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并网发电厂及用户涉网技术监督规定(刻录)

时间:2024.5.13

湖南省并网发电厂及用户涉网技术监督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并网发电厂和用户涉网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安全、可靠、经济和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电网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电网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网技术监督工作,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涉网技术监督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超前防范的方针,积极推行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监督,发现涉网设备隐患,及时消除缺陷,防止事故发生,提高电网的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条 涉网技术监督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国家电网公司《加强网厂安全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指导意见》、《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和《湖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制度,规范技术监督工作。

第四条 涉网技术监督实施归口管理。湖南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是湖南电力系统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湖南省电力公司试验研究院(以下简称试研院)为湖南电力系统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各电力建设、生产和运行部门必须支持、协助、配合试研院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在湘上网运行的发电厂、直供用户应保证涉网设备的安全及供电品质,应接受电网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对涉网设备安全及供电品质的技术监督,将是否开展技术监督工作作为非直属电厂、直供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前提条件之一。

第六条 涉网技术监督重点应放在涉网安全部分,对涉网设备的电力生产全过程开展技术监督,在电能质量、电气设备性能、化学、电测、金属、热工、保护与控制以 1

及自动化、信息与电力通信、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对电力设备的健康水平和安全、质量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和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第七条 开展涉网技术监督工作应当以专业技术监督工作为基础,以单一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为主要工作手段,以安全生产为主要目的。技术监督单位应定期对受监单位进行技术监督检查,技术监督检查以查看现场设备状况、相关管理制度、各项检测试验报告为主,检测试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并入电网的发电企业(含企业自备电厂)、接入电网的电力用户等。

第二章 涉网设备入网管理

第九条 涉网设备指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密切相关的设备,主要是发电机及升压站一次设备、相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装置及事件记录装置(SOE)、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和电力专用通信设备以及机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涉网技术监督内容包括这些设备的技术状况,与电网运行相关的功率、频率、电压、谐波等,以及节能和环保调度所需机组主要参数和设备的运行状况。

第十条 相关单位在进行涉网设备的规划、可行性论证、设计、招投标、竣工验收阶段,技术监督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规程、规定和运行经验、反事故措施等提出涉网设备技术监督的意见和要求。

并网机组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控制系统、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必须经部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相应质检中心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经电网运行考核证实性能及质量满足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并坚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应用的方针。

第十一条 涉网设备如在运行中出现重大问题应通知技术监督单位参加事故调查,涉网设备在其他单位出现重大缺陷时,应按技术监督单位意见进行整改,直至设 2

备退出运行。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在基建和技改工程项目中,应择优订货。无论国内生产或进口的涉网设备,凡是专业整顿中不合格的,不满足反事故措施要求的,经质检不合格或拒绝质量监督抽查(检查)的产品,根据运行统计分析事故率高且无解决措施的以及国网公司、网省公司明令停止订货(或停止使用)的设备,应禁止入网运行。

第三章 并网发电厂及用户涉网技术监督

第十三条 发电机及升压站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相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装置及事件记录装置(SOE)、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和电力专用通信设备等应同步投入运行,其各项参数及整定值应满足所接入电网的要求。

并网机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在参数设置、设备启停、设备改造等方面应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并网机组应设置高低频率,过低电压,过激磁、失磁保护,失步保护,阻抗保护及振荡解列装置等,并接受技术监督单位的监督。

并网机组应按照电网运行要求配备RTU、PMU及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 RTU、PMU装置应该运行良好,数据准确并接受技术监督单位的监督。

并网机组及线路所配备的故障录波器和SOE系统,是机组发生故障时的主要监控设备,必须按要求正常投入运行并定期或按状态检修评价结论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 新建或改造的发电机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的有关功能、模型、逻辑、定值及参数设定等在供货协议签订前必须经过充分的技术论证,并列入工程验收内容,涉及电网稳定的励磁和调速器参数实测、PSS参数整定投入试验、一次调频和进相试验等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以确保实测参数能用于稳定计算使用,保证电网的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机组应具有一次调频功能,并投入运行,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 3

响应滞后时间、响应时间、转速不等率、转速调节死区等参数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有单/多阀管理功能的机组应在试生产完成后重新进行多阀方式下的测试工作,当机组调速系统发生重大改变后,应重新进行一次调频试验,以保障机组和电网的安全。

单元制汽轮机发电机组在滑压状态运行时,必须保证调节汽门有部分节流,使之具有额定容量3%以上的调频能力;水轮发电机组在各种水头条件下运行,机组进水导叶开度应低于导叶开限3%以上,以具有足够的调节能力。

第十六条 拟并网的200MW(新建100MW)及以上火电和燃气机组,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应参加电网AGC运行。新投产机组的AGC功能应在机组移交商业运行的同时投入使用,发电机组AGC的性能指标,如响应时间、负荷变化速率、负荷动态、静态偏差应满足接入电网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场试验完成情况应列入工程验收内容。对于已投运AGC的发电机组在相关设备重大改造及大修后投入AGC运行前,必须进行现场试验和联合测试。

火电企业应加强机组燃烧管理和协调控制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AGC实际变负荷能力满足电网安全稳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拟并网的新建100MW及以上火电和燃气机组,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应具备PSS功能,运行时必须保PSS的正常投入。新投产机组的PSS功能应在机组移交商业运行的同时投入使用,已投运发电机组在设备重大改造后PSS试验应重新进行,现场试验完成情况应列入工程验收内容。

第十八条 发电厂高压母线电压允许范围应按照相应调度部门下达的电压曲线执行,运行中应及时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确保高压母线电压符合要求。发电机监控系统和表计应能够监视发电机双向无功功率和功率因数。

并网机组应具备进相运行能力。机组进相运行范围应由具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试验确定,试验过程中发电机应带高压厂用变压器运行。

配备了AVC功能的发电机组,在移交商业运行和设备重大改造后投入AVC运行前, 4

应进行相应的联合试验。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涉网单位的母差失灵保护、线路保护、主变零序保护及上述保护通道等设备首次投运前,应通知技术监督单位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验收,进行设备功能确认性试验及接入电网的测试试验。

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涉网单位的变电站监控系统、高低周切机、远切、联切装置、稳控装置及上述设备通道等设备首次接入湖南电网正式投运前,应通知技术监督单位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验收,进行设备功能确认性试验及接入电网的测试试验。

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RTU、PMU和SOE(遥信数据)上传的并网机组涉网技术在线监测的主要参数,包括机组转速(频率)、一次调频负荷、机组负荷、实际负荷指令、调门(导叶)开度、机前压力、调节级压力、机端电压等;以及节能和环保调度所需要机组主要参数如机组主汽压、主汽温、脱硫效率、SO2浓度、氮氧化合物浓度等应定期进行校验,技术监督单位将根据情况对其校验报告进行检查和抽核。

第二十一条 大型汽轮发电机应具备一定的耐受带励磁失步振荡能力和失磁异步运行能力。

为防止频率异常时发生电网崩溃事故,发电机组应具备必要的频率异常运行能力。对于设置为低频启动的机组,未经调度许可不得退出低频启动功能。

发电机组的OPC功能和超(过)速保护功能与机组、电网的安全运行密切相关,机组OPC和超(过)速保护的设置应与电网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汽(水)机的保护装置首次投运前、大修或改造后必须经可靠检验和动作试验。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具备黑启动、调相和孤网运行能力,并完成了相应试验的机组,电厂要加强维护,以确保电网异常时具备快速恢复能力。

第二十三条 电气一次设备主要指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电容器、GIS、断路 5

器、隔离开关、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输电线路、电力电缆、独立套管、接地装置等。

并网机组和用户的一次设备设计、选型应考虑电网发展、污区分布情况,符合有关标准、规程和反事故措施的要求,技术监督单位对变压器(电抗器)设计中的相应参数进行审核,保证设备有足够的抗短路能力、绝缘裕度和负荷能力。

高压电气设备投入运行前应按相关规程和反事故措施的要求进行交接验收试验,投产验收中需重点检查交接验收试验的情况。

对于在交接验收试验和预防性试验中使用的有准确度要求的仪器仪表须定期送到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溯源,保证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满足相应要求;新购置仪器仪表溯源合格后方可使用。

变压器和电抗器要按规定定期对变压器油进行色谱及油质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对于SF6气体绝缘的高压电气设备,压力表指示值应在正常范围内,压力降低一

定要查清原因,不得以随时补气代替查找泄漏点,定期进行SF6微水测量和密度继电器

校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开展SO2、H2S等分解物含量的测定。

第二十四条 节能与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是电网公司贯彻国家节能与环境保护法规,履行节能与环境保护职责与义务的重要措施之一。并网机组节能环保技术监督包括发电设备的可靠性、效率、能耗;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保设施的监督;污染排放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电网的节能调度,在满足电网调度要求的基础上,优化机组运行方式,进行电、热负荷的合理分配和主要辅机的优化组合,实现经济运行。发电企业应定期进行能耗测试,能耗测试的结果报调度部门作为节能调度的依据,技术监督单位有权力对能耗测试结果进行抽测。

并网机组主要系统和设备试生产后及进行重大技术改造、B级以上检修后,都应进行热力性能试验,为节能技术监督和节能调度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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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是节能技术监督和节能调度的重要依据,发电厂对配置的进厂、入炉煤计量装置及分炉计量装置、实物校验装置应定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六条 并网发电机组必须制定防止影响电网系统安全的措施,定期配合电网公司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发电企业应将机组非、异停情况及原因分析及时、准确报送电网技术监督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电力生产安全可靠性,发电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在基建阶段须进行制造、安装质量安全性能检验,投运后须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单位应为具备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资质的综合机构。

第二十八条 水轮发电机组最大出力、运行振动区及稳定运行区是节能调度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依据,对于已投运机组或改造后机组的最大出力确定或变更,运行振动区及稳定运行区的确定和变更需经专项试验论证并提供报告,报调度审查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除尘器、脱硫装置、脱硝装置)必须实现“三同时”,环保设施必须随主设备投入运行。除尘器效率、脱硫、脱硝效率测试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

技术监督单位根据发电机组运行情况,不定期对脱硫装置、脱硝装置、除尘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脱硫和脱销设备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数据进行监督和抽查,并以此作为脱硫等电价支付的依据。

火电企业应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接入RTU、PMU和上报的运行参数和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第三十条 关口计量装置的配置要满足《湖南省电力公司关口电能计量装置配置技术规范》。

关口电能表采用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对于Ⅰ类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主、副表计量方式,副表的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应与主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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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上网关口计量装置宜采用计量专用互感器,其它关口计量装置应采用计量专用或具有专用计量绕组的互感器,计量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试研院协助公司营销部归口管理湖南电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负责湖南电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监督工作,承担省级关口计量装置的检定、验收,并负责湖南电网发电厂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周期现场检验。

电能计量装置由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 第三十一条 加强电能质量技术监督

大型谐波源用户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主要包括电力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以及负序。电力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以及负序主要是电气化铁道、冶金、化工、电力等部门的非线性设备、冲击性负荷和不平衡负荷产生的。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目的是限制注入电力系统的电力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以及负序,保证公用电网的电能质量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之内,降低电网损失,保证发电厂、公用电网和电力用户电气设备的安全、经济、优质运行。各发、供电、设计、基建单位和电力用户都应真正重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大型谐波源用户接入系统前必须对其对电网电能质量指标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合格方可接入系统。评估不合格则必须在设计中考虑治理措施;新的谐波源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前后,均要进行现场测量,如不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不予接入系统。已接入电网运行的谐波源设备均要进行现场实测,建立谐波源数据库,在容量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每五年复查一次。但当该谐波源电能质量指标严重超标时,应缩短试验周期。新建和扩建的谐波源设备,谐波源用户应按规定向地方电力部门报送相关的技术资料。

公司试研院负责监督审查各基层单位对所辖范围内的谐波源用户注入电网电能质量污染指标的分配,监督和检查各基层单位对所辖范围内的谐波源用户的电能质量监 8

测。当发现电网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以及负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时,应查明污染源,并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和协助谐波源设备所属单位限期采取治理整改措施。逾期不能达到国家标准者,应对其采取相应措施直至退出电网运行。

第四章 新能源涉网技术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光伏电站向当地交流负载提供电能和向电网发送电能的质量,在谐波、电压偏差、电压不平衡度、直流分量、电压波动和闪变等方面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检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大型和中型光伏电站应具有有功功率调节能力,并能根据电网调度部门指令控制其有功功率输出。大型和中型光伏电站参与电网电压调节的方式应在进行接入系统方案设计时确定。

光伏电站和并网点设备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中的规定。光伏电站并网点设备应按照《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2部分: 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太阳光伏(PV)发电系统》的要求接地/接保护

第三十三条 风电场接入电网检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并报所接入电网调度部门备案。

风电场应具有有功功率调节能力,并能根据电网调度部门指令控制其有功功率输出。风电场应具备协调控制机组和无功补偿装置的能力,能够自动快速调整无功总功率。

第三十四条 其它型式的新能源发电厂,如采用旋转机械原动机,应满足第三章有关旋转机械原动机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电业局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电网实际状况,配合试研院对并入配网的发电厂和大用户进行涉网技术监督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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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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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电厂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保证我厂电力技术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规定,做好电力技术监督工作,确保电力生产设备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XXXXXXX厂技术监督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XXXXXXX厂技术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安生[1996]430号《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电监市场[2003]23号《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XXXXXXXXX公司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电力技术监督

电力技术监督是依照科学的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技术与管理手段,在发供用电设备生产和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和电力系统全过程状态监控过程中,对电力设备健康水平、电网稳定密切相关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评价,以保证其在安全、经济的状态下运行。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包括质量、标准和计量三个方面,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是质量、标准和计量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4 职责

4.1 技术监督体系

4.1.1 技术监督机构网络图

4.1.2 机构组成

4.1.2.1 技术监督小组由厂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生产管理部门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生产各责任部门的技术主管领导组成,下设技术监督办公室。

4.1.2.2 专业监督组包括金属监督、水轮机监督、大坝监督、绝缘监督、电能质量监督、计量监督、化学监督、励磁监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自动化监督、节能监督组。

4.1.2.3 专业监督成员由技术监督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及生产管理部门专责工程师组成。

4.2 职责分工

4.2.1 技术监督小组职责

4.2.1.1

4.2.1.2

等。

4.2.1.3 负责审批华能漫湾水电厂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计划,定期听取技术监督办公室的在公司技术监督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工作汇报,对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对全厂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考核。

4.2.1.4 对厂属各单位违反技术监督规定和规程的重大行为进行纠正,对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处理。

4.2.1.5 审查有关技术监督的计划、规划、参与审查重要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

4.2.2 技术监督各专业职责

4.2.2.1

4.2.2.2 认真执行厂下达的技术监督实施计划和其它有关技术措施。 对所辖设备按规定定期进行监测,对设备的维护和修理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所辖设备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部门领导及技术监督办公室。

4.2.2.3 建立专业技术监督责任制,明确专业分工,制定并落实本专业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报技术监督办公室。

4.2.2.4

4.2.2.5

4.2.2.6 建立专业技术监督成员技术档案,落实专业成员的技术培训。 按时填报技术监督有关报表、编写试验报告,认真做好专业技术监督工作总结。 参加物资供应的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物资到货入库、使用检查、验收制度。

4.2.2.7

4.2.2.8

4.2.2.9 按规定做好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 参加专业范围内的设备事故分析。 完成技术监督小组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电力技术监督范围

对生产全过程中的发电机、变压器、开关、大坝、保护及控制、测量、设备、承温、承压、旋转设备等电力生产设备、设施的健康水平及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有关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5.2 电力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

5.2.1 电能质量监督

机组频率允许偏差、220kV、500kV系统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允许波动范围。

5.2.2 绝缘监督

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及防污、接地系统的相关指标,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分析,绝缘用电器具、试验设备的相关指标。

5.2.3 计量监督

各类电测量、温度、压力、流量、转速、振动测量仪器、仪表、装置、变换设备及回路计量性能,及其量值传递和溯源;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性能;电测量、温度、压力、流量、转速、振动计量标准设备监督。

5.2.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维护、检验管理,动作情况统计。

5.2.5 励磁监督

励磁调节器、灭磁设备、功率柜及过压保护设备的参数、特性检验。

5.2.6 节能监督

水轮机效率、发电水量利用率、厂用电率等。

5.2.7 化学监督

电力用油、SF6、化学仪器仪表、药品的检验管理。

5.2.8 金属监督

高温金属部件、承压容器和管道及部件、高速旋转部件、金属材料和焊缝的材质成分、金相、性能的参数分析,裂纹及其它缺陷的处理。

5.2.9 自动化监督

主要热工仪表完好率、抽检合格率;计算机监控系统数据采集测点的投入率、抽检合格率, SOE模件性能抽检。

5.2.10 水轮机监督

水轮机稳定性,空蚀情况,调速系统特性检验,引水系统安全稳定性。

5.2.11 大坝监督

水电厂大坝及水工建筑物的观测、检验。

5.3 管理办法

5.3.1 电力技术监督工作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电力技术监督工作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和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生产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和管理。

5.3.2 建立、健全电力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和技术监督网,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思想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证电力技术监督工作的连续性,技术监督队伍的稳定性。

5.3.3 建立、健全电力技术监督标准体系和工作制度体系。建立的体系要适应电力生产变化与发展要求,满足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

5.3.4 随着新设备、新技术的不断采用,为确保电力生产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电力技术监督工作的专业、范围及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与要求进行动态的管理和有效的延伸。

5.3.5 电力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报告、签字验收和责任处理制度。

5.3.5.1 电力技术监督项目及指标情况应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如实上报,重要问题应进行实时上报或专题报告。

5.3.5.2 建立和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验收签字制度。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电力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5.3.5.3 由于电力技术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者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5.3.6 实行电力技术监督问题整改通知单制度。各专业对发现重要的电力技术监督问题,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督促受监督部门及时整改。

5.3.7 电力技术监督工作实行量化管理,技术监督及管理的指标要根据本厂设备的健康水平、日常分析检查的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5.3.8 定期召开每季度一次的电力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检查上阶段电力技术监督工作,研究解决电力技术监督存在问题,分析发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布置安排下阶段电力技术监督任务,确定今后电力技术监督工作重点。

5.3.9 推行采用先进的监督管理方法,对电力技术监督的检测、分析、评估、整改过程进行控制,使发电设备始终处于有效的技术监督之下。

5.3.10 加强对电力技术监督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电力技术监督人员业务水平,要求专业人员持证上岗。

5.4 报告和记录

5.4.1 技术监督实行逐级报告、签字验收、责任处理制度。

5.4.2 技术监督贯穿电力生产的全部过程,全厂各级监督成员应积极参与设备的质量检查及施工工作,严把质量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厂内。

5.4.3 技术监督机构和人员对设备质量实行全过程监督、签字验收,逐级上报的原则,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监督机构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验收,并可越级上报。

5.4.4 技术监督小组组织解决监督专业上报的问题,并监督执行,同时将重大技术问题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5.4.5 技术监督小组对下级技术监督人员由于责任问题引起的设备事故给予考核处理。

5.4.6 各级技术监督人员必须做好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备清册、台帐、说明书、图纸、试验、检查和检修记录,分析意见和技术改造等档案资料,切实保证原始资料的完整、准确,并努力实现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微机化。

6 检查与考核

6.1 各专业技术监督内容按照专业技术监督的规定执行。

6.2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技术监督办公室每季度一次进行检查和考核。

6.3 考核标准执行XXXXX厂《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规定》中的有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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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并网电厂20xx年度金属技术监督总结江苏省电力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杨贤彪1总体情况概述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各发电公司及电建单位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下江苏省并网电厂金属监督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和可喜的进步目前我...

水电厂技术监督管理

水电厂技术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电设备安全可靠性以保证电厂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结合电厂生产管理特点特制定本规定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

电厂化学监督总结报表要求

化学监督年季度月总结的要求关于化学监督工作总结年季度月中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监督管理方面的改进化学监督指标水汽品质合格率在线化学仪表投运率和准确率油品质合格率氢气纯度和湿度合格率以及煤自动取样装置投运率的统...

发电厂技术监督总结(3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