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20xx年度村官量化考核办法
渝人社发〔2012〕10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从20xx年
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
考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重庆市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选派大学生“村官”量化考察合格后录用为公务员工作,在全市统筹安排下,由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牵头,政府人力社保局协助,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来共同完成。考察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相关要求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0?17号)精神,及时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
选派大学生“村官”录用为公务员,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区县
(自治县)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严密组织实施量化考察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将适时进行抽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
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xx年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中选派到建制村(含农村社区)服务期满2年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现仍在岗的大学生(以下简称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
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三条 量化考察是指通过明确考察内容,细化考察指标,合理设臵考察指标分值,以实现对考察对象的全面量化评价。
第四条 量化考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以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为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第二章 考察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是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工作的统一安排和督查指导。
第六条 区县在实施考察工作前,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工作协调机构。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党委组织部牵头,政府人力社保局协助,共同负责本区县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编制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乡镇(街道)党(工)委全力配合。
第七条 本次量化考察录用工作,在总体时间安排上自6月启动,至8月上中旬结束。
具体安排是:
第一阶段(6月中旬之前完成),各区县摸清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在岗情况,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
量化考察录用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为公务员的编制。
第二阶段(7月上旬之前完成),各区县做好考察录用准备工作(组成考察组、发布考察预告、进行工作部署、准备相关资料、培训考察人员等)。
第三阶段(8月初完成),各区县开展量化考察工作。
第四阶段(8月上中旬完成),各区县办理公务员录用和公务员登记等相关报批手续。
第三章 考察内容和分值
第八条 量化考察实行百分制,内容包括日常表现、组织评价和群众公认度、考察组评价。考察最后得分=日常表现得分+组织评价和群众公认度得分+考察组评价得分。
第九条 组织评价和群众公认度测评的人员组成:参加群众公认度测评的人员为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党员、村(居)委会委员、村(居)民代表,参加组织评价的人员为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 日常表现量化考察指标及分值(45分): 日常表现量化考察以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服务期间的年度考核为依据。在选派服务期内,每次年度考核结果的量化考察分值为:优秀45分,称职35分。
第十一条 组织评价和群众公认度量化考察指标及分值(45分):
(一)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8分):主要指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品德修养、政策理论水平等;
(二)能力素质(8分):主要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
(三)学习和工作表现(8分):主要指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出勤率等;
(四)工作业绩(13分):主要指完成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以及在服务期间所获各级荣誉奖励、被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和发表稿件等;
(五)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8分):主要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以及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二条 考察组评价量化考察指标及分值(10分): 考察组成员对选派大学生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集体评价。
第十三条 考察得分60分及以上的,考察结论为“合格”;60分以下的,考察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考察结论为“不合格”: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党籍的;
(四)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五)政治品德不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六)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八)不符合选派大学生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两年内无故(指未经同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在选派岗位上服务,累计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十)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期一年再行考察:
(一)在选派服务期内因生育哺乳、疾病住院治疗等离开服务岗位 30日及以上,未能完成基本服务期限的;
(二)确因工作需要,经选派大学生所在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同意,临时抽调、借用、外出帮助工作离开服务岗位,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及以上特别是长期不在村工作的;
(三)联系群众“三项制度”未完成进家入户走访任务的;
(四)组织评价和群众公认度考察得分达不到50%的。
第四章 考察程序及方法
第十六条 考察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考察组。从区县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选拔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原则性强、熟悉考察业务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成员要加强专项培训学习、熟悉考察规定和有关要求,掌握量化考察方法。
(二)发布考察预告。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第二考核年度“双述双评”前3个工作日发布考察预告,
由考察组通知考察对象及其选派所在单位,做好考察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三)进行个人总结。由选派所在单位安排考察对象撰写个人总结,如实填写《重庆市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录用考察表》(式样见附件1)。
(四)开展“组织评价和群众公认度”量化考察。在选派大学生第二考核年度“双述双评”进行民主测评时,考察组向每名参会人员发放《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组织评价量化考察表》或《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群众公认度量化考察表》(以下简称《组织评价考察表》和《群众公认度考察表》,式样见附件3、4),由参会人员按表中所列等次及对应评分标准,对考察对象的综合素质及其表现进行评价。参加测评的人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测评。有效票(空白票、未填写完全票都算有效票)分别达到参评人数的4/5,测评方有效。同一名选派大学生的“组织评价量化考察得分”和“群众公认度量化考察得分”,均按“参会人员评分总和/参会人数”计算后,再按“组织评价量化考察得分×50%+群众公认度量化考察得分×50%”的方式计算总分,由考察组
填入《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组织评价和群众公认度量化考察合分表》(式样见附件5)。
(五)核实相关考核要件。查阅文档原始资料,核准考察对象的选派资格条件、出勤情况、工作日志和在服务期间有否获各级荣誉奖励、被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和发表稿件等,重点考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涉及各款的情况,并备份有关材料。
(六)组织个别谈话。考察组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公安派出所和生活所在地等进行广泛的个别谈话,必要时可以和考察对象本人核实相关情况,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应予查实,并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七)考察“日常表现”情况。量化考察工作应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年度“双述双评”考核结果相结合,按“选派期间年度考核结果的量化考察分值之和/2”计算考察对象日常表现量化考察得分,并填入《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日常表现量化考察表》(式样见附件2)。
(八)考察组评价。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的个人总结、个别谈话、查阅档案,以及在服务期间所获各级荣誉奖励、被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发表稿件和各种量
化考察情况,由考察组成员集体作出打分评价,并填入《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汇总表》(式样见附件6)。
(九)撰写考察报告。考察组填写《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汇总表》(式样见附件6),经共同研究、统一意见后,据实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考察结论建议。考察报告应当如实记录考察经过,全面反映考察内容的情况,并由考察小组全体成员签名。
(十)作出考察结论。考察结束后,由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在考察期限内作出考察“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在考察期限满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考察对象。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预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的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十一)公示考察结果。考察对象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录用公务员。由各区县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在选派的建制村(有条件的可同时通过网络等媒体)进行联合公示(式样见附件7),并将公示材料电
子文本同步发送市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在“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同时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其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七条 考察应在自考察预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的30日内完成。考察人数较多、考察工作量较大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考察的,可适当顺延,但最长不得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察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选派所在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考察结论。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应在接到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核。
第五章 考察纪律
第十九条 参与考察的人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考察对象不得直接参与除个人总结、接受组织谈话等项目之外的量化考察组织协调活动。
第二十条 参与考察的人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应坚持集体议事原则,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组集体意见;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应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不得接受宴请等。对违反有关考察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考察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相关问题处理
第二十二条 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经量化考察合格的,原则上不再体检,在办理公务员录用时,使用选派时的体检结果。若当时没有体检的,按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进行体检。
第二十三条 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经量化考察合格,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其服务基层时间作为试用期,计算为工龄。不再实行新的试用期。
第二十四条 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经量化考察合格的,按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登记手续后,职务确定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办理。其公务
员录用、任职及起薪时间从选派大学生服务期满次月起算,工资、津补贴等薪金由当地财政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应当在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量化考察录用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委组织部(组织一处)和市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分别报送本次工作总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决定延期一年再行考察的20xx年选派大学生,其延期一年考核合格的,其录用考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不计算为在村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服务期
满录用考察表
2.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日常表现量化考察表
3.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组织评价量化考察表
4.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群众公 认度量化考察表
5.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组织评 价和群众公认度量化考察合分表
6.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汇总表
7.拟录用公务员公示(格式)
附件1:
重庆市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 服务期满录用考察表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制
附件2:
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日常表现量化考察表
考察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考察组成员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注:1.“考核结果”栏,请填优秀或称职;2.“量化考察得分”栏,按优秀45分、称职35分计算;3.“日常表现量化考察得
分”栏,按“选派期间年度考核结果的量化考察分值之和/2”计算;4.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选派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附件3:
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组织评价量化考察表
(总分45)
注:1、请根据“评分标准”栏内所划定的“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各等级的分值范围,在“具
体评分”栏内填写具体分数;
2、对被考察者有其他意见的,请在“备注”栏填写。
附件4:
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群众公认度量化考察表
(总分45)
在“具体评分”栏内填写具体分数;
2、对被考察者有其他意见的,请在“备注”栏填写。 注:1、请根据“评分标准”栏内所划定的“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各等级的分值范围,
附件5:
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 组织评价和群众公认度量化考察合分表
考察组成员签字: 考察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按“有效票累加总分/有效票数”的方式计算组织评价分值和群众公认
度分值后,分别填入“组织评价平均分”栏和“群众公认度平均分”栏; 2、按“组织评价平均分×50%+群众公认度平均分×50%”的方式计算分值后,
填入“总分”栏;
3、所有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如发现对被考察者有其他意见的,请在“备注”栏内填写。
附件6:
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汇总表
考察组负责人签字: 考察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拟录用公务员公示
根据《重庆市从20xx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规定,经考察合格,拟录用 等 名同志为 公务员,现公示如下。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举报电话: 。
考察单位: (盖章)
日
第二篇:重庆市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
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及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的通知?(渝委办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量化考察是指通过明确考察内容,细化考察指标,设臵考察指标分值,科学计算考察分数,最终得出量化考察成绩,实现对考察对象的全面量化评价。
第三条 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察对象
第四条 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政法部门、行政村服务满两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选派大学生,均属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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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在接到考察通知之日起3日内,分别向所在乡镇(街道)和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放弃考察的书面申请,并由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考察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工作分为面试和实地考察两个部分,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第七条 面试是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成立面试考官小组,组织本区县(自治县)选派大学生统一进行面试。考官人数必须是奇数,且不少于5名,原则上不多于9名,其中设主考官1名。其中,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应具有面试考官资格。
第八条 实地考察是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编制等单位抽调责任心强、办事公道、熟悉考察评价工作的同志组成考察组,到选派大学生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考察各方面情况。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章 面试的内容和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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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面试测评分值为100分。面试内容由若干的面试测评要素组成。测评要素主要包括:
(一)语言表达能力;
(二)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
(三)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
(五)人际沟通能力;
(六)创新能力;
(七)应变和自我控制能力;
(八)仪表举止等。
面试试题委托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自行编制。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编制、保管、运送面试试卷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试卷安全。试卷密级确定为:考前为绝密,使用为机密。
第十条 面试方法为结构化面试或者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选择面试测评方法,应遵循有效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原则。
第十一条 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的计分办法一般均采用“体操计分法”。即:将各考官评出的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出保留分的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即为该考生的面试成绩。
第十二条 面试考场一般由考务办公室、面试室、候考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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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分室组成。面试工作人员包括:考场主任(每个面试考场设考场主任1名,原则上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候考室工作人员(每个候考室不少于2名)、面试工作室人员(每个面试室设监督员、计分员、计时员各1名,考场监督员由纪检监察人员担任)、候分室工作人员(每个候分室不少于1名)、联络员(每个面试组不少于1名)。
第十三条 面试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实地考察的内容和分值
第十四条 实地考察内容分为三项,总分100分。一是日常表现,占60分;二是群众公认度,占30分;三是获奖加分,占10分。实地考察得分=日常表现得分+群众公认度得分+个人奖励加分。在计算分值时如遇小数,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数字。
第十五条 日常表现量化考察指标及分值(60分):
(一)“德”:设臵政治素质及个人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指标(10分);
(二)“能”:设臵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指标(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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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勤”:设臵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出勤率等指标(5分);
(四)“绩”:设臵工作目标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率、创新和业绩等指标(20分);
(五)“学”:设臵日常学习、参加例会、参加培训、研究课题、撰写文章等指标(5分);
(六)“廉”:设臵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自律情况等若干项指标(5分)。
各单项指标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评分小组按照对应的分值,根据选派大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打分,取平均成绩作为综合表现得分。在行政村服务的选派大学生的评分小组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所在行政村的“两委”负责人组成。在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政法部门服务的选派大学生的评分小组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所在科室(所)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 群众公认度量化考察指标及分值(30分):
(一)针对在乡镇(街道)行政村服务的选派大学生,采取“双述双评”的方式,组织考察对象向所在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述职,分别接受测评。测评人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其分值分别为指标分值的100%、80%、60%和30%,即优秀票每票计30分,称职票每票计24分,基本称职票每票计18分,不称职票每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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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其中,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测评成绩占60%,乡镇(街道)党(工)委会民主测评成绩占40%。
计算公式为:村民主测评的平均成绩=(优秀票票数×30+称职票票数×24+基本称职票票数×18+不称职票票数×9)/村测评有效票数,乡镇(街道)民主测评的平均成绩=(优秀票票数×30+称职票票数×24+基本称职票票数×18+不称职票票数×9)/乡镇(街道)测评有效票数,民主测评最后得分=村民主测评的平均成绩×60%+乡镇(街道)民主测评的平均成绩×40%。弃权票和废票不计分,不计入测评有效票数。
(二)针对在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政法部门服务的选派大学生,组织考察对象向所在乡镇(街道)干部会议述职。测评人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其分值分别为指标分值的100%、80%、60%和30%,即优秀票每票计30分,称职票每票计24分,基本称职票每票计18分,不称职票每票计9分。
计算公式为: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票票数×30+称职票票数×24+基本称职票票数×18+不称职票票数×9)/乡镇(街道)测评有效票数。弃权票和废票不计分,不计入测评有效票数。
第十七条 获奖加分(10分):
(一)考察对象在基层服务期间,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一次加10分,获得市委、市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一次加8分,获得区县党委、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一次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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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获得区县级有关部门表彰的一次加2分。年度考核优秀者加2分。个人先进事迹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加5分,被省部级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加3分,被区县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加2分。
(二)所在乡镇(街道)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一次加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一次加3分,获得区县党委、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一次加2分。
(三)获奖情况以证书或文件为准,同一项工作或奖励按最高层次的获奖加分,不重复计算。个人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六章 考察合格标准
第十八条 量化考察得分计算公式:考察得分=实地考察得分×50%+面试得分×50%。凡考察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定为合格,按规定程序正式录用为公务员;60分以下的,视为不合格,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第十九条 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察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的;
(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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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或者参加反动、非法、迷信、邪教组织、组织或参加罢工的;
(四)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参与或支持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内的,受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的;
(七)不符合选派报考资格条件,或在考察过程中对本人工作情况、奖励表彰等弄虚作假的;
(八)选派到行政村服务的大学生,不在本村工作,两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九)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含30%)的;
(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其他影响录用情况的。
第五章 考察程序
第二十条 考察期一般为30天,自发布考察预告之日起计算。考察的程序:
(一)考察预告。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考察对象以及所在的单位,做好考察准备和配合工作。
(二)组织面试。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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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选派大学生统一进行面试。
(三)实地考察。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成立考察组,到选派大学生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进行考察。
(四)民主测评。考察对象认真总结两年来的工作,形成书面述职报告,并在民主测评大会上述职。参会人员根据考察对象的述职和平时工作表现进行测评。乡镇(街道)党(工)委会参加人员为: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参会人数原则上要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为:所在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0人;乡镇(街道)干部会议参加人员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部分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0人。
(五)个别谈话。考察组选择不少于10名参加测评的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考察对象的实际工作和德才表现情况。
(六)走访调查。考察组深入到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干部群众进行走访调查。走访的人员范围为:普通群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出具对考察对象德才表现的书面评价意见。
(七)查阅资料。主要查阅考察对象的个人档案资料,重点查看出勤情况、工作日志、获奖证书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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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撰写考察报告。考察组在综合分析和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写出考察报告,对考察对象做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价,并汇总考察对象的各项分数,提出考察结论建议。考察报告必须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证明人签名和加盖公章。
(九)做出考察结论。考察结束后,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考察期内做出考察结论。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并通知本人。考察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向本人做出说明。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考察结论。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十五日内做出复核结论,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考察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选派大学生考察合格拟录用为公务员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时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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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选派大学生录用为公务员后,不再安排试用期,直接进行登记任职,可留在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也可作为机关干部继续选派到村工作。如果原乡镇(街道)没有空余行政编制,则由组织人事部门调剂到其他有空余行政编制的乡镇(街道)。
第七章 考察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要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条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的个人隐私。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二十六条 考察组必须对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汇报的考察情况负责,考察对象必须对向考察组提供书面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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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选派大学生基层服务期间日常表现量化考察评价表?
2.?从选派大学生中考核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考察得分汇
总表?
3.?从选派大学生中考核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民主测评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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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选派大学生基层服务期间日常表现量化考察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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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从选派大学生中考核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考察得分汇总表
考察组负责人签字: 考察组成员签字: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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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从选派大学生中考核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民主测评表(样表)
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部门(盖章) 测评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请参加测评人员在相应评价等次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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