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培训手册

时间:2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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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湖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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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20xx年纪检监察业务培训

20xx年9月 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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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湖北公司20xx年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会

欢 迎 辞

金秋时节,清风送爽,丹桂飘香。今天,我们欢聚随州,出席“中国移动湖北公司20xx年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会”,共同研讨纪检监察工作,在此,我代表随州分公司全体员工向参加本次会议的各位领导和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随州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 、中国专用汽车之都 、中国编钟之乡 、中国兰花之乡、中国香菇之乡,闻名于世的编钟出土于此,地处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的交汇地带,东承武汉,西接襄阳,北临信阳,南达荆州,居“荆豫要冲”,扼“汉襄咽喉”,为“鄂北重镇”,是湖北省对外开放的“北大门”,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由东向西的重要接力站和中转站。

根植于这片土地的中国移动随州分公司,在省公司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营发展,网络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分公司先后荣获“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湖北省十佳职工职业道德先进单位”等称号。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分公司软实力建设,为随州分公司加快发展、争先进位的发挥着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

本次全省纪检监察培训会在随州召开,既体现了省公司以及各兄弟单位对随州分公司的关心、支持和信任,又给了随州分公司向来自全省的兄弟单位学习的机会,也将更进一步加深随州分公司与各兄弟单位的友谊。我们一定努力当好东道主,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竭尽全力把这次会议办好,不负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我们将以会议的举办为契机,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纪检监察工作,为湖北公司实现新跨越战略作出应有的贡献!

预祝中国移动湖北公司20xx年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会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代表在随州度过愉快时光。

随州分公司总经理 侯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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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湖北公司20xx年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会

培训须知

尊敬的各位学员:

欢迎您参加中国移动湖北公司20xx年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

我们将随时竭诚为您服务。本次培训为期2天(9月22日-23日)。为方便您的工作和生活,现将培训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培训地点:随州碧桂园凤凰酒店

二、住宿地点:随州碧桂园凤凰酒店

三、作息时间和用餐地点:

早餐 07:30-08:30(一楼维也纳西餐厅)

中餐 12:00-13:00(一楼维也纳西餐厅)

晚餐 17:30-19:00(22日晚餐在聖廳太子一楼)

四、秘书会务组

谌天鹏 138xxxxxxxx

尹 燕 137xxxxxxxx

王艳丽 139xxxxxxxx

五、注意事项

(一)培训现场请您将手机设置为无声方式。

(二)培训期间,学员应按时参加会议。

祝您培训期间工作愉快、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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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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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湖北公司20xx年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会

20xx年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会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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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纪检监察工作手册


纪检监察管理

纪检监察管理手册

1. 目的

为了加强纪检监察工作,逐步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中的贯彻执行,服务生产经营,促进企业管理,特制定本手册。

2. 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或控股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党组织、纪检组织。

3. 职责

3.1 部门职责

3.1.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国资委纪委、集团总公司、集团公司纪委决定和要求;制定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计划、效能监察工作计划,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工作重点。

3.1.2 督促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

3.1.3 督促检查监察对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3.1.4 结合企业实际,做好党风廉政教育和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3.1.5 负责企业的案件检查工作,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效能监察。

3.1.6 受理党员的申诉、控告、和职工的来信来访。

3.1.7 负责收集、更新、传达业务范围内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面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按规定报安全监控部,并协助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3.1.8 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及时归档文件资料。

3.2 岗位职责

3.2.1 纪检监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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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有计划的安排纪检监察工作,并督促抓好落实。

3.2.1.2 组织拟定公司纪检监察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3.2.1.3 负责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和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

3.2.1.4 负责纪检监察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3.2.1.5 负责筹备纪检监察工作会议。

3.2.1.6 负责协调案件调查和审理工作。

3.2.1.7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2.2 纪检监察主管

3.2.2.1协助领导搞好党风廉政教育。

3.2.2.2受理党员、职工来信来访,提出处理意见。

3.2.2.3协助领导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3.2.2.4按照领导要求和企业实际,制定有关监察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落实。

3.2.2.5 制定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3.2.2.6负责纪检监察文件的承办、登记和管理工作。

3.2.2.7整理归档案件调查材料。

3.2.2.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 效能监察工作

4.1 效能监察工作由纪检监察主管负责实施。

4.2 通过效能监察,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促进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提高企业效能,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4.3 效能监察工作重点是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情况,促进企业加强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

4.4 纪检监察主管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监察建议,并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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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管理

抓好落实,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4.5 纪检监察主管应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管理者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完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4.6 效能监察工作程序见图1《效能监察工作流程图》。

5 来信来访工作

5.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妥善处理职工群众来信反映的有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企业稳定,依据信访线索,调查处理违法违纪人员,维护党纪国法严肃性,纪检监察主任负责集团公司信访工作。

5.2 信访工作力争每年实现办结率100%,让职工群众满意。

5.3 来信来访工作程序见图2《来信来访工作流程图》。

6. 流程图:

6.1 效能监察工作流程图

6.2 信访工作流程图

7. 记录

7.1 企业效能监察立项表

7.2 企业效能监察情况统计表

7.3 企业效能监察优秀成果推荐表

7.4 企业效能监察优秀成果核定表

8. 相关规章制度

8.1 效能监察管理办法

8.2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8.3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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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工作流程图(1) 图1

主管部门 相关部门 集团公司领导 分公司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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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工作流程图(2)

主管部门 相关部门 集团公司领导 分公司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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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流程图(1) 图2

主管部门 集团公司领导 分公司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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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管理

信访工作流程图(2)

主管部门 集团公司领导 分公司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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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效能监察立项表

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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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核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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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效能监察情况统计表

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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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核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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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效能监察优秀成果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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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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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效能监察优秀成果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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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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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保证企业政令畅通,促使监察对象勤政、廉政、尽职尽责的工作,使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管理效能,即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的效率、效果、效益的监察。

第三条 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效率,改进管理,加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进一步发现案件线索,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达到廉政勤政一起抓,使监察工作更好地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目的。

第四条 开展效能监察,要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专业部门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监察部门必须依法开展效能监察。各级监察对象应主动、自觉接受监察。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效能监察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

第七条 对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分公司机关各部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坚持民主科学决策,服从宏观指导;是否尽职尽责,勤奋高效,保证中心任务和管理目标的实现;是否热情为基层服务,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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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管理

工作。

第八条 对生产管理活动的项目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公司宏观规划(计划)及业主需要安排生产计划;是否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目标;是否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生产资金,坚持优质低耗,努力降低成本;生产过程是否安全,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第九条 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合法;人工、材料等生产原料价格是否合理;经营目标是否实现;经营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十条 对科技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方面的方针、政策;是否合理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及技术转让;是否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尽快出成果、出效益。

第十一条 对人事、劳动、教育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贯彻有关方面的政策、法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是否全面正确地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是否严格履行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工资、奖金的分配是否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劳动管理是否执行《劳动法》的规定;教育和培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 对产品质量管理活动和服务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政有关质量、标准、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落实产品质量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的措施;是否认真履行合同的有关要求,用户是否满意。

第十三条 对设备、物质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设备、物资采购供应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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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要;是否按照选优、择廉的要求,积极采购适合生产本单位应用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设备、物资;设备、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设备、物资储存是否完好合理。

第十四条 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的财政法规、财经法律、财务制度进行内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是否执行预算计划、消耗定额和费用标准;是否有降低成本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对房地产开发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建设管理程序审批立项;是否履行了报建手续;是否按规定招标投标;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进度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工程预决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对工程是否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六条 对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投资效益如何,是否遵守公司的规定及要求,经营是否合法,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七条 对物业管理后勤服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在住房、食堂、卫生、办公室条件等方面建立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积极为各部门进行职能活动及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对上级统一组织、领导交办的事项进行效能监察。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包括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它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可分为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为:选题立项、制定计划;查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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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找出原因;提出建议,改进管理;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第二十条 选题立项。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群众反映较大和领导交办的任务,从实际出发,选出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填写《立项表》。经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通知被查单位,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查清问题。通过查帐目、记录、有关文件、制度和找有关人员调查,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清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格奖惩。监察部门应充分运用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对忠于职守,廉洁勤政,成绩突出的人员,建议领导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和违法乱纪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提出改进管理建议。针对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建议,填写《监察建议书》,经领导审批后,给有关部门下达《监察建议书》,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通知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执行情况报监察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10日内向监察部门提出复议。监察部门复核维持原决定的,报请本单位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部门或人员。有关部门或人员应严格执行,并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四条 写出终结报告。监察决定书发出后,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奖惩决定和整改措施。经被查单位、人事财务等有关部门核定后,填写《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整理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组织和领导

第二十五条 效能监察由总经理、纪委书记主管。负责工作部署,宣传动员,下达任务,立项,实施方案、终结报告的审批,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决定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察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负责效能监察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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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及时向公司领导提出效能监察立项、实施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工作;负责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违法乱纪的问题;负责总结、交流经验,检查督促立项的落实,评选优秀成果,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和高效运行的管理经验;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完成承担的任务,保证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具有下列权利:

(一) 根据工作需要,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办公会;监察人员可以参加本单位与效能监察有关的会议,可以列席被监察单位有关的会议;

(二) 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账目、记录等;

(三) 要求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它必要情况;

(四) 责令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五) 责令有关部门或人员暂停或终止涉嫌损害国家、企业利益或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建议主管部门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并有可能给国家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害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六) 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等方面的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七) 对阻扰、干扰监察部门及其他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和不认真执行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的监察对象,追究责任或给予政纪处分。

第五章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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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效能监察必须贯彻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只有奖勤罚懒,是非分明,才能促进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 效能监察的结果要作为考核、使用和提拔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爱护企业财产、使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成绩突出的人员,监察部门应建议领导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发现监察对象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盲目决策,失职渎职,对工作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不落实监察建议,上当受骗,浪费国家资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以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应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开展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改进管理,获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动挖掘案件线索,敢于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以及组织开展效能监察有功人员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按照《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总公司发布的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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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臵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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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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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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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臵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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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臵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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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 产 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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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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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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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xx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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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管理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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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八)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九)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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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管理

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三)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五)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 (十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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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二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二十一)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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