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总结性期末

时间:2024.4.25

第一章 导 论

一、保险业的产生

(一)危险无处不在

自然灾害--- 20xx年,全球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达706亿美元。其中,637亿美元是由自然灾害引起。

全球的保险损失--- 19xx年以前,不超过90亿美元,19xx年超过500亿

意外事故 --- 19xx年4月26日,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4号机组发生爆炸,释放出的放射性强度为日本广岛原子弹爆炸的500倍,当场30人死亡,500多万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乌克兰人受到放射辐射,直接经济损失达28亿美元。由于这场事故死亡人数超过1.5万,5万人终身残废 。

人为灾难---9.11恐怖袭击事件,该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320多亿美元 。 20xx年12月26日,印度孟买发生连环恐怖袭击,至少188人死亡,数百人受伤。袭击针对英美人士,游客遭就地枪决。 20xx年8月23日上午9时左右,一辆装载25人(包括22名香港乘客)乘客的旅游车在菲律宾马尼拉市中心被菲律宾前警察劫持。香港游客中8人死亡,6人受伤。

经济发展水平与灾害损失成正比

据慕尼黑保险公司对19xx年—19xx年全球灾害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的研究表明:经济增长1倍,灾害损失增长3倍。

(二)保险的产生

1、近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13世纪) 关于海上保险的起源,保险界有四种说法:共同海损、合伙经营、家族团体、海上借贷。

2、火灾保险( 16世纪)火灾保险:财产保险,公营火灾保险1591,德国;民营火灾保险1667,英国

3、人身保险 (18世纪) 1693年英国的天文学、数学家爱德华·郝利利用数理统计的分析方法,设计出世界上第一个死亡表,为人身保险的发展奠定了科学的基础。 1762年英国人章姆逊和多德森创造了公平人寿保险公司,该公司第一个采用根据生命表来计算人寿保险金,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的开始。

4、责任保险 (19世纪) 责任保险开始于19世纪,发达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 责任保险起源于法国,拿破仑法典中开始出现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奠定了责任保险产生的法律基础。

5、信用保证保险:保险公司——(担保)——契约一方的失信——(道德风险)——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公司

(二)现代保险业的发展

1、衡量现代保险业发展水平的几个主要指标

保险总规模 ;(保费总收入)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保险密度=每年寿险业人身保险全年保费收入/人口总数;资料:20xx年全球保费收入达40610亿美元,比上一年增加了3.3%; 20xx年世界平均保险深度7.5%,20xx年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密度(单位:美元)

2、现代保险业的发展特点

(1)保险供给日益扩大(2)随着风险种类的增加险种日益扩大(3)保险产品功能不断扩展(4)保险保障的范围不断的扩大(5)保险金额日益扩大,灾害事故巨型化。(6)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业日趋国际化

3、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保费收入:19xx年4亿多,20xx年全国保费收入首次突破万亿,达11137.3亿元,比20xx年翻了一番;保险密度:20xx年中国的保险密度约为836元(RMB);保险深度:20xx年中国的保险深度约为3.4%;保险公司数量,建国后改革前只有一家保险公司,20xx年已发展到保险公司110家

保险立法:

19xx年颁布《保险法》,19xx年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xx年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xx年出台了《保险经纪人管理条例》,19xx年《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状况的评价

已经建立了比较良好的产业体系; 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具备了加快发展的宏观产业基础; 开始进入了一个稳健、快速发展时期;

三、保险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内容

1、对象 保险学研究的对象是保险商品关系。保险商品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之间遵循商品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保险商品的经济损失补偿功能。

保险商品关系包括四层含义:

保险当事人之间——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保险企业之间——监管机构与保险人之间

课程内容分为:保险基础——保险原则,保险合同;保险类型——财产,人身再保险;保险经营——保险费率,保险经营;保险监管——监管体系,监管内容

第二章 风险与保险

第一节 风险定义及其构成要素

一、风险的定义

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包括三层含义:

1、风险是属于未来的

2、风险是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的

3、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构成要素

1、风险因素:导致风险事故形成与变化的基本条件

三种类型: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指形成风险事故的直接条件,属于有形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指由于人类个体的不正当行为所可能引起的风险事故,属于无形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指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事故,属于无形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指引起损失或损失增加的风险事件。

3、损失:指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风险事故所引起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风险因素——导致——风险事故——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即——风险载体

第二节 风险的分类

一、按风险损失的对象分类

1、财产风险:因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和贬值而使财产的所有者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

2、人身风险:人们因早逝、疾病、残疾、失业或年老无依无靠而遭受损失的不确定。

3、责任风险:因人们的过失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必须有人身赔偿的不确定性。

二、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

1、自然风险:由于自然界的异常变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不确定。

2、社会风险: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不确定性。

3、经济风险:指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中,由于经营不善、信息不灵、决策失误等造损失的不确定性。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1、纯粹风险:是指由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性的不确定。

2、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存在损失可能性、也存在获利可能性的不确定性。

第三节 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是指面临风险者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选择有效的方式,以减少风险负面影响的决策及行动过程。

二、风险管理的方法

1、回避风险

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1)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2)在处理风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是一种消极的处理风险的方法

2、自留风险

自我承受风险损失后果的方法,适合自留风险的原因可以是:

(1)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承担风险的成本

(2)估计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可以承受

(3)不可能转移给它人

3、预防风险

指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适合于经济单位不愿放弃也不愿转移的风险。

4、转移风险

通过某种安排,把自己面临的风险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包括控制性的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

非保险转移风险包括:合同按排、委托保管、担保合同等。

风险的几种处理方法

类型 损失频率 损失程度 处理方法

1 低 低 自留

2 高 低 自留或避免

3 高 高 避免或控制

4 低 高 保险与转移

第四节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

一、可保风险的概念

可保风险是指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但并不是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

二、可保风险的条件

1、损失程度较高

2、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3、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

4、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

5、损失的发生必然是意外的

6、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

思考题

一、基本概念

保险深度 保险密度 风险 纯粹风险

风险事故 风险管理 可保风险

二、问题与思考

1、风险的分类对风险管理有何意义?有哪些常用的风险管理方法。

2、可保风险的要件。理解可保风险的特征对保险运行有何意义?

第三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五个要点:

第一、经济保障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第二、经济保障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

第三、经济保障的费用来自于保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

第四、经济保障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

第五、保险由经济保障的作用衍生出金融中介的作用

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无形服务商品

2、保险商品消费由无形的确定的精神心理消费与有形的不确定的实物消费两部分组成

3、保险商品在消费期间无论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与否,其使用价值都被消费了

保险的本质

1、保险的经济内涵:(1)是一种经济行为,(2)是一种金融行为,(3)具有国民收人再分配的作用; 2.保险的法律内涵:是一种合同行为; 3、保险的社会功能: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

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的比较

保险与赌博:参与者对风险的态度不同,经济后果不同,社会后果不同

保险与储蓄:对风险的管理手段不同,代价不同,需求动机不同

保险与救济:双向行为&单向行为,保障的对象和程度不同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的性质分类

商业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是每个国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商业保险:目的---营利为目的;实施方式---自愿性;举办主体---企业经营;保费 ---投保人缴纳;保险金额---可保利益的价值决定 社会保险: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方式---强制性;举办主体---政府职能;保费---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保险金额---国家统一规定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保险:财产及相关利益

2、人身保险:人的身体或寿命

3、责任保险: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4、信用保证保险:信用风险

三、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1、原保险与再保险

原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

再保险: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

2、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

投保人在同一时间就同一保险标的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并分别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可保价值---重复保险

保险金额<可保价值---复合保险

3、 共同保险

① 几个保险人联合共同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并分别与投保人就同一标的签定合同,保人与各保险公司之间只有一个保险合同。 ② 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分摊保险责任(不足额保险)。

四、按照保险实施的方式分类

1、自愿保险:保险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保险合同形成的保险关系

2、强制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当事人双方形成的保险关系

第三节 保险的职能

一、基本职能

1、分担风险的职能:把参加保险的少数成员因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分摊给多数成员来承担。

2、补偿职能:把参加保险的全体成员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用于少数成因风险事故所受损失的补偿。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1、投资职能:指保险基金的暂时闲置部分,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重新投入再生产过程。

(1)投资收益可以提高保险人赔付能力

(2)投资于金融市场和其他基础设施可以促进社会生产和公共福利事业

(3)扩大保险企业的社会影响

2、防灾防损职能:保险人参与防灾防损活动,提高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

(1)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2)从自身条件来看有能力

(3)保险人可以通过业务经营来敦促投保人重视防灾防损

二、问题与思考

1、如何理解保险的本质?

2、现代保险是如何分类的? 3、如何认识现代经济中保险的职能。 4、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1、可保利益也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可保利益作为一项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2、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1)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防止从保险中获利)

(2)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

(3)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确定的利益大于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大于合法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

案例:房屋索赔资格认定

20xx年2月10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房内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险,保险期限一年。张某按合同交纳了全部保费,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10万。同年6月9日,张某购新房一套,并拟将原住房卖给李某。7月16日,李某未付清全部房款后入住,双方约定一星期后去政府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房款。

不料,7月20日,李某家由于煤气泄漏引发火灾,致使房屋严重受损。事发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赔后向法院起诉。 本案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主张应该赔,一种主张不赔。

本案的关键在于房屋出险时被保险人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为自己投保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 :英美法系“利害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同意原则”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涉及以下关系人:具有扶养关系的人;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具有雇佣劳动关系的人;具有某种合作关系的人

爷爷能否索取孙女身故保险金?

某幼儿园张某(女)3岁时父亲去世,张某的母亲李女士在铁路部门做列车员,张某随爷爷奶奶在D城市生活。6虽上小学时,她母亲调动工作至E城市,并已经组建新的家庭,李女士将张某接回身边,之后张某随其母亲李女士和继父在E城市共同生活,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母亲和继父共同负担。在张某离开E城市时,爷爷曾为她购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10年期),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张某到E城一年后的一天,在一次上学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发后,张某的爷爷到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给付保险金,遭保险公司拒绝。

本案涉及投保人爷爷对被保险人孙女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五、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时间限制:合同订立时 和 保险事故发生时 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例外,只要求损失事故发生时具有可保利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合同订立时 必须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 不要求有保险利益

案例: 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19xx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

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

(2)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1、 告知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告知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签订合同前的必要手续

(1)投保人的告知:

保险标的危险有关的实质性的事实;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危险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动;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

(2)保险人的告知:合同条款内容:如承担的主要责任,主要的免除责任;赔偿给付或拒赔

2、告知的形式

(1)无限告知,投保人需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询问告知,投保人只须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保险法都采取了询问告知的形式

案例: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19xx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xx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此案能否获赔?

(二) 保证

履行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保证是从属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保证形式:明示保证——书面形式、附在保单上;默示保证——惯例准则

保证的内容:标的的合法性,本人行为的保证,所告事实的真实性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合同:一方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2、禁止反言:全同的一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已放弃的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险中的时间规定有特例,即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保险人可以主张权利,超过期限则不能在主张已放弃的权利。

三、诚信原则的违反与法律后果

(一) 告知的违反和后果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定;后果:过失——解除合同可退还保费;故意——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

2、保险人违反:对合同条款没如实告知;后果:未尽义务——承担某种责任(罚款);故意——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尽告知义务

李某于20xx年12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住房险。20xx年5月投保人住房发生火灾。保险公司查证:李某将其使用的住房出租他人开设印刷厂,火灾是因工人操作不当引起的。李某以火灾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住房已改变使用性质,但未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变更,遂作出拒赔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厂方追偿。

2、保证的违反:(1)不遵守保证条款;(2)违背合同的承诺或担保行为;后果:就违反保证的部分解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能否证明右眼失明是一次意外撞伤直接导致的

20xx年2月15日,刘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综合个人以外伤害保险。3个月不到,刘先生就遭遇了一次意外。一天他忙着去见客户,在一个拐角处猛撞到一户人家向外打开的铁窗边缘,右眼被撞伤。一开始他觉得撞伤的地方非常痛,但是依然赶路,过了一会眼睛没刚才那么疼了,刘先生便以为没事了,就没有去医院就诊。

两个月后,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的右眼带上眼镜也看不清任何东西了。医院诊断“脉络膜萎缩”。刘先生认为自己右眼失明主要是那一次意外碰撞引起的,便拿着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残理赔申请。

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直接引起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能否得到支持?

二、保险事故中近因的判定

(一) 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①从原因推断结果;②从结果推断原因

(二)保险事故中近因的判定: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案例分析:导致损失结果是单一原因吗?

某纸制品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1年。同年8月,该地区连降暴雨,泛滥成灾,该厂对仓库及车间采取了防洪措施,但措施并不得力,起不到多大作用,位于低洼处的仓库仍大量积水,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纸制品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

公司的理赔发生争议,有的认为该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是洪水,该赔;有的认为是由多种原因造成,洪水只是其中原因之一,被保险人防洪措施不得力是主要原因主张不赔。

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均属保险危险,多种原因均属免除责任,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交存

案例:某面粉厂在2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期限一年。同年9月一天夜里下起了大雨,当晚的风力很大,某车间厂房的一角破坏,雨水由破口淌进厂房。当时车间的一部分职工正在上夜班,由于噪音大,又为了赶任务,一时没有注意到厂房进水,结果雨水淋入了正在高速运转的3台电机内部,导致电机组烧坏,生产被迫中断,造成了财产损失,该车间的电机属该厂投保的固定资产中的一项。根据当天的天气象部门测定,出险当晚降雨一小时,降雨量12毫米,当晚最大风力为8级~9级。这次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是否构成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内部也存在着争议。

⑵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因果关系连续)

①前因——除外责任——不赔

后因----保险责任——不赔

②前因——保险责任 ——赔

后因——除外风险或其他风险 ——赔

③前因——其他风险(保单未列的风险) ——协商

后因——承保风险——协商

案例分析

19xx年7月31日陕西安康发洪水使安康地区烟酒副食公司的纸烟仓库里的底层纸烟被水浸泡,上面几层纸烟未被浸泡,但仓库内的防潮设施因洪水浸淹而失效。该公司为防止受潮霉变,将遭受潮气的纸烟全部削价销售,因投保了保险随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差价损失。投保方提供洪水进库时防潮设施被淹失效的证明,以及纸烟受潮后短期将要霉变失去价值的鉴定。

保险方认为纸烟未被洪水直接浸泡,销售差价属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是否符合近因原则?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是近因——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

案例

某日清晨,5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由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汽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车的赵某撞倒并卷入车下。急欲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两天后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使,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此案能否从保险公司获赔?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理解要点:

赔偿原则的目的是恢复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前的状态

赔偿数额与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相等

保证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能够获得充分保障

2、意义:①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②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款获得额外利益;③防止道德风险

二、损失补偿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损失补偿的方法:货币赔偿;修理;更换和重置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合同,由保险标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金的给付性

2、定值保险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款的依据

3、重置保险 ,根据合同约定的重置费用进行赔付。

4、施救费用,对于合理的施救费用,在保险赔款之外赔付,赔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五、损失赔偿方式

(一)、比例赔偿方式

1、不定值比例赔偿方式,适用于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保险赔款。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时,不事先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只列一定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赔偿的限额。

保险赔款按保险保障程度计算,保险保障程度最高为100%。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财产受损当时市场完好价值*100%

保险赔款=保险财产损失价值×保险保障程度

例1:保险金额16000元,损失价值5000,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6000元。求保险赔款额。

保险金额=保险财产实际价值

保险保障程度=16000/16000×100%=100%

保险赔款=5000×100%=5000(元)

例2:保险金额18000元,损失价值15000。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6000元。求保险赔款额。

保险金额>保险财产实际价值

按损失价值十足赔偿,保险人赔付15000元。

例3:保险金额8000元,损失价值9000。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00元。求保险赔款额。

保险金额<保险财产实际价值

保险保障程度=8000/10000×100%=80%

保险赔款=9000×80%=7200(元)

2、定值比例赔偿方式

定值比例赔偿方式适用于定值保险合同,以保险财产受损价值与市场完好价值的比例计算保险赔款。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先协议确定保险价值,以次为保险金额。

保险赔款按财产受损失的程度计算

损失程度=(市场的完好价值一残值)/保险财产受损当地市场完好价值*100%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例1:保险金额12000元,与保险价值相等,财产损失当时当地完好市价为10000,受损财产在当地处理残值为3000元。求保险赔款。 损失程度=保险赔款=12000×70%=8400(元)

(10000-3000)/10000*100%=70%

例2:保险金额8000元,与保险价值相等,财产损失当时当地完好市价为9000,受损财产在当地处理残值为3600元。求保险赔款。 损失程度=(9000-3600)/9000*100%=60%

保险赔款=8000×60%=4800(元)

(二)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1、损失金额=保险金额

赔款金额=损失金额

2、损失金额<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3、损失金额>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两种赔偿方式比较

保险学总结性期末

元,保险损失3000元。(足额保险)

保险学总结性期末

2000元。(不足额保险)

(三)限额赔偿方式

1、超过一定限额赔偿。规定一个免赔率,损失超过免赔率时给予赔偿,主要适用于货物运输保险。

(1) 相对免赔:损失超过免赔限度时,按全部损失赔。计算公式: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2)绝对免赔:损失超过免赔限度时,只对超过部分赔。计算公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例如:为一批运输中的仪器投保,规定免赔率为10%,该仪器的价值为1万元,假定在运输中出险,经查损失率达到20%,如果运用绝对免赔方式,则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

10000×(20%-10%)=1000(元)

2、超过一定限额不赔偿,主要适用于农业保险中的农作物保险。

六、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

1、代位与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投保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因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1)权利代位

①代位追偿产生的条件:适用于因第三者责任导致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获得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被保险人不能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

②代位追偿的对象:对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由侵害行为导致,由不当行为导致,由不履行义务导致

③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法定方式;约定方法

④保险人在代位追偿的权益范围:保险人代位追偿的权益以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

案例1、车辆失而复得 保险赔偿该退?

19xx年1月31日,上海申通金属型材厂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为该厂的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的车辆损失、盗窃、抢险等作了投保。同年10月,被保险车被窃。申通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获得支持,于19xx年6月得到保险赔偿款13.69万元。同时该厂按保险公司要求,出具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一份:即被窃车辆的一切权益转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以立书人的名义向责任人追偿。

不久,被盗车辆由常州市公安机关截获,并送至闵行区马桥汽车修理厂维修,申通厂闻讯后表示放弃对该车的所有权。保险公司获悉后则认为,申通厂理应返还已赔付的保险金,不然应视为不当得利。为此,保险公司于去年12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申通厂向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13.696万元。 此案如何处理。

案例2、获得第三者赔偿后还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20xx年2月20日,张先生被江某驾驶的运货大卡车撞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司机江某负全部责任。经协商,江某赔偿了张先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在事故发生前,张先生已向其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那么张先生获得了江某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1万元的保险金呢?

2、物上代位----委付: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后,保险人在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后,即可取得对保险标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1)委付成立的条件: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申请,法定时间同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有效,委付不得附加条件

(2)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了全部保险额后取得的权益范围:

①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公司

②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③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所得到的利益如果超过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

(二)重复保险与分摊原则

1、重复保险与分摊原则的含义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个保险标的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相同的危险、相同的保险期限,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分摊原则是指保险人之间的赔款分摊,坚持此项原则,可以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重复保险赔偿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方式:指各保险人按照各自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总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人赔偿额=损失金额×(某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总和)

例如:某人将价值9万元的财产向甲公司投保4万元,又向乙公司投6万元,实际受损5万元,其赔偿比例是:

甲公司应赔:5*[4/(4+6)]=2万

乙公司应赔:5*[6/(4+6)]=3万

2、限额责任方式

指各保险人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责赔偿限额作为基数加总,得出各自的分摊比例,按比例分摊赔款。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赔偿限额/所有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总和)

例如:甲乙两公司共同承保同一财产,甲公司保险合同上的保险金额为4万元,乙公司保险合同上的保险金额为6万元,损失金额为5万元。

甲公司的赔偿限额:以保险金额为限,4万

乙公司的赔偿限额:以损失为限 ,5万

甲乙公司限额责任赔偿额总和9万

甲公司应赔偿=5×4/9=2.22(万)

乙公司应赔偿=5×5/9=2.78(万)

一、基本概念

可保利益 告知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代位追偿 重复保险

二、思考题

1、什么是可保利益原则?坚持该原则有哪些意义?在实践中如何保证该原则的实施?

2、何谓最大诚信原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3、何谓近因原则?如何判定损失近因?

4、何谓损失补偿原则?该原则还包括哪些派生原则?

5、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6、损失理赔有哪几种方式?

7、重复保险的损失摊赔方式有哪几种?

第五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性质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保险:收取保费的权利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将会保费的义务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1、双务性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都承担义务的合同

2、射幸性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3、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

4、条件性合同: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5、附和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照保险标的特点: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2、按照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是指当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额进行经济补偿的合同。

给付性合同是指合同约定的事件出现或保险期满,保险人就必须按照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3按照合同规定的补偿价值方法: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事先约定保险价值,在合同中载明,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的财产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事先约定保险价值,仅在合同中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

4、按照合同保障的业务对象: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和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转移其承担的原保险风险和责任与再保险人或其他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由三要素组成,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中介人。

保险合同主体

当事:投保,保险

关系:被保险,受益,中介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保险合同的缔结者,是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1)具有市场准入资格

大多数国家--法人;英国--法人与自然人(劳和社);国--法人

(2)业务经营受国家金融监管

2.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付保费义务的人。

作为投保人的条件

(1)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具有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4)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主要是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1.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享有保险金请求的人。

(1)被保险人的资格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被保险人。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父母为子女投保不受此限制)

(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同属一人。

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分属两人。

(3)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①同意权②保险金请求权③拥有保单的其它权力

(4)被保险人的数量

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确定,应将其姓名及单位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是可变的,则要需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当约定的条件成立时,补充的对象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 如果被保险人有数人,且投保时不能确定,可通过“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来确认。

(5)不同类型保险的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获得生命、身体机能保障的人

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

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债权人)

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是指因自身失信可能导致他人损失的人(债务人)

附: 《保险法》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2.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且多存在于死亡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

(1)关于受益人的资格: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他们之外的第三人。

(2)关于受益人的产生

(3)受益人的两种形式

不可撤销的受益人,只允许在受益人同意下更换受益人

可撤销的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变更和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

(4)受益人的受益权:保险金的请求权

(5)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

①已确定受益人: 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保险金不能视为死者(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保险金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②未确定受益人

几种情况: A、未指定受益人 B、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C、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 D、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 E、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同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顺序,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可视为死者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受益人只填“法定”如何处理

3、保单所有人: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

权利主要包括:

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保单抵押贷款、放弃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在我国人寿保险合同中,保单所有人的权利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独或分享。

案例:谁拥有保险金请求权

李某系某小学学生,19xx年6月25日放学回家后,其父叫他去买酒,横穿马路时不幸被汽车撞死。因当时天色较暗,肇事汽车逃逸,没有目击者。李某死后尸骨未寒,李父不堪面对家人指责,又悲又气,喝农药自尽。处于极度悲伤的李母认为,儿子夭折,丈夫身故,平时与公婆多有纠葛,觉得难以在李家再呆下去,待丧事办毕,便改嫁他人。

由于李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3000元保险金。但李某属学校集体投保,未指定受益人。李母与李的祖父在围绕谁是保险金受益人的问题上产生纠纷。 保险金应该由谁领取?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中介人)

是指协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保险合同或履行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包括:

1、保险代理人:是代理保险人从事具体保险业务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2、保险经纪人:是独立于保险人的保险中介,它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其提供投保、交费、索赔等中介服务,并向承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

3、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保险当事人双方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鉴定、估价和保险赔偿的清算洽谈等业务并予以证明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

1、保险合同的客体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客体的核心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1)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经济内涵,也是投保人转嫁风险的经济额度,同时也是保险人确定其承担最高责任限额的重要依据。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内涵: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 。

(二)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单中列明的反应保险合同内容的文件,是保险人履行责任的依据。

保险条款包括:

1、基本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准备或印就在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项。

2、法定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的保险条款 。

3、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之外附加的以扩大或限制原条文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性条款。附加条款不能独立承保。

4、任意条款又称选择条款,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某种需要选入保险合同内容以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条款。

5、保证条款,是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义务的条款。

(三)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投保人投保时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 -----临时性的保险证明 3、保险单 ------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4、保险凭证 ------简化的保险合同书面文件 5、批单 ------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 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共同协议的过程。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的要约的特点: 1、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要约人 2、要约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 3、要约一般为投保单或其他书面形式

(二)承诺:是承诺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有效的条件: 1、由受约人本人做出 2、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3、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合同成立-----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2、合同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 。

财产保险合同以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为生效条件。人身保险合同以以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为生效条件

3、责任开始

(1)如果合同没有特殊约定,则合同生效=责任开始

(2)如果合同有特殊约定,则约定生效------责任开始

第一、追溯生效,保险合同开始前的某个时点,保险责任开始;此种情形多适于海上保险。

第二、观察期规定,保险合同开始若干日后,保险责任开始。此种情形多适于健康保险。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1、变更的原因依保险合同不同而有所不同

2、变更的程序须符合一定的法定形式

财产保险合同主体变更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货物运输保险除外),加批单后有效。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只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1、内容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更

2、变更的原因: (1)投保人自己要求的变更 (2)法定理由引起的变更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未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 人的年龄不真实

(三)保险合同的中止

1、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成立和生效后,某种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暂时失效或停止。

2、中止的原因及后果:投保人不缴纳保费:可以复效;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中止责任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是指在保险期间,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只是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消失。

1、自然终止 ---合同有效期满2、提前终止---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3、义务已履行终止---保险人赔款已达到保险金额4、违约失效---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求,保险人可以使合同无效5、合同自始无效---投保人以欺诈手段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说明

(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指对保险合同一般文句、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所作的解释

2、意图解释---指按照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所作的解释。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三)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

协商-----双方之间;调解-----第三方出面;仲裁 ----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的裁决;诉讼------由法院裁决

思考题

一、基本概念

保险合同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标的 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投保单 保单 暂保单 合同终止 合同的复效

二、思考题

1、什么是保险合同,其内容构成有哪些?

2、一份有效的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怎样的程序?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3、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哪些情况?合同变更需要符合哪些程序?

4、区分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有何不同?

5、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循哪些原则?

第六章 财产保险之一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定义

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富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保险。

根据经营业务的范围:广义财产保险,狭义财产保险

根据承保标的的实虚:有形财产保险,无形财产保险

二、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1、 财产保险业务结图

财产保险: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

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各种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农业保险

三、财产保险的特征

1、保险标的为有形财产及相关责任

2、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一体化

3、业务性质是经济补偿

4、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第二节 火灾保险

一、火灾保险的概念:是指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二、火灾保险的特点

(1)标的物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

(2)有固定的存放场所

(3)保险风险范围广泛

三、火灾保险承保的主要风险

(一)基本风险:火灾、雷击 、爆炸

(二)扩展风险:各种自然灾害,有关意外事故,施救费

(三)责任免除: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战争或军事行动3、核污染或核辐射4、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5、各种间接损失等

四、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团体火灾保险

1、被保险人:企业及其它法人团体

2、保险标的:自有的财产,与他人共有、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经营管理的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可保财产、特约承保财产、不可保财产

(1)可保财产: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附属装修设备;各种机器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等;各种生活资料等。 可特约承保的财产:市场价格变化大的,价值高、危险大的

不可承保的财产: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等;货币、票证类;示收割的农作物,家禽等

4、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与保险期限

(1)保险费率的厘定的因素:用途、构造、防护、位置

(2)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三、运输工具险

(一)运输工具保险定义

是承保个各类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主要运输工具险种有: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

(二)机动车辆保险

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保险。

主要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1、车损险

(1)责任范围: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施救、保护费用

(2) 车损险的除外责任

①战争和军事冲突

②驾驶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和雇佣人员的故意违法行为

③竞赛、教练车或拖拽的其它车

④酒后驾车、无驾驶证

⑤自然磨损、车胎自爆等

2、第三者责任险

该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

(1)被保险人的范围:保单指明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雇佣的司机,保险车借给他人使用的合法司机。

(2)第三者的范围:被保险人和保险车上以外的他人、他物

(3)第三者责任的除外责任:

① 被保险人所有及代管的财产

②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③ 车上的所有人及其财产

④车辆所载物掉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⑤拖带的未保险车辆

3、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乘客意外伤害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车玻璃破碎险;车辆盗抢险;自燃损失险;涉水损失险

4、保险期限、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保险金额——新车以#5@p金额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旧车按估定的新旧成数确定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确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5、机动车辆保险的特殊规定

(1)无赔款保费折扣

(2)被保险人自负部分责任

6、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法

按实际修理费和合理的施救费计算赔偿:

赔偿=实际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案例:

甲、乙两车在行驶中发生碰撞事故,甲车车损600元,车上货物损失1500元,乙车车损4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元。全部损失为3000元。

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根据甲乙各自承担经济的损失,计算赔款如下:

(1)甲车应承担经济损失=(甲车车损600元+乙车车损400元+甲车货损1500元+乙车货损500元)×70%=2100元

(2)乙车应承担经济损失=(甲车车损600元+乙车车损400元+甲车货损1500元+乙车货损500元)×30%=900元

计算保险赔款

①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600元×70%=420元

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400元+乙车货损500元)×70%=630元

保险公司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

(420元+630元)×(1-免赔率15%)=892.50元

②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400元×30%=120元

乙车应赔甲车=(甲车车损600元+甲车货损1500元)×30%=630元

保险公司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

(120元+630元)×(1-免赔率5%)=712.50元

一、重要概念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七章 财产保险之二----责任保险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二、责任风险的主要来源

1、与财产有关的责任问题

2、与活动有关的责任问题:汽车责任、职业责任、经营责任、产品制造责任

三、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1、产生与发展的基础特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2、补偿对象的特征---只有当第三方的利益损失客观存在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才会产生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

3、保险标的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法律风险的依据可分为两种:

(1)、法律责任:过失责任,绝对责任

(2)、合同责任

4、赔偿处理的复杂性特征:(1)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2)需要更全面的地运用法律制度。(3)赔款实质上是支付给受害者。

四、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和其他有关的合理费用。

五、赔偿限额

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

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3、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因遭受事故、意外伤害、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年老退休负责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标的包括人的生命和劳动能力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1、按照保险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2、按照保险期限:长期保险,一年期保险,短期保险

3、按投保人数:个人保险,团体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事故具有分散性和可测性

2、保险金的约定给付

3、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

4、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

5、人身保险金享有纳税方面的优惠

三 人身保险的常用条款

(一)两年后不否定条款,也叫不可抗辩条款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单签发之日起满两年后,除由于被保险人停交续期保险费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的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期。

(二)宽限期条款

对于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补缴保费。宽限期一般为60天。

宽限期合同有效,期外合同无效

(三)复效条款

保险单因投保人欠交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时间的申请复效权。在这期间内投保人有权申请保单复效。可以申请复效的时间一般为2年。

(四)保险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交付保险金满若干年后,一般两年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险单作为质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五)自杀条款

在合同成立之后的一定时间内(一般为两年内)发生的自杀被列为除外责任,超过此期限,则自杀被视作保险责任。

(六)年龄误报条款

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时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七)人身保险合同不具有代位追偿的效力

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如果是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能向第三者追求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又称生命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一定期限内的生存和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二、传统型人寿保险

主要功能是风险保障

人寿保险分类: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终生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一)死亡保险

1、含义: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

2、种类

(1)定期死亡保险及其特点

又称定期寿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特点: ①保险期限确定;②保险费率低

(2)终生死亡保险及其特点

又称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特点: ①保险费率较高 ②该险种没有确定的保险期 ③保险金归受益人 ④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二)生存保险

1、含义:是被保险人生存到保单指定的日期后,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2、种类

(1)一般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通常生存保险不作为独立的保险险种销售

(2)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也称养老金保险。

②特点 ⑴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即按约定金额定期给付 ⑵被保险人免体检 ⑶可以保障寿命较长者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③主要种类

⑴限期交费终身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在限期内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时期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领取年金,直至身故为止。

⑵最低保证年金:确定给付年金;退还年金

确定给付年金是指规定一个最低保证给付年数,若年金受领人在年金支付期满前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领取保险金至期满。 退还年金是指当被保险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差额。

(三)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1、特点: (1)保障全面 (2)保险费率较高 (3)具有储蓄性质

2、种类:

(1)普通两全保险:是指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还是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同样数额保险金的保险。

(2)期满双赔两全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给付约定数量两倍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只给付约定数量的保险金的保险。该险种适合于投保人期满生存比期内死亡更需要钱的人。

(3)养老附加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如果期满生存,保险人给付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如果期内死亡,保险人按照约定金额的一定倍数给付保险金。该险种侧重于被保险人死后,其家属的经济保障。

(4)联合两全保险:是由几个人共同投保的两全保险。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保单因履行而终止;如果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无一死亡,保险期满时,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领取。

三、新型人寿寿险:又称投资连结保险,与传统寿险产品的区别在于:其具有投资和风险保障双重功能,而且还具有保费、保额可变的便利性。

(一)变额寿险

1、定义

是一种保额随着其保费分离帐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

2、特点:(1)交费方式固定,保险金额可变动 (2)开设分立账户 (3)投资风险由保单所有人承担

(二)万能寿险

1、定义: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节的寿险。

(三)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1、定义:是融合了保费缴纳灵活的万能寿险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的新险种。

2、特点:

1、缴费灵活性2、死亡保险金的可变3、具有较强的投资功能 ,投资帐户的投资组合由投保人自己决定,但要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该险种适合那些将保单现金价值视为投资而非储蓄的人。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义

该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合同的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保险 。

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废给付、医疗给付、停工给付

对意外伤害的解释:

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而且原因是不可预见、外来原因造成的、突然发生的。

2、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3、上述两者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构成要件

1、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90天、180天、360天等。

3、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三、不可保意外伤害与特约承保意外伤害

1、不可保的意外伤害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4)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2、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

(1)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赛车等剧烈的体育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手术后意外死亡,

意外险是否赔偿

某工厂为所有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限一年。保单生效后3个月,该厂职工孙某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时,孙某突然出现心跳过快、呼吸骤停。经医生采取急救措施使其复苏后,孙某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一个星期后死亡。医疗委员会对此事故的鉴定是医疗意外死亡。

事后,孙某的家属持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孙某并非遭受意外伤害、属于疾病死亡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这样处理是否合理?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1、按投保对象分类:团体和个人意外伤害 保险

2、按实施方式分类:自愿与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

3、按承保风险分类:普通与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保险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 风险程度来决定的

2、承保的条件一般较宽

3、保险期限与责任期限的不一致性: 保险事故 ----在保险期间发生; 死伤结果----在责任期间发生,不一定在保险期限内

六、人身意外伤害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

保险学总结性期末

七、人身意外伤害险与财产险的共性

1、都属于短期保险,2、保费缴纳方式都是一次缴清,3、保险金具有一定的损失补偿性质

八、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1、 死亡事故→定额给付;2、 残废事故→不定额给付

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第四节 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定义

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患病所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二、健康保险的责任

1、由于疾病事故所用的医疗费用;

2、由于疾病所致的收入损失

三、健康保险的特点

1、保险金具有补偿的特殊性,即对医疗费用的损失补偿2、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 3、健康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 4、保险金额采用定额与不定额相结合

四、健康保险的特别规定

1、免赔额条款2、观察期条款【观察期也称保险等待期,或免责期。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被保险人在这个时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3、比例给付条款 4、给付限额条款

五、健康保险的种类

1.普通医疗保险 2.住院保险 3.手术保险 4.综合医疗保险 5、特种疾病保险

问题与思考

一、基本概念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 意外伤害险 健康保险

二、思考题 1、人身保险的特点及其常见条款。 2、比较传统人寿保险与新型人寿保险的区别?新型人寿保险包括那些险种? 3、年金保险与生存保险有何不同?年金保险主要的险种有哪些? 4、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构成要件与特殊性。 5、健康保险的特点及避免逆向选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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