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督情况

时间:2024.4.27

邹城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情况

邹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在各级党政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预防职业中毒、保障职工健康为己任,积极转变观念,拓宽思路,以部门协作为抓手,以依法监管为根本,以技术支撑为依托,不断强化措施,全面加强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力度,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基本情况

邹城市地处鲁西南,是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孟子的诞生地。全市总面积1613平方公里,总人口114万,辖16个镇街、2个省级经济开发区、892个行政村(居);境内京沪铁路、京福高速、104国道纵贯南北,新石铁路、日东高速横穿东西,白马河与京杭大运河相连,京沪高铁穿过城区东部;旅游、矿产、农业物产丰富;20xx年财政总收入100.7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30.7亿元;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市;全国特大型企业——兖矿集团和全国最大的坑口电厂——邹县发电厂均坐落境内,是新兴能源工业城市。目前,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行业主要有冶金工业、机械工业、纺织业、化学工业、涂料工业、轻工业、建筑材料业、采矿工业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124家,现有产业工人3.2万余人,其中接触尘、毒、噪声等有害因素的职工人数为1.1万余人。 多年来,我们始终积极争取市各级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特别是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后,为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于20xx年印发了《关于开展 1

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成立了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卫生、安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9部门为成员的职业病整治工作协调小组;20xx年4月由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市长任组长,17个部门为成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20xx年8月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后,为加强职业卫生工作,专门设立了职业卫生监督科,负责全市职业病防治的监管和技术指导。为开展好配套工作,协调市疾控中心调整设置了环境与职业卫生科、公共卫生监测与评价科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协调工作,调整设置了门诊部、慢病防治科、综合门诊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配置使用了职业卫生管理软件,调整完善职业健康检查软件、实验室管理模块,实现了环节控制、无纸化办公,各项工作走上科学化、正规化管理轨道。

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一)加大宣传,广造声势,推动工作健康开展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宣传普及工作。一是定期组织专题会议。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联合召开了《职业病防治法》贯彻会议,对全市厂矿企业的分管领导及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了专题培训。召开了全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培训班,从20xx年起每年召开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积极组织全市煤矿、化工等企业负责人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按时参加上级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加强与安监、总工会等部门的联系,每年与市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文,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企业全力配合的良好局面。二是积极开展宣传周活动。每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联合多部门,组织用人 2

单位出宣传车、设咨询站、宣传栏、橱窗、过街横幅等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市五大班子领导参加宣传,市电视台进行专题采访、跟踪报道。三是送法上门。组织编写了《职业卫生教育读本》,印制宣传单,直接送到用人单位、业主和劳动者手中,深入厂矿企业对有害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培训31000余人次。四是设立了举报电话,按时参加“行风热线”,编发《健康促进》月报,宣传普及卫生法律知识,调查处理群众和媒体反映问题。五是通过报纸、电视,及时报道监督动态,宣传典型企业,曝光不良行为。以《我市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为主题,制作了职业病防治宣传片,在邹城市电视台“关注民生”栏目连续播出,累计设立咨询站263余处,出动宣传车350余辆次,悬挂宣传横幅190余条,发放宣传材料19万余份,《职业病防治法》单行本23000余册,播发专题新闻170余条,有效地增强了企业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得到了政府、企业、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支持。20xx年是《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九周年。依据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由邹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于4月13日以邹安字

【2011】12号文印发了“全市《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4月29日,市卫生局联合市安监局等9个部门15家企业,在岗山路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城区集中宣传、咨询活动。本次宣传周活动共出动宣传车20余辆次,悬挂宣传横幅80条,发放宣传材料一万余份,印制《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有奖知识问答题1万份。同时,制作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专题片,在邹城市电视台进行播放。

3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市政府于20xx年4月28日调整充实了由市政府副市长宋景春任组长、16个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的邹城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的安排,各镇街于7月底前相继成立了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落实《邹城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保障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整体有序推进将起到积极作用。

20xx年4月27日在市机关招待所召开了由全市各镇安监站站长、防保站长,街道安监科科长、防保科科长,有关市直、驻邹企业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全市职业卫生安全暨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市卫生局、安监局《关于印发邹城市职业卫生安全暨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传达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邹城市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会议充分肯定了近年的成绩,剖析了当前的困难和问题,要求健全联动机制,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5 月至7月,各镇街相继召开了镇街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落实《邹城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xx年)》和近期各级会议、文件精神,安排部署镇街20xx年职业病防治工作,启动重点行业职业卫生专项治理活动。参加会议的有镇街卫生院、安监站负责人及职业卫生安全监管人员,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负责人员。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督促各用人单位成立了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落实了相应的办公室成员,确保防治工作高效运转。

4

(三)密切协作,依法监管,确保职业病防治实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部门联合,政企协作,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1.部门联合,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与安监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贯彻各级整治精神,每年联合发文,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先后组织了“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卫生监督2号行动”、“职业病防治百日监督检查”、实施职业卫生“四个一”工程、开展职业卫生“六进”宣传等活动。对全市市直及驻邹企业、乡镇企业的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逐一进行了登记、建档,掌握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职业卫生状况。以存在粉尘、有机溶剂、硫化氢、一氧化碳、苯、氨、甲醛、铅等易造成职业中毒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大中小企业职业危害拉网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大投入,完善管理,控制、消除急性职业中毒隐患。20xx年目前为止累计检查用人单位430余户次,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510余份,对生产过程存有职业病隐患的单位明确了限期整改措施。

2、启动了职业健康监护专项整治行动

为加强职业健康监护,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4月22日印发了《邹城市职业健康监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宣传周期间全面启动了职业健康监护专项整治行动。 5月上旬—9月上旬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进行督导检查。9月中旬-10月上旬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全面评估各镇街职业健康监护专项整治情况。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按《辖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如实填写,于9月10日前上报市 5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10月中旬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职业健康监护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了总结上报。

3.全面启动职业卫生“六进”宣传活动

成立了职业卫生“六进”宣传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了宣传形式、宣传内容、培训计划和预期目标,并分类设立专档。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邹城市20xx年职业卫生“六进”宣传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了多种工作模式。进企业,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咨询和案例讲解,制作宣传展板。进职业技术学校,针对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进行现场授课、播放录像、案例讲解和现场互动问答。进社区,与社区居委会联系合作,在社区发放宣传单和宣传手册,张贴宣传画,开展问卷调查。进农村,结合新农村建设,对村办企业、乡镇企业的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发放宣传材料5万余份。进交通站点,在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站点设立现场咨询台,针对进出本地务工人员,发放宣传材料。进劳务市场,发放宣传材料,提供现场技术咨询。20xx年在稳步提高企业、职业技术学校、社区、农村、劳务市场、交通站点等区域重点人群对《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常见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知晓率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职业卫生宣传和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宣传周期间,各镇街政府分管领导带领镇卫生院、安监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安监科的监管人员悬挂宣传横幅,张贴了宣传画、宣传标语,设立宣传咨询站,深入企业、职业技术学校、社区、农村、劳务市场、交通站点等区域对重点人群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卫 6

生知识。

4. 关于做好20xx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根据省、济宁市有关文件要求,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下发了《关于做好20xx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工作的通知》(邹卫监

【2011】4号文件,要求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继续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职业卫生“四个一”工程,大力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源头监管,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继续抓好医疗照射中受检者防护工作,认真做好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知识培训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放射诊疗质量和安全。

5.发布邹城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xx年)》、《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xx年)》及《济宁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xx年)》,20xx年9月16日,市政府发布了职业病防治规划。进一步明确了2010—20xx年职业病防治的主要任务和14个部门的职责。

6.规范管理,认真落实预防性卫生监督措施。配合省、济宁市对建设项目及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开展职业危害评价。先后对邹县棉纺厂、邹县发电厂、邹城市恒泰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鲁南铁合金总厂煤气发电厂、山东液压机械总公司等建设工程,及邹城市水泥厂、邹城市中心水泥厂除尘、隔音系统改造工程进行了新、改、扩建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对车间空气中粉尘(总尘或呼吸性粉尘)浓度、噪声强度、有毒 7

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基本实现了“三同时”。20xx年,4家煤矿、5家化工等重点行业单位职业病防治改造措施全部到位;20xx年配合完成新建项目评价两个;20xx年开始对规模企业逐步开展控制效果评价,现已完成24个控制效果评价。

7.热情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自身卫生管理。采取书面通知、送“法”上门、现场培训等形式,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改进工作。各用人单位分别配备了2—3名专(兼)职卫生人员,掌握了职业病防治法规、卫生知识;制定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四个一”工程实施方案,健全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多数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了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岗位醒目处设置了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完善了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8、职业卫生推进工程

5月11日,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召开了全市职业卫生推进工程工作会议。各镇街派驻卫生监督员、各镇街安监站站长70余人参加了会议。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刘开军同志,市安监局副局长戴群同志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刘开军同志充分肯定了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分析了目前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提出了我市今年开展职业卫生推进工程的明确要求,对今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着较强的针对性和很好的指导意义。戴群同志希望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管合力;依法履职,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力度。各镇街安监站、卫生 8

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要密切配合,定期沟通、通报监管信息,采取联合行动的模式,稳步推进各镇街职业病防治工作。

9、职业健康状况调查

邹城市卫生局、邹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共 产 党邹城市委员会宣传部、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邹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邹城市财政局、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邹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邹城市总工会等9部门“关于转发济宁市卫生局等十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卫生厅等十部门〈关于开展全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和邹城市卫生局“关于做好职业状况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各镇街下发了《山东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项目工作方案》、调查表和填报说明。并3次督促上报,目前6个镇街已报。

10.加强联络,及时督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健康监护工作,配齐了现场快速检测仪器、执法取证工具、专用车辆,加强业务衔接,保障工作经费;疾控中心购置了集高频X光机、电测听、彩色B超等于一体的健康体检车,深入企业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确保了工作场所粉尘、噪声、苯、氨、二氧化硫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95%以上,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达95%以上,健康档案建档率100%。

总的来看,我们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了一些工作,但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仍有很大差距。表现在:宣传培训力度不够,部分企业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淡薄,甚至逃避法律责任;部分小型、个体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不全,档案管理还不完善,员工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个别企业对职业病防治重视程度不高,或隐瞒暴露人数,或未及时向职工反馈查体结果;部分有害作业人员依法维权意识不强,被动接受健康检查,调换工作后不主动索要 9

健康监护档案;个别专业卫生技术力量相对不足,本专业高学历人才匮乏。

下一步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为契机,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济宁市卫生局要求,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暨重点行业职卫生专项治理活动。通过检查整治达到以下目标:1.进一步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2.了解是否存在新(改、扩)建设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现场拍照或录像);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3.了解有害作业岗位已有的防护设施;4.核实在岗劳动者的姓名,填写“作业现场在岗劳动者名单,查对劳动者健康监护情况;5.健全企业档案。

(华磊:你明天把“四个一”工程有关文件和工作情况,邹城市职业卫生现状,职业卫生健康调查的文件放到信箱)

10 月 21日

10


第二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

备案、审查,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国家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将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危害轻微、职业危害一般和职业危害严重三种类型。

(一)职业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

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相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库专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对所参与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意见,并对出具的意见负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或者指定机构进行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 3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相关工作的专家,不能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应监管工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省级及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所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次。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准确、诚实守信、科学公正的原则,恪守执业准则,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毒理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准确地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类型。

4

第二章 职业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的种类分析;

(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六)职业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第十四条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预评价报告内容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职业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5

(四)职业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申请材料后,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指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 6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专篇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毒理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分析;

(四)采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相关防控措施;

(五)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危害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相关制度建设要求等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概算;

(八)可能出现的职业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九)预期效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会同设计单位对其进行完善,并保证其客观性、合理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 7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后,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连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一起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8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登记、备案或审查申请材料后,属于登记管理的,予以登记并出具登记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属于审查管理的,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指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或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经过整改后再向原备案或审查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当其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备案或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施工。

第四章 控制效果评价与竣工验收

9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期内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三十三条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评审,并对其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并进行预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0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职业危害一般和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通知书或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 11

证明(影印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指定机构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论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同步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 职业危害一般和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 12

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预验收弄虚作假的;

(二)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相关手续,而进行施工的;

(三)未对不批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整改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而进行施工的;

13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试运行的;

(五)未对职业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而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评价的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评价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从事职业卫生评价的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评价的,或者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14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或《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所列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五条 职业危害,指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第四十七条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秘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

更多相关推荐:
职业卫生监督总结

扎实推进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不断提升职业健康监护水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探索健立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用人单位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总结

全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和生产秩序,依法查处…

乡镇职业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XX乡20xx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巩固20xx年我乡高毒等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

20xx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总结

XXX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汇报在市局和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立足实际扎实有效的开展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使职业危害申报评价和监测等工作不断夯实根基有序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汇报如下一加强诚信和责任体系建...

20xx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海兴县卫生监督所20xx年职业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管工作根据沧州市20xx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和沧州市20xx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职业健康状况调查...

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工作总结

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工作总结为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按照州义龙试验区相关文件要求切实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促进其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总结

内江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监管工作督导的总结为加强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管机制,根据《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关于…

卫生监督所上半年工作总结

卫生监督所上半年工作总结20xx年上半年我市卫生监督工作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市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局和市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围绕目标工作紧紧抓住查办卫生计生违法案...

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20xx年度职业放射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校验变更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一步加大放射...

安监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安监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解读发表时间20xx0507来源职业卫生网浏览次数135评论0顶0踩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局解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安监局解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发表时间20xx0507来源职业卫生网浏览次数165评论0顶0踩背景我国职业病危害分布广涉及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以及计算机医药等新兴产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

安监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0解读

安监局解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背景我国职业病危害分布广涉及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以及计算机医药等新兴产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职业病危害严重张德江副总理在今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

职业卫生监督总结(3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