关闭的行为:
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使用易产生职业危害,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将有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防护的单位或个人(含无防护单位主动接收)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人员,有禁忌作业规定的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或禁忌作业的。
(6)已造成从业人员生命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停止危害作业,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
(三)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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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3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建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逐级落实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1、隐患分级
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面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
2、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有: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落实责任制;
(2)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
(3)定期组织排查;对排查的隐患进行登记登记,建立信息档案,按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建立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并给予表彰奖励。
(5)对承包、租赁项目隐患排查治理纳入统一管理
(6)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别于下季度15日前和下年1月30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23
报送书面分析表。
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另行书面报告:①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②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③隐患治理方案;
(7)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
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⑤治理的时限要求;
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采取治理防范措施: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示标志,暂时停产停业和停止使,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备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9)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3、罚则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①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②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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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
④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未及时报告的;
⑤未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⑥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四) 事故调查处理:(国务院493号令)
1、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职工没有受到深刻教育不放过 ;
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不放过。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较大事故:死亡3 — 9人、或重伤10 — 49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 — 5000万元;
重大事故:死亡10 —29人、或重伤50 — 99人、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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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故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
(1)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包括伤亡人员 抢救、治疗费用;善后补偿费用;
(2)财产毁坏和损失价值;
(3)承担事故责任损失(含行政罚款)。
间接经济损失: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2)工作损失价值;
(3)资源损失价值;
(4)处理环境污染费用;
(5)职工教育及补充新职工培训费用;
(6)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损失和费用支出。
4、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一般取决于人、机(物)、环、管、能量源五大要素。 直接原因:
(1)能量源:水、火、气、电等能量源的直接伤害;
(2)人的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
(3)物的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
(4)环境原因:不良的环境(动态、不确定因素) 间接原因:
(1)技术原因:设计缺陷、布局缺陷、照明通风、检测维修、
(2)警示监测、安全防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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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原因:知识缺乏、经验不足、方法不当、不良习惯;
(4)身体原因:身体有缺陷、睡眠不足、疲劳、醉酒等;
(5)精神原因:情绪不良、焦躁、紧张、恐怖、不和、过度兴奋以及不良性格等;
(6)管理原因:责任心不强、制度不建全、标准不明确、劳动组织不合理等;
(7)环境原因。
5、事故性质认定:
(1)责任事故:由于操作者或管理者违章作业或失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发明创造、科学试验中,超出所能预料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责任分析:
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是事故责任分析的基础;查清事故原因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使责任人、相关单位、人员、广大职工吸取深刻教训,防止事故的再度发生是事故分析的目的。
(1)确定事故责任者:
事实的确定,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原因的人及事件关系,确定事故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着直接责任;
主要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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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分析步骤:
按调查认定的事实分析责任;
按组织管理因素(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培训教育、操作方法等)及技术管理因素(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等)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
根据事故后果(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和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7、事故处罚:
以事实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根据应承担的不同责任,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刑事处罚。
(1)责任单位:一般事故,处10万—20万罚款;
较大事故,处20万—50万罚款;
重大事故,处50万—200万罚款;
特大事故,处200万—500万罚款。
(2)责任人:一般事故,处上年收入30%罚款;
较大事故,处上年收入40%罚款;
重大事故,处上年收入60%罚款;
特大事故,处上年收入80%罚款。
8、总结事故教训
(1)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是否贯彻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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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完善;
(3)安全责任是否分解落实,主要负责人是否真重视安全;
(4)安全投入是否到位;
(5)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并执行到位;
(6)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是否提高;
(7)监督检查、隐患整改是否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8)有无切合实际的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组织了应急演练。
9、制定整改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加大技术整改投入,加大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加大环境整改的力度,采用先进设备、工艺、技术和方法,提高生产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增强本质安全。
(2)安全管理措施:
通过一系列管理手段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整合、完善、优化,将人、机、物、环境等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机结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经营。
(3)安全培训教育: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层人员:法律法国、技术标准、安全责任制、管理能力;
从业人员:安全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知识更新,遵章操作。
10、编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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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1、权利主体: 参加并交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在生产作业中受到伤害的职工或雇工。
2、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
3、补偿原则:无责任(即无过错)补偿原则,不强调工伤造成的原因、过错及其责任,只要是因工作而受到伤害就应补偿。
4、风险承担:用人单位将补偿风险转嫁由社保机构承担。
5、补偿范围:以下情况下的事故伤害和意外伤害: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2)从事与本职工作及其有关的其他工作;
(3)因公外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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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
(5)患职业病。
6、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7、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上述两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享受除一次性补助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9、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自 31
杀等,不得认定和视同工伤。
10、工伤认定申请:
(1)职工受到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职工本人、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11、劳动鉴定:
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经鉴定按残疾轻重分为10个等级。
12、医疗补偿:
13、住院治疗:
(1)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规定条件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4、停受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够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治疗的。
15、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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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1)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 — 3倍的罚款;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亲属骗取保险待遇,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额1 — 3倍的罚款;
(3)未按规定参保的,责令改正;
(4)未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的,有关治疗及补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规定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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