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民政局第三季度工作总结

时间:2024.4.20

平江县民政局第三季度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县各级民政部门锐意进取、探索创新、狠抓落实,各项民政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概括起来说是“四句话”:即重点突出,亮点放彩,难点化解,项项推进。

(一)重点突出。一是全面有效地做好了救灾工作。今年以来,我县发生了1次雪灾、1次旱灾和2次洪涝共4次自然灾害。在每次灾害面前,我们都积极响应,科学应对,全力以赴,做到了五个“第一”:即第一时间到达灾害现场,第一时间了解并上报灾情,第一时间调运救灾物资,第一时间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第一时间下达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如“6.10”洪灾,从乡镇报灾到汇总上报仅1个半小时,为省厅上报民政部争取启动部级救灾响应赢得了时间,得到了省厅的赞扬。同时,在洪灾10天后,于6月21日我们就组织人员下乡镇,上门入户核灾,既及时为政府开展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也为省厅到我县核实灾情作好了前期准备。我们先后向上争取和向三个重灾乡镇紧急下拨救灾资金120万元,调运方便面500箱、大米810袋、油790瓶、矿泉水500箱、救灾帐篷50顶和棉被225床等 1

救灾物资,保障了灾民基本生活。同时,还按照政府的要求,对全县145户全倒户纳入了恢复重建,对3个重灾乡镇重建户每户补助1-3万元,对3户死亡人员家庭重建户每户补助5万元,对其他乡镇重建户每户补助1万元,确保9月底全部入住新居。二是积极稳妥地做好了维稳工作。今年,我们把民政维稳的重点放在涉军群体上,结合群众工作年主题活动,将重心下移,开门接访,把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处置在萌芽状态,先后成功化解了10多次较大规模的涉军集访,到市、赴省、进京集访得到有效控制。三是扎实有序地做好了第八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成立了以县委书记任组长的第八次村委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动员会,举办了培训班,印发了实施方案和相关资料。同时,我们还认真落实了乡镇党委对村委会候选人集体谈话制度和候选人全程签字制度,确保了村委会换届选举依法依规进行。截止5月31日,全县773个村,完成换届选举的村有743个,一次性选举成功率达到96%。到目前为止,全县所有的村全部完成换届选举。这次换届选举由于准备充分、措施有力、把关严格,基本实现了平稳过渡,来信、来电、来访比往届要少,比往届更稳定。四是脚踏实地地做好了募捐工作。慈善募捐和福彩发行工作是筹措民政资金、增强民政实力的有效途径,为 2

了拉长这两条短腿,今年,我们在这两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协调,慈善天天捐在全县目标管理考核中由20分提高到了40分。全县下达150万元天天捐任务,截止目前,已完成100万元,占任务的66.6%。同时,还募集到“6.10”抗洪赈灾款物100万元。在福彩发行工作方面,注重了加强福彩投注站的规范化建设和乡镇站点建设,前期,我们已投入资金10多万元支持投注站规范化建设,促使全县43家投注站全部实现了专营。目前,全县27个乡镇,有22个乡镇建立了投注站,其中今年新建4家,乡镇投注站覆盖率达到81.4%。截止目前,全县已销售福利彩票1100万元,完成市局任务的100%,可以肯定今年福彩发行又有一次新的飞跃。

(二)亮点放彩。一是五保供养提质提标。在场所建设上,今年,我们重点是抓好两所乡镇敬老院的改扩建,到目前为止,大洲敬老院、伍市敬老院已全部完成建设入住任务。在供养提标上,散居五保老人年供养标准已达到1500元,集中供养人员达到3600元,分别都比去年提高300元。在经营管理上,全县28所敬老院都做到了“五有”:园中有菜、栏中猪、塘中有鱼、田中有禾、山中有果。特别是今年春节期间,《人民日报》《新春走基层,神州递心声》栏目,先后两次报道我县城关敬老院情况。二是危房改造顺利推进。 3

20xx年至20xx年我县连续两年是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县,每年2000户指标,去年还被评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先进县。今年这项工作已在全省全面铺开,全县共有危房改造任务2200户,比去年多200户。目前,这些危房改造已全面启动,元旦前都能搬进新居。三是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今年,我们继续组织开展了社会救助“阳光工程”,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该保才保、应保尽保。目前,全县有城市低保对象13415人,占城镇人口的8.4%,农村低保对象42526人,占农业人口的4.7 %。我们克服资金缺口巨大的困难,按省政府的要求,如期将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了168元和65元。四是医疗救助创先争优。省厅计划7月份召开全省医疗救助工作会议,向全省推介平江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经验,并正在为我县申报全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示范县。今年以来年,全县共医疗救助72732人次(含资助参合参保),发放救助资金768万元,其中还为3041名五保老人落实了住院“四免”政策。通过争取,全省重症单病种医疗救助也将在我县铺开试点。

(三)难点化解。一是殡葬改革有新动作。殡葬改革是我县创建国家级文明卫生县城的重点工程。为了解决城区公墓山建设的资金缺口问题,我们在书记县长的主导下,一次 4

性招商引资1500万元,启动了设计周期100年的公园式公墓山建设项目,有效地缓解了资金压力。该项目4月11日已举行开工仪式,8月底正式启动安葬,为后段城区全面禁葬奠定了基础。二是“两普”工作有新进展。孤儿普查,全县登记申报对象1560人,核定1103人,并完成了信息录入和建档工作。散葬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全县有革命烈士2.1万人,据摸底要求到烈士陵园集中安葬的有近4000人。目前,我们正在按省里的会议精神规划设计,争取及早动工。三是陵园建设有新突破。烈士陵园建设负债是民政部门近五年来最伤脑的事,项目做得好,社会普遍称好,对社会而言是德政工程。作为承办单位,民政部门作出了巨大的奉献,领导也是充分肯定的,但2700万的债务解除却成了大难事。对此,我们不遗余力向四大家作汇报,特别是书记、县长,至今年促成处置了部分土地,一次性划拨2700万元还清了全部欠账。同时,还筹资500万元启动了陵园围墙、烈士陈列馆布展和陵园绿化广场建设。四是基础工作有新进步。今年,我们完善了民政资金内审和申报备案制度。在社会救助局设立了综合办公室,归并社会救助对象稽查职能,专门负责查处来信来访、社会举报等反映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在前两年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对全县剩 5

下的11个乡镇民政工作平台进行了建设,可望实现乡镇民政工作平台规范化建设“全覆盖”。

(四)项项推进。一是民间组织蓬勃发展。坚持培育与监管并重原则,促进民间组织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今年以来,全县共发展社会组织10个,依法对100多家民间组织进行了年检,并在民间组织中开展诚信自律建设活动,使民间组织服务社会功能进一步发挥。四是社会专项事务协调发展。向上申报老区项目12个,落实老区项目资金36万元。新增百岁老人8个,办理老龄优待证321个。收养社会弃婴8人,办理收养登记22例。救助流浪乞讨人员500余人次,同比增加了52%。依法办理结婚登记8000多对,离婚登记700对,合格率达100%。三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配合县委、县政府开展了2次村务公开督查,启动了每个乡镇2-3“难点村”治理工作,认真组织了第八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城市和谐社区、平安社区、无毒社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提升了市民满意度。6个全国农村社区试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三是福利企业稳步发展。联合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完成了全县4家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福利企业的监管,切实维护了残疾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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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纪检监察、办公室、财务会计内审、政工人事、社会养老、工会、共青团、妇女、建整扶贫、联村工作、法规、退伍安置、军休、计划生育、老干支部等工作都有长足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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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平江县民政局


平江县民政局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纸质版)

编制机关:平江县民政局

编制时间:二〇〇八年十月

编制说明

编制目的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编制本目录。

入编范围

本目录所收信息系本机关截止20xx年9月30日之前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向社会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

数据项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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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索取号: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2、信息名称: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3、内容描述:信息内容简介;

4、产生日期:信息的形成时间;

5、公开类型:信息公开的类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机关名称及编码

机关名称:平江县民政局

机关编码: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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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机构职能

1.1 机构概况…………………………………………………………………………………………… 5

1.2 机构领导…………………………………………………………………………………………… 7

1.3 内设机构…………………………………………………………………………………………… 8

1.4 二级机构…………………………………………………………………………………………… 9 2 政策法规

2.1 地方性法规、规章………………………………………………………………………………… 11

2.2 规范性文件………………………………………………………………………………………… 11

2.3 其他………………………………………………………………………………………………… 11 3 规划计划

3.1 民政发展规划………………………………………………………………………………………

3.2 民政工作年度计划………………………………………………………………………………… 专项工作规划……………………………………………………………………………………… 4 业务工作

5 其他

5.1 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5.2通知、公示、公告…………………………………………………………………………………

5.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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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构职能

1.1机构概况

我县民政工作对象多,其中优抚对象16万 多人,优抚对象中伤残军人412人,三属7887人,失散红军634人,在乡老复员军人2767人,退伍军人28000人,其中参加过援越抗美的782人,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1414人。享受优抚双定的有16125人,其中退伍军人中享受补助的4343人。老龄人口15万多人;精减退职1023人;投城起义人员121人;五保对象11806多人,其中城镇五保对象186人;城市低保对象10800多人;大病救助对象453人。今年又在全县全面实施农村低保,已确定农村低保对象18000。

我局内设办公室、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政工室、优抚股、社救股、复员退伍军人安臵办公室、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办公室、社会事务股、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财会股、老区办、福利企业生产管理办公室、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法规办等15个股室。有儿童福利院、慈善协会、殡葬管理所、城关烈士陵园、加义烈士陵园、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救助站、募捐办、婚姻登记管理所、福利生产中心等10个二级机构。现有在职干部职工214人,其中局机关在岗79人,其余分布在下属单位;班子成员12人,其中正副局长7人,党组成员5人。

过来我县民政工作,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基层网络建设不断健全,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优抚对象维稳工作不断规范,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加强,创造了民政工作的辉煌。先后获得全国民政工作先进县、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县等7项国家级殊荣,全省民政工

平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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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先进县、全省抗洪救灾工作先进集体等8项国家级殊荣,连续12年被评为全市民政工作先进县、全县双文明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并且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个人。

今年,我们确定全县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抓关建、突重点、夯基础、求突破”为年度工作思路。在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上迈出新步伐,在加强村(居)民自治和民间组织管理上实现新进展,在殡葬改革和福利彩票发行上取得新突破,在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上收到新成效,在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和服务水平上求得新提高。自主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和谐有为的民政工作新局面。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力求一个确保,推进两项建设,办好三件实事,加大四个力度。力求一个确保就是要确保民政对象的稳定。要通过兑现政策保稳定,通过健全基层网络保稳定,通过感情关爱保稳定,通过正面引导保稳定。推进两项建设就是要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办好三件实事就是陵园迁建,建设老年服务中心和两院改造。加大四个力度是要加大老龄工作力度,加大彩票发行力度,加大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力度和加大民间组织管理力度。目前各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

平江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我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制订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全县民政工作有关政策、规章的实施细则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主管农村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负责指导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负责城镇五保对象和城乡社会特困对象的救济工作;负责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投城起义人员的救济工作;负责全县性赈灾义捐义演活动;组织指导社会救济工作。(3)主管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待抚恤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创办光荣院,帮助革命老区加快建设步伐。(4)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移交地方的离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臵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协调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5)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市级、县本级下拨的保障金。(6)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工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居民委会员换届选举、居务公开、居委会队伍建设,制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7)主管婚姻登记工作,制订并监督实施婚姻登记的审核工作;负责涉外收养工作。(8)主管行政区划工作,负责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研究和制定全县行政区划规划, 6

办理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负责与邻县边界的勘界工作和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指导各乡(镇)行政区划工作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等事项,负责全县地名标志的设臵和管理;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9)制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措施,对全县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负责全县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10)负责全县性社团,跨乡(镇)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督;负责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11)负责接收国内外各种捐赠工作,组织实施慈善捐助活动,组织开展审批县内各种慈善义捐义演活动。(12)负责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13)负责实施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法律、法规,推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14)负责做好收容遣送工作。(15)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使作与管理。(16)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主管的民政业务工作共有16个大项,108个小项,负责执行或实施的法律法规21部。

1.2机构领导

领导简介里有

1.3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佳信访室牌子)主任:余慕良 电话:6282639 信访室主任:杨煌坚 电话:6286134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调查研究,为县政府制订全县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实施意见,提供依据;负责综全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计划生育、房产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政工室 主任:周放雄 电话:6286147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的调配、考核、奖惩,干部任免、机构编制、劳资人事及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的模范先进人物的表彰工作。

(三)财会股 股长:金向荣 电话:6282264

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的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制订民政事业经费管理细则;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家资产,编制民政事业统计表;管理局机关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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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抚股 股长:黄建新 电话:6286194

主管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军烈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负责参战民兵(民工)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评残工作;负责办理革命烈士审批的申报手续;负责优抚事业单位、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根据抚恤优待法规,完善优抚制度;协调处理军地之间的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组织开展双拥活动,承办县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社救股 股长:徐金河 电话:6282679

主管农村救灾工作,掌握、发布灾情,组织考察灾区,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捐赠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救灾募捐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社会定期定量救济工作以及临时救济工作。

(六)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主任:叶青 电话:6281330

负责全县性社团及其分支机构,县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登记注册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

(七)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办公室 主任:余细怀 电话:6286141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法律、政策的实施细则并指导实施;指导乡镇、街道的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承办乡镇和村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的使用;承办规定权限地名命名、更名事项;组织并检查地名标志的设臵和更新;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资料。

(八)社会事务股 股长:周孝辉 电话:6286204

负责全县殡改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经营性公墓建设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收养法律法规和做好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救助站、福利院、殡葬管理所的管理工作。

(九)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袁玉萍 电话:6281837

负责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乡镇的老龄工作。

(十)老区办公室 主任:寻彩霞 电话:6286254

负责老区福利生产企业的申报审批工作;负责老区福利生产项目的审批审报;主管老区福利资金的分配使用,帮助革命老区加快建设步伐。

(十一)福利企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主任:贺立新 电话:6260659

指导、监督社会福利企业的办企业方向;审批和检查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协助落实国家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十二)法规室 主任:方从安 电话:6262346

负责宣传解释涉及民政的法律法规和涉及各项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确保各项涉及民政法律法规的落实。

(十三)复员退伍军人安臵办公室 主任:洪光明:电话:6286164

负责退役义务兵、转业士民的接收安臵工作;负责国家有关退伍军人安臵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负责城镇退伍安臵期间生活补助的审核发放,组织开展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负责军干所的管理工作。

(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 主任:刘细中

电话:6281631

依据政策法规,制定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救助、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方案和规范性文件提交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城市低保资金、农村特困救助资金、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简称三项资金)的管理审批发放并配合财政部门对全县三项资金的调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乡(镇)及相关业务单位做好三项资金的管理审批、发放工作;负责全县救助对 8

象的档案管理和台帐的建立。

(十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 主任:陈全林 电话:6286224

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管理保险对象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为保险对象办理进保、退保和到期领取养老金手续;规范档案管理。

二、二级机构主要职责

(一)慈善协会 主任:陈玮 电话:6286264

负责动员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款物,开展安老、助孤、助学活动;负责募集款物的发放,使用及管理;负责按背叛章程进行换届选举。

(二)殡葬管理所 主任:沈庆龙 电话:6236613

负责宣传贯彻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负责规划全县殡仪场所、公墓的建设;负责殡葬管理执法队伍的培训与管理工作;负责殡葬、殡仪、丧葬用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殡葬管理信息工作。

(三)救助管理站 站长:李青松 电话:6227809

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救助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提供食、宿、医疗、返乡等救助工作;对不符合救助的对象宣传政策法规,做好解释工作;负责接待、完成省市或外地联系的救助任务。

(四)儿童福利院 院长:张军良 电话:6223639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负责收养社会弃婴、孤儿并提供生活、医疗、学习条件和入院遗弃残疾儿童的康复治疗,保障住院弃婴、孤儿的基本生活权益;负责依法办进弃婴、孤儿的合法领养手续,依法相处违法收养。

(五)婚姻登记管理所 所长:李倘生 电话:6268993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办理全县婚姻全记;负责搞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建立婚姻全记台帐;根据授权,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婚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所长:王欣 电话:6222748

负责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组织离休退休干部参加学习文件、听专题报告等政治活动;负责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提供生活服务及医疗保障;负责组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开展文化体育和社会公益等活动。

(七、八)城关、加义烈士陵园管理所 邹布芳 电话:6220292(城关) 李娓娥 电话:6611039(加义)

征集革命先烈事迹,搜藏、登记好革命历史文物,做好展览工作,做好广大参观群众的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工作,护卫先烈遗骨,进行定期清扫和保护、管理和维护革命纪念建筑物以及革命事迹陈列窗;接待参观、学习的单位和团体以及广大参观群众,介绍平江革命斗争史、宣传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九)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游国贤 电话:6286214

根据《国车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做好彩票市场的调查并进行预测,制订福利彩票销售方案,负责报批手续;负责做好城管、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组织彩票销售;负责电脑彩票的宣传、设点、销售及兑现工作;筹集社会福利资金,加强福利资金的管理人使用,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

(十)福利生产中心 经理:欧阳梦龙 电话:6222248

负责落实本单位残疾职工工资待遇;负责向上级争取福利资金;负责搞好福利生产产品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和产品研制、产品销售;负责落实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2 政策法规

2.1地方性法规、规章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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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平江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岳经济开发区、平江工业园,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平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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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6]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我县农村居民户口,居住在农村或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第三条 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的方针,确保保障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的管理体制。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低保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初审管理工作。乡政部门按规定组织落实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农业、统计、物价、审计、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按分工负责的要求,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农村低保的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受审批管理机关委托,负责本村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保障基本生活出发,主要考虑当地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用电和子女义务教育费用而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现为年人均683元。随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除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外,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县民政局按审批情况以季度统计保障金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根据民政部门的资金下拨文件按季度将资金拨到乡镇民政办开设的农村低保银行专户,由乡镇民政办发放到低保对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助。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包括: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因父母双亡或无能力抚养,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

(五)因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亲属;

(七)民政部门依据《婚姻法》等规定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部和。其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上年度纯收入÷家庭人口数。

以下应计入家庭纯收入:(一)外出务工人员的工资、奖金;从事农业、林业、副业、养殖业所得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依法获得一次性拆迁征地等补偿性收入;其他应计入的收入等。实物收入按市场现行价折算后计入家庭收入。

(二)家庭成员在法宝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在外务工或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当地城镇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或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

(三)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年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其收入的50%。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九条 以下内容可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津贴和退伍费;政府颁发的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荣誉津贴;劳动模范退休后享 11

受的荣誉津贴及工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公牺牲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不含生活补助费);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或死亡,受害人家庭获得的非生活性补偿;在校生获得的困难补助;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因征地拆迁,已转为非农户口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家庭的;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且尚未改正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愿从事合法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在享受保障期内,购臵或更换大宗家庭用口的;近期内新建住房或高标准装修房屋的;饲养观赏性宠物和花卉或配戴金银首饰物品的;购臵营运用途机动车辆的;家庭中劳教服刑期间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扶养、抚养收入来源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除外),经审批管理机关核准后,享受重点救助。

对于尚有一定收入且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经审批管理机关核准其享受差额救助。家庭月低保金额=(年低保标准-家庭年纯收入总和)÷12个月。

对低保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成员进行分类救助。对于重病、重残、7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对象,可以在享受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提高保障金额,给予重点救助。

第十二条 申请农村低保的对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四)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五)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六)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抚、扶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七)有非农户口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人员的收入证明;

(八)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九)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十)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申请农村低保由户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指导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在核验申请人上报村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开具受理通知书。乡、镇人民政府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初审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张榜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回复起1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审批管理机关接收申请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为正式受理低保申请。从受理之日起,审批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结的,申请人可提出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低保申请人员应积极配合审批管理机关入户核查,如实提供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否则审批管理机关有权拒绝受理低保申请,停止或取消低保待遇。领取低保金满1年的,应主动接受年度审查或重新申报。

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低保对象应及时通知村民委员会或审批管理机关,审批管理机关应及时根据其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办理低保增发、减发、停发变更手续。审批管理机关要及 12

时办理新增对象的审批;对已保家庭要区分不同情况,及时进入户核查,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各项工作。

在享受低保期内,跨乡、镇户口迁移的,应到乡镇民政办办理迁移变更手续;跨县户口迁移的,由民政局办理迁移手续。

县民政局为低保审批管理机关,应加强低保审批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积极为农村低保家庭提供优惠政策、专项救助和公益服务。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帐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本级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农村低保救助资金,都应列入农村低保专户,加强管理。

农村低保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乡、镇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低保对象由户主持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要及时足额发放农村低保金。

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及时跟踪检查,保证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并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向审批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不配合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核实家庭收入,防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有意滋事不服从管理的。

第十八条 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按行政不作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挤占、拖欠、扣压农村低保资金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优亲厚友、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为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提供伪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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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办发[2008]44号

中共平江县委办公室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慈善天天捐”活动的

通 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慈善事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募集慈善资金,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服务,根据《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的通知》(岳办[2008]33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从20xx年起开展“慈善天天捐”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慈善天天捐”活动是慈善活动经常化的主要形式,是各级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载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慈善天天捐”活动,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慈善意识,拓宽慈善资金筹集渠道,扩大慈善影响,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和公民思想道德修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凝聚力,达到教育公民与解决困难群众生活的目的。各级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慈善天天捐”活动的现实意义,通过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层层发动,让全社会都高度关注、自觉参与“慈善天天捐”活动,促进“慈善天天捐”活动深入、持续、健康开展。

二、“慈善天天捐”活动在县直各部门及其干部职工中开展。按照自愿的原则,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每人每天捐赠0.3元,单位每年捐出一日的办公经费或节约的某项开支。捐款募集方式:由财政统发工资的县直干部职工的捐款,由县财政局协助募集;其他干部职工及单位捐赠活动由各单位分别组织,捐款直接 14

交县“慈善天天捐”活动办公室(设民政局5楼县慈善协会办公室,联系电话:6286264),或划转县慈善基金账户(账户名称:平江县慈善协会,开户银行:建行平江支行天岳分理处,开户账号:43001723666052500244)。

三、切实加强对“慈善天天捐”活动的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落实。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慈善天天捐”活动所募集的资金全部归口县慈善协会管理,纳入慈善基金体系,专项用于救助困难群众。严禁截留、挪用“慈善天天捐”资金,违者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县委督查室、县政府考评督办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各级各单位的捐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县慈善协会要加强对捐款的规范管理和发放,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集中公布捐款的募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捐款募集和发放过程的监督,确保此项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四、各单位对其“双联”单位、建整扶贫联点村、特困户进行帮扶的资金,不视为“慈善天天捐”活动的捐款。

附:平江县“慈善天天捐”活动目标分解表

20xx年7月2日

主题词:慈善 募捐 通知

中共平江县委办公室 20xx年7月2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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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规范医疗救助办事程序,保障我县医疗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平江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整合协调,共同推进”的原则,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在做好在各项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基础上,全面创新我县的医疗救助机制,建立以“资助参保、门诊医疗、住院医疗、临时医疗、慈善医疗”五位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健康权”的目标。

第三条 县民政局作为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实施办法》及我县医疗救助工作中的实际情况问题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医疗救助管理机关”);乡镇民政办负责本地医疗救助初审和部分救助工作;村(居)委会受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医疗救助工作。

一、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规范。

(二)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三)制定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制度。

(四)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五)负责指导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16

(六)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负责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发放。

(七)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八)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综全协调、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二、乡镇民政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上级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在本乡镇的落实。

(二)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查和上报,做好部分“应急性”医疗救助工作。

(三)负责部分通过民政网络发放的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

(四)负责本乡镇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

(五)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协调。

(六)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查、上报工作。

(二)协助做好资助参合参保的有关工作。

(三)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门诊医疗救助点的管理。

(四)向上反映本辖区居民医疗救助情况。

(五)向本辖区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六)上级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合及其医疗补偿,或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及其医疗补偿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章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六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须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并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 17

卫生局审查合格并由县民政局授牌,方可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第七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县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八条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按照政策制订面向救助对象的减免优惠标准、优惠措施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社会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承担本社区内的社会救助对象每年不少于2次义诊活动,建立救助对象个人健康医疗档案。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帮助求医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节约成本,全理使用救助资源。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建立针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明细台帐,与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审核结算机制。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管理的规定。县民政局会同县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十三条 凡持有我县城乡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人员作为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十四条 如出现重大流行性疾病等公共医疗突发事件,需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的,按上级有关政策给予应急医疗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及程序

18

第十五条 建立“五位一体”的医疗救助机制,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形式的救助。 第十六条 资助参合参保

一、资助在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农村低保中特别困难的对象。

(二)资助标准为:按当年农村参合标准,农村五保对象全额资助,其他对象酌情予以分类资助。

(三)办理程序是:按县合管中心规定,在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县民政局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合管办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并发放《平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四)县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根据乡镇民政办办理参合凭据、名单将资助资金通过财政拨到县合管中心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五)受助对象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与其他农村参合对象一样享受新农合医疗补偿待遇。

二、资助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资助对象:按照《平江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规定的城镇居民低保对象。

(二)属于资助范围的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当年规定的标准,分类资助其参保。

(三)办理程序:城市低保对象按照县医保中心规定,在办理时段里,向其户口所在地相应机构(乡镇政府或社区),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如属于资助对象,缴费时按民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

(四)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社区)统计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经审核后,将所有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通过财政拨付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五)受助对象按平江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其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一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医疗补偿待遇。

19

三、资助参合参保的标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门诊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低保A类对象。根据《实施办法》,门诊医疗救助针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即城乡低保A类对象。

(二)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慢性病和重病人员。病种范围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再生性障碍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或长期卧床不起的病人)、肺心病、风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综合症、恶性肿瘤、尿毒症、肝硬化晚期腹水。

二、对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按年度实行定额门诊救助。救助定额标准为100元/人.年,县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按核定的名单,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一次性将救助资金下拨至乡镇民政办,由供养单位集中使用,用于供养对象日常门诊医疗。

三、对慢性病、院外治疗的重病患者门诊救助实行年度定额限额救助。

(一)定额限额救助标准为:

1、恶性肿瘤 1000元以下

2、尿毒症 1000元以下

3、肝硬化晚期伴腹水 1000元以下

4、系统性红斑狼疱 1000元以下

5、帕金森氏结合症 800元以下

6、高血压(有心脑、贤、眼并发症) 500元以下

7、糖尿病(合并感染者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500元以下。

8、再生性障碍贫血 500元以下

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500元以下

20

10、肺心病、风心病 500元以下

(二)办理程序为:通过民政机构网络申报、审批、发放。

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核实,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民政办复核(整理材料),向县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申报,县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审批。

(三)申请材料包括:对象本人申请报告,填写《特种病门诊救助申请表》,医院诊断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等。

(四)县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按季度审批,并将审批救助资金下拨到乡镇,由乡镇民政办代发。

(五)年度内享受过的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之中任务一种形式的医疗救助(援助),不再纳入该种类型的门诊救助。

四、其他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城乡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其门诊救助采取门诊医疗优惠的方式。优惠标准为20%(包括门诊治疗和购药),年度优惠金额累计限额为50元。

(一)救助对象就诊购药时出示《门诊医疗救助证》,门诊(购药)结算时将优惠金额减去,由医院经办人员在《门诊医疗救助证》上记录优惠金额等有关情况,签字并医院盖章。填写《门诊医疗救助优惠卡》记录优惠金额等有关情况,患者签名(盖章),并附处方等凭证。

(二)优惠限额内产生的减免费用,由医疗机构(药店)垫付,定期与县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结算。

(三)门诊(购药)应按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超越范围的不纳入优惠范围。

(四)《门诊医疗救助证》不取现,限额之内的优惠金额指标不结转下年度。

(五)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向救助对象用医、用药、售药时,需实行定量、定额管理。一般性门诊一次性用药,购药不得超过两天的用药量,不得使用指定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

(六)《门诊医疗救助证》由县民政救助管理机构通过民政机构网络审核颁发。

第十八条 住院医院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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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医疗救助是针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所有医疗救助对象在患病后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情形。转院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有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救助是在其获得新农合补助(城镇对象在获得职工医保或居民基本医保)、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对其个人自负部分进行的救助。

三、患者出院结算前须向医院提供《住院救助认可书》,《住院救助认可书》,凭医院住院诊断书或下级医院转诊证明、救助对象《五保证》或《低保证》,在户口所在地(城镇低保管辖地)乡镇民政办开具,城关地区可委托社区办理。

四、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对象在出院结算时,同时办理住院求助兑付手续。

五、住院救助,按不同级别的医院,不同的费用段设臵不同的救助比例进行救助。

(一)乡镇级医院对农村五保对象住院自付费用按50%救助。其他对象,1000元以内(含1000元),救助比例为25%,1000元以上部分按20%救助。

(二)县级医院对农五保对象住院自付费用按25%救助。其他对象,1000元以下(含1000元)救助比例为25%,1000元以上部分按15%救助。

六、农村住院救助对象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城镇对象住院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年内多次住院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500元。

七、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由经办人员定期与县民政救助机构审核结算。

八、定点医疗机构向县低保办申报结算已救助的费用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详单(提供给合管中心或医保中心的复印件)。

(二)住院救助费用结算单(有住院病人签字和医险盖单)。

(三)定点医疗机构向县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住院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的规定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否则不予认定。

22

九、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县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救助费用的月报和年报表。

十、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上季度在本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费用、救助金额等。

十一、在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本医疗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十二、救助对象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后三个月内须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5@p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到县低保办申报住院救助,经民政救助机构审批,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十九条 临时医疗救助

一、临时医疗救助是指对因大病住院治疗,自负部分费用较大的城乡困难家庭;或虽经住院医疗救助,但高额费用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提供的临时性医疗救助。

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在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总比例的20%以内列支。

三、临时医疗救助由乡镇和县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实施,其中救助金额在300元以下(含300元)的小额救助由乡镇民政办审批发放。301元以上由县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审批发放,临时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1000元。

四、县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在临时医疗救助资金中按比例将资金下拨至乡镇民政办用于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五、向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条件是:

(一)恶性肿瘤、尿毒症、大型外科手术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贫困边缘人员。

(二)虽经住院救助,但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救助对象有。

六、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由本人出具报告,由村居委会、乡镇签具意见,疾病诊断书及有关医疗资 23

料复印件,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临时医疗救助申请表。

第二十条 慈善医疗援助

一、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补充,由县慈善协会从年度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不少于25%的比例用于慈善医疗援助。

二、慈善医疗援助与其他医疗救助方式有机衔接,其援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资金的筹措、拨付及监管

第二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本级预算资金、福利彩票资金和慈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属各级财政拨款,应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纳入专户,并实行专项调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该专项资金。医疗救助金年内结余可转向下年度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 合理规划、科学使用好医疗救助基金,参照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合理划分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门诊救助金、慢性疾病患者和设立家庭病床作院外治疗的重大疾病患者定额门诊救助金,以及小额临时救助金,由县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审核报县财政,通过财政直接拨付各乡镇,由乡镇民政办直接发放。

第二十五条 A类低保对象中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城乡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同门诊救助金(优惠金额)、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金,定期与县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结算,由县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财政,并由财政直接将救助金额拨付到医疗机构帐户。

第二十六条 资助参合参保资金经由县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审核后,将资金分别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和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较大额临时救助和县外医疗的住院救助由县民政局直接发放。

第二十八条 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编制医疗救助资 24

金年度收支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招待。

第二十九条 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其中,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城乡医疗救助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6 其他

6.1 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暂无)

6.2 人事任免事项

(暂无)

6.5 通知、公示、公告

(暂无)

6.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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