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学考点总结

时间:2024.5.9

卫生监督学部分考点总结

卫生监督学

第一章 卫生监督学概述(罗皓) .............................. 2

第三章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罗皓) ............................ 3

第四章 卫生监督主体(罗皓) ................................ 4

第五章 卫生监督依据(罗皓) ................................ 6

第六章 卫生监督手段(罗皓) ................................ 6

第七章 卫生监督程序(罗皓) ................................ 8

第十一章 卫生监督稽查及法律责任(石明) .................... 9

第十二章 医疗机构监督(石明) ............................. 10

第十三章 卫生技术人员监督(刘林华) ....................... 11

第十四章 传染病防治监督(刘林华) ......................... 11

第十五章 职业卫生监督(刘林华) ........................... 12

第十六章 放射卫生监督(罗皓) ............................. 13

第十七章 食品安全监督(石明) ............................. 14

第二十章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石明) ..................... 14

第二十三章 国境卫生检疫(刘林华) ......................... 15 备注:本资料为根据罗皓老师在两个大班所提供的重点知识点结合整理的,其他没有罗列的章节,请参考课本以及教材配套光碟的课件。如有错漏,请各位及时给予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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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卫生监督学概述

卫生监督学研究的对象就是公共卫生管理活动的整个运行过程和机制。

卫生监督(health supervision):是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法人和组织从事与卫生有关的事项许可,对执行卫生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行为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卫生监督的性质:

1.行政性

2.技术性

3.意志性

4.机关性(最后两个性质请以老师上课补充的为准)

其中,行政性是其根本属性。卫生监督的行政性与技术性是统一的。

卫生监督的功能:

1.规范功能(效果)

2.制约功能(目标)

3.预防功能(重心)

4.促进功能(结果)

卫生监督的特征:

1. 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

2. 法定性与授权性

3. 行政性与技术性

4. 广泛性与综合性

5. 强制性与教育性

卫生监督的作用:

1、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

2、实施国家职能打击违法活动

3、保护国家、团体、个人有关卫生方面合法权益

4、促进卫生法律制度的完善

5、增强人们法制意识

卫生监督行为应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

2、具有法律效果的存在

3、具有表示行为的存在

卫生监督行为的种类:

a按卫生监督的过程分类:

1.预防性卫生监督(preventive health supervision):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开展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2.经常性卫生监督(regular health supervision):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监督的重点是了解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的持有情况,环境卫生、产品质量、污染状况以及有无发生危害生产经营人员及消费者健康的隐患等,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查明情况、找出原因,进而采取措施并及时予以纠正。 b按卫生监督的行为方式分类:(要懂得区分各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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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束卫生监督行为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

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包括审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行为)要式卫生监督行为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

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

1、行为的主体合法

2、行为不超越权限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卫生监督行为的法律效力:

1.确定力(determination)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后,即产生不可变更力,非依法定事实和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2.拘束力(restriction)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行为的内容对有关组织和人员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必须遵守、服从。

3.执行力(execution)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生效后,卫生监督主体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使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

卫生监督行为的消灭(elimination of health supervision):是指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完全停止、不复存在。多半是因撤销或废止而使卫生监督行为消灭。

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abrogation of health supervision):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的,后来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使其不宜继续存在,使它消失了效力,这便是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要区分废止和消灭的区别)

卫生监督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第三章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几个特征:

1.法律关系是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法律关系表现为人们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行成的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卫生活动过程中,依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的纵向卫生法律关系以及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横向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 of health supervision):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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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

1、调整为主,保护为辅的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纵向为法律主体地位不平等的隶属关系,横向为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平权法律关系)

3、监督主体法定性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

(1)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

A.卫生监督主体 是指享有国家的卫生监督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我国卫生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卫生监督行政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B.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 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与卫生监督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卫生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作为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它既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既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又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

客体主要包括:A.身体、生命与健康(最高层次) B.物 C.行为(法的最直接目的是要调整人们的行为)

(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抽象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具体化,也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的变更2.内容的变更3.客体的变更

第四章 卫生监督主体

卫生监督主体(health supervision subject):是指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各类卫生监督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能英文名解)

卫生监督主体判断标准:

1、卫生监督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卫生监督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组织

3、卫生监督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卫生监督主体的基本要求:

1. 依法设立——依据组织法/组织规则设立

2. 职权法定——必须得到卫生法律、法规明确授权

3. 权责一致——法律、法规的授权必须与其外部管理职能、管理权限、管理范围一致

4. 相应能力——具备履行某一项卫生管理职能应有的技术能力

卫生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可能选择题)

1. 法定的监督权力

2. 固定的法律地位

3. 有限的监督权力

4. 垄断的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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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独立的执法活动

6. 明确的法律关系

7. 监督行为的有效性

我国卫生监督主体由两大类组成,即卫生监督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卫生监督行政机关(health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是指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一些卫生监督机关等。

卫生监督机关(可能选择题)

1.卫生行政机关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3.中医药管理机关

4.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5.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机关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法律、法规授权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特点: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而非一般的卫生管理职能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职权为具体的卫生法律、法规所授予,而非组织法所授予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条件:

1. 该组织应当与所授权行使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能无利害关系

2. 有相关的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人员

3. 同监督职能相适应的基本设施、设备

4. 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还应当具备特别的条件

卫生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

1、纵向关系

2、横向关系

3、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属争议及其处理

受委托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区别

职权来源:

转移方式:

行为后果归

属: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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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卫生监督依据

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legislative authority of health supervision):是指卫生监督主体的卫生监督行为成立的法律根据。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形式

1. 宪法中有关卫生的规定

2. 卫生法律

3. 卫生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规章

4. 地方性卫生法规和地方性卫生规章

5. 国际卫生条约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效力等级:

(一)卫生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卫生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卫生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卫生法。

(二)卫生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

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针对同一主体在某一卫生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殊立法时)

2.新法优于旧法(针对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两个卫生规范,有同等级别效力时所适用的规则)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针对卫生法律文本与法律解释之间的效力而言) 卫生监督证据的种类:(可能选择题)

1、物证2、书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笔录

第六章 卫生监督手段

卫生行政许可(health administrative permit):是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卫生许可的原则

1. 法定原则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 便民、效率原则

4. 信赖保护原则

5. 监督原则

卫生行政许可的效力

1.证明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卫生行政许可的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被撤销卫生行政许可:

1.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卫生

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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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

5. 依法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监督检查(health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了解和调查,并依法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卫生监督检查的特征

1、卫生监督检查是一种单方的依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2、卫生监督检查可以影响但不直接处理和改变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3、卫生监督检查是一种给相对人设定程序性义务和限制其权利的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health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惩戒或制裁。它是卫生监督的重要手段。

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

1、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卫生监督主体

2、卫生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管理相对人

3、卫生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规范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卫生行政处罚的目的是行政惩戒制裁

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

1. 处罚法定原则

2.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 做出罚款决定的机构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原则

5. 一事不再罚原则

6. 处罚救济原则

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jurisdiction of health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在受理、处罚相对人违反法律规范行为时的分工和权限。它具体解决某一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应由哪一级,哪一个区域的卫生监督主体处罚

1. 地域管辖

2. 级别管辖

3. 指定管辖

4. 移送管辖

5.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卫生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1、必须以卫生行政违法行为的实际存在为前提

2、必须以《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3、必须由享有该项卫生行政处罚权的卫生监督主体实施

4、所适用对象必须是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并以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适用卫生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时效的规定

卫生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可能选择题)

1. 不满14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

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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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4. 超过追究时效的

5. 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

6. 因意外事故而至违法。

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D、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章 卫生监督程序

卫生监督程序的概念(health supervision procedure):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实施卫生监督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顺序和时间所构成的行为过程。 卫生监督程序的特征

1.法定性

2.有序性

3.保障和制约性

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

1、法定程序原则

2、相对人参与原则

3、程序公正原则

4、公开原则

5、效率原则

经常性卫生监督程序

1. 监督前的准备

2. 监督检查

3. 调查取证

4. 告知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1.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处罚的行政处罚。

1) 要有法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2) 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

3) 只能处以一定的罚款和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场行政处罚的执行,即可以当场收取罚款的

1. 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的;

2.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请求当场缴 第 8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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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的。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一般程序

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一章 卫生监督稽查及法律责任

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卫生监督稽查的特点:

1.稽查性质:卫生监督执法系统的内部监督

2.实施主体:卫生行政机关

3.稽查对象:卫生监督机关及其卫生监督员的执法行为

4.稽查内容:包括卫生监督机关以及卫生监督员的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情况三个方面

5.稽查方式:监督和检查

6.稽查目的: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促进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效能

卫生行政违法: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及卫生监督人员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实施的,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卫生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卫生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 行为主体必须具有卫生行政主体资格或卫生执法人员身份

2、 卫生监督主体或其监督人员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3、 卫生行政违法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

卫生行政违法的主要形式:(可能选择题)

1、事实错误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1)纵向越权(2)横向越权(3)内容越权

5、滥用职权

6、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卫生监督法律责任的概念

卫生监督法律责任,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和卫生监督人员在行使卫生监督权的过程中,因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卫生监督法律责任的特征:

1、 卫生监督法律责任有卫生监督主体及其卫生监督人员承担

2、 卫生监督责任是卫生监督主体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 卫生监督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卫生监督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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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责任产生前提:卫生行政违法

(2)责任主体:卫生监督主体和卫生监督人员

(3)只有发生在卫生监督公务行为中的行为才能引起

(4)责任的追究必须为卫生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

(5)责任的成立以卫生监督主体及其卫生监督人员存在过错为主观要件

第十二章 医疗机构监督

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的总称。

几个比较重要的数据

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30日内完成校验。

2. 医疗机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

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4.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

年以下的执业活动,甚至吊销其执业证书。

5. (其他的时间或数据也要了解下)

医疗安全(medical safety):一般是指患者在医院的诊疗过程中,没有发生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过失、医疗设备问题、管理不善等单一或众多原因引起的医疗缺陷,造成患者病情、身体、心理和精神不利影响或损害等后果。

医疗事故(medical incident):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1、设置质量监控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

2、妥善保管病历;保障患者知情权;

3、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4、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5、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及其监督

1.医疗机构是否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及采取措施。

2.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进行程序上的审核。

3.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将争议解决的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应监督医疗机构是否履行报告义务。

医院感染的监督: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医院感染的监测、控制、管理进行监督,对医院违法造成的医院感染事件进行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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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卫生技术人员监督

卫生技术人员监督: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据卫生管理法律规范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

卫生技术人员应该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 接受过医药卫生教育

2. 掌握医药卫生知识

3. 具备政府规定的从事特定医药卫生工作的各项条件

4. 从事医药卫生工作

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中工作满两年的。或者具有中等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3、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从业资格取得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大陆地区建立了规范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制度,但考试却不是获得医生、护士、药师资格的唯一途径。某些人员可不经过考试直接获得,某些人员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获得。医技人员范围广泛,从业资格通常通过考核获得。

第十四章 传染病防治监督

传染病防治监督(health supervision for control and prevention of infection diseases):是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法人和组织从事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事项许可,对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行为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特征:

1)预防为主2)综合性3)经常性4)科学性5)全面性6)分级管理7)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

传染病防治监督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监督对象主要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生活饮用水和有关公共场所等。 监督的法定传染病种的限定:甲、乙、丙3类,共39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1种,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对乙类传染病中甲型H1N1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经常性预防措施的监督

1. 健康教育

2. 消除各种传播媒介、切断传播途径

3. 加强管理和大力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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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项卫生制度和卫生标准

重点预防措施的监督包括传染源管理和特殊人群的防护措施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时限(可能选择题)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与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事件检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传染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五章 职业卫生监督

职业卫生监督(occupational health supervision):是职业卫生监督主体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和医学技术方法,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行为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申报内容:

①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和强度;

③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①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②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③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④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基本要求:①具有医师执业证书;②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④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3年以上;⑤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 第 12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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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报告时限要求:

(1)3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或发生死亡的急性职业病应立即电话报告;

(2)发生3人以下的急性职业病在12~24小时内电话报告或《职业病报告卡》报告;

(3)非急性职业病如尘肺病、慢性职业病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尘肺病死亡患者应在15日内报告,分别填报《尘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

职业病诊断依据:

1.诊断原则

1. 综合诊断

2. 排除诊断

3. 参考依据诊断

2.提供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1. 用人单位提供

2. 安监部门提供

3. 劳动仲裁提供

4. 仲裁证据提供

5. 法院诉讼

6. 诊断机构调查

第十六章 放射卫生监督

放射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据放射卫生法律规范,对放射卫生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放射卫生预评价包括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以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监测和评价。 申办许可证的基本条件:(1)专业技术人员,(2)放射工作场所,(3)安全防护管理组织(4)规章制度(5)放射性“三废”处理。

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年满18周岁

2.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职业健康监护内容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3.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4.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5.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含放射性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进行重新检测:

卫生监督学部分考点总结

1.已连续生产两年的产品

2.进口的每批产品

3.停产逾一年再投产的产品

4.设计、生产工艺和原料配比有改变的产品

放射事故的报告时限:(1)2小时以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2)24小时内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七章 食品安全监督

食品安全监督(food safety inspection):是指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体质,由食品安全监督主体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授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全过程中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监测、监督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食品安全监督的意义

1.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改善食品安全状况,提高食品安全水

平;

2. 促进食品行业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3. 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和促进食品的国际贸易,维护我国的国际信誉和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surveillance of food safety risks):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意义:(1)有利于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风险,积累食品安全管理经验;

(2)为进一步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等提供科学数据和实践经验;

(3)对于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能够发挥重大作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assessment of food safety risks):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意义:(1)有利于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2)有助于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由末端控制向风险控制转变,由经验主导向科学主导转变,由感性决策向理性决策转变,从而提升食品安全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十章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

健康相关产品(health related products):涉及范围非常广泛,与人类生活衣、食、住、行、用有关的一切产品都可以理解为健康相关产品。从卫生监督的角度出发,健康相关产品主要包括: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化妆品、血液及血液制品、消毒产品及医疗器械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化妆品的卫生要求

一般要求: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必须确保消费者在长期使用化妆品过程中的安全,不能因使用化妆品而带来对健康的危害;同时必须确保化妆品具有良 第 14 页 共 15 页

卫生监督学部分考点总结

好的微生物学质量,不会成为传播疾病的媒介。

原料要求:化妆品禁止使用的原料共496种。

终产品要求:化妆品使用的原料必须符合上述原料要求。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的刺激和损伤,且无感染性。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①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

②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③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④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⑤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医疗器械分类方法: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置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体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二十三章 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health quarantine inspection):是指国家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通过国家设在国境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规范,在国境口岸、关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卫生检疫查验、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国境卫生检疫的特征:

(1)检疫行为的国家性(2)检疫地点的特殊性(3)检疫范围的广泛性

(4)检疫手段的复杂性(5)检疫措施的综合性

我国检疫传染病及检测传染病包括:

(1)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黄热病、甲型H1N1流感;

(2)监测传染病:回归热、流行性斑疹伤寒、登革热、脊髓灰质炎、疟疾、流行性感冒、艾滋病

(3)禁止进入的疾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国境口岸的环境卫生监督(border port health supervision):是指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环境、停泊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以及在国境口岸从事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与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等活动。

传染病监测(surveillance of infectious diseases):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传染病监测的对象:出入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健康相关物品以及病媒昆虫、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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