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的意见

时间:2024.5.2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的

意见

(20xx年10月28日)

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今后五年,南京要争当江苏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和谐稳定“首位市”,创建江苏党的建设“先进市”。市委十三届一次全体会议强调,新一届市委要把“三争一创”实践贯穿任期始终。为此,市委决定,今后五年在全市上下广泛深入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

在全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过程中,科学发展是大局,改革创新是动力,和谐稳定是根基,党的建设是保障。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是落实中央和省委赋予南京新使命、完成市党代会确立的目标任务、巩固提升省会和区域中心城市地位的必然选择,是南京立足特色优势、顺应时代潮流、又好又快发展的科学决策,是弘扬敢于创业创新、奋力创优创造精神、凝聚共同建设美好南京力量的重大举措,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增强发展动力活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拓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内在要求。

通过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争第一、创先进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一流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把正在做、应该做、能够做的事情做得更好,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带头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创造性,把各方力量组织和引导到“三争一创”实践中来,使“三争一创”成为党内带党外、党员带群众的实践平台,让创先争优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推动形成人人学习先进、人人争当先进、人人赶超先进的良好风尚。

二、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实践活动的过程中,要重点把握以下目标、原则和形式:

(一)总体目标

围绕创成率先大业、办好青奥大事、建设人文绿都,坚持科学发展争第一、改革创新争第一、和谐稳定争第一的追求,提升竞争标杆,勇于竞争制胜,争当江苏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和谐稳定“首位市”,创建江苏党的建设“先进市”,在全省“两个率先”中带好头、转型升级上作示范,在省内第一批进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列,在国内综合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人民幸福指数跻身前列,全面提高南京的首位度。

(二)指导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大力弘扬敢于创业创新、奋力创优创造的精神,坚决破除妨碍“三争一创”的各种思想和体制机制障碍,用新观念研究新情况,用新思路落实新任务,用新办法解决新问题,用新举措开创新局面,在全社会形成有冠必夺、有先必争、有旗必扛的自觉追求。

2、领导干部带头。党员领导干部在“三争一创”实践活动中担负双重责任,既要做组织领导者,动员广大党员和群众积极投身“三争一创”实践活动;又要做实践先行者,当好改革攻坚和创新发展的带头人,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为广大党员和群众做好表率。

3、注重分类指导。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党组织所担负的职责各不相同,在“三争一创”实践活动中的任务也不尽相同。要根据各区县、各部门、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三争一创”的具体要求,扎实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

4、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群众评价,真正把走群众路线贯穿于“三争一创”实践活动的每个步骤、每个环节,激发广大党员和群众投身“三争一创”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主要形式

1、开展对标找差。对照“三争一创”要求,深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优势所在和薄弱环节。在更大范围、更高起点上,选定一些基础可比、方法可学、可追可赶的先进地区和单位作为标杆,并以此为参照,深入查找问题,深刻剖析原因,科学制定赶超目标、任务和措施。大力弘扬争第一、创先进的拼搏精神,把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转化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不懈追求,转化为全市上下永不满足、争先进位的生动实践。

2、推行公开承诺。对照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结合地区发展规划和部门工作职能,按照“项目化分解、节点式推进”要求,对“三争一创”目标进行细化,确保市党代会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每一个地区、每一个部门,确保“三争一创”要求落实到每一级组织、每一名党员。在此基础上,党组织和党员围绕干什么、怎么干、干成什么样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使每一级组织、每一个岗位都成为展示南京形象的窗口。各区县委、各部门党委(党组)以实施方案作为承诺,在“南京党建网”和《南京日报》等媒体上予以公开。

3、开展上评下议。推行以“党员自评、行政讲评、组织点评”为主要内容的“三评”工作法,即请党员先为自己画像,让点评更真;请行政领导给出专业意见,让点评更实;最后请党组织书记综合观点,提出意见,让点评更准,确保点中关键、评出干劲。建立“书记点评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上级点评下级,一级点评一级,主要点评各单位“三争一创”承诺兑现情况。上级党组织召集党

员群众代表开展群众评议,定期对下级党组织“三争一创”履诺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限时整改。

三、精心组织“三争一创”实践活动

1、深入学习动员。围绕“三争一创”工作重点目标,(上接A1版)集中抓好各级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就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和谐稳定和党的建设专题举办系列专家讲座。召开全市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推进“三争一创”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市党代会精神搞好动员,在全社会营造“三争一创”浓厚氛围,全力推动全市上下广泛形成“三争一创”强大思想共识。

2、精心制定计划。制定全市争当科学发展“首位市”、改革创新“首位市”、和谐稳定“首位市”和创建党的建设“先进市”四个行动计划。各级各部门要联系市十二次党代会以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发展实践,查找分析个人和班子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到发达地区和先进单位学习调研,找出与“三争一创”要求的差距,形成新的发展思路和对策。对照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进一步理清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难点问题,明确突破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3、周密组织实施。把“三争一创”实践贯穿于落实市党代会决策部署的全过程,贯彻到全局工作的各领域,落实到发展建设的各层级。充分运用学习调研、对标找差的成果,紧紧围绕“三争一创”的目标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在突破重点难点、完善体制机制、推动创新创优上下功夫,积极探索解决深层次问题的有效途径,推动“三争一创”全面提速、提效、提质。

4、严格督导考核。建立健全“三争一创”督导考核体系,加强对实践活动的督查指导和工作考评。以全市“三争一创”四项行动计划为依据,以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和谐稳定、党的建设的实际成效为重点,坚持综合考核与分类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自我考核与社会评价、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单位“三争一创”实效。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效和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激发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三争一创”的主动性和创造力。

四、切实加强对“三争一创”实践活动的领导

1、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成立全市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委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以制定实施“三争一创”四个行动计划为重点,抓好目标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做到“书记抓、抓书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实践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紧扣主题,统筹兼顾。把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党代会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紧扣率先基本实现现代

化目标、把握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定位、办好20xx年青奥会大事结合起来,与实施综合改革、党建创新和法治建设三大工程结合起来,以“三争一创”实际成效推动重点难点工作实现新突破,真正把“三争一创”实践转化为实现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的强大动力。

3、注重研究,把握规律。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加大对“三争一创”实践活动的研究,认真学习总结,提炼出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努力形成各具特色的争创模式。要始终把解决突出问题作为“三争一创”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关键抓手,创新争创思路,深化争创内涵,把“三争一创”实践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4、大力宣传,营造氛围。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橱窗、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三争一创”实践活动的宣传。注重典型引路,广泛开展评先评优活动,深入宣传“三争一创”先进典型,让先进典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把学习重大典型与学习身边典型结合起来,形成比学赶超的生动局面,让“三争一创”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精神追求和自觉行动,激励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在现代化建设中多做贡献、再立新功。


第二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1]..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

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市委、市政府就“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关键举措,制定了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建设等八项重点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贯彻落实。

科技创业特别社区

(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建设计划

为落实“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的关键举措,最大程度地创造适合科技创业的良好空间和卓越服务,制定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建设计划。

一、建设思路

以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孵化科技创业企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目的,最大限度整合创业资源,重构创业政策制度,打造创新创业平台,营造创业生态环境,以高端的建设水准和服务能力,建成具有“特殊的制度创新、特别的政策支撑、特定的区域载体、特有的功能体系”的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以下简称“特区”)。

二、建设要求

1、特区的建设,应围绕明确的区域主导产业,建设包括科技创业专业孵化器、加速器、中试用房、人才公寓和配套服务设施等载体。

2、特区的建设,应以“政府的主导性、政策的特殊性、市场的基础性、人才的聚集性”为基本原则,按照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社区化、国际化等高标准实施建设和运营。

3、特区应建有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在市级层面上,重点建设面向全市创业的培训辅导、创业投融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以及成果转化服务等综合性服务平台。

4、各特区应组建“精干、高效、国际化、专业化”的特区创业服务中心,具体承办特区创业孵化服务;组建特区开发公司,具体承办特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以及技术、投融资、中介等各类服务平台的建设。

三、建设目标

在全面提升和拓展全市孵化器功能、水平与规模的基础上,围绕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培育、发展与布局,全力打造一批国际一流水准的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十二五”末,特区内建成孵化面积超过60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超过1万家,毕业企业3000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500家,年专利申请量力争突破1万件。

四、规划布局

根据城市总体布局规划,结合区域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建设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特色鲜明、配套协作”的原则,进行如下总体规划布局:

——在麒麟生态科技城、四个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化工园)和仙林、江宁、浦口大学集聚区,以及雨花台、建邺区规划建成区内,规划建设总计占地20平方公里的特区。其中,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一用于科技创业孵化器,二分之一用于创业企业加速器和中试用房,四分之一用于人才公寓、科技创业总部基地和配套设施;

——在模范路科技创新街区和鼓楼、玄武、下关、白下、秦淮区建成区内,新建和利用已有建筑存量,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的特区。其中,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一用于科技创业孵化器,二分之一用于创业企业加速器和中试用房,四分之一用于人才公寓、科技创业总部基地和配套设施;

——六合区和高淳、溧水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规划建设总计占地10平方公里的特区。其中,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用于科技创业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中试用房,三分之一

用于科技创业毕业企业产业园,三分之一用于人才公寓和配套设施。

五、政策措施

(一)对特区建设的扶持

1、赋予各特区相当于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其中,特区控制详规和城市设计由辖区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江宁、六合、浦口、雨花台、栖霞五区辖区的特区内项目,除经营性用地和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外,由市规划局委托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行使规划审批权,其他六区辖区内的特区内项目,由市规划局指定专门处室特事特办、简捷高效办理审批。

2、对特区内科技研发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自用的土地房产可通过工业用地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可以采取定向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建成项目不得转让要求。国有投资平台取得土地的,其土地出让金除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提外,全部返还特区开发公司,作为市国有投资股份,五年内不参与股份分配。

3、对特区建设的规费,除规定不能减免的部分外,全部返还特区开发公司,作为市国有投资股份,五年内不参与股份分配。

4、对特区建设的孵化器、加速器、中试用房和人才公寓,给予贴息扶持。

5、对高校院所以其优势学科的专业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与特区联合共建专业技术支撑平台、创业实训基地的,其服务费用市区两级予以全额补贴。

6、对特区内市级以上孵化器、加速器,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其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予以全额补贴。

7、对各特区内孵化毕业,并跨区域迁移的企业,财税分成兼顾双方利益,按核定基数,前三年由迁入区全额返还迁出区,后三年减半返还。

8、市现行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政策,向特区重点倾斜、优先安排,并在各奖励扶持的基础上,再增加20%额度;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以最高标准为限。

(二)对在特区内创业的扶持

9、建立“创业快速通道”,市和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特设特区服务窗口,实行“一

章通关”,为创业企业注册、场地租赁、人事关系办理等提供全程首办、零成本服务,打造“无障碍创业”环境。特区创业服务中心为创业人才提供包括技术服务、政务服务、中介服务、金融服务、关联和特色服务等全方位、一站式的创业服务。

10、对在特区内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创业的领军人才,给予“1元资本注册”待遇。

11、对特区内创业企业,首租经营场地,由创业特区给予两年“零租金”的待遇;对孵化毕业转入加速器的企业,其经营场地租金,由创业特区给予两年减半的待遇。

12、对特区内创业企业,在三年孵化期内,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予以返还奖励,专项用于创业企业的创新活动。

13、对入驻特区和为特区内创业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市场营销、专利服务、财会管理、法律顾问等各类专业性、综合性中介服务的机构,按其相应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的额度,由市区两级予以奖励。

(三)综合保障措施

14、设立每年不少于2亿元的 “南京市特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区平台建设的贴息扶持和相关奖励政策兑现等。各县区和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等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与市级资金配套。

15、以市财政投入为引导,募集设立“南京市天使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投资特区内的创业人才、项目和企业。各县区和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也要建立以天使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公司)、科技小贷公司等为支撑的区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16、建立市知识产权交易所,开展相关交易业务,促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资本化和股份化,为创业投资提供便捷的进入和退出渠道。

17、建立由市主要领导挂帅的“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建设与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在市科委,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18、把特区建设与发展工作列入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主要党政领导干

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特区的产业定位、建设规划、目标任务,实行预报会审、过程跟踪、进度考核,确保特区的有序建设与发展。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为落实“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关键举措,大力集聚一大批海内外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制定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从20xx年起,用5年时间,引进3000名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其中,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1000名、港澳台及外籍创业人才1000名、国内高层次创业人才1000名。

二、引进对象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

(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能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在)宁创业。

其中,下列人员可直接列入引进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江苏省“双创计划”入选者;

(二)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级以上职务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全国“985”、“211”高校和在宁高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

特别优秀的,一事一议。

三、创业方式

在我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创新街区)及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创业,主要创业方式为:

(一)初创式。由海内外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来(在)宁自主创办企业,或以技术成果作价和自带资金入股投资为主、社会资本参股共同创办企业;

(二)嫁接式。由本地企业引进海内外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受聘担任引进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且持有股份或享有期权。

四、扶持政策

(一)企业初创扶持

经评审入选的创业项目,分为重点扶持项目和扶持项目。

1、入选重点扶持项目的,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根据项目需求,提供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

2、入选扶持项目的,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根据项目需求,提供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150万元的融资担保。

3、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可按不高于注册资本70%作价入股;增资时,技术成果入股投资比例不作限制。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登记可相对分离。

(二)科教特色扶持

4、高校、科研院所领军型科技人才离岗来(在)宁创业的,三年内保留个人身份和职称,三年后可在我市作相应安排,或协调回原单位工作。

5、协调在宁高校、科研院所每年拿出50个教授、研究员岗位,定向提供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入选者。

6、整合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图书资料、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入选者开放,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7、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团,由两院院士和知名专家组成创新导师团,由成功企业家和科技创业家组成创业导师团。

(三)金融财税扶持

8、社会创投机构投资期限超过2年的,按其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发生损失的,按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

9、给予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社会担保机构年累计担保额2.5%的补贴。

10、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依据知识产权的评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贷款。

11、推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给予30%—50%的保费补贴。

12、企业获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13、入选者首次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视同南京户籍市民,不受有关限购政策限制,并按企业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14、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进境的部分科研设备和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免征进口税收,或给予全额补贴。

(四)生活配套服务

15、为入选者及配偶、子女办理“南京蓝卡”,给予相关市民待遇及特殊政策,其中:

①港澳台及外籍入选者,直接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签注或许可;符合条件的外籍入选者,直接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②为入选者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及免费健康体检和疗养;入选者及配偶、子女在指定医院享受医疗绿色通道服务。

③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免试免费就近安排公办学校入学;确需跨学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妥善安排,免收相关费用。接受学前教育的,在公办幼儿园就近优先安排。接

受高中教育的,减免学杂费。就读国际学校或国际班的,按公办教育生均经费标准给予补贴。 ④凭有效期内的本人国(境)外机动车驾驶证件,可直接申领国内机动车驾驶证。

五、组织保障

(一)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区县、部门和园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三)建立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网站,实行常年在线申报、定期集中评审。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增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创业服务中心牌子,提供一站式、零收费服务。

(四)实行市、区县和部门领导与本计划入选者挂钩服务制度。

(五)本计划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计划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计划为准。

(六)本计划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

为落实“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关键举措,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科技创业主体,制定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xx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培养200名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成为高新技术产业或现代服务业领军人物的科技创业家。

二、培养对象

入选国家和省市重点人才计划,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持续创新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二)项目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步具备规模生产、实现产业化的条件。

列入国家“千人计划”和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优先入选。

三、培养措施

1、项目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提供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并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引入社会创投资金的,市创投资金可按30%—50%匹配入股;进入企业加速器或中试基地的,两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2、参照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3、市级各类产业和科技经费中,对列入本计划的企业实行单独列项和单独评审,给予重点支持。承担省级以上专项的,按上级财政资助额1:1的比例配套奖励。

4、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等的,给予20—100万元资助;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等的,按上级财政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5、制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政府定制或首购首用制度;参加财政性资金采购招投标的,在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6、入选者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首次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视同南京户籍市民,不受有关限购政策限制,并按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7、实行一人一档、一企一策,聘请成功企业家和科技创业家担任创业导师,聘请知名咨询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

8、组织入选者在境内外进行创业培训,所需培训和交通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四、组织保障

(一)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专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实行市、区县和部门领导与本计划入选者挂钩服务制度。

(三)对列入本计划的企业实行经营业绩和项目进展季报制度,建立政策扶持和年

度考核挂钩机制。

(四)本计划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计划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计划为准。

(五)本计划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科技创业企业上市辅导计划

为落实“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园区先行、制度先试”关键举措,加快推进科技创业企业上市,促进科技创业企业做大做强,制定科技创业企业上市辅导计划。

一、工作目标

1、以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创办的科技创业企业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选拔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运作规范的优质科技创业企业,形成“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利用资本市场推进梯队,力争“十二五”期间在境内外多层次证券市场实现辅导上市100家企业。

二、培育措施

2、实施“千企入库”工程,即在科技创业企业中筛选1000家以上的企业列入拟上市企业动态数据库,实施跟踪服务,每年4次更新企业相关数据及上市推进进程,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拟上市科技创业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加强组织引导。

3、积极拓宽科技创业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通道。大力推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支持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试点园区范围,为成长潜力好的非公开上市科技企业开拓更为宽广的投融资和股份转让渠道,为挂牌企业通过转板机制进入创业板、中小板市场创造条件。

4、对拟上市企业给予用地政策扶持。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对自有划拨土地可采用一级市场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待上市成功后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有未到期租赁费用的,可冲抵土地出让金;有上市募集投资项目需要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5、优先保障拟上市企业的发展需要。对拟上市企业的投资项目优先立项和报批;对

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争取各项政府优惠政策,争取到的国债专项资金给予地方贴息;涉及登记、评估事项的相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市权范围内的相关行政性收费给予50%优惠;对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时需由各相关部门出具的各类证明性文件予以加快办理。

6、实施政策倾斜,降低企业上市融资成本。对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含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审计、调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市及企业所在区县、四大国家级开发园区以适当方式补贴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拟上市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相关契税减免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执行;对进入拟上市企业数据库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成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成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7、给予企业上市奖励。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以上资金,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园区)按同比例配套,建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补贴奖励资金,按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补贴、奖励企业。对首发上市企业给予总额为200万元中介费用补贴,首发募集资金在本市实际投资额已达到融资总量的50%或1亿元以上的,按本市实际投资额的0.2%,最高限额80万元对企业的高管人员进行奖励。

8、加强对在本市开展企业上市服务中介机构、投资基金公司等的管理和服务力度,建立以市金融办为备案受理单位的中介机构服务与投资基金公司投资备案制度,并进行跟踪服务,按年度对在本市企业上市工作中提供优质服务的中介机构、投资基金公司等予以表彰;加大中介机构、投资基金公司与本市科技创业企业的对接力度,通过各类形式的培训、对接、洽谈等活动提高科技创业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知,消除信息不对称,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加快上市进程。

9、对大规模产业化阶段的科技创业企业,积极引导其通过收购兼并、整体上市及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完善产业链,实现区域内、行业内优势资源的合力集聚,进一步做大做强。

三、服务保障

10、建立“南京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市长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经信委、科委、工商局、国土局、国税、地税、环保局、住建委、人社局等部门及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负责人任成员。市金融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科技创业企业辅导上市的具体工作,制定全市科技创业企业辅导上市工作考评体系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全市各区县、开发区(园区、街区)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区县、开发区(园区、街区)由其金融办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相应机构,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切实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本地科技创业企业上市辅导工作。

11、本计划由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共建计划

为落实“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的关键举措,进一步发挥研究性大学、研究院所科技创新资源优势,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渠道,培育科技创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共建计划。

一、建设定位

第一条 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农业园、文化创意园)、科技园区、创新街区结合区域发展需求,通过创新工作机制,以土地、规划、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选择在宁和国内外研究性大学共建大学科技园。大学科技园以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集聚为主要任务。

第二条 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农业园、文化创意园)、科技园区、创新街区围绕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结合区域发展需求,瞄准产业链中高端环节,选择在宁和国内外研究性大学、研究院所的相关优势重点学科,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以产业、市场为导向,以优势学科知识技术化、核心共性技术工程化、产业前瞻技术引领化为主要任务。

二、建设模式

第三条 建立区(县)校、院所共建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地方行政资源和高校科教资源的优化配置。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农业园、文化创意园)、科技园区、创新街区以资金、土地等资源,高校、院所以资金、无形资产,也可吸纳部分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企业,负责大学科技园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的运营。

第四条 鼓励按大学校区、科技园区、公共社区“三区融合、联动发展”的创新思路和“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模式规划建设大学科技园。鼓励按“产业技术研究院+学科型公司”模式规划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

三、保障措施

第五条 对建设大学科技园涉及的规划、土地等需求,由市政府统筹规划,一事一议,优先配置。

第六条 对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学科技园和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市相关投融资平台以注册资本30%的比例参股跟进,不参与分红。

第七条 对新建的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产生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自注册成立五年内,市、区(县)按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对现有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园区管理公司产生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自本计划颁布之日起三年内,市、区(县)按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第八条 依托高校对大学科技园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全方位开放科研设施、信息网络、图书资料等科教资源,对使用费用给予补贴。

第九条 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农业园、文化创意园)、科技园区、创新街区和依托高校、院所共派人员进入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可保留其原有编制;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参照市、区(县)相关人才政策予以扶持。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将区(县)校、院所共建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工作及绩效列入年度考核,由市有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建立考核、评估体系,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计划

为落实“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园区先行、制度先试” 关键举措,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结合,促进金融资本要素向科技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制定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计划。

一、总体思路

1、以建设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为契机,以科技金融制度安排和政策创新为突破,建立和完善覆盖科技研发、科技创业、科技产业化等不同阶段、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级次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通过金融资本要素和科技创新创业的互动,形成“创有所扶、长有所促、成有所励”的具有南京特色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制。

二、目标任务

2、建立健全集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融资担保和风险保障于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链,搭建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的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股权投资促进平台和产权交易平台,覆盖扶持10000家科技创业企业、重点培育1000家重点科技创业企业、努力实现100家以上科技创业企业辅导上市,培育和引进一批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转化一批占据全国制高点的重大战略技术和自主创新产品、壮大一批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一批自主创新的骨干企业、上市企业,努力成为国家“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的先行示范城市。

三、构建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链

3、设立科技创业种子(天使)投资基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各区县和开发区(园区、街区)也相应配套设立。根据科技创业企业的团队力量、科技含量、项目前景等因素,通过无偿资助、偿还资助、直接股权投资、引导性投资等方式,专项用于扶持各类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特别是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内的科技创业人才、项目和企业。

4、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市级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扩大到不少于10亿元,各区县和开发区(园区、街区)相应配套设立,重点用于投资初创期科技创业企业和引导设立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对投资于初创期的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参股比

例可提高到30%。到20xx年,在宁设立的创业和股权投资基金规模突破500亿元。

5、鼓励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发展。对新设立、注册和纳税在我市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开办资金补贴,其中对主要投向为初创期、注册资本在1-5亿元的公司制和2-10亿元的合伙制基金,根据其资金规模按公司制不超过1%、合伙制不超过0.5%的比例,予以最高500万元的开办资金补贴。对基金公司及其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其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6、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企业。按照“自愿、平等、共担、互济”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体系,由政府和创投企业共建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基金。社会创投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创业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单个创业投资项目最高补偿比例为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单个创业投资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单个创业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补偿金额每年度最高为300万元人民币。

7、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科技信贷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制订科技信贷投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逐步建立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业务流程和评审机制,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信贷专营部门,加大科技信贷投放力度。

8、深化科技银行建设。研究制定鼓励和促进科技银行发展的政策和意见,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出资、各区县和开发区(园区、街区)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配套,对列入支持的科技创业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由政府和银行共同承担。同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利息补贴机制,把科技银行建设成为机制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面向科技创业企业的信贷专营机构。

9、鼓励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创业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完善再担保体系,通过再担保进一步提升担保机构信用,有效分担担保机构科技创业担保业务风险。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科技创业企业担保业务,按其年累计担保额予以2.5%的保费补贴。融资性担保公司科技创业企业担保业务发生实际代偿损失后,实际损失扣除“两金”清偿后部分,给予30%的补偿(同一担保机构最高为其累计担保额的1%)。

10、充分发挥国有担保公司的引导作用。各级财政或国有企业投资入股设立的担保公司要把科技创业企业作为优先支持服务对象,要安排不少于50%的比例为科技创业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进一步发挥市科技创新担保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用,扩大资本金,提高担保能力。

11、加快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两年内实现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对省级以上开发区以及科技创业集聚园区的全覆盖,并逐步扩大到各类科技创业特别社区。不断探索拓宽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展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委托贷款、票据贴现、贷款转让等业务,提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科技创业能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政策。

12、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积极鼓励和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融资业务,制定促进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对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体系。

13、建立健全科技创业企业征信体系。建立科技金融外部评审机制,逐步发挥科技企业信用评级在科技创业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

14、积极推进科技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积极在我市推广面向科技创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通过保险来分散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在研发、市场开拓等活动中的风险。设立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根据科技型企业申请的险种给予30%-50%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每个企业当年度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范围,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5、积极运用其他直接融资工具为科技创业企业融资。大力推动和组织科技创业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债权融资工具融资,拓宽科技创业企业多元化债权融资渠道。

16、大力推动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积极拓宽科技创业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通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十二五”期间,建立1000家以上的拟上市科技创业企业动态储备数据库,形成“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利用资本市场推进梯队,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实现100家以上科技创业企业辅导上市。

四、搭建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

17、设立科技创业金融服务中心。依托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充实和加强其融资服务职能,建立科技创业企业融资网上直通窗口、融资服务热线电话和现场咨询洽谈服务大厅,组建科技创业投融资专家库,实现科技创业企业信息集中、融资需求受理、征信体系建设、融资解决方案提供、融资机构对接等功能,形成为科技创业提供全方位、全程化投融资服务的科技创业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

18、组建科技创业投资集团。充分发挥紫金控股的复合金融优势,以紫金控股为主体、联合各类资本组建市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打造一个集创业投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基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综合性专业科技创业投资平台。

19、建设综合性产权交易市场。整合南京产权市场和技术市场资源,组建南京联合产权交易所,推进设立区域性非公开科技创业企业柜台交易市场,为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包括股权流转交易、私募发行(股权融资)交易、技术产权交易、私募基金发行交易等综合金融服务,培育沪深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资源。

五、加强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保障

20、建立市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金融办、科委、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工商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1、加大科技创业投融资财政投入,完善科技创业投融资正向激励机制。整合各类

科技发展资金,形成市、区(县)、开发区(园区、街区)科技投融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创新财政支持科技金融投入方式,建立健全各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形成资金杠杆撬动和滚动发展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22、建立科技创业投融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健全运行机制,规范服务流程,明确各服务环节的责任部门,确保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和各项配套奖励政策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23、各区县和开发区(园区、街区)、各相关部门也要相应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条块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高端研发机构集聚(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引进)计划

为落实“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的关键举措,加速一批国内外著名企业研发中心集聚和高端产业集群,把南京建设成为最具发展潜力和重要影响的国际研发城市和世界研发服务外包首选城市,制定高端研发机构集聚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实施对象是指近五年内列入世界或中国500强名录的企业,来本市设立的从事与我市主导产业发展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的独立或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

第二条 在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和研发项目。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年度总收入的40%以上,研发人员占机构总人数不低于80%;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6%,其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且世界500强企业研发机构研发投入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中国500强研发投入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对于软件及信息服务业研发机构分别达到200万美元和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研发机构,独立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非独立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独立的根据其投资额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奖励),非独立的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奖励;同时对将其相关产业与独立研发机构同步引进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追加奖励。以上奖励由市、区县(开发区)各按50%比例承担;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及其产业布局可通过一事一议落实。

第四条 对独立研发机构租赁研发用房的,由所在区县(开发区)给予四年房租优惠待遇,其中前两年“零租金”,后两年减半的待遇。在麒麟生态科技园和江宁、浦口、溧水、高淳等地规划建设国际企业研发园,对世界和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需要建设研发基地的,以及经认证的技术成果就地转化或产业化所需土地,从市每年新增用地指标中优先保障,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执行,通过工业用地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可以采取定向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建成项目不得转让的要求。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研发机构,按照其前三年所产生税收市、区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额度予以奖励该研发机构用于项目研发和创新人才引进;鼓励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市权范围内与研发机构相关的优惠政策,视同认定直接享受。

第六条 对已在本市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扩大规模,一次性新增投资达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等同于新引进研发机构,享受相关政策;对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由非独立法人注册转为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奖励由市、区县(开发区)各按50%比例承担。

第七条 对引进的研发机构中年收入超过30万元的高级技术与管理人才,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视同本市户籍人员不受限购限制,按照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额度给予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对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南京市各类人才计划相关政策。

第八条 鼓励研发机构申请专利并享受本市有关资助政策,对知识产权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研发机构及个人,予以奖励;研发机构所在区县、园区载体对其在当地实施专利产业化项目以及与我市企业、研究机构共同申请并获得国家、省、市相关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研发机构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或被侵权时,市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要加大执

法力度,依法保护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鼓励研发机构与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并对研发机构在我市进行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的成果,经认证后给予50—200万元的奖励;鼓励研发机构开放共享其实验室、试验基地及各类技术服务平台,支持纳入我市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对研发机构与南京市企业建立联合研究中心、产业创新国际合作联盟等合作载体的,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并获得批准的,给予50—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研发机构给予30—50万元奖励支持。以上奖励由市、区县(开发区)各按50%比例承担。

第十条 建立研发机构技术和管理人员出入境绿色通道,为研发机构人员出入境提供便捷、快速的通关服务和签证服务。经认定备案的研发机构,其外籍高管或研发人员因研发工作急需出入境南京的可特事特办,临时享受快发邀请和落地签证待遇;对研发机构用于研发目的的进口样机、实验设备仪器、新产品试验等,海关、商检、公安等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免关税通关手续、相关免检手续、试验检测手续等,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科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注册的研发机构认定备案。鼓励本市各有关部门、区(县)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意见,围绕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积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大力引进研发机构,促进研发机构发展。 第十二条 本计划由市科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计划

为落实“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的关键举措,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制定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计划。

一、基本思路

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核心战略,释放科教资源潜力、激发创新创业动力、形成依法保护合力。着力提升全民知识产权意识和文化氛围,着力提升全社会知识

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执法体系、服务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全面实施五大工程,全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市。

二、发展目标

到20xx年,专利申请总量和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分别达到80000件和30000件,专利授权总量和发明专利授权总量分别达到40000件和10000件,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量达到20000件,主要指标在“十一五”的基础上实现翻两番。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居于全国同类城市前列,全省第一;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达到400家,拥有百件专利企业达到100家;实施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500项;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达到20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10家,培养100名知识产权高层专业人才、1000名知识产权工程师和10000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

三、政策措施

(一)实施知识产权创造培育工程

1、对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实行全额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实行定额资助;软件著作权登记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费实行定额资助。

2、对高校年授权发明专利超100件、企业和科研院所年授权发明专利超20件的专利拥有大户,给予发明专利维持费前3年的补助。对企业年申请专利100件、50件和30件以上的申请大户,给予补助。对培育合格经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补助。

(二)实施知识产权运用推进工程

3、每年实施100项重大专利产业化和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项目,对实施成效显著的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4、经认定的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被授予国家专利技术产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奖励。

5、对企事业单位以核心专利技术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6、每年扶持一批产业和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开发与利用项目,每一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7、对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体系。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交易所,推进南京成为区域性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三)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工程

8、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出台《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政策法规。

9、对各类大型展会、青奥会等重大国际活动和重大项目投资涉及知识产权的,主办方和有关审批部门应会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审查和保护制度。

10、对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和“正版正货”承诺示范街区,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四)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优化工程

11、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区县、开发区、科技创业特区、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职称晋升的评价指标体系。

12、将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成果奖等认定、评审、复审、验收等的重要指标。

13、建立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对专利申请代理服务量增幅较大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14、建立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立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增长机制,增幅按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的增幅同比例增长。

(五)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

15、在机关公务员培训和党校干部培训中增加知识产权相关课程。

16、经认定的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和实习基地,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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